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家赔偿法复习资料问答题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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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赔偿法复习资料一、问答题1、如何理解我国国家赔偿的概念?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四层意思: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首先,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受国家侵犯行为侵害的相对人所给予的赔偿;其次,国家赔偿的费用来自于国库。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引起。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明确:A、国家赔偿限于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在上述机关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害;B、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C、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国家赔偿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国家赔偿是一项旨在为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的

2、具体的法律制度。2、我国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在我国,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表现在:赔偿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而民事赔偿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是一致的。赔偿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发生在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中,由国家侵犯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则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发生在民事活动中。归责原则不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以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为补充。赔偿的程序不同。国家赔偿的程序分为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民事赔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赔偿范围不

3、同。国家赔偿主要限于直接物质损害;民事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方式不同。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而民事赔偿既可采取余钱赔偿的方式,也可采用恢复原状等方式。3、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有什么区别?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目的是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国家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由法律规定为限,其目的是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相对人的提供补偿,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适用的领域不同。在我国,国家赔偿既包括行政赔偿,也包括刑事赔偿,还包括民事、行政审判中的侵权

4、赔偿;国家补偿主要存在于行政领域。补偿的范围不同。国家赔偿虽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但比国家补偿的范围要宽;国家补偿一般以直接现实的损失为限,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补偿额往往小于直接损失额。发生的时间不同。国家赔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国家补偿通常发生在损害之前,由法律直接规定。4、如何理解我国国家赔偿的性质?国家赔偿的性质是指国家赔偿所具有的,区别与其他赔偿的特性,它通常包括两项内容,第一,国家赔偿责任的属性,即国家赔偿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还是国家责任。第二,国家赔偿的责任指向,即国家赔偿究竟是履行代位责任还是履行国家自己的责任。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已在立法上确认了国家赔偿

5、的国家责任性质。国家赔偿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无论在实体还是在程序上都与民事责任不同。因为:第一,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侵权给相对人的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其着眼点是对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补救,从而与民事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有本质区别。第二,国家赔偿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因而在赔偿的方式、范围和程序上都有别于对民事责任的追究。第三,国家赔偿的主体为国家,赔偿费用由国家财政列支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因此,国家赔偿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责任是由其内在的本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在我国,国家赔偿的自己责任观点已为立法所确认,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原则为客观的违法原则,不以公务员的主观过错为前

6、提,这意味着国家赔偿是一种直接的自己责任,而不是代位责任。5、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指向上有哪些学说?关于这一问题,向来众说纷纭,其中有两种观点最具代表性,第一种观点是代位责任说。该观点认为国家承担的责任并非自己的责任,而是国家代替公务员承担责任。从理论上说,公务员应该就其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但公务员的财力有限,为确保受害人能获得实际赔偿,由国家代替公务员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是自己责任说,该观点认为无论公务员有无主观过错,只要损害发生在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由违法行为所引起,国家都要负赔偿责任。6、国家赔偿的意义是什么?国家赔偿制度是对国家责任的肯定与确认,有利于推进国家的法治进程。A、确认

7、国家责任是法治的基本要求;B、确认国家责任是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的需要。国家赔偿制度是对受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救济,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制度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此外,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还有利于解除国家公务人员的后顾之忧,使其能更大胆努力工作,而不致因责任过重使其处处谨慎,畏缩不前。7、如何理解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内涵?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国家公共权力运作过程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国家违法侵权赔偿责任,不包括国家承担的因其合法行为所致损害的补偿责任;国家赔偿法是有关国家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有哪些?宪法;国家赔偿

8、法法典;民法通则;诉讼法,主要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其他涉及国家赔偿的单行法律;法律解释。此外,行政法规定中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也是国家赔偿法的渊源。9、国家赔偿法的特点是什么?国家赔偿法以确立国家赔偿责任为其核心内容;国家赔偿法以其他部门法为基础,和其他部门法联系密切;国家赔偿法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于一体。10、国家赔偿法有什么作用?规范国家赔偿,建立健全国家责任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国家赔偿请求权;监督和促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11、国家赔偿法学的研究范围包括哪些?第一部分为国家赔偿的基础理论部分,主要涉及国家赔偿的性质、特点、存在的依据,国爱赔偿的产生与发展规律以及国家

9、赔偿的原则和赔偿的构成要件;第二部分为国家赔偿的实体规则部分,包括赔偿的范围、方式和标准等;第三部分为国家赔偿的程序规则部分。12、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有什么功能?归责原则体现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对赔偿构成要件起决定作用。归责原则决定了可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范围。归责原则直接影响到国家赔偿的程序。首先,它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内容和分担;其次,它直接影响到解决国家赔偿纠纷的环节。综上所述,归责原则对国家赔偿纠纷的解决具有指导意义,是司法人员或其他裁决人员处理国家赔偿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13、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有什么区别?过错原则是以行为出发,评判行为本身有

10、无欠缺或行为人有无主观故意和过失;而无错原则是从结果出发,有损害结果即导致赔偿,不以过错为前提。过错原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归责原则,在归责原则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而无过错原则适用于工业事故等有高度危险的领域。过错原则具有规范行为,制裁不当的作用,而无过错原则仅为了补救受害人,无其他作用。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的关系较为复杂,一方面,过错原则在具备高度危险的领域需要无过错原则予以补充;一方面,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又相互冲突,凡是适用无过错原则的地方就不再有过错原则的用武之地。14、什么是客观过错原则和违法原则?二者的关系如何?客观过错指致害行为不符合一定的模式和标准,具有应受非难性,它着眼于致害行为本身

11、,从行为上来判断是否具有过错,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造成他的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任的标准,而不同有无过错。违法原则与客观过错原则都是从行为出发,对行为进行评判,甚至于提拱的行为模式接近于重合,但二者也存在着原则区别:违法原则当然在本义上包括违反诚信原则等,但法律、法规的规定仍是最重要的特性;而客观过错的标准比较灵活,主要由审判人员掌握;违法原则在解决共同过错或混合过错致害的赔偿问题时不如客观过错原则简洁、明了。15、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的理由是什么?我国国家赔偿法之所以采用违法归责原则,是因为该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具有下列优点:(

12、1)克服了过错责任的不同确定性。过错责任虽然作为法律责任的基础,具有法律责任的功能,但在具体责任的确定上具有弹性,人们很难把握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同时举证责任在被告方,被告方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依赖于被告方的举证。因此,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也存在着难以全面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西方国家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也不得不采用其他辅助性的归责原则,用来弥补不足。违法责任原则提供了承担责任的具体依据,即不管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态度如何,只要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就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2)强调了行为的合法性。法律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在社会中建立秩序,规范权力的运行,保护公民权利。国家机关及工

13、作人员的行为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受法律规范所约束,行为的合法性与违法性直接与法律责任相联系。这就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尽量使自己的行为与法律规范保持一致,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尽到法律要求注意的程度。适用违法归责原则,与当代法治国依法治国家的要求相适应。(3)具有可操作性。违法归责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不法)及过错原则相比,更便于操作。违法(不法)及过错原则采用双重标准确定国家赔偿责任,不仅未能避免过错原则在主观判断方面的困难,而且双重标准意味着缺少任何一个标准,都不发生赔偿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违法(不法)及过错原则限制了受害人的求偿权,降低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

14、能性。(4)将各种法律责任的承担及其免除联系起来。在国家众多的法律中,各种法律规定了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和不尽相同的免责事由,只要某一法律对一行为认定合法,那么该行为不会导致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在另一方面,只要某一法律对某一行为设定了免责条款,那么这一行为同样不会导致国家承担赔偿责任。(5)违法归责原则以违法执行职务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以赔偿的可能性,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严格区分开来,有利于分清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做到区别对待。无过错原则只强调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区分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合法,混淆了国家赔偿与补偿的区别,与国家承担责任的

15、能力不符合。16、试综述学术界关于违法归责原则的缺陷的认识。纵观中外学者对违法归责原则的批判,结合我国国家赔偿的司法实践,违法归责原则的不足突出表现在适用违法责任原则使得国家赔偿的范围过窄,具体表现在:(1)适用违法责任原则不能解决滥用自由裁量权下的国家赔偿问题。由于国家管理的广泛性、复杂性和应变性,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严密的法律规范完全约束全部国家行为,因而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于行政和司法领域。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涉及范围之广、幅度之大尽人皆知,刑事审判中罪与非罪之间、罚与不罚之间、选择法定刑的刑种和确定刑度等地方都存在着自由裁量权,在财产刑适用方面的自由裁量幅度较行政处罚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自由

16、裁量权的运用往往涉及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其中“度”的选择的不同会造成权利实现的不同结果。合理、正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有利于国家管理目的的实现,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滥用自由裁量权则违背客观事实,根据自己的好恶作出与不作出某种行为,与法律设定自由裁量权的本意相违背。“无限自由裁量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他人为的经济手段对自由更具有破坏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的精神,自由裁量仅存在当与不当的问题,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很难认定其为违法,由于不当或明显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甚或是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损害,很难根据违法归责原则适用

17、国家赔偿。我国司法赔偿实行“无罪赔偿”原则,将轻罪重判排除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就明确说明了这一点,学术界关于行政自由裁量致损应否赔偿的争议也源自违法归责原则。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由于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致损的案件不在少数,因此,运用法律手段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势在必行,使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致损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是有效规制的手段之一,确立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必须考虑这一因素。在单纯适用违法责任原则的条件下不能合理地控制自由裁量权和充分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适用违法归责原则不利于对错拘、错捕受害人的保护。对于错误逮捕的可以适用违法归责原则予以国家赔偿,但那是基于刑事诉讼法

18、修改前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原意作出的阐解。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逮捕的条件明显低于有罪判决的条件,只有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即可决定逮捕,即使以后证明受害人无罪的,也不能由此认定检察机关的逮捕行为违法,从而以违法原则适用国家赔偿。但对于合法的“错拘、错捕”依违法归责原则受害人得不到赔偿,这是极不公平的。从维护公益的角度出发,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可了合法“错捕、错拘”的存在,但是个人人身自由受到剥夺遭受的损害系为维护公益而付出的特别牺牲,理应由国家赔偿。对此他国赔偿法多采结果责任原则:被羁押的公民确系无辜的,无论司法机关是否违法,有无过错,该公民都有权请求赔偿

19、。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在诉讼程序中被临时拘禁的人,如果在程序结束时不予起诉、免予处罚或无罪释放的决定已确定,而且羁押给他造成显然不正常的损害或特别重大的损害,可以请求赔偿。”德国1971年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当事人已被释放,或者针对他的刑事追诉措施已被终止,或者法院拒绝对他开庭审判,当事人由于受羁押或其他刑事追诉措施而遭受的损失,由国库予以赔偿。”(3)无法解决合法行为致害问题。适用违法归责原则排除了合法行为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通过补偿的方式救济,这就形成国家补偿制度。违法责任原则是以现存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而法

20、律规范不可能对社会生活中的一切问题都予以规定,当法律规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某一行为没有作规定时,其行为就不能作违法或合法的推定,当这一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如果从国家赔偿或国家补偿两方面都不能获得救济是不合理的。目前我国的国家补偿制度正处于初创阶段,还未系统化、程序化,如果将国家赔偿的范围仅仅限定于“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容易使某些损害在两种制度中得不到救济。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单纯地适用违法责任的原则也存在刻板地、简单化的弊端。 (4)违法归责原则不利于对事实行为的审查。如我们所知,从国家豁免到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是对以前的绝对主权观念的一次超越,它使得受到国家侵害的个人能够得到救济。

21、尽管各国在不同程度上仍有一定的保留,但总的看来,国家赔偿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并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国家不但要为公权力的行使承担责任,也要为国家的经济行为承担责任;不但要为作为行为承担责任,也要为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不但要为法律行为承担责任,也要为大量的事实行为承担责任;不但要为其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还要为其所有物造成的损害负责。而国家赔偿法中责任的广泛性,是违法归责原则不能完全作出适当地处理的。违法归责原则的理论起点是国家职权行为的可被司法审查性,除赔偿机关主动作出赔偿的情况以外,只有经过司法审查程序被确认为违法的行为才有可能发生国家赔偿的问题。国家职权行为的违法形式与方式是极其多样,而可

22、被司法审查而确定为违法的职权行为是有限的。特别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情况之下,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远较于国家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窄。即便在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受案范围有所扩大,但仍然不足以涵盖国家赔偿所要求的范围。因此在许多情况之下,如何通过司法审查来确定国家赔偿中行为的违法性便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由此可见,违法归责原则必然造成国家赔偿法上大量无法以违法标准加以衡量的事实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的局面。17、在我国法学界,关于违法的涵义有哪些理解?按照广义的违法,违法的内容具体包括哪些?关于违法的涵义,在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和国

23、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作出的违法;另一种观点认为违法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违反明确的法律规范干涉他人权益;违反诚信原则、尊重人权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干涉他人权益;滥用或越权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错误信息、指导及许可批准,造成他人权益损害;没有履行对特定人的法律义务或尽到合理注意。即广义上的违法。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所实施的法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事实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在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违反法的一般原则;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在行使职权时没有尽有合理注意。18、在具体适用违法归责原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违法是指致害行为违法,

24、而不是损害结果违法;行为违法既包括作为违法,也包括不作为违法,作为违法包括职权行为违法,也包括事实行为违法。行为违法在国家赔偿中和在行政诉讼中具有不同的内涵。首先,违法在国家赔偿中不仅指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也指事实行为违法或违反法的一般原则,其次,违法的“法”在国家赔偿中指法律、法规及合法的规章,同时还包括法的原则以及事实行为所要符合的一般标准。违法原则主要是一项客观归责原则,但也不排除审判人员或裁决人员的自由裁量。19、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的关系如何?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表现在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归责原则是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而责任构成要件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

25、其目的旨在实现归责原则的功能和价值。两者的区别为: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的核心原则,它反映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对国家赔偿的致害行为范围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以及赔偿程序的设计具有很大的决定作用;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国家赔偿责任是否成立的具体判断标准,主要作用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审判人员或裁决人员要在归责原则的指导下,运用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对致害行为进行全面分析评价,以最终确定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只确立了国家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和标准,单凭这一标准,无法作出国家赔偿责任是否构成的判断;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则包括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全部要件,除了以归责原则为核心

26、要件外,还包括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等,借助于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审判人员成或裁决人员可以较准确地作出国家赔偿责任是否构成要件。20、试述我国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限于:A、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害,对公民其他权益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B、由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对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C、财产损害中只有直接的损失才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侵权行为主体。我国国家赔偿将侵权行为主体范围限定在行使行政职能以及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工作人员。此外,还包括事实上执行公务的人员。执行职

27、务的行为违法。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引起赔偿的损害必须为侵权行为主体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21、赔偿主体的特点是什么?各国对赔偿主体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但与民事赔偿的主体相比,国家活动中的赔偿主体又有自己的特点,表现在:在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赔偿主体无一例外地包含了国家,而且以国家为重要的赔偿主体。赔偿主体与国家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人不相一致。国家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人为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而赔偿主体却以国家为主。国家作为赔偿主体时享有许多特权。首先,国家只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只对少数人受到的特定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普通的损害不予赔偿。国家作为赔偿主体时表

28、现形式多种多样。在我国,国家作为赔偿主体,体现在:A、国家赔偿的费用一律由国家支出,列入各级财政预算;B、国家机关作为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具体的赔偿工作;C、国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22、我国为什么选择国家作为赔偿主体?国家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是职务委托关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其行为的法律后是一律归属于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当然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规定致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赔偿主体,则容易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带来压力。一方面会使其谨小慎微,不敢放手工作,另一

29、方面,一旦引起赔偿的纷争,会分散其精力、时间,也将给工作带来许多不利。国家作为赔偿主体,对受害人来说有救济的保障,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的收入不高,如果一旦引起赔偿争议,致害的工作人员往往无力承担赔偿费用,如果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赔偿主体,则会使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失去意义,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保障。规定国家作为赔偿主体也是顺应世界潮流的需要,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国家作为赔偿主体的范围已越来越宽,从发展趋势来看,国家已逐步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向致害的国家公务人员行使追偿权。23、如何理解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从主体上看,国家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给予赔偿。具体包括:

30、A、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B、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C、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D、审判机关及工作人员;E、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赔偿针对的行为来看,国家对基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国家赔偿的损害是指对“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从国家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权利来看,国家赔偿仅仅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自权或财产权损失给予赔偿。24、确定国家赔偿范围的意义是什么?明确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国家赔偿的范围;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25、试述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设定标准。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设定我国国

31、家赔偿范围的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为标准,即对国家机关的哪些行为予以赔偿;二是损害标准,即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行为标准。主要表现为两项原则:A、违法行为赔偿原则,国家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给予赔偿,对于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则不予赔偿。适用这一原则,应注意区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以及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B、行政、司法赔偿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国家只对行政、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标准。主要体现为有限赔偿原则。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国家并不都给予赔偿,只针对部分权益,赔偿部分损失。26、我国国

32、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范围是怎样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主要包括:违法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留、非法拘禁等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殴打、唆使殴打,以及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公民伤害或死亡的;侵犯相对的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刑事赔偿范围。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主要有: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判并执行刑罚的、刑讯逼供致人伤害、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等;侵犯受害人财

33、产权的行为主要有违法查封、扣押、错误执行罚金、没收等财产刑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赔偿范围。国家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下列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A、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B、违法采取保全措施;C、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国家不予赔偿的几类特殊情况:A、国家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这里的国家立法行为仅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省级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B、民事审判中的错判。主要有: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错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C、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主要指,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判违法而被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合法而予以维持。D、军事活动造成的损害。E、国有公共设

34、施造成的损害。27、我国国家赔偿程序有什么特点?我国的国家赔偿程序分为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二者之间有许多相同的特征,也存在着不同之处,这些相同点和不同点反映了我国国家赔偿程序的主要特点,表现为:确认损害行为是否违法是请求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程序上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赔偿最终由法院通过诉讼或非诉讼途径解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2年;赔偿诉讼程序中可以适用调解。28、涉外国家赔偿有什么特征?主体涉外性。涉外国家赔偿的根本特征是,请求赔偿的主体具有涉外性,即请求我国国家赔偿的人是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和组织。涉外国家赔偿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涉外国家赔偿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A、外国人必须是在中

35、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损害;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向有关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C、赔偿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领域内进行。适用的原则具有特殊性。29、涉外国家赔偿对等原则的适用应注意哪些问题?(1)涉外国家赔偿的请求所属国必须有国家赔偿法;(2)涉外国家赔偿请求人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所属国的国家赔偿法中,有对国家公务损害给予赔偿的条款;(3)请求人所属国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该国受到的该国国家公务损害予以赔偿;(4)该原则仅适用于在外国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求偿权不予保护或者限制方面;(5)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依照我国国家赔偿法请求国

36、家赔偿时,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本国法”对在该国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了同等权利。30、简述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我国的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1)国家建立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切实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在其受到国家机关的侵害后能得到相应的补救。因此,原则上应当是“同等损害,同等赔偿。”采用这一方式,能保证受害人得到与其所受损害相当的充分的赔偿,避免由于方式单一造成的局限性,使受害人从数量、质量、程度、类型上得到真正的补救。(2)这一赔偿方式充分考虑了效率要求,国家机关承担着国家运转

37、的各项职能,为保证公务的正常履行,赔偿方式应力求便捷易行,以避免国家机关陷入繁琐的个案纠缠之中而贻误公务。31、返还财产的方式如何适用?返还财产不指国家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只能适用于物质损害,尤其是在物品失去控制的情况下,主要是如下情形:(1)行政机关违法采取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2)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违法适用罚金、没收、追缴等剥夺财产的措施;(4)国家机关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采用返还财产这一赔偿方式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原财产还存在:(2)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3)返还财产不影

38、响公务的实施。32、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如何适用?恢复原状是指国家机关的行为侵害他人财产,对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损害前的形状和性能的赔偿方式。恢复原状这一赔偿方式,是作为返还财物的附加方式存在的。应予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能够恢复原状的,应恢复原状后方可返还。此外,恢复原状还适用于其他情况,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不动产的拆除、重建等。适用这一方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受到损害的财产能够恢复原状;(2)恢复原状比金钱赔偿更便捷易行;(3)排除了其他赔偿方式的适用。33、简要回答国家赔偿的其他方式及适用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国家赔偿的其他方式,包括消除

39、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些方式仅适用于下列侵权行为:(1)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2)行政机关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5)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致受害人名誉和荣誉权损害的。34、什么是消除影响?如何适用?消除影响是指国家机关承担的在

40、特定范围内消除因侵犯名誉权、荣誉权所产生的各种不良影响,以恢复受害人名誉和荣誉的赔偿方式,适用这一方式应注意:(1)受害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确定已经受到了损害。(2)消除影响必须在受到损害的特定的范围内;(3)这一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赔偿形式合使用。35、恢复名誉与消除影响两种赔偿方式有什么相同点?(1)适用的原因相同。都是因为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损害了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而给予的赔偿。(2)适用的前提相同。都是因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并且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已经受到了损害。(3)补救的范围相同。受害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在多大的范围内受到损害,必须在多大的范围内消

41、除不良影响,恢复其名誉。(4)适用形式相似。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其他方式合并适用。36、简述我国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与我国的经济实力和财政状况相适应,我国的赔偿基本采用抚慰性标准。具体是:(1)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生命健康权损害标准的计算标准:A、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限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平资的5倍。B、造成部分或全部与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

42、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C、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A、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追还财产;B、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恢复原状或者给付相应的赔偿金;C、应当追还的财产损坏的,复原状或者给付相应赔偿金;D、应当追还的财产灭

43、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E、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F、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G、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37、对行政赔偿的概念如何理解?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这一概念具有以下几层内容:(1)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2)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范围除了属于行政编制内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外,还包括非常设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在

44、上述组织中的工作人员。(3)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首先,行政赔偿的请求人为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次,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到损害的人;最后,违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4)行政赔偿的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38、如何理解行政赔偿的意义?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共同构成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行政赔偿在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国家赔偿中占有重要地位。(1)国家在行政过程中的侵权机会远远超过国家在其他领域的侵权机会。首先,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公民的联系最直接、最广泛;其次,和其他国家机关相比,行政机关数量庞大,人数众多

45、,且绝大多数具有对外管理的职能;第三,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权力,如果使用不慎,极易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外,我国行政机关还直接负有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也常常会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2)行政赔偿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及对外开放的进程。这是由行政赔偿对经济发展及对外开放的保障作用决定的。(3)行政赔偿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主要手段之一。39、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如何?二者都是对相对人的救济,都包含着对行政的监督,但两者不可相互取代,在行政救济制度上起着相互补充的作用,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表现在:(1)行政赔偿常常与行政诉讼一起

46、共同构成对相对人的完整救济。(2)行政赔偿诉讼主要适用行政诉讼的程序,受害人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无论是与行政诉讼一并提起还是单独提起,都基本适用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属于不同的救济制度,存在着明显区别,表现在:(1)两者的标的和性质不同。行政诉讼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诉讼是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展开的,从本质上说,行政诉讼是一种纠正违法或之诉,通过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来达到对相对人的救济;行政赔偿的标的是侵权损害事实,围绕着这一内容展开,从本质上说,行政赔偿是一种损害救济途径,通过支付赔偿金等方式,使受害相对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2)两者的受案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宽于

47、行政诉讼的范围,具体讲:A、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并给相对人一方造成实际法定损害的,同属于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范围。B、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或者不属于法定赔偿的损害范围的,相对人只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能请求行政赔偿。C、有些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受害人可以请求行政赔偿。D、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侵权给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行政赔偿,但无限提起行政诉讼。(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赔偿虽然在总体上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但有一些例外:A、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行政处理前置原则,即单独请求行政赔偿时,相对人要先向

48、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在两个月内不作答复的,或受害人对其所作赔偿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B、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而行政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C、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而行政赔偿则不能完全采用该规则,学术界及司法实践普遍采用初步证明规则。D、收集证据规则不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及律师不得自行取证,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收集证据。E、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法院裁判不受行政诉讼裁判别的限制。40、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区别是什么?(1)两者的侵权主体不同,在行政赔偿中,侵权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赔偿中的侵权主体是行

49、使司法职能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行政赔偿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用权行政职权而引起的,司法赔偿由司法侵权行为而引起,发生在司法活动中。(3)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尽相同,行政赔偿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司法赔偿在适用违法归责原则的同时,兼采用结果责任原则。此外,司法赔偿中的违法原则是有限的。(4)两者的追偿条件不同,在行政赔偿中,追偿的条件是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采用的是主观标准;司法赔偿中追偿的条件是实施刑讯逼供、殴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伤害公民的工作人员、

50、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伤害他人的工作人员和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这里采用的是客观标准,其追偿的范围比行政赔偿中的追偿范围要窄。(5)程序不同,二者完全适用不同的程序,行政赔偿最终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司法赔偿是通过非诉讼途径来解决的。41、简述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1)要有损害事实。作为行政赔偿责任构成条件的损害事实心须是现实的、确定的已经发生的损害,心须是对特定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心须是对相对人合法利益的损害。此外,损害事实必须是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或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有关。(2)侵权行为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有:A、行政机关

51、及其工作人员;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C、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在行政赔偿中,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用权行政权力所实施的行为,或实施的与其行政职权相关联的行为。具体包括:A、行政行为;B、事实行为,一类是为管理的需要而实施的事实行为,一类是与管理相关的事实侵权行为;C行政不作为;D表面上是执行职务,实际上实施与执行职务无关的行为。(4)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42、如何理解作为侵权行为主体的行政机关的范围?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机关,具体为;(1)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2)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办

52、事机构,由国务院自行设立,列入国务院编者按制序列;(3)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及二级机构;(6)派出机关及派出机构,前者是一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后者是政府工作部门派出的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7)非常设机构,包括为管理的需要而临时成立的机构以及为协调管理而成立的各种办公室,领导小组,此外还包括综合执法机构,联合执法组织等。原则上,只要是行政机关,无论是常驻设机构还是非常设机构,无论是依法设置,还是违法设置,都可以成为行政侵权行为主体,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侵权行为主体还应注意以下问题;(1)行政

53、机关内部机构侵权的,视为所属行政机关侵权;(2)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自行设立的行政机构侵权的,视为设立该机构的政府或机关侵权;(3)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共同致害的行政机关是共同的行政侵权行为主体;(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成为单独的行政侵权行为主体,事实上的公务员也可成为行政侵权行为主体;43、行政赔偿范围的性质是什么?(1)行政赔偿范围,是受害人行政赔偿请求权存在的范围;(2)行政赔偿范围,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赔偿义务的范围;(3)行政赔偿范围,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案件审判权的存在范围;(4)行政赔偿范围在内容上包括:A、国家对哪些行政侵权行

54、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B、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哪些合法权益进行赔偿;C、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进行赔偿。44、行政机关的违法拘留的主要表现是什么?(1)缺乏法定事实根据;(2)违反法定的拘留条件;(3)行政拘留所针对的行为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拘留。45、财产罚和能力罚的违法,主要表现为哪些情况?(1)处罚主体违法;(2)处罚对象错误;(3)处罚内容错误;(4)处罚程序的错误。46、违法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主要表现为哪些情况?(1)无权限;(2)缺少必要的手续;(3)疏于对财产的妥善保管;(4)强制措施的对象错误;(5)疏于注意期限。47、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征

55、收财物、摊派费用的情形有哪些?(1)没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项目和征收数额而实施征收;(2)征收实物和费用没有法律上的根据;(3)没有法定征收权的行政机关乱征收、滥摊派;(4)征收的目的与机关法律规定的目的相悖。48、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有哪些?(1)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害免除国家行政赔偿责任。所谓个人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权无关的行为。(2)因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免除国家行政赔偿,所谓自己行为,是指受害人的个人行为。(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有:A、不可抗力;B、第三人过错;C、其他途径可获得补偿,主要是社会保险和公费医疗。49、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包含了哪些涵义?(1)行

56、政赔偿请求人恒定为相对人一方;(2)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活动侵犯的违法行为侵害的人;(3)行政赔偿请求人的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的人;(4)行政赔偿请求人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50、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原告的关系如何?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他们的联系表现在两者在许多情况下是重合的,即行政诉讼的原告也可能同时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无论是行政诉讼的原告,还是行政赔偿请求人都受违法行政的侵害。此外二者提出请

57、求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他们之间又有许多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两者的资格要不同。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这里的侵害包括已经发生或可能产生的损害,不要求损害已经发生;而行政赔偿请求人则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侵犯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 (2)两者的范围不同。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的人,而行政赔偿请求人则不限于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受行政管理中的事实行为,内部管理行为等侵害的人都可能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它的范围要比行政诉讼的原告范围大。 (3)两者请求的直接目的不同。行政诉讼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撤销

58、对其具有拘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对行政处罚行为予以变更,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请求的目的是要求国家对其已经产生的损害予以补救和恢复。 (4)两者资格转移的范围不同。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公民死亡的,原告资格转移到近亲属;而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的公民死亡的,请求人资格转移到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51、如何确定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包括实体上的资格和程序上的资格两类。实体上的资格是指作为请求人要具备什么样的主观利益;程序上的资格是指行使请求权要具备什么样的行为能力。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侵害的

5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地说,确认行政赔偿请求人实体资格的规则有三项: (1)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 (2)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其所受损害与行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人。 (3)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其请求事项必须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 在程序上,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政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52、赔偿义务机关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对赔偿请求作出处理。对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处理。首先,对致害行为否违法进行确认。其次,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

60、达成一致的,制作协议书;达不成协议的,作出行政赔偿处理决定。(2)参加因赔偿问题引起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诉讼。行使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3)履行复议决定或判决,办理赔偿费用交付事宜,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等。 (4)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追偿权。 53、设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则有哪些?(1)谁致害,谁为赔偿义务机关原则。之所以规定致害的行政机关或致害的公务员所在的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因为:A、便于赔偿争议的顺利解决;B、可以增强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力,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办事;C、致害的行政机关如

61、果不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可通过行政赔偿诉讼予以纠正,以保证受害人行政赔偿请求权的实现。(2)行政主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原则。确立这一原则,是因为:A、在行政活动中,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并能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由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在情理上顺理成章。B、设置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目的是为了承担具体的赔偿事务,而不是承担赔偿责任,因而不强调其财产责任能力,不是法人的也可履行赔偿义务。 (3)便民原则。 54、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如何规定的?(1)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以及致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

62、2)特殊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A、共同侵权时的赔偿义务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B、授权行政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C、委托行政机关授时的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D、致害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

63、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E、经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义务。55、如何理解行政追偿的概念?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对行政赔偿请求人进行赔偿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制度。这一概念以下几层涵义:(1)追偿的主体是国家,但具体的追偿事务是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来承担的;(2)追偿的对象是对损害的造成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行使公务的组织或个人;(3)追偿以赔偿为前提,赔偿义务机关只有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才能对责任人或组织行使追偿权;(4)追偿采用支付赔偿费用的方式,其程序与国家赔偿的程序不同,并且主要是一种内部程序。56、行政追偿的条件是什么?行政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2)只能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行使追偿权;( 3)应符合有关的时效和程序要求。57、当事人获得国家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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