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流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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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流程操作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流程操作目录(2008年1月16日版)适用范围.1(一)适用有限责任公司.11.“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12.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2(二)适用国有股权的股权转让.41.“国有股权”的含义.42国家对国有股权的转让做出了比非国有股权的转让做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43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权转让属于国有股权转让.4(三)除适用国有股权转让外,还适用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受让股权.5(四)适用境内的国有股权转让6 第二章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的准备阶段.6(一)内部决策.71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内部决策要求与程序.72.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

2、决策要求与程序7(二)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程序或章程规定的其他程序.8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进行股权转让时.82.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时.9(三)清产核资、审计与评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参与依据).101.清产核资与审计.102.评估.11(四)挂牌公告.161.挂牌申请.162.挂牌受理.173.挂牌公告.17(五)受让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受让人可以采取的行动.171.受让人参加征集应当具备的条件.182.决定受让人是否具备条件的程序.203.受让人与转让人的意向性洽谈.214.尽职调查.21(六)交易形式的确定.301.拍卖方式.302.招标方式.303.协议方式.31(七)挂牌后形成的股权

3、转让价格.341.实际转让价格拟等于或高于评估价格的.342.实际转让价格拟低于评估价格的.353.实际转让价格降低的禁止.35(八)向管理层转让国有股权的特殊规定.361.“管理层”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定义.362.可以进行管理层持股的国有企业范围.373.向管理层转让应当符合的要求.394.不得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的情形.405.担任股东代表的要求.416.间接受让的禁止性规定.417.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裕人员过程中涉及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41 第三章股权转让协议的谈判与签订阶段.42(一)合同标的条款.431.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432.股权比例.433.协议双方

4、是否同意转让和受让.44(二)股权转让价格与支付条款.441.股权转让价格.442.支付.45(三)陈述与保证条款.481.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共同陈述与保证.482.转让人的特殊陈述与保证.493.受让人的陈述与保证.53(四)过渡期条款.541.经营决策的重大变更方面.542.处置资产方面.543.设定债务方面.554.债权方面.555.进行重大交易方面.556.人事方面.55(五)职工安置条款.55(六)资料交接条款.561.可以实际交接的资料.562.无法实际交接但应当书面告知保管方式的资料.57(七)知识产权条款.571.约定知识产权授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的处理方案时应当注意的问题.582.

5、停止使用“中信”或“CITIC”商标及其图形、字样的情况.59(八)债权债务的处理条款.591.目标公司自己与其他人的债权债务.602.目标公司与转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61(九)股权转让的生效条款.611.约定生效.612.审批生效.62(十)交割日条款(受让人何时成为股东的条款)621.挂牌转让的交割日条款.622.协议转让的交割日条款.63(十一)其他条款.64(十二)附件条款.65 第四章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阶段.66(一)约定生效.66(二)审批生效.661.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有股权的审批.662.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企业的国有股权的审批.691)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的国有企业的股权转

6、让.692)中信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股权转让.693)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71A.商业银行.71B.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72C.信托公司.73D.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73E.期货公司.74F.期货经纪公司.75G.金融租赁公司.75H.财务公司.75I.货币经纪公司.76J.汽车金融公司.76K.外资金融机构.764)基础设施(公路、桥梁等)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785)电信类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806)航空类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807)能源类(电力、矿产、石油、水力)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81A.发电企业.81B.矿产企业.82C.石油企业.82D.水力企业.82(三)股权

7、转让协议的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的区别.831.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832.股权转让的效力.84 第五章交割阶段.87(一)交割的条件是否满足.88(二)目标公司公章的交接.88(三)目标公司营业执照的交接.89(四)目标公司财务账簿的交接.89(五)目标公司股东名册的交接.90(六)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交接.90(七)目标公司授权书的交接.911.授权书中被授权人的交接.912.授权书中授权人的交接.913.授权书内容的其他变更.92(八)目标公司章程的交接.92(九)目标公司其他资料的交接.92(十)债权债务的交接与处理.93 第六章交割日后的阶段.93(一)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或

8、注销手续.931.部分转让国有股权应办理的变更登记.942.全部转让国有股权应办理的注销登记.95(二)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手续.96(三) 办理企业股权变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97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流程操作(2008年1月16日版)本文除先对其适用范围进行说明外,将股权转让的整个流程分为五个阶段,即股权转让协议谈判与签订前的阶段、股权转让协议的谈判与签订阶段、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阶段、交割阶段、交割日后的阶段。对股权转让整个流程的操作是按这五个阶段所应做的法律工作和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阐述的。适用范围本文仅适用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和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受让境内有限责

9、任公司的股权。本章将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股权”的含义,以及本文仅限定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和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受让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原因做出了相应解释。适用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依法成立并注册登记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法人。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除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及部分是根据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如中信公司就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属于股份有

10、限公司,大部分中信公司的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如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中信华南(集团)有限公司等。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上有一定区别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法成立并注册登记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法人。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上有一定区别,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交易场所的不同。根据公司法第139条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除对其国有股权转让要求是在产权交易

11、所进行外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非国有股权转让的交易场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的限制性要求。第二、交易形式的不同。根据公司法第126条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形式表现出来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根据公司法第140条和第141条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通过转让股票进行的。记名股票是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无记名股票是以直接交付给受让人进行转让的。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是通过出资证明书表现出来的 ,除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是以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外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非国有股权转让的交易形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

12、性的限制性要求。第三、对股东转让限制的不同。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虽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没有在一定年限内禁止其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 ,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其股权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是章程有不同约定的,以章程约定为准。第四、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不同。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 ,董事、监事、

13、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申报其所持股份的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他们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还可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而对于这些人员所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似乎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在交易场所、交易形式、对股东的转让限制及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股份的转让限制上存在着一定区别。且上述比较只是着重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比较,对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和限制性条件,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

14、让存在着重大区别。为了避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在操作流程上的混淆,本文仅阐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操作。随着公司业务的开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流程操作将可能会以其他方式另行总结或阐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中信公司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务鉴于中信公司的子公司大部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成为中信公司开展业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行为,从而也成为中信公司法律部及中信公司子公司法律部门的重要法律事务。所以,无论是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还是法律人员,了解并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操作流程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适用国有股权的

15、股权转让1“国有股权”的含义国有股权可以说是企业国有产权的一种形式。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关于“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的规定,国有股权,是指国家、代表国家的国家相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权企业以各种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出资的其他财产形式 )投资一公司或一企业所形成的在该公司或该企业的股权。2国家对国有股权转让做出了比非国有股权的转让更加严格的限制鉴于国有股权属于国有资产,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

16、股权的转让做出了比非国有股权的转让更加严格的要求和限制,如国有股权需要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国有股权转让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且相关机关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或备案,有些国有股权的转让还需要经其相应的主管机关审批和批准等。这些要求和限制一般属于强制性规范,若股东在转让国有股权时未遵守这些特定要求和程序,将可能导致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且股东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权转让属于国有股权转让根据上述对“国有股权”含义的解释,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应当属于国有股权;并且鉴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股权转让做出的特定实体性要求和程序性要求,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持股权的转让应当遵守

17、这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中所指的中信公司的子公司主要是指中信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于参股子公司所持有的其下属公司的股权是否属于国有股权,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界定,而只有属于国有股权的情况,才适用本文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与规定。除适用国有股权转让外,还适用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受让股权国有股权转让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持有国有股权的企业作为转让人,将其持有的国有股权转让给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受让股权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持有国有股权的企业作为受让人,从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受让他们持有的相关股权。说明这一点的目的在于,国家

18、的许多规定,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等所规定的挂牌等程序只适用于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况 ,不适用于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受让股权的情况,当然,如果受让的是国有股权,则作为转让人必须遵守这些规定,而受让人要知道并监督转让人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受让人受让股权的程序不合法,将可能导致受让人获得这些股权的来源不合法而使受让人的利益遭到损坏。以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例,若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转让人,将其持有的国有股权转让出去时,即无论受让人是私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均需要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履行挂牌、评估等相关程序。但若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受让人,从私营企业或自然人受让他

19、们持有的股权时,则不需要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办理挂牌等程序,但根据评估的相关规定要履行评估程序;若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受让人,从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受让他们持有的国有股权时,则作为转让人的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也要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办理挂牌、评估等程序,作为受让人的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虽然不需要履行这些手续,但需要监督转让人是否履行这些程序,否则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受让获得转让人的股权可能会因为获得的来源和程序不合法而使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本文除适用于国有股权转让外还适用于国有机

20、构或国有企业受让股权的另一个原因是,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受让股权时虽然不需要办理挂牌手续,但还要遵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规定,如评估等。而且在股权转让的各个阶段,作为受让人的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也要特别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在股权转让协议谈判与签订前的阶段,受让人要特别注意对目标公司及转让人开展尽职调查;在股权转让协议的谈判与签订阶段,受让人要特别注意转让人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在股权转让的交割阶段,受让人要特别注意转让人及目标公司的重要资料及公章等是否交付给受让人并由受让人控制等。因此,本文既阐述了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作为转让人时需要履行的相关手续外,也阐述了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作为受让人时需要办

21、理的手续和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适用于境内的国有股权转让本文仅适用于境内的国有股权转让及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在境内受让股权。因为境外的国有股权转让,及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在境外受让股权,不仅要遵守国内的相关规定,还要适用相关国的法律法规,而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这就需要根据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和所在国法律法规具体对待,故无法在本文作一个全面而具体的阐述。因此本文仅适用于境内的国有股权转让及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在境内受让股权的情况。 第二章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的准备阶段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的准备,是指转让人有股权转让的意向,在确定受让人并与其就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谈判和签订之前所需要做的相关工作。一般来

22、说,需要转让人或受让人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1由转让人或受让人按其内部审批程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做出同意股权转让的决策;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获得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按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3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与评估,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4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转让人需要在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告,征集受让人;5受让人需要满足转让人提出的条件及受让人可以采取的行动;6转让人可根据征集的受让人的人数确定交易形式;7挂牌后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8.向管理层转让国有股权的特殊规定。因此,本部分将

23、按这八个方面的工作次序和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内部决策内部决策是转让人或受让人启动股权转让流程的第一步,也是决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发生并继续执行的先决条件。总体而言,内部决策需要满足两种要求和程序,即一是转让人或受让人自己的内部决策要求和程序,另外一个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内部决策要求与程序。1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内部决策要求与程序中信公司或其子公司,无论是作为股权转让的转让人还是受让人,均需要满足子公司和中信公司自己关于项目审批的要求与程序,经审议、批准后,才能启动该项目的股权转让。例如,中信某公司需要将其所持子公司的股权向第三人进行转让时,需要对该股权转让的原因和可行性进行研究与分析,经该中信某

24、公司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报中信公司领导审批。在中信公司领导审批前,一般会要求中信公司计划部、财务部、人事部和法律部共同对该项目提出会签意见,在几个职能部门提出会签意见后,由中信公司领导审议并圈阅批示。该中信某公司将依据中信公司领导对该项目的批示,开始该项目的股权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因了解和掌握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是非常重要的,中信公司职能部门可能会要求转让人在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或评估后再上报给中信公司职能部门和公司领导,因此本文将审计与评估工作作为本章的第三步并不是绝对的,转让人或受让人需要根据中信公司职能部门和中信公司领导的要求对股权转让流程中的相关环节和步骤做出相应调整。2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决

25、策要求与程序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 ,对一般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即可。因此,中信公司的大部分子公司对国有股权转让做出内部决策时,按本文所述的“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内部决策要求与程序”的办理即可。但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第二款对国有独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做出了特殊规定 ,即转让人或受让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若该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的,则该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若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则由总经理办会议审议。根据公司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

26、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若一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其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上会表示出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性质或字样。因此,若中信公司子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其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还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程序或章程规定的其他程序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进行股权转让时公司法第72条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进行股权转让时做出了程序上的限制性规定,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为了避免实践中其他股东消极应对或行使否决权而阻止股权转让的情况,公司法第72条又进一步规定了针对

27、这两种情况的办法,以保证股权转让在实践中的顺利进行。针对其他股东消极应对的,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 ,其他股东自接到转让人发出的就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这一规定避免了其他股东利用不予答复或拖延答复转让人的转让通知从而使转让人无法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况。针对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股权转让的,则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这一规定避免了在转让人的股权转让要求未得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从而使股权转让行为无法进行的情况。此外,为了促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自由,公司法第72条第四款还规定了若公司

28、章程做出了与公司法第72条规定相矛盾的股权转让程序的,则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的规定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原则,从而使公司法第72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成为相对强制性的规定,即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公司法第72条就是强制性的规定;若当事人有约定的,即使与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相矛盾,也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例如,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若当事人认为这一要求会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转让的条件,不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就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成立该公司之前制定章程时,考虑好今后

29、是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还是鼓励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根据股东自己的想法在章程中制定股权转让的条件与规定。2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时有人可能会问: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可以不走挂牌程序?若必须走挂牌程序,则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在走挂牌程序后,才能通过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来实现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审批程序。但是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需要经其他股东审批的程序。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 ,国有股权的转让不仅包括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包括股东向股东以

30、外的第三人进行股权转让。而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 和第14条 的规定,只要属于国有股权转让,都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受让人。即股东之间进行转让的,转让人也必须公开征集受让人,其他股东作为受让人,只有在其条件处于市场优势地位时,或与第三人处于同等条件时 ,才有可能成为确定的受让人,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即只要公开征集受让人,就存在第三人成为确定的受让人的可能性。因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股东之间国有股权转让必须公开征集受让人的规定似乎与公司法关于股东之间可以不通过其他股东审批即可自由转让的规定不符。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是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呢,还

31、是应当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呢?公司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一般法;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制定的,属于特殊法。根据一般法与特殊法有不同规定的,服从特殊法的原则,国有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因此,若中信公司或其子公司作为转让人,拟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给该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时,不能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不需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定进行,而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产权交易所公开征集受让人,其他股东可以作为拟定的受让人参加,但只有在该其他股东自身的条件及其提出的条件满

32、足转让人的要求、且在与其他受让人处于同等条件下时,该其他股东才可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成为确定的受让人。鉴于公开征集受让人就可能存在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成为确定的受让人的情况,因此,在进行国有股权转让前,无论是股东之间进行的股权转让,还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进行的股权转让,均应当按照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东过半数同意及股东消极答复和未经半数同意的两种处理办法的审批程序、或目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办理。清产核资、审计与评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参与依据)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转让人转让国有股权的,应当在转让前办理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转让事项经批

33、准后,先进行清产核资,然后进行审计,最后进行资产评估;其中,资产评估是在清产核资和审计基础上的评估。1清产核资与审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转让人应当对标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同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若股权转让涉及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审计还应当包括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若股权转让导致转让人不再控股的,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2评估评估是国有股权转让中非常关键的一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是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办理资

34、产评估时,建议注意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相关资质、评估报告是否已核准或备案、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和评估作价的特殊规定等问题。下面就从需要注意的这几个问题予以介绍。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相关资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 ,转让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对标的企业的国有股权进行评估。因此,转让人在寻找资产评估机构时,应当注意该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以免导致评估报告无效的后果。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21条规定,评估机构应当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即:“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

35、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编号,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加盖省级财政部门印章。”因此,在寻找并委托相关资产评估机构时,注意核查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以判定其是否具有相关评估资质。评估报告是否已核准或备案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 ,评估报告的结果只有经核准或备案后,才能作为确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因此,对评估报告进行核准或备案是确定评估价格的前提,且是非常关键的一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第1条 的规定,取消了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

36、审批制度,改为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因此,财政部于2001年12月31日分别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财政部还于2007年10月12日颁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关于“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的规定,鉴于中信公司属于金融控股公司,故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评估除要适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外,还要适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有资产评

37、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 ,只有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需经财政部核准;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需经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同时,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 ,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需要进行核准。其中中央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核准。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了核准程序 ,根据

38、该程序,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需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目标企业的评估报告上报中信公司初审,经中信公司初审同意后,在该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之前两个月上报财政部申请核准。财政部门在收到该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需要在20个工作日完成核准并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同时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 、第15条 和第16条 的规定,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财政部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财政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一次性补齐,对于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受

39、理后,财政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应当组织专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财政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因此,无论是中信公司,还是其子公司,若其拟转让的国有股权为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所涉及的,或为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所涉及的,则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核准权限和核准程序申请核准。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2条 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 规定,除核准以外的项目,均采取备案

40、管理制度。备案是指国有股权占有单位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之前,将资产评估报告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4条 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 和第22条 对备案权限的规定,中信公司及其一级子公司通过国有股权转让导致其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且帐面资产总额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需经中信公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中信公司一级子公司的帐面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和中信公司一级子公司的下属企业通过国有股权转让导致其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资产评估项目,需经中信公司备案,

41、中信公司的备案主管部门为中信公司财务部。若项目除涉及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外,还涉及其他的国有产权主体的,则各转让人应以持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可协商可以委托一方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备案。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 和第21条规定 ,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财政部(或中信公司)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财政部(或中信公司)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财政部(或中信公司)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财政部(或中信公司

42、)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或中信公司)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必要时,财政部(或中信公司)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评估报告一般是有有效期限的,大多数情况下,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1年。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的规定,“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故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国有股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是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1年后评估报告及其确定的评估结果就失效了,转让人需要对其在标的企业的

43、国有股权转让的价值重新进行评估。因此,建议转让人充分注意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并在该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内完成股权转让的整体交易(至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止)。若不能完成整个交易,在该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内,应当至少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挂牌公告程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使股权转让协议生效,若股权转让协议还需要经过相关政府机关批准才生效,则在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内,还应当获得相关政府机关的批准。因为股权转让协议一经生效,转让人和受让人就必须按照协议所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进行交易,即使后来该国有股权转让价格在市场上有所升高或降低,也不会影响双方已在协议中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那么,要使股权

44、转让协议生效,对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完成挂牌公告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它们均是签订并使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基本前提条件,因为评估报告不进行核准或备案,评估报告的所有的转让价格就不能作为参考依据;若不进行挂牌公告程序,股权转让协议就无法合法签订或生效,股权转让行为就无法合法进行。所以,在该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内,至少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挂牌公告程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使股权转让协议生效(若股权转让协议还需要经过相关政府机关批准才生效,则在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内,还应当获得相关政府机关的批准)是非常重要的。4)评估作价的特殊规定根据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企业

45、国有产权转让中所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同时该通知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因此,转让人和受让人在通过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还需要注意这些关于评估作价的特殊规定。挂牌公告目前,可以进行国有产权(包括国有股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有三家,分别是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联所)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现阶段还没有相关法规对于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流程和收费办法作统一规定,但实践中,各产权交易

46、机构的做法区别不大。现将国有产权的交易流程简单介绍如下:1挂牌申请以北交所为例,转让人应向北交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包括:1)国有产权上市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或国有(股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已完成企业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转让人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产权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各部(委)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批复;转让标的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

47、,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6)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7)转让企业目标企业审计报告或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8)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产权交易所的要求及股权转让本身的情况);9)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2挂牌受理交易所收到交易申请后,要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和企业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意见。凡同意受理的交易项目,交易所应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申请交易企业,并办理产权交易登记手续。如北交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人经纪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受理通知书,拟进行交

48、易的产权进入挂牌公告程序。3挂牌公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 规定了公告方式、公告内容及公告期限。根据该规定:公告的方式是转让人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将股权转让的公告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广泛征集受让人;如北交所主要是通过其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等对外公布产权信息。公告的内容为: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转让村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受让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告的期限为自己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需要注意的是上述

49、关于挂牌的相关程序,虽然各产权交易机构的做法区别不大,但是各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流程和收费办法还是有一定区别,建议在确定具体的产权交易机构后,还应当到该产权交易机构了解具体的交易流程与要求。受让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受让人可以采取的行动在受让人参加征集时,并不是每一个受让人都可以获得受让资格,只有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转让人提出的受让条件的才能最终获得受让资格。当然,在谁来决定受让人是否获得受让资格上,法律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同时,受让人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受让人可以与转让人就交易进行意向性洽谈,甚至开始尽职调查。因此,本部分将从受让人参加征集应当具备的条件、决定受让人是否具备受让资格的程序、受让人与转让人的意向性洽谈和尽职调查四个方面进行阐述。1受让人(包括受让人为港澳台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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