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蔬菜商品交易所制度汇编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31628222 上传时间:2021-10-12 格式:DOC 页数:59 大小:557.01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山东寿光蔬菜商品交易所制度汇编_第1页
第1页 / 共59页
山东寿光蔬菜商品交易所制度汇编_第2页
第2页 / 共59页
山东寿光蔬菜商品交易所制度汇编_第3页
第3页 / 共59页
资源描述:

《山东寿光蔬菜商品交易所制度汇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寿光蔬菜商品交易所制度汇编(59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山东寿光蔬菜商品交易市场制度汇编目录一、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商品交易市场简介2二、即期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3三、即期现货交收细则(暂行)19四、即期现货结算细则(暂行)26五、即期现货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32六、交易商管理办法39七、交易商服务中心管理办法44八、仓单管理办法48九、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52一、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商品交易市场简介1、公司概况(网址2、主要交易产品红栗南瓜、紫皮洋葱、山药、生姜、冬瓜等农产品3、交易模式及法律法规即期现货,挂牌,竞价,回购二、即期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

2、易市场)的即期现货交易行为,保护电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交易市场接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交易市场按照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精神,鼓励本交易市场先试先行,对果蔬类农产品的交易方式进行探索和创新。第四条 交易市场遵循“公开

3、、公平、公正”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采用即期现货交易、挂牌交易、招标拍卖交易等方式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信息发布、交易、结算、融资、交收和仓储等市场管理和服务。第五条 本办法是交易市场组织交易商交易、交收、结算和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交易市场、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相关专业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第六条 交易商是指与交易市场签署了交易商入市协议后,按规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并获得了交易账户与初始密码的交易者。交易商必须是具备相关商品生产、经营、加工与消费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合格自然人。合格自然人交易商须是拥有一定的

4、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以及相关上市交易商品知识和行业背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第七条 交易是指在交易市场的主持下,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发出买入或卖出申报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经交易系统成交并自动生成商品现货订单的行为。交易商发出的买、卖申报指令当日有效,交易商可以在交易时间内撤销未成交指令。第八条 即期现货交易是指卖方交易商承诺在合同交易期内提交符合市场规定的货物进入市场指定交收仓库,生成仓单,参与交收,并按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履约金,作为按期提供货物的保障。并与买方交易商在交易过程中,根据自己对交易品种未来价格的判断,进行买入或者卖出的指令申报,经交易系统成

5、交后自动生成现货订单。持有订单的交易商可自主选择在进入最后交易月第十五个交易日之前每日交收或转让,或者在订单到期日集中交收的交易方式。第九条 交易系统是指交易市场提供的,进行交易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指令,并在成交后生成现货订单的电子商务平台。第十条 交易报价是指交易商在交易系统中申报的交易商品不含税价格。第十一条 预付款是指交易商在交易市场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订单履行所支付的部分货款。当商品订单成交时,交易市场按订单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预付款。交易市场可调整预付款额度。第三章 交易商品和交易时间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上市的交易商品为:胡萝卜、马铃薯、洋葱、辣椒干、冬瓜、南瓜及其它相关商品(具体交易商品

6、和时间以交易市场网站)公告为准。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晚上19:00至21: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时间内均可提交交收申报。各上市交易商品和交易模式的交易时间如有不同或变更,由交易市场网站()另行公告。如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大,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等。第十四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交易商的申请,增加新的交易商品及其指定交收仓库、商品合同范本等。 第四章 交易商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法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2、具备

7、一定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3、能独立从事现货商品交易活动;4、承认并遵守交易市场的章程和业务规则;5、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合格自然人1、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2、能独立从事现货商品交易活动;3、承认并遵守交易市场的章程和业务规则;4、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填写开户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交易市场审核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如下事项:(一)在交易市场指定结算银行开设资金账户;(二)与交易市场及指定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三)与交易市场签订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入市协议;(四)按照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

8、(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入市协议向交易市场缴纳相关费用;(五)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需办事项。第十七条 为保证现货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市场对交易商实行交易代码管理,一个交易商对应一个交易代码。交易商自行设定并管理其交易席位的交易密码。交易商在交易时间内必须输入与其交易席位相对应的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登陆交易系统,方可进行交易。第十八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二)使用并享受交易市场提供的相关设施及相关的结算、信息和物流等配套服务;(三)对交易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参加交易市场组织的交易业务培训和交易商活动;(五)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第十九条

9、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办法及交易市场其他相关规定; (二)即时更改从交易市场获取的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并对其交易账户下发生的所有交易及结果负全部责任,严格履行在交易市场签订的合同;(三)确保提供给交易市场备案的签名、印鉴等各种交易商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变更,应于下一次业务发生前及时通知交易市场更新,并对因未及时通知交易市场作相应变更而导致的后果负责;(四)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每年6月30日前向交易市场提交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备案;(五)依法纳税及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第二十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交易市场可以取消其交易商资格:(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

10、照或被交易市场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二)私下转让交易账户,将交易账户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三)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四)拒不执行交易市场有关规则和决议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的;(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市场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第五章即期现货交易第二十一条 即期现货交易中,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报价窗口进行报价。现货订单报价分为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第二十二条 即期现货交易中有关价格、数量信息的名词定义为:(一)开市价:某交易商品在交易当日第一笔的成交价格。(二)收市价:某交易商品在交易当日收市前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11、(三)最高价:某交易商品在交易当日当前交易中所成交的最高成交价格。(四)最低价:某交易商品在交易当日当前交易中所成交的最低成交价格。(五)结算价:指某交易商品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结算价按照最小变价单位取整。该交易日无成交时,沿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持仓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的基准价。(六)最高买价:当前某交易商品所有买进指令中当前未成交的最高价格。(七)最低卖价:当前某交易商品所有卖出指令中当前未成交的最低价格。(八)最新价:某交易商品在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九)涨跌:某交易商品在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最新价比上一交易日结

12、算价高为正,最新价比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低为负。(十)成交量:某交易商品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已成交的双边数量总和。(十一)订货量:交易商所持有的未转让某交易商品的现货订单双边数量总和。第二十三条 开市价格的产生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10分钟内进行,其中前9分钟为买、卖价格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报价匹配时间。开市时产生开市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开市报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市价。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交易。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通过其交易席位进行交易,在其交易席位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交易商必须对其交易席位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完全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 交易席位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市

13、场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的专用通道。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进行商品交易应按规定向交易市场缴纳服务费用。交易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服务费用进行调整。第二十七条 即期现货交易程序:(一)交易市场实行预付款制度,交易商在进行交易前应存有足额的交易资金。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报价窗口进行订立报价后,应按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交付预付款,具体标准按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或现货订单的约定执行;(二)交易系统将买入或卖出的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匹配成交。成交价是买卖双方签订、转让现货订单的价格;成交价等于买进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笔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当BPSPCP,最新价= SP

14、;当BPCPSP,最新价= CP;当CPBPSP,最新价= BP。(三)交易完成后,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现货订单。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结果查询;(四)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如果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然存于交易系统中,继续参加当日交易;(五)交易系统将根据交易结果对交易商的可用资金进行实时计算。当交易商可用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其增加订货量的买卖申报指令;(六)现货订单当前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在该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七)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签订、转让现货订单后,买卖双方认可一方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将其订单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交易商。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商

15、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其交易记录。交易商应及时核对交易记录,如对交易记录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通过书面方式向交易市场提出。第二十八条 即期现货交易实行交易报价涨跌停板制度,即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报价设置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价,涨跌限幅以外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在达到涨停或跌停价格时,交易系统将买入或卖出指令按照“强行转让优先、转让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匹配,但当日新订立的现货订单不适用“转让优先”原则。第二十九条 新上市交易商品的上市指导价由交易市场提前公布。上市指导价是确定新上市交易商品现货订单第一个交易日交易价格涨跌幅的依据。对曾经有成交而目前无订

16、货量的商品购销合同,当其结算价与市场存在较大差距时,市场有权公布新的指导价。第三十条 交易商进行商品交收时应按规定向交易市场缴纳交收服务费用。交易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服务费用进行调整。第六章 商品现货订单第三十一条 现货订单是指交易商依照本办法及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市场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而达成的买卖订单。第三十二条 现货订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名称、交易商品、商品代码、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涨跌幅限制、交易时间、申报交收时间、集中交收日、交收品级、交收地点、最小交收单位(最少交收数量)、最低预付款、交易服务费、交收服务费、交收方式等。现货订单附件与现货订单具有同等法律

17、效力。第三十三条 商品代码是指某商品在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现货订单中载明。第三十四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某交易商品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第三十五条 现货订单的交易单位为“批”,即期现货交易必须以“一批”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商品每“批”订单的商品数量在该交易商品的现货订单中载明。第三十六条 集中交收日是指所有符合交收条件的订单到期进行实物交收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第三十七条 现货订单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第七章 结算第三十八条 交易市场实行每日结算制度。即每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市场按当日各交易商品结算价结算所有订货的盈亏等,对交易商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

18、净额一次划转。第三十九条 交易市场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预付款、订货盈亏、货款等相关的交易、交收款项。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第四十条 交易商须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资金账户。交易市场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结算银行的交易市场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资金账户办理。第四十一条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市场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对交易商预付款、订货盈亏等相关的交易、交收款项进行结算。如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的款项,该结算结果即为交易商应向交易市场追加的资金。交易市场结算数据发送至交易系统即视为送达。第四十二条 当交易商交易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

19、商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30分钟内补足资金或自行转让已持有的现货订单,使可用资金大于零。否则交易市场有权对其持有的现货订单进行强行转让,直至补足其所欠款项。第四十三条 交易市场为交易商提供货款结算服务,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交收商品计价以交收结算价为基础,再加减不同等级、质量、品牌升扣价以及交收地升扣价等。第四十四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相关的结算数据。交易商若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向交易市场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第四十五条 交易商应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

20、易市场的有关规则、规定,及时查询和核对结算数据,并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第八章 交收第四十六条 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现货订单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实现实物交收的过程。第四十七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可在进入最后交易月第十五个交易日之前每个交易日的交收申报时段进行当日交收申报;也可在集中交收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集中交收申报。交易市场根据买卖双方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交收最大化原则”匹配。第四十八条 申报交收的买方交易商必须缴足全部交收所需款项,申报交收的卖方交易商必须具有相应的注册仓单和交收所需费用。申报交收的交易商配对成功不履约或不能履约,将

21、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在收到交易商的货物并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要求开具存货凭证,交易商持有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经交易市场核准后制作注册仓单。第五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市场指定,为交易商履行现货订单提供仓储服务及货物交收服务的仓储企业。第五十一条 交易商应将交收的货物存放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仓储协议,并按规定或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缴纳相关费用。第五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按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为交收提供服务。因设施设备状况或仓库管理不良造成的损失由指定交收仓库承担。指定交收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市场有权责其整改或赔

22、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出具虚假仓单或出具的仓单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不符;(二)违反交易市场业务规则,限制交收商品的入库、出库;(三)泄露与交易有关的商业机密;(四)参与商品交易;(五)其他违反交易市场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三条 交易市场按照“就近配对、统筹安排”原则将注册仓单分配给参与实物交收的买方交易商。第五十四条 在交易市场规定的时间内,参与实物交收的卖方交易商提交注册仓单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交易市场按相关交收规定划转货款,交易市场向买方交易商开具提货单。第五十五条 参与实物交收的买方交易商在收到提货单后,应在交易市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货物的验收

23、。第五十六条 指定检验机构是指交易市场指定的执行检验的专职检验机构,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交收商品数量、等级、质量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据。第五十七条 交易市场指定若干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若交易商对交收货物的质量产生异议,应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检验单位。交易市场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交易商是否发生交收违约的依据。第五十八条 指定检验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因检验报告失真而造成损失,指定检验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 若买方交易商认为交收货物质量不符合交易市场商品交收质量要求,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市场申请对交收货物质量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买方交易商

24、预付,经鉴定交收货物质量符合交易市场要求的,鉴定费用由买方承担;经鉴定交收货物质量不符合交易市场要求的,鉴定费用由卖方承担。第六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一)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卖双方未提交交收申请表或提交内容跟实际账户情况不符的;(二)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交易商未能全部或部分交付注册仓单的;(三)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交易商未能全部或部分交付货款的;(四)卖方交易商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五)交收数量和交收数量溢短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六)在规定时间内,卖方未能开具发票的;(七)违反交易双方在交易市场签订的交收合同其它条款的。(八)交易市场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交收违

25、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20%的违约金,交易市场有权调整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并公告执行。第六十一条 交收中买卖双方的数量、质量、权益和风险按交易市场交收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 升扣价标准按照交易市场相关规定及公告执行。升扣价是指替代交收商品因为品质、品牌、交收地等方面的原因相对标准交收商品、品牌及基准交收地价格的差异。第九章 风险控制第六十三条 为确保交易商的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商合法权益,交易市场风险控制实行预付货款制度、涨(跌)停板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具体规定详见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即期现货风险控制管

26、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实行预付货款制度。详细情况按照上市品种现货订单合同执行。第六十五条 实行订货限额制度。订货限额是指交易市场规定单个交易商可以持有的,按买入或卖出单方向计算的某一交易商品订货量的最大数额。交易市场根据不同交易商品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交易商或某个交易商品的订货限额。第六十六条 交易市场实行商品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市场制定各交易商品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第六十七条 实行强行转让制度,交易商订货量超过订货限额的;未按规定及时追加货款的;交易市场发生交易风险;以及发生其它违规行为的,交易市场有权对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现货订单实行强行转让。第六十八条 强行转让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

27、违规的交易商自行承担。因市场原因无法实行强行转让而扩大的损失也由违规的交易商自行承担。第六十九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风险调整某一交易商品的预付款额度:(一)订货量达到一定水平时;(二)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度达到一定水平时;(三)出现连续同方向单边市时;(四)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五)市场风险发生明显变化时;(六)交易市场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第七十条 交易商无法履约的,交易市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限制其交易权限;(二)限制出入金;(三)按规定实行强行转让,并用转让后释放的货款向守约方划转违约金;(四)交易市场有权采取的其它风险控制措施。第七十一条 交易市

28、场对现货商品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交易商某一交易商品现货订单的单边订货数量达到交易市场规定的订货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则达到交易市场大户报告界限。交易商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依交易市场的规定向交易市场报告。交易市场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订货报告标准。报告材料包括:(一)填写完整的交易商交易账户订货量报告表,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交易商交易账户、交易商品代码、现有订货量、预付款、可动用资金、订货意向、预报交收数量等;(二)资金来源说明;(三)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七十二条 交易市场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

29、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第十章 异常情况处理第七十三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交易市场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一)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及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突发事件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二)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三)交易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在交易市场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预付货款及按一定原则强行减少订货量等措施后,仍不能释放风险的;(四)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且对市场

30、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五)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况。当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交易市场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预付款额度、限制交易权限、限期转让、强行转让、代为集中转让、限制出入金等紧急措施。第七十四条 交易市场宣布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交易市场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紧急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市场不承担责任。第十一章 信息发布第七十五条 交易市场通过交易系统、交易市场网站()发布交易市场的公告、通知、交易规则等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商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第七十六条 交易市场、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

31、定检验机构不得泄露在从事同交易市场有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信息,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第七十七条 交易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交易市场所有,未公开的交易信息属于交易市场的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披露、泄露和传播。第七十八条 为交易市场交易系统和专业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必须遵守与交易市场签订的有关协议,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九条 交易市场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则、规定,对在交易市场内从事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八十条 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交易市场有关规则、规定的

32、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交易市场依法规范有序运行;(二)监督、检查交易商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三)监督、检查指定交收仓库仓储服务、货物交收以及相关业务的运行情况,确保交收环节顺利实施;(四)调解、处理有关商品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五)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第八十一条 交易市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相关各方应全力配合。第十三章 违约与处理第八十二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市场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一)

33、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卖双方未提交交收申请表或提交内容跟实际账户情况不符的;(二)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交易商未能全部或部分交付注册仓单的;(三)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交易商未能全部或部分交付货款的;(四)卖方交易商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五)交收数量和交收数量溢短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六)违反交易双方在交易市场签订的交收合同其它条款的。第八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况时,违约方除按现货订单及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交易市场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罚措施。第八十五条 下列行为是交易市场禁止的行为:(一)妨碍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二)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三)诋毁交易市场声誉,损坏交易市场财产;(

34、四)恶意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五)其它违反本办法及交易市场相关规定的行为。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交易市场相关规定的交易商,交易市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争议处理第八十七条 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之间发生的有关业务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交易市场调解。第八十八条 提请交易市场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市场的调解意见,经各方当事人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第八十九条 争议各方经协商或交易市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交易市场监督协议各方履行;若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

35、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交易市场调解无效的,各方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交易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五章 附则第九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所有。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三、即期现货交收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收行为,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根据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即期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交易市场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

36、交易市场、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交收制度第三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交易市场相关规定及现货订单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四条 进行商品实物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与交易市场签署了交易商入市协议后,按规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并获得了交易账户与初始密码的交易者。交易者必须是具备相关商品生产、经营、加工与消费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合格自然人。第五条 每交易日实物交收申报和到期集中交收申报配对成功后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交收相关约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交易商的交收数量必须是最小交收数量的整数倍,每日

37、实物交收申报数量小于最小交收数量的不得予以申报;交易商持有订单小于最小交收数量的,应在进入最后交易月前主动补足至最小交收数量的整数倍或最后交易日结束前转让持有的订单,否则交易市场有权进行强行转让或采取其他措施。因行情或其他原因无法对其小于最小交收数量的订单进行强行转让的,该订单自最后交易日后未达到最小交收数量的部分进行违约处理。 第七条 若交易商发生交收违约,由交易市场将违约部分货款的20作为违约金划扣给守约方。交易市场有权限制违约方交易商的交易权限。若违约方的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资金不足支付违约金,交易市场有权代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索。第八条 实物交收应当在交易市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每日申请交收或最

38、后交易日后第一交易日定义为第一交收日,之后的交易日分别记为第二、第三交收日。第三章 交收流程 第九条 每日申请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应在进入最后交易月第十五个交易日之前完成以下交收流程:(一)每日交收申报之前,提报交收申报买方交易商须在交易市场指定的结算账户中备足全额货款和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交收费用。卖方交易商须备足交易市场规定的交收费用,并将交易市场认可的足额注册仓单交至交易市场交收部。(二)每日交收申报之前,申请交收买卖双方交易商应通过传真或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交易市场提交交收申请表,内容包括商品名称、数量、品级及提货仓库等信息,信息内容应与账户信息相一致,否则予以作废。最终实际交收以交

39、易市场配对结果为准。(三)第二交收日12:00之前,交易市场根据已掌握的资源情况,按照“时间优先,当日交收最大化”原则,统筹安排,完成交收配对方案的制定。该方案通过传真或者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买卖双方交易商,并根据分配方案向买方交易商开具提货单,相应的注册仓单由交易市场留存。(四)买方交易商收到提货单起2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应凭提货单、身份证原件等市场规定证件到指定仓库办理提货手续或质量检验手续。因买方交易商原因未能到场提货,或未向交易市场书面提出质量和数量异议时,交易市场将在交易商收到提货单起第二个交易日结算后,将货款80%通过交易市场计算机交易系统划转到卖方交易商在交易市场的指定结

40、算账户中,同时退还卖方相应履约担保金。(五)若买方交易商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提货单起2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买方暂缓向卖方支付货款。买方交易商应当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第五个交易日前,提供交易市场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能出具质量鉴定结论时,交易市场将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第五个交易日结算后将货款的80%通过交易市场计算机交易系统,划转到卖方交易商在交易市场的指定结算账户中,同时退还卖方相应履约保证金。(六)交易市场根据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确定违约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买方交易商未在交易市场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

41、量、数量异议的,交易市场不再受理交收商品有异议的申请。(七)卖方交易商应在收到首付货款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开具足额该次交收货物的发票,将发票交给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收到发票后,向买方交易商转交发票,买方确认无误后,交易市场将剩余20%货款通过交易系统划转到卖方交易商在交易市场的指定结算账户中。(八)在交易市场规定时间内卖方未能足额开具发票,交易市场将在规定开票期结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后,将卖方20%的履约担保金作为交收违约金划转到买方交易商在交易市场的指定结算账户中。第十条 到期集中交收流程:(一)合同进入最后交易月的第十五个交易日15:00之前,买方交易商在交易市场指定的结算账户中备足全额货款和

42、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交收费用。卖方交易商须备足交易市场规定的交收费用,并将交易市场认可的足额注册仓单交至交易市场交收部。(二)合同进入最后交易月第十五个交易日15:00之前,买卖双方交易商应通过传真或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书面方式,根据现货订单的约定向交易市场提交交收申请表,内容包括商品名称、数量、品级及提货仓库等信息。信息内容应与账户信息相一致,否则予以作废。最终交收以交易市场配对实际结果为准。(三)在第二交收日12:00之前,交易市场根据已掌握的资源情况,按照“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完成交收配对方案的制定。该方案通过传真或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买卖双方交易商,并根据分配方案向买方交易商

43、开具提货单,相应的注册仓单由交易市场保存。(四)买方交易商收到提货单起2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应凭提货单、身份证原件等市场规定证件到指定仓库办理提货手续或质量检验手续。因买方交易商原因未能到场提货,或未向交易市场书面提出质量和数量异议时,交易市场将在交易商收到提货单起第二个交易日结算后,将货款80%通过交易市场计算机交易系统划转到卖方交易商在交易市场的指定结算账户中,同时退还卖方相应履约担保金。(五)若买方交易商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提货单2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买方暂缓向卖方支付货款。买方交易商应当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第五个交易日前,提供交易市

44、场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能出具质量鉴定结论时,交易市场将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第五个交易日结算后将货款的80%通过交易市场计算机交易系统,划转到卖方交易商在交易市场的指定结算账户中,同时退还卖方相应履约保证金。(六)交易市场根据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确定违约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买方交易商未在交易市场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量、数量异议的,交易市场不再受理交收商品有异议的申请。(七)卖方交易商应在收到首付货款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开具足额该次交收货物的发票,将发票交给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收到发票后,向买方交易商转交发票,买方确认无误后,交易市场将剩余20%货款通过交易系

45、统划转到卖方交易商在交易市场的指定结算账户中。(八)在交易市场规定时间内卖方未能足额开具发票,交易市场将在规定开票期结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后,将卖方20%的履约担保金作为交收违约金划转到买方交易商在交易市场的指定结算账户中。第四章 协议交收第十一条 协议交收是指持有同一上市商品现货订单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市场提出申请,获得交易市场批准后,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卖方向买方转移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第十二条 提出协议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必须持有同一上市商品现货订单,并且提出协议交收的数量必须是最小交收量的整数倍且不得大于双方持有的该上市商品的订货量。第十三条 买卖双

46、方交易商应在每个交易日的15:00前,填写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协议交收申请表并双方签章后,以传真的形式发送至交易市场。交易市场将在当日冻结买卖双方相应数量现货订单。第十四条 协议交收申请得到批准后,交易市场根据买卖双方交易商的协议交收价与对应的现货订单进行交收办理。第十五条 协议交收申请得到批准后,买卖双方交易商不得申请撤销协议交收。第十六条 交易市场按照协议交收商品现货订单的规定向协议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收取交收服务费。第十七条 持有注册仓单的协议交收,通过交易市场进行结算,具体实施按本细则及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即期交易结算细则执行。第

47、五章 商品的入库与出库第十八条 入库申请(一)交易商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前,应向交易市场提交入库申请表。(二)交易市场应考虑指定交收仓库库容情况,在两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第十九条 货物入库(一)交易商应当在交易市场批准的入库通知单中指定时间内完成入库商品运抵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仓库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对商品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收。(二)商品到库验收时,卖方交易商应当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不到仓库监收的,视为交易商同意指定交收仓库验收结果。(三)交易商按照指定交收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指定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开具交易市场规定格式的存货凭证。(四)商品入库后,指定交收仓库应采取合理的

48、仓储标准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数量,非因商品自身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仓储商品的数量或质量问题的,交收仓库直接向交易商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交易商持有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向交易市场申请注册仓单。经交易市场核准后生成注册仓单。第二十一条 注册仓单相对应的货物只能凭交易市场出具的提货单提货。指定交收仓库在对提货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完毕,应及时向交易市场提交货物出库明细,须同时将收到的提货单加盖货讫专用章,并同时存档,妥善保管备查。第二十三条 最小交收单位及交收商品的质量标准参见各商品现货订单内容。第二十四条 交收地点: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第六章 交收费用第二十

49、五条 申报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向交易市场缴纳交收服务费。交收服务费收取的具体标准参见各商品现货订单。第二十六条 商品出入库和在库存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标准公开发布在交易市场网站()。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费用计收方式方法如下:(一)交易商在指定交收仓库产生的仓储费用需按照指定交收仓库的收费要求缴纳;(二)买方收到提货单两个自然日(含当日)前的仓储费和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承担;(三)买方收到提货单两个自然日(含当日)后的仓储费和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承担;(四)由于买卖交易商发生交收纠纷,使得库存货物在买方收到提货单两个自然日(含当日)之后发生额外仓储费用时,由违约方承担纠纷期间的仓储费用;(五)

50、指定交收仓库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出具合法结算凭证,经交易商核对后一次付清。第七章 交收违约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一)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卖双方未提交交收申请表或提交内容跟实际账户情况不符的;(二)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交易商未能全部或部分交付注册仓单的;(三)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交易商未能全部或部分交付货款的;(四)卖方交易商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五)交收数量和交收数量溢短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六)在规定时间内,卖方未能开具发票的;(七)违反交易双方在交易市场签订的交收合同其它条款的。(八)交易市场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发生

51、部分交收违约时,对违约部分应承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同价值20%的违约金,交易市场有权调整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并公告执行。第三十条 若买卖双方同时违约的,交易市场按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同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市场风险准备金。第三十一条 买方和卖方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争议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市场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所有。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四、即期现货结算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

52、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商品交易的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预付款、订货盈亏、交收货款及其他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第三条 交易市场为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实行每日结算制度。本细则适用于交易市场内的交易结算活动。第四条 交易市场、交易商、交易市场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结算机构第五条 交易市场设立结算部。结算部对商品交易实行统一结算,对交易商预付款、订货盈亏、交收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和管理,防范结

53、算风险。第六条 结算部的主要职责:(一)控制结算风险;(二)登录和编制交易商的结算账表;(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五)办理交易商预付款、订货盈亏、交收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六)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七)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他业务。第七条 所有在交易市场计算机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现货订单必须通过结算部统一结算。第八条 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交易市场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第三章 结算银行第九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市场指定的、协助交易市场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第十条 交易市场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预付款、交

54、收货款及其他有关的款项。第十一条 交易商须在结算银行开设一个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第十二条 结算银行与交易市场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第十三条 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一)为交易市场开设专用结算账户;(二)为交易商开设资金账户;(三)根据交易市场和交易商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四)协助交易市场管理交易商的资金划转;(五)协助交易市场在不同结算银行的专用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六)配合交易市场建立数据对账制度;(七)保守交易市场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第十四条 交易商在办理入市手续时,需要与交易市场、结算银行签订三方

55、协议或与结算银行签订双边协议。第四章 日常结算第十五条 交易市场对交易商划入交易市场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登记核算交易商的预付款、订货盈亏、服务费、交收货款、违约金及其它款项等。第十六条 交易市场对交易商每日持有的订货,按成交价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预付款。交易预付款的具体标准按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及现货订单的约定执行。交易市场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收取的预付款额度,交易商应按照交易市场的要求即时足额付款。第十七条 可用资金是指交易商为了交易结算,在其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中未被占用的资金。第十八条 资金安全率是交易市场计算交易商资金风险的指标,代表可用资金与预付款之间

56、的权重关系。资金安全率(可用资金交易预付款)交易预付款100第十九条 交易市场对交易商的订货盈亏按照当日结算价进行结算划转,交易商持多种现货订单的,交易市场合并计算其订货盈亏。第二十条 交易商品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订货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订货盈亏(卖出订立价结算价)卖订货数量(结算价买入订立价) 买订货数量转让盈亏的计算公式如下:转让盈亏(卖出订立价买入转让价)买入转让数量(卖出转让价买入订立价)卖出转让数量第二十一条 当日结算时,交易市场对已转让的现货订单计算转让盈亏,并相应增减交易商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可用资金。对未交收或未转让的现货订单计算订货盈亏,订货盈亏为负时减少交易商的可用

57、资金;订货盈亏为正时不增加交易商的可用资金。第二十二条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市场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对交易商预付款、订货盈亏、相关的交易、交收款项进行结算。如交易商的可用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交易市场向该交易商发出追加资金的通知,交易市场结算数据发送至交易系统即视为送达。第二十三条 当交易商可用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商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后30分钟内补足需追加的资金数额或自行转让已持有的现货订单,使可用资金大于零。否则交易市场有权将其持有的现货订单进行强行转让,直至补足其所欠款项。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在交易市场办理资金划拨可通过交易客户端进行。入金: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从其自有资金账

58、户划入到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过程。出金: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从其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划入到自有资金账户的过程。第五章 结算数据管理第二十五条 每一交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第二十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市场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市场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向交易市场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第二十八条 交易市场在交易结算完成后,将交易商资金的划转数据传递给有关结算银行。结算银行应当及时将划账结果反馈给交易市场。第二十九条

59、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则、规定。交易商应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第六章 商品交收结算第三十条 交易市场为交易商提供交收货款结算服务、交易商持有现货订单的,可自主选择每日交收申报或者在合同到期日集中交收。第三十一条 实物交收申报卖方交收履约担保金=交收结算价配对数量20%。交收结算价为:(一)每日交收的,以申报当日结算价为交收结算价;(二)集中交收的,以最后十个交易日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为交收结算价。交收商品计价以交收结算价为基础,再加减升扣价。卖方根据其所持有仓单对应的升扣价金额在交收结算价的基础上加减升扣价作为开票价格

60、开票价=交收结算价升扣价交易市场根据交收价,结算买卖交易双方的货款及交收盈亏。交收盈亏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得的交收盈亏为(负数为应支付)(交收结算价买方成交价)订货数量(1+税率)卖方应得的交收盈亏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成交价交收结算价)订货数量(1+税率)货款计算公式为:应收应付货款=【(交收结算价升扣价)配对数量】实收实付货款根据仓库实发数量调整。实收实付货款=【(交收结算价升扣价)实发数量】第三十二条 (一)具体付款比例按照品种现货订单合同执行;(二)交收申报时,买方交易商需付足全额货款及所需费用,卖方交易商需提交注册仓单,否则视为违约,同时直接扣除违约部分现货订单价值的20%作为违

61、约金。公式为:卖方交收违约数量=应交注册仓单数量已交注册仓单数量卖方违约金=交收结算价卖方交收违约数量20%买方交收违约数量=(应交货款已交货款(最小交收量的整数倍)交收结算价买方违约金额=(应交货款已交货款(最小交收量的整数倍)20%(三)交易商将现货订单转让、解除或终止时,交易市场将在扣减交易商应交的各项费用、结算其盈亏后向该交易商退还货款或预付款。(四)货款及违约金的划拨等其他具体规定,按照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即期现货交收细则执行。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进行实物交收,应当按规定向交易市场缴纳交收服务费。具体标准在现货订单中载明。第三十四条 卖方交易商开具发票,交给

62、交易市场后,由交易市场将收到的发票转交给买方交易商。第三十五条 卖方交易商迟交或未交发票的,视同违约。第三十六条 协议交收须交易市场结算的,按本细则和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特殊情况处理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交易市场可限制其资金划出:(一)涉嫌重大违规,交易市场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二)交易市场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三)交易市场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所有。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五、即期现货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即期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易市场风险控制实行预付货款制度、涨(跌)停板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第三条 交易市场、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预付货款制度第四条 交易市场实行预付货款制度。预付货款是指交易商在交易市场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订单履行所占用的资金。现货订单签订时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