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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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宏阳矿业有限公司 职防办山东宏阳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宏阳矿业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职防办职防办二二一四年一月一四年一月2目目录录第一章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3第二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5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6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15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22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24第七章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26第八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制度28第九章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9第十章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31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34第十二章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3

2、7第十三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39第十四章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41第十五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43第十六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44第十七章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7第十八章 劳动者预防职业病告知书54第十九章 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56第二十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71第二十一章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793第一章第一章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

3、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指定专门负责人。一、职业卫生领导机构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的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组 长:法人代表副组长:矿长成 员:职工医院、矿副总级以上领导、生产、后勤科室、采掘和辅助区队(厂)等单位负责人。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为职防办。医院、通防科分别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监控中心、通讯监控中心设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王继峰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1、主要负责

4、对各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参与职业卫生检查、监督和考核。2、具体负责组织召开职业卫生会议,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4检查、考核与奖励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并定期上报有关资料。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4、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 ,积极改善劳动条件。5、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室、基层单位、班组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6、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

5、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安置工作。7、 组织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8、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9、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5第二章第二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

6、病,保护我矿职工的健康和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一、各部门、各工区在矿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说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7、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工区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6部门按期解决。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理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九、组织开

8、展对本单位各个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第三章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9、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矿长是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一负责人,对职业危害防治全面负责。1、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7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2、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负责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5、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与

10、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7、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8、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二、总工程师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案、措施制订、落实防治效果。三、副矿长、副总工程负责本职工作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四、矿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8体职责:(1)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11、(3)制定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5)组织对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经常检查矿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7)经常听取各科室、区队、班组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8)对企业内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9)对本企业的

12、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五、医 院1、负责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9书面告知劳动者。2、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4、负责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6、负责职业病危害知识的宣传教育、急救药品的发放工作。对遭受和可能遭急性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

13、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7、负责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8、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9、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0、负责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医疗救援制度(预案) 、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职业病病人住院管理制度、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六、通防科1、承担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102、负责矿井综合防尘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审查采区防尘系统设计,审批采掘作业规程中的综合防尘措施。3、负责编制职

14、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超过规定的地点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4、负责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5、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指导、验收和监督,确保处于正常状态。七、企管办1、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载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3、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4、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

15、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5、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与适当岗位津贴。7、制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8、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代发职业病防护用品。9、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记录。 八、工会1、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2、组织

16、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九、达标办1、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制度。2、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3、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

17、劳动者12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4、负责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十、其他单位1、技术科1.1 工作场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应当符合职业卫生要求。1.2 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1.3 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熟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机电科负责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熟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

18、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落实防尘系统、通风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负责督促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方案、措施的落实工作。3、安监科负责依法对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采区、采掘工作面的职业卫生的审核与验收;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134、通防工区、监控中心4.1 指定专人负责粉尘浓度监测、瓦斯检查、温度测定、风量测定、SiO2含量分析、粉尘分散度分析、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的采样送检等工作。4.2 负责隔爆设施的安装、检查

19、与维护;负责主要巷道的粉尘冲刷、防尘用水水质化验工作。4.3 负责自救器的配备、发放、检查、维护与更换记录。4.4 负责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4.5 负责检测仪器仪表的配备、发放、检查、检定、维护与更换记录。4.6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5、采掘区队负责落实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各项措施;负责作业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负责辖区内粉尘冲刷等工作;负责做好职工的

20、个体防护工作;负责配合监控中心做好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的采样工作;负责新掘巷道的防尘管路的安装与维护。6、各区队负责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综合防治工作;负责防尘管路、水幕及转载点等降尘设施的使用、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负责辖区维护与管理;负责皮带运输巷道的粉尘14冲刷和浮煤清理工作。7、运输工区负责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副井上下井口附近巷道的底板粉尘防治工作。8、安装单位负责本工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综合防治工作;负责除掘进巷道和工作面顺槽以外的防尘管路和降温系统的安装、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9、机厂负责本工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综合防治工作;

21、负责局部通风机的检修,控制设备运转时噪音在85dB(A)以下,负责防尘用水水质符合标准,并确保水量。10、运转工区负责本工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综合防治工作;负责主要变电所、绞车房等硐室以及主副井筒浮煤煤尘的清理工作;负责空压机、绞车房、主要通风机房的减噪隔音工作。11、巷钻工区负责本工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回采工作面的煤层注水工作。12、动筛车间负责本工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综合防治工作;负责使用的材料、设备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负责辖区内粉尘冲刷等工作等。13、通讯监控中心负责监测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等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

22、正常状态;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相应治理措施,并向调度室汇报,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14、调度室按照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有权15下达某个生产区域和整个矿井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调度指令;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等。15、供应部门15.1 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采购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15.2 严禁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16、财务部门: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17、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职业病危害的综合防治工作。第四章第四章 职业病

23、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特制定本计划和方案。1、成立本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成员按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文件执行。2、本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综16合防尘措施、粉尘检测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对各类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检查,监督

24、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监定、发放工作。3、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全矿职工预防职业病基本知识的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4、按如下规定进行粉尘浓度检查测定:(1) 、井下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 2 次;地面测定 1次。(2) 、粉尘分散度,每半年测定一次。(3) 、粉尘中游离 Sio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5、每次测定结果必须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相对照,发现超标时,应及时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处理对策,实施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6、井下生产各个环节都必须认真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按照我矿通防管理制度的规定,健全完善综合防尘系统,并保证整个系统管道畅

25、通,阀门合理,水源充足,操作灵便。7、掘进工作面还必须采用综掘机内外喷雾、湿式打眼、冲刷煤壁、水炮泥、放炮喷雾、装煤、岩洒水等防尘措施,每部运输机头或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喷雾洒水等灭尘措施。8、严格控制粉尘浓度吸入人体,在采取综合防尘灭尘措施的同时,还必须佩戴个人防尘口罩或面具。179、后勤供应等部门必须准备充足的综合防尘所需的各种材料和职工防尘保护用品。财务部门负责从矿安全技术专项资金中支付综合防尘材料费用。安全部门要监督检查综合防尘系统的使用和完好程度,个人防尘用品使用情况该使用的不使用,按“三违”严肃处理。10、井下综合防尘系统要列入矿安全大检查、专业检查和日常检查的重点项目,严格按“四定”

26、 ( 定人、定点、定时、定责)原则进行处理。11、人力资源部门对新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746 条、第 747 条规定的不适合煤矿工作的人员,严禁招收入矿。12、尘肺病检查和职工健康检查工作由职工医院组织实施。职业性健康检查、尘肺病诊断和复查拍片都必须到县级以上职业病医院或到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凡达到规定间隔年限的,必须及时组织检查、复查,并将检查、复查结果及时向矿领导和上级职业病预防部门报告。13、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织领导成立以总经理为首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矿井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管理、检查。14、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划分按

27、各单位、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执行。1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措施使用情况18我矿主要职业病危害为矿尘,职工长时间接触粉尘,能引起职业病尘肺病。其不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而且使患者生命质量降低,劳动能力下降,自然寿命缩短等一系列的间接损失。为搞好粉尘的综合防治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强化技术保障措施,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通防管理体系,坚持矿长负责制,按照矿长办公规则,由矿长及时召集和主持研究一通三防工作,认真落实通风专业会议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完善一通三防管理岗位责任制,对照煤矿安全规程 、 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 ,建立健全了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综合防尘措施

28、、冲刷巷道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类防尘设施,做到责任落实到人。防尘设施做到灵敏可靠、使用正常。(二)完善、落实各项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与措施1、建立健全各项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与措施。2、认真落实各项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与措施搞好综合防尘工作关键是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与措施的落实,重点做好:(1) 加强各项综合防尘装备的管理与使用。(2) 配备齐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防护用品。(3) 加强职工职业病防治教育,增强职工按规程作业和个人自主防护意识。19(4)采掘区队配备专职防尘人员,责任明确到人,并严格坚持综合防尘在工程质量验收中的一票否决制度。(5)按规定要求,认真进行巷道冲洗,杜绝煤尘堆积。(6)各地点按

29、要求合理安装了隔爆设施。(7)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的分析、化验、测定工作。(8)锚喷巷道采取潮料喷浆。(三)强化综合防尘装备1、地面设置 1 个静压水池(800m3),沿副井通至井下。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全面、合理地布置防尘 管路。主要管路管径:副井管路 159mm,井下主水管 159mm、辅助水管及支管89、60mm、井下管路设洒水阀门,间距皮带巷及掘进煤巷每隔 50m 设置三通与阀门,其它巷道每隔 100m 设置一三通。2、采掘工作面各巷道均设置全断面净化水幕;井下各转载点均安设不少于 2 个喷嘴的转载点喷雾,同时在各皮带机头回风侧均安设净化水幕。(四)加强防尘设施的管理、

30、使用与监督考核。1、改变原来靠专业划分综合防尘责任范围的模式,改为按责任区域划分,增强使用单位爱护防尘设施的自觉性;同时容易落实责任,易于监督考核。2、采掘区队配备专职防尘人员,责任明确到人,并严格坚持综合防尘在工程质量验收中的一票否决制度。3、为加强作业过程中对综合防尘管理工作的 24 小时不间断监督管理,采取跟头(面)安监员现场监督、填写综合防尘评估表的方式。20(五)强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1、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全面、合理地布置防尘管路系统。2、不断强化采掘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做到防尘设施齐全,灵敏可靠,使用正常。突出防尘重点,采煤机割煤、移架以及放顶煤,综掘机割煤以及炮掘工作面放炮、喷

31、浆等。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按规定定期洒水冲尘,消灭粉尘堆积。4、按规定要求,安装、完善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等综合防尘装置,并正常使用。5、实行爆破作业的掘进工作面全部采用湿式打眼、爆破喷雾、定炮使用水炮泥,坚持爆破前后进行洒水和冲洗巷帮;割煤机、掘进机实行内外喷雾并采用除尘器降尘等措施,喷浆工程使用水射流除尘风机降尘。6、井下杜绝明火,电气设备消灭失爆,对井下自然发火隐患点重点治理。7、井下必须按规定安装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符合规定,定期检查、完善。8、 杜绝放糊炮、明炮,浅眼放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9、 严格按照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要求,落实各项防尘措施,积极探索、使用新的防

32、尘技术,达到不断改善井下作业环境,杜绝煤尘爆炸的目的。21(六)强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按规定要求在-435m 水平与井筒相联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等巷道、掘进中的煤巷、煤仓以及回采工作面安设了隔爆水棚。容水量要求:按主要隔爆水棚不小于 400L/m2,辅助隔爆水棚不少于 200 L/m2。四、加强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管理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的规定,对井下所有接尘人员配备、发放防尘口罩,并按规定配戴使用防护用品,保证接尘人员职业卫生安全。各受粉尘、噪音威胁的工作场所悬挂警示牌,提醒作业人员受职业危害因素,并按要求佩戴防护设施。对产生噪声的场

33、所要进行降噪处理。对采取措施后噪声仍超过85 分贝的要为作业人员配备降噪护具。五、加强粉尘等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1)完善矿井测尘装备按规定配备合格、足够的矿用矿用粉尘采样器、个体呼尘采样器和直读式粉尘浓度测量仪,并正常使用。(2)按粉尘防治规范要求,配备专职测尘人员,进行粉尘测定工作,并按规定做好粉尘月、季报表及上报工作。(3)井下所有产尘点半月测定一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4)呼吸性粉尘测定,采掘工作面每季测定一次,其它接尘作业场所每半年测定一次;呼吸性粉尘游离 SiO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22并认真做好记录。六、搞好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 煤炭工业预防保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要求,

34、在职工医院统一安排下每年对接尘工人进行预防、检查、管理和治疗等具体措施,按照“0、1、3、5”的拍片年限,进行拍片检查。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我矿作业场所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工作,把监测与评价结果存入档案,同时向全体职工公开。七、设置公告栏,提高职工职业卫生法律和劳动安全防护意识为提高我矿职工的职业卫生法律和劳动安全防护意识,在家属区宣传栏设立职业卫生公告栏,将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使用情况、职工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职业病防治知识等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及时地进行公告。第五章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有效预防、控

35、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制定本制度。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二、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23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三、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

36、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四、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由通讯监控中心负责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

37、实告知劳动者。七、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八、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现状评价结果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24谎报或者瞒报。九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第六章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

38、害项目申报制度为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制定本制度。一、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向山东煤矿监察局鲁西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接受监督。二、申报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项目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三、职业病危害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25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矿长签字后,连同

39、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一并存档。四、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向山东煤矿监察局鲁西分局申报变更职业病危申项目: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五、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

40、,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向山东煤矿监察局鲁西分局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七、每年由矿职业健康办公室牵头通防科配合组织一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八、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企业企业主26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九、每年 3 月 1 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申报工作,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申报,同时抄送嘉祥县安委会,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完善职业健康档案。十、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由职业健康办公室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

41、机关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三)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内进行申报。第七章第七章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规范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制定本制度。一、达标办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

42、培训教育工作。二、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三、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上级职业卫生培训,27具有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职业卫生培训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四、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

43、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五、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工会要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工作。六、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病培训教育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28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病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

44、要求。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七、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学时。八、达标办负责建立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第八章第八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制度为规范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

45、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二、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三、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及措施编制应包含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内容。29四、购置定型的防护设施产品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

46、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五、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基本信息;配置记录;使用单位负责建立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记录。六、达标办负责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七、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第九章第九章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加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47、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等30要求,制定本制度。一、企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二、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保护用品类; 5、其他用品类。 三、在购置防护用品产品时,为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

48、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不准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资质服务机构效果检测报告的防护用品产品。四、企管办负责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31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五、劳动者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职业病防护用品,岗位(工种)变动后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六、具体发放标准执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七、企管办每季度根据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劳保用品采购计划,送分管矿长审批转仓储中心,仓储中

49、心核库调整后,交采购员采购,保证正常生产所需。八、采购到矿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仓储中心验收,保管员以领料单进行签字发放。九、岗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后的岗位调整配发职业病防护用品。十、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1、员工进入井下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2、各采区对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3、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4、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分管科室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职业病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32十一、企管办负责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

50、维护与更换记录。第十章第十章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为加强和规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制定本制度。一、主要存在以下职业病危害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二、通防工区、通讯监控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三、职业病危害监测1、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总粉尘浓度采用定点方法进行,呼吸性粉尘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监测种类监测地点监测

51、周期井下1个月2次总粉尘地面1个月1次采、掘工作面3个月1次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其他地点6个月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1个月1次33粉尘分散度6个月1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6个月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 个;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 次。采掘工作面回风应安设粉尘浓度传感器进行粉尘浓度连续监测。2、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 个测点,取平均值。3、有毒有害气体执行况制定的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检查范围: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

52、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4、采掘工作面温度每班测定2次,机电硐室的温度和未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每班测定1次。5、氮氧化物至少每3 个月监测1 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 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 个月监测1 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氡及其子体等每年至少测定1 次。6、监测监控系统对瓦斯、一氧化碳、粉尘浓度实现在线监测。四、评价1、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应当存入本单位职34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2、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

53、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1)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3、瓦斯报表、安全监测监控报表、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矿长和总工程师签字审核后备案。4、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

54、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为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制度。一、总则351、煤矿建设项目为存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2、煤矿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

55、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4、建设项目依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煤矿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煤矿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

56、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5、煤矿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366、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煤矿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1、

5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4、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5、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煤矿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

58、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376、煤矿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煤矿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用。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5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规范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制度。一、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出勤。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下表执行接触有害物质体检对象检查周期接触有害物质体检对象检查周期在岗人员2年1次煤尘(以煤尘为主)观察对象、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1次38岩尘(以岩尘为主)在岗人员、观察对象、期矽肺患者噪声在岗人

60、员高温在岗人员化学毒物在岗人员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接尘人员的查体应拍胸片。三、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2、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五、对准备脱离所从

61、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39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六、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七、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

62、,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八、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及时向山东煤矿安全监查局鲁西分局报告。九、医院负责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40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资料;5、需要存入职业健

63、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1.一般职业危害事故,

64、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 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 人以下;2.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 人以上50 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 人以上10 人以下;3.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 人以上30 人以下;414.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 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 人以上。二、 管理分工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三、事故处置、报告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

65、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4、立即向山东煤矿监察局鲁西分局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

66、况和危害程度; 42(2)分析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制度。一、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43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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