锦江城市花园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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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一)合同编号:-发包方: -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目 录一、工程概况第4页二、承包范围第4页三、工程价款第7页四、工程工期第8页五、工程质量的标准及要求第11页六、建筑材料的使用及要求第11页七、工程变更和工程签单第12页八、关于分包工程的约定第15页九、工程验收第15页十、工程款支付的约定第15页十一、工程结算第17页十二、其它约定第18页十三、违约责任第19页十四、其他第21页附 件1、“-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甲方分包工程项目 第22页2、“-城市花园”-区

2、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施工现场交接确认书 第23页3、“-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阶段工程施工范围 第24页4、“-城市花园”项目工程质量标准的特别约定 第26页5、“-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阶段工程资料表第29页6、“-城市花园”项目工程材料表 第39页7、-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变更修改通知 第47页8、工程变更修改完成情况验收表 第49页9、经济签证核定单、技术核定单 第50页10、关于甲乙双方对分包工程的约定第52页11、“-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工程验收约定第54页1

3、2、“-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阶段工程量完成报告书 第57页“-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阶段工程质量检验报告书第58页13、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表第59页14、中标通知书第60页 “-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 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一)发包方:-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于2010年01月1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达成如下补充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4、“-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建设工程。工程地点:-组,-组-。建筑规模:“-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其中:地下室为一层,-幢为地上18+1层,-幢为地上11+1层,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为地上6层(具体详见总平图及施工图)。二、承包范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设计的“-城市花园”-区施工图(施工区域总平面图、地下室施工图、地上部分施工图,包括:“-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范围内除甲方分包工程外的土建、安装工程(包括强电、弱电、给排水等),因施工图设计错误、设计缺陷、设计遗漏等产生的工程变更、修改等施工内

5、容,因甲方分包工程施工所产生的洞口缝隙、暴边、溃烂、裂口等的封堵及修复等施工内容(应达到工程竣工标准及要求),均属乙方施工承包范围。甲方已向乙方提供的施工图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工程的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纪要、施工组织设计、有效技术核定单和设计变更、甲方通知、甲方根据外墙立面效果图所作的外墙立面施工图等亦作为乙方承包施工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甲方分包工程应作的预留预埋、穿线穿管,区内施工道路、便道及施工临时排污、排雨水系统、施工临时用房的搭建、施工用水、用电设施的敷设与安装等亦作为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乙方承包的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范围及标准具体分述如下:(一)土建工程的施工范围包括施工图范围内的所

6、有土建施工内容,具体如下:1、住宅户内的地面应施工至找平层并拉毛,除卫生间、厨房外的墙面及顶棚应施工至腻子层(不低于2遍),卫生间、厨房的墙面应施工至抹灰层、顶棚应施工至抹灰层也可使用清水模板但应达到终极抹灰的要求;2、电梯等候厅(以消防楼梯防火门为界)、单元入户厅以及住宅楼层公共通道(以消防楼梯防火门为界)的地面应施工至找平层并拉毛,墙面及顶棚应施工至抹灰层(顶棚也可使用清水模板但应达到终极抹灰的要求);3、消防楼梯及转角平台、所有管道井、设备房的地面以及除本条第(2)项外的所有通道的地面均应施工至成品(水泥豆石地面),墙面及顶棚均应施工至抹灰层;4、11栋的181层、12栋的111层的公共

7、通道的地面、墙面、顶棚均应施工至成品,其中:地面为水泥豆石地面,墙面及顶棚均应施工至抹灰层;地下室地面为均水泥豆石地面,墙面及顶棚施工抹灰层(车库顶棚可为清水模板但应达到终极抹灰要求);地下车库出入口地面应施工至成品防滑齿,墙面及顶棚应按施工图及相关规范施工至抹灰层; 5、屋面工程:地面应将刚性面层(地砖)施工完成,女儿墙内侧及顶面、出屋面部分的设备用房、出屋面楼梯间的内、外墙面应施工至抹灰层;6、建筑外墙应施工至抹灰层;本建筑物的外墙保温层在建筑物的外墙内侧设置,并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以及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7、除11、12号楼裙房小商业用房内1至2层简易楼梯和住房内的跃层上人楼梯外的所有楼

8、梯和爬梯均由乙方施工、安装到位; 8、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的消防楼梯及设备用房、功能用房应施工至成品,其中,地面为水泥豆石地面,墙面、顶棚施工至施工至抹灰层;其余房内的地面应施工至找平层并拉毛,墙面施工至抹灰层,顶棚施工至清水模板(应达到终极抹灰的要求);外墙保温层在建筑物的外墙内侧设置。9、甲方分包工程中的所有土建应完成的工作及预留预埋(其中还包括所有预埋进混凝土、砖墙及砂浆层内的管道、基座、预埋件等)、穿线穿管;(二)安装工程的施工范围包括施工图范围内除甲方分包项目外的所有安装施工内容,具体如下:1、安装工程中所有管道均敷设至建筑物外2米处;所有动力电线、电缆、照明线缆(含通风、消防、电

9、梯、给排水设备等)的穿线套管敷设至设备终端;所有弱电系统(包括可视对讲、有线电视、宽带网等)的预留、预埋穿线用的套管由乙方按施工图敷设到位;2、所有动力电线、电缆、照明线缆敷设至设备终端(含通风、消防、电梯、给排水设备等);弱电、强电、给排水所有防火堵料、阻火圈;3、施工图范围内除消防喷淋及消火栓系统外的所有给排水工程(其中包括所有给排水设备、设施的供货安装,给排水管道、管件等按施工图敷设到位,建筑物范围内的消防水池主进水管及阀件,由乙方负责安装配置到位);4、消防工程:消防管线、箱体、设施等在混凝土及砖墙内的预留预埋、消防控制室抗静电地板、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包括应急照明柜及应急照明灯等),并

10、将强电部分,如管、线、配电箱等按施工图要求供货、安装、施工至成品,其中管、线应施工至设备处。5、通风工程:混凝土及砖墙内的预留预埋,并将强电部分,如管、线、配电箱等按施工图要求供货、安装、施工至成品,其中管、线应施工至设备处。6、强电施工图范围内(包括系统图及平面图等)的所有内容(高压系统:10KV高压柜、10千伏/380伏变压器、10千伏/380伏变压器与低压配电屏的连接、10KV电缆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设备、设施(如低压配电柜、应急电源柜、风机控制柜、电梯控制柜、消防泵控制柜等施工图范围内的强电设备、设施)的敷设并安装到位,强电工程所有预埋进混凝土、砖墙及砂浆层内的管道、基座、预埋件、

11、预埋箱以及明配的管道等,均由乙方负责施工、安装配置到位。电梯机房以及发电机房与系统的连接管道、电线电缆、配电箱等由乙方按施工图要求供货、安装、施工至成品,其中管道、电线电缆应施工至设备处;7、所有弱电工程预埋进混凝土、砖墙及砂浆层内的管道、基座、预埋件、预埋盒、预埋箱、弱电工程使用的强电配电箱以及明配的管道、室内多媒体箱等,均由乙方按施工图要求供货、安装、施工至成品,其中弱电工程所使用的强电部分的管、线应施工至设备处。8、所有强电桥架、弱电桥架均由乙方按施工图设计施工、安装配置到位。9、煤气系统:混凝土及砖墙内的预留预埋,并将强电部分,如管、线、配电箱等按施工图要求供货、安装、施工至成品,其中

12、管、线应施工至设备处。(三)所有甲方分包项目的预留预埋、穿线穿管均属乙方承包范围(包括预留预埋管道内的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用铁丝),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应预埋进混凝土、砖墙及砂浆层内的管道、基座、预埋件、预埋盒、预埋箱以及高低压配电房所有电缆沟及电缆沟花纹钢盖板及地下室积水坑钢盖板、以及各种沟盖板等。(四)其他除甲方分包工程外的所有工程内容。(五)上述所列未完全包含施工图设计全部内容的部分,由乙方按施工图设计要求施工到位。三、工程价款(一)双方商定本工程在乙方承包范围以内的工程内容,工程价款采用按单位建筑面积单价包干方式计价,工程包干单价为每平方米1307元,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交付过程中所产生的一

13、切工程费、各种利润及税金,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设备费、管理费、赶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建渣清运费、施工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和工程验收、竣工资料(其中还包括但不限于城建档案馆归档影像资料及其它所有所需要的影像资料、光盘等电子文档)、措施、各类检测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氡浓度检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沉降观测、防雷检测等所有检测资料)、因施工图设计错误、设计缺陷、设计遗漏等产生的工程变更、修改等所发生的费用、因甲方分包工程施工所产生的洞口缝隙、暴边、溃烂、裂口等的封堵及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等乙方承包工程施工范围内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工程包干

14、单价中。本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包干单价已将各类工程材料(钢材、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除外)、人工费等所有价格波动因素(上涨或下跌)考虑在内,本合同签订后,无论上述价格上涨或下跌,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包干单价均不作调整。除本条第(二)、第(三)款、第(四)款的约定所产生的费用外,本工程的工程造价均不作调整。(二)考虑到本合同项下工程所用钢材、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的价格在本合同约定的计划工期内(即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主体封顶)可能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为避免给甲、乙双方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材料价格在本合同约定的计划工期内的波动情况,甲、乙双方作出如下约定:本合同约定的计划工期内综合价格波动幅度不超过

15、10%,则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包干单价不作调整;综合价格波动幅度超过10%(不含10%),则对超过10%以上的部分据实调增或调减。各楼栋计划工期内钢材和商品混凝土综合价格的计算办法如下:按照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主办的工程造价信息,根据计划工期内逐月载明的钢材和商品混凝土价格之和除以计划工期的月份数计算出各楼栋钢材和商品混凝土的算术平均价格即为综合价格。综合价格波动幅度的计算办法如下:计划工期内钢材和商品混凝土的综合价格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所在月份的工程造价信息载明的钢材和商品混凝土价格之比。本合同约定的计划工期内综合价格波动幅度超过10%的部分(不含10%),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划工期内主体工程

16、的钢材和商品混凝土的实际使用量进行汇算,并将汇算出的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价差部分在财务决算中进行调增或调减,在办理本工程财务结算前,各阶段工程付款金额不作调整。电线、电缆采用在合同签订之日所在月份的工程造价信息所载明的价格与在本合同约定的计划工期内:即本合同约定电线电缆安装完成之日所在月份的工程造价信息所载明的价格之比并按上述办法进行调整。对于超出合同计划工期(包括各阶段工程工期和总工期)外的超期完成的工程内容,无论价格上涨幅度多大,均不对钢材、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的总价进行调整,若价格下降幅度超过10%,则超出10%的部分据实调减。(三)在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引起基础工程超出施工

17、图范围以外的工程施工内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的约定执行。(四)由于甲方使用功能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变化,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执行。(五)本合同的工程暂定总价款作为工程进度款的拨付依据。本合同的工程总价款暂定为73389357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叁佰叁拾捌万玖仟叁佰伍拾柒元)。本工程的暂定工程总面积为56151m2,双方约定,本工程竣工测量建筑面积以甲方委托具有国家认可建筑面积测量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测定的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认可的面积为准,此竣工测量面积作为调整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的依据,该竣工面积测量的依据和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

18、-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房产面积实测规定)。本合同工程竣工总价款的确定:工程包干单价乘以本工程竣工测量建筑面积加上本条第(二)、(三)、(四)款的约定所作的结算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总和即为本工程竣工时的总价款。甲方在此工程总价款外,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或价款。(六)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为解决停水、停电、水压不足等所采取的措施(如增设发电机、蓄水池、加压水泵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工程包干单价中,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四、工程工期(一)本工程工期以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交付之日止总日历天数550天(含雨、雾、雪天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等,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19、法关于不可抗力规定情形发生时工期顺延)。双方约定,各阶段工期具体安排如下:本工程开工日期定为2010年2月25日(若由于甲方原因工程不能按时开工,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开工日期顺延)。乙方在本工程开工前,须向甲方提交附件2:“-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施工现场交接确认书。1、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90天内完成0.00以下(含0.00)阶段工程的施工;2、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120天内完成四层顶板以下(含四层顶板)阶段工程的施工;3、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150天内完成八层顶板以下(含八层顶板)阶段工程的施工;4、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180天内完成十二层顶板以下(含十二层顶板)阶

20、段工程的施工;5、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210天内完成十六层顶板以下(含十六层顶板)阶段工程的施工;6、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240天内所有楼栋主体封顶断水; 7、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285天内完成砌体工程施工内容;8、自本工程开工开工之日330天内完成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内容;9、自本工程开工开工之日360天内提供消防、通风工程进场施工的所有工作面;10、自本工程开工开工之日390天内完成地下室、楼栋公共装修部位(楼梯间、公共通道等)的抹灰、地坪工程,完成以上部位的电线、电缆敷设,并完全达到防盗门、防火门及楼栋公共部位装修等甲方分包工程进场施工的条件;11、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420天内完成所有水泥砂浆地坪

21、、内墙抹灰工程施工内容; 12、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480天内完成所有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内容;13、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520天内完成所有施工内容,完成自检、监理、甲方、设计、地堪的初步验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14、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540天内通过竣工验收并合格。15、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550天内将乙方承包范围内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全部工程交付甲方。(二)各阶段工程工期应完成的工程内容和进度,详见附件3:“-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阶段工程施工范围。(三)工程交付之日指本工程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交付标准,工程完整交付甲方之日。(四)本合同约定的工程交付标准,具体如下:1

2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1)乙方完成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通过按建设部建(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规定组织的由甲方、监理、勘察、设计、乙方等单位参加,经-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的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验收整改通知书的所有内容经复查合格,其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以及附件4:“-城市花园”项目工程质量标准的特别约定之约定,并向甲方移交。(2)本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等资料真实、完整、齐全并按甲方及政府各归档部门要求整理编制成册(符合工程结算要求和建筑产品维修要求,满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规划、建委、市政、

23、环保部门等政府各职能部门审查、备案要求及城建归档要求),乙方应提交的资料清单(详见附件5:“-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阶段工程资料表)一并向甲方全部移交完毕。(3)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所有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均应为原件,且一式四份(随建筑材料所附厂家的出厂合格证为一份原件,三份复印件,复印件需盖乙方的公章加以确认,商混、材料复检报告、送检试验报告为两份原件两份复印件)。2、工程交付:(1)乙方向甲方移交本工程时,住宅需以每套房屋为单位制作移交清单,向甲方逐套移交,本工程所有建筑物向甲方全部移交完毕并经甲方验收确认,双方签字确认之日作为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始时间。(2)乙

24、方所有人员、设备、设施(包括乙方临舍,乙方施工产生的地下障碍物)撤出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包括建筑物内、外及其设施、设备)卫生清扫、垃圾清运完毕并符合甲方要求,施工场地、建筑物向甲方全部移交完毕。全部满足上述约定,本工程为达到工程交付标准。未全部达到上述交付条件的,视为本工程未达到工程交付标准,延迟的时间计入乙方施工工期内,直到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交付标准时止。(3)有依据证明,因甲方过错(工程局部修改变更除外)足以造成工期延误达15日以上(含本数)的,乙方应在甲方过错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出顺延工期的书面申请,并附列相关证据。如乙方未在7日内提出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顺延工期的要求。如甲方经过

25、审查,有依据证明乙方提出顺延工期的理由不充分,可予以驳回,工期不得顺延;因甲方过错造成工期延误在7日以内累计不超过20天的,工期不予顺延。五、工程质量的标准及要求(一)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二)符合双方对本工程竣工质量标准作出的特别约定的质量标准。双方的特别约定见附件4:“-城市花园”项目工程质量标准的特别约定。特别约定与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不一致的,双方按高标准执行。(三)本工程所用材料、各类设备、设施及元器件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包括规格、型号、品牌等)(详见附件6:“-城市花园”项目工程材料表)和施工图的要求。本合同所附“

26、-城市花园”项目工程材料表中所列内容与施工图不一致之处,以“-城市花园”项目工程材料表为准。双方按以上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及要求对本工程进行验收。六、建筑材料的使用及要求(一)本工程所用的所有材料依据本合同附件6约定的材料型号、规格、品牌等内容,由乙方自行采购;该附件未涉及部分的材料按施工图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由乙方自行采购,若施工图未对材料的生产厂家及品牌作标注,则需经甲方认可后方可购买,否则,该材料视为不合格。(二)乙方必须严格按附件6:-城市花园”项目工程材料表的约定采购建筑材料,并对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建筑质量规范、标准承担完全责任。(三)建筑材料进场前,应通知监理、

27、甲方进行检查,进场材料的合格证必须随车具备;材料进场后,由监理、甲方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图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对材料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等进行初验认可后,由监理按见证取样规定对材料进行随机抽样送检,待复检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后,乙方方可投入使用。(四)凡不符合以上验收检验程序,而乙方擅自使用的材料一概视为不合格,甲方有权采取部分或全面检测的措施(包括破墙、开槽、打洞等方式)进行检测,对检测的修复或因使用不符合约定的材料造成的材料赔偿和返工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五)建筑材料的质量认定发生争议时,以甲方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为准。(六)乙方不得以甲方和监理单位

28、已对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元器件抽检为由,推卸其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责任。(七)上述各项约定的各类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及相应的材料价格和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包干价范围内。七、工程变更和工程签单(一)为保障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要求,认真阅读和审查施工图纸是乙方应尽的义务。乙方应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对甲方提供的本工程施工图(含外立面设计图),根据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安装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甲方关于“-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住宅使用功能要求进行详细审查。对施工图设计中存在不符合上述规范、标准和功能要求,如设计错误、设计缺陷、设计遗

29、漏或标识不清以及居住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欠缺和减弱、存在结构安全(需结构验算的除外)等问题,由此造成的设计变更及调整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包干单价中;前述问题乙方应在施工图会审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由甲方、设计审定。本工程开工后,如施工图设计中仍存在上述问题,属于乙方在本合同中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未履行,则乙方必须按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修改通知或设计变更立即进行修改施工,直至符合规范标准和甲方的要求,由此增加的工程造价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由此减少的工程造价和费用应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在施工过程中,若乙方未发现施工图存在的上述问题或发现后未立即修改,按照存在上述问题的施工图进行施工,视为乙

30、方违约,乙方应无条件整改和返工,工期不予顺延,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外,甲方可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以上约定,双方同意:凡涉及上述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均不得纳入经济签证的范围,工期不予顺延,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导致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二)甲方因户型修改或功能调整所产生的工程变更和签证,根据不同情况,双方同意按以下约定办理:1、在甲方发出盖有甲方公章的工程修改变更通知(详见附件7:-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变更修改通知)时,变更修改调整部位尚未施工前,如变更前后没有工程量差的,不作经济签证,只作技术变更核定;如变更前后存在工程量差的,只计取修改后增加或减少的工程费用,并作经济签证,

31、同时作技术变更核定。2、在甲方发出盖有甲方公章的工程变更修改通知时,变更修改调整部位已经全部或部分施工的,需拆除的按实际拆除的工程量计取拆除费用;变更、调整部位已施工的及变更、调整后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按实结算和办理签证。3、上述第1款、第2款约定的拆除费用按混凝土100元/m3、砌体20元/m3、抹灰剔除5元/m2、线管剔槽2元/m计算,上述计价标准已包含修补恢复并达到验收标准的费用。上述第1款、第2款约定的经济签证费用按-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SGD2000定额的定额直接费的1.3倍计取。单调材料价差及材料综合调整价差均不作调整,未计价材料按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执行,并不再计取施工措施及

32、建渣清运费用。本款约定的经济签证费用,不进入工程结算,不纳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范围,双方同意在工程竣工后在办理财务决算时直接在财务决算中计入甲方应付乙方工程费用中。4、因甲方户型修改或功能调整而产生的工程变更,在甲方未正式发出变更修改通知前,乙方可不进行变更施工。在此之前,乙方单方面做出变更施工的,双方不再进行该部位的经济签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5、为了减少因甲方户型修改或功能调整而产生的工程变更带来的损失,甲方可在发出工程修改变更通知之前,针对修改部位发出停工通知。在甲方发出修改部位停工通知之日起,乙方继续施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6、双方约定,局部工程修改(指甲方对户型、建筑

33、物局部功能、装饰等作出调整、修改),对总工期不做调整,乙方也不计取停工费、窝工费、机械闲置费、周转材料租赁期延长等相关费用。7、因甲方户型修改、功能调整,按上述约定办理的单项经济签证增加或减少的金额在2000元以内,双方均不再对合同结算总价款进行调整;若单项经济签证增加或减少的金额在2000元以上,超出2000元的金额直接在财务决算中予以调整,不进入工程结算,也不纳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范围。(三)在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引起基础工程超出施工图范围以外的工程施工,其费用根据-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2000)及其配套文件按二类建筑工程、建筑企业三级档取费进行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市建设工程造价

34、管理站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主办的工程造价信息在地基基础超出施工图外的工程施工所在月份逐月公布的各种规格相对应的材料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准。以上工程施工产生的费用不进入工程结算,不纳入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范围,直接在财务决算中计入甲方应付乙方工程费用中。(四)工程变更、签证的办理程序:1、本条第(一)款涉及的工程变更的签证办理程序: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工程变更,不涉及经济签证,只作技术变更核定。此类工程变更技术核定单,一般情况下由乙方提出,报甲方审定。甲方发现施工图中存在重大问题后,向乙方提出,而乙方拒不提出变更申请的,由甲方直接发出修改通知。此类工程变更技术核定单经甲方技术负

35、责人和甲方负责人签字、加盖“-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后生效。其具体程序如下:(1)由乙方提出变更申请的,甲方收到此类变更申请后7日内,作出书面回复,甲方在7日内未作出书面回复的,乙方应向甲方法人公证送达工程变更告知通知,如甲方仍未回复的,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的变更申请,乙方可按其申请施工。乙方提出的变更申请,其变更部位应描述准确、适用规范明确、设计图样清晰。(2)甲方发出的工程变更修改通知,乙方应立即组织实施。如乙方对甲方发出的工程变更修改通知不予受理,拒绝执行的,除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外,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2、本条第(二)款涉及的工程变更的签证办理程序本条第(二)款涉及的工程

36、变更,其技术核定和经济签证,由甲方提出。具体程序如下:(1)甲方书面向乙方出具加盖甲方公章的工程变更修改通知,该通知应明确修改部位,未加盖甲方公章和甲方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字的工程变更修改通知,一律无效。(2)甲方发出的工程变更修改通知,应附列甲方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公章的相关变更资料。甲方发出的上述变更通知,原则上应附列变更资料,但考虑到工程运行的实际情况,变更资料也可在工程变更通知发出后15日内补送,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发出正式的变更修改通知后,乙方不予受理、拒绝执行的,属乙方违约,除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外,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3)乙

37、方应按甲方发出的工程变更修改通知、技术核定单约定的修改事项全部施工完毕,并经甲方工程技术部门和甲方造价管理部门现场验收确认,并填制附件8:工程变更修改完成情况验收表。未全部完成施工或全部完成施工后未经甲方工程技术部门和甲方造价管理部门现场验收确认的,经济签证核定单一律无效。(五)除甲方因户型修改或功能调整需要发出盖有甲方公章的工程变更修改通知外的其它工程变更和工程签单,均不纳入经济签证的范围,所产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自行承担。(六)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未经甲方加盖“-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公章的书面批准,乙方不得施工,否则,甲方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七)依照

38、本合同约定应计取工程变更费用的工程变更,应同时具备甲方发出的工程变更修改通知和与之相对应的技术核定单、经济签证核定单、工程变更修改完成情况验收表,否则,不能计取工程变更费用。(八)乙方应在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由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纳入且履行完毕手续的经济签证核定单进行统计汇总,报送甲方造价部核对,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经甲方造价部负责人、分管造价的公司领导签字和加盖甲方公章后方可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凡由于乙方原因未在签证核定单发出28日内完善并经双方确认的经济签证,甲方不予认可,无论事实存在与否,均不作为结算依据。经甲乙双方确认的经济签证,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九)上述约定中提及的“经济签证

39、”和“技术核定”应填制的“经济签证核定单”和“技术核定单”详见附件9:经济签证核定单和技术核定单。八、关于分包工程的约定(详见附件10:关于甲乙双方对分包工程的约定)。九、工程验收乙方应按国家规定的工程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验收,同时还应满足附件4:“-城市花园”项目工程质量标准的特别约定和附件11:“-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工程验收约定的要求。十、工程款支付的约定(一)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合同定金。该定金在甲方向乙方支付第2、3阶段工程进度款时予以扣除,每个阶段各扣除50万元。(二)本工程的工程进度款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阶段工

40、期分阶段支付。1、阶段工程进度款支付应达到的条件(1)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阶段工期和附件3:“-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阶段工程施工范围的约定完成该阶段工程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通过甲方、监理验收并符合合同对质量的约定,需质监站验收的还应验收合格;(2)按附件5:“-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阶段工程资料表的约定向甲方移交完毕上阶段工程的所有工程资料。2、阶段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1)乙方在完成阶段工程施工任务后,向甲方和监理提交阶段工程量完成报告书和阶段工程质量检验报告书(报告书详见附件12:“-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

41、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阶段工程量完成报告书和“-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阶段工程质量检验报告书)。(2)甲方和监理在收到报告书后7个工作日内,对乙方已完工程量及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并返回乙方。(3)乙方持经审核的报告书和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13),向甲方申请给付阶段工程进度款。甲方收到乙方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阶段工程进度款。3、工程款支付方式双方商定,本工程从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协议起至本工程竣工交付时止的工程价款总额为73389357元。双方约定,甲方支付的阶段工程进度款累计总额为本合同暂定工程总价款的85%,即

42、62380953.45元。(1)阶段工程产值的计算方式:主体封顶前各阶段工程的产值=各阶段工程完成施工的建筑面积本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单价70%;(2)工程进度款的具体支付方式如下:基础至0.00(含地下室顶板)阶段工程施工完毕(具体施工内容详见附件3:“-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阶段工程施工范围的约定),甲方支付该阶段已完施工面积合同约定每平米单价70%,即人民币6773004.70元; 地下室顶板至四层顶板(含四层顶板)阶段工程施工完毕(具体施工内容详见附件3:“-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阶段工程施工范围的约定),甲方支付该阶段

43、已完施工面积合同约定每平米单价70%-50万元,即人民币12938051.20元; 四层顶板至八层顶板(含八层顶板)阶段工程施工完毕(具体施工内容详见附件3:“-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阶段工程施工范围的约定),甲方支付该阶段已完施工面积合同约定每平米单价70%-50万元,即人民币10264713.40元; 八层顶板至十二层顶板(含十二层顶板)阶段工程施工完毕(具体施工内容详见附件3:“-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阶段工程施工范围的约定),甲方支付该阶段已完施工面积合同约定每平米单价70%,即人民币8583317.33元; 十二层顶

44、板至十六层顶板封顶,甲方支付该阶段已完施工面积合同约定每平米单价70%,即人民币6563137元十六层顶板至最后一栋主体封顶,甲方支付该阶段已完施工面积合同约定每平米单价70%,即人民币5250509.25元;砌体工程施工完毕及主体结构验收合格,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7%,即人民币5137255元;抹灰工程施工完毕,电线、电缆敷设到位,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4%,即人民币2935574.28元;安装工程施工完毕,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4%,即人民币2935574.28元;(三)本工程交付且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办理完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后,甲方依据双方办理的财务决算中确认的工程尾款在扣除工程总

45、造价4%的工程质量维修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后,向乙方支付余下款项(质保金除外)。(四)工程总价款的4%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其支付程序如下:1、在乙方向甲方移交工程满一年,乙方履行了保修义务且承担了当期内因乙方质量问题导致的第三人损失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质保金的40%。2、在乙方向甲方移交工程满二年,乙方履行了保修义务且承担了当期内因乙方质量问题导致的第三人损失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质保金的40%。3、在乙方向甲方移交工程满五年,乙方履行了保修义务且承担了当期内因乙方质量问题导致的第三人损失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质保金的20%。(五)有效经济签证款项支付的约定:

46、在施工过程中,按本合同约定产生的有效经济签证单,不计入阶段工程进度款中,在财务决算时一并计入。十一、工程结算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工程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交付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提交全部工程结算资料(包括本合同约定的有效经济签证以及用于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的相关资料),具体结算起算时间见本条第(一)款。在开始办理工程结算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双方配合办理完毕。涉及结算的相关问题,双方约定如下:(一)乙方应在本工程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交付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报送全部工程结算资料,并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完毕确认函”,如乙方未向甲方提交该确认函,视为乙方的工程结算资料未交齐。乙

47、方报送甲方的所有工程结算资料,必须是原件,整齐完整,并且其内容符合办理结算的要求。在乙方提交该确认函后,甲方不再接受本工程结算资料。如出现漏报,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若在28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并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完毕确认函”,则以29个工作日作为工程结算办理开始之日;乙方若超出28个工作日后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办理资料并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完毕确认函”,则以提交的次日作为工程结算办理开始之日。(二)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十二、其它约定(一)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本工程施工图、各类技术资料保密,不得对外扩散。(二)乙方确定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

48、理为-,其他技术、质量、安全等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交。上述人员经甲方确认后,乙方不得擅自变动、抽调或兼任他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认为有不能胜任本工程需要的,乙方应及时更换。乙方更换上述人员,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及各专业工程师)在本工程未依约竣工交付前不得承接其它工程任务,不得兼任本公司其它工作或与本工程无关的工作。(三)本工程项目甲方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散装水泥基金”56151元、“墙材基金”280755元,以相关部门出具的收款凭证为准。双方协商同意将甲方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散装水泥基金”、“墙材基金

49、”作为甲方向乙方已支付的工程款,在工程财务决算中予以扣除。本工程竣工后,由甲方提供相关手续,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返还,返还金额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四)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达到-市有关安全、文明生产和城市管理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工程包干单价中。(五)甲方派驻现场的人员的职能:对施工过程、施工质量和进度实施监督、检查,参与阶段工程验收;有权依约审查阶段工程的完成情况,并在“-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阶段工程量完成报告书和“-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阶段工程质量检验报告书上签署意

50、见;主持施工业务协调会;解决施工过程中,依照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现场代表审查批准的其它事项。甲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要求,擅自作出的工程变动的决定无效(无论口头或书面决定)。甲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以及其它工作人员,未经甲方法人书面委托所作的对本合同的修订,对超越本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工期、质量、造价、施工范围等所作的决定和表态均无效,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程序要求擅自签订的经济签证无效。由此造成的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更正或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甲方派驻现场的人员有违法渎职或不履行其职责等情况,甲方可随时撤换。甲方派驻现场的人员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乙

51、方对甲方派驻现场人员的职责权限已清楚了解。对甲方派驻现场人员超越本合同约定的职能行事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人员在工地各类会议纪要及未加盖甲方公章的往来函件中的陈述、表态,是甲方人员对工程运行、协调管理的一般性日常工作,不能作为对甲方依照本合同履行职责和义务情况的认定。甲方人员对本工程的质量检验、验收等签署的意见,属于甲方人员的程序性工作属于局部或部分的检验、验收,乙方不得以甲方人员已对本工程检验、验收为由,推卸其本工程不合格的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贿赂甲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以及其它工作人员。(六)本工程委派的监理公司的监理职权仅限于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国家有关监理职权的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52、,监理公司就本工程的工期顺延、经济签证以及对本合同约定的更改等事项所做出的决定均无效。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贿赂本工程监理公司委派的代表及其他工作人员。(七)本工程乙方按合同约定将完整、合格的工程资料移交甲方后,双方约定,在甲方主持、召集下,乙方须在3日内对工程资料进行整理、编排、制作目录、装订成册,按甲方要求共同将资料(包括乙方工程资料及甲方相关的综合性文件等)送交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并配合甲方完成移交城建档案馆及竣工备案工作。十三、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一经签订本合同,便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列出的各项条款,承担相应职责,履行各自义务。未经双方协商同意或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未履行本

53、合同约定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行为,并由此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现就违约责任约定如下:(一)甲方应遵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项。如有违反,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而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二)在乙方认真履行了本合同第十二条关于工程结算约定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向乙方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双方就结算报告产生重大分歧除外)。如有延误,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天1000元的违约金。(三)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阶段工程施工任务,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根据延误天数,向甲方支付每天20000元的违约金。(四)乙方虽完成工程量,但未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应视为本工程未达到工程交付标准

54、,属于延误工期行为,应参照本合同本条第(三)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五)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所用材料、器件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乙方应无条件整改,在未整改前,工程视为不合格,不能竣工交付,其工期延误和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在工程验收后,若发现乙方在施工中所用材料、器件,未按本合同约定执行,乙方应无条件实施更换整改,并按工程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六)乙方若未能发现施工图中存在的错、漏、碰、缺等问题或发现问题后继续按存在问题的施工图施工,乙方必须无条件整改直至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应按3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工期不予顺延。若整改导致工期延误,按本条

55、第三款的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七)乙方不予受理、拒绝执行甲方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单的,自工程变更通知单发出之日起,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八)若工程出现严重质量事故,出现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等情况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整改直至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应按工程总价款的5%/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工期不予顺延。若整改导致工期延误,按本条第(三)款的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九)若工程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伤3人以上或大型设备、脚手架倒塌等情况,乙方按10万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本

56、条第(三)款承担违约责任。分包方发生的安全事故是因为乙方管理不善及提供的操作面、机械设备导致的,均应按此条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十)无论乙方以何种形式贿赂甲方或本工程监理公司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以及其它工作人员,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罚款10万元,同时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根据情节轻重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立案。(十一)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甲方有权罚款10万元;擅自更换责任工长,甲方有权罚款2万元。若人员更换后严重影响到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在甲方发出整改通知之日起一月内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十二)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天数连续超过30天或累计延误超过45天,甲方有权解除

57、本合同。(十三)当乙方延误工期情况达到合同解除条件时,从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时起,甲乙双方合同关系解除。(十四)乙方必须从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之时起10日内,将施工人员、机器设备、施工材料等全面撤出施工现场并将所有工程资料移交给甲方。若乙方未在通知时间内全面撤出现场,每逾期一天,应承担违约金50000元。因乙方工期违约造成甲方逾期向房屋业主交房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向房屋业主赔偿逾期交房的损失。(十五)本合同解除后,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清理和清算条款以及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的效力。十四、其他(一)本合同共计14个附件,从附件1至附件14共39页。所有附件均属于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一样具有

58、同等法律效力。(二)双方于2010年01月1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包含的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的约定与本补充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的约定为准。(三)本项目所在地即是本合同诉讼管辖地。(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五)本合同一式拾份,甲方执柒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六)本合同生效条件: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字、盖章以及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合同定金拨付到对方帐户后生效。如签字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则应在本合同的附件中附该法定代表人的有效委托书。甲方:-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59、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 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10年01月20日附件1:“-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甲方分包工程项目一、土建工程:1、基础工程大开挖(300mm收边捡底除外,300mm收边捡底由乙方完成);2、降水护壁;3、屋面装饰钢架(基座预留、预埋件由乙方负责施工完毕);4、外墙装饰面层(外墙抹灰层除外)。5、11号楼118层、12号楼111层、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的电梯等候厅、单元入户厅及住宅楼层公共通道的墙面、地面及顶面的装饰面层(墙面、顶面抹灰层及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除外),其中单元入口、电梯等候厅及住宅楼层公共通道以消防楼

60、梯处的防火门为界;消防楼梯间及地下室的墙面、地面装饰面层(墙面抹灰层及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除外)。6、塑钢门窗、进户防盗门、单元防盗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7、消防疏散楼梯铁花栏杆、阳台铁花栏杆、裙楼小商铺屋面女儿墙玻璃栏杆、室内金属及玻璃栏杆;8、建筑物散水以外的区内总平。二、安装工程: 1、高压配电系统:包括10KV高压配电柜、变压器以及10KV线缆;2、电梯设备、发电机设备;3、煤气系统:所有煤气管道及煤气设备;4、宽带网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电话户线系统及有线电视系统;5、消防工程:喷淋设备及喷淋管道系统、消火栓设备及消火栓管道系统、烟感线路及探头、消防报警设备及线路。6、通风工程:玻璃钢风管系统、风机箱、通风系统的风口百页。 三、甲方分包工程项目中,应由乙方施工的内容详见本合同第二条。附件2:“-城市花园”-区第-幢、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房、地下室工程施工现场交接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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