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事登记改革对银行业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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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商事登记改革对银行业务的影响乔 茜 作者简介:乔茜,法学硕士,现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3年3月1日起,深圳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商事登记改革。此次商事登记改革,内容较为丰富且具有突破性,旨在以企业和市场为导向,建立“宽入严管”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新体系,进一步简政放权,实现商事主体的自我约束和管理。而商事主体作为银行客户,根据“了解你的客户”和“审慎审查”的监管要求,此次改革对于银行对客户审查的内容和要求势必产生重大影响。银行需要了解并应对商事登记改革,以便顺利开展各项业务。表1:深圳商事登记改革对原有登记制度的突破一、深圳商事登记改

2、革的主要内容解读(一)明确商事登记、商事主体等基本概念规定中明确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关于商事主体或商事登记的概念,此次改革对商事登记的定义体现了其“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的转变倾向,商事主体的定义则明确了“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来抽象概括商事主体的本质,这在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中尚属首次。(二)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对其

3、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长期以来,我国商事登记实行“折中审查”模式,即“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但在登记实践中,受现实条件制约,对实质审查的边界难以把握,造成实质审查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增加了申请人负担。明确商事登记的形式审查原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减少登记申请人的成本,有利于登记机关在职权能力范围内履行审查职责,也有利于树立商事主体自身的信用意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事后监管。(三)明确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协议、申请书等确定根据规定,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改为备案事项),将确定经营范围的权利交回给企业,体现了商事登记从“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的转变,以及向“有限政府

4、”的转变。改革后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企业的经营范围,但社会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四)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原有企业注册资本制度设计存在一些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如验资手续繁琐,期限过长,增加了企业设立成本;允许股东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出资,但由于公司尚未成立,设立之初无法完成过户转让手续,公司首期出资实际仅限于货币出资,限制了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权等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一些验资机构出于逐利目的,与投资

5、人串通,以垫资方式验资,或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等,滋生大量“两虚一逃”(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违法行为。原有注册资本制度设计预期与经济快速发展实际存在一定差距,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实力,对企业乃至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也带来了影响社会信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制度性问题。而注册资本登记认缴制度改革,有助于积极破解注册资本存在的“玻璃门”等难题,降低企业进入市场成本,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疏导“两虚一逃”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企业发展、社会信用建设提供新的动力。(五)明确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规定提出:商事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与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且在特区内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办

6、理分支机构登记;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和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但在特区内不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于其隶属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内。住所和经营场所问题是以往企业登记的难题。深圳商事登记改革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登记的场所条件,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方面的积极探索等,有助于解决当前场地登记面临的实际问题,对于创业就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等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六)明确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电子档案、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次规定明确了电子执照和电子档案的效力,从特区立法上对全流程登记注册电子化予以了保障,有利于推进这项企业登记注

7、册方式的颠覆性变革和重要创新。(七)明确改革企业监管方式,建设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根据规定,对商事主体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其中,年度报告制度为:商事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无需进行年度检验。年度报告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为,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一是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二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商事登记机关在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之前,应当通过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信息平台告知商事主体作出载入

8、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规定提出,由市政府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简称信息平台),用于发布商事登记、许可审批事项及其监管信息,实现信息互通。这有利于强化企业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监管和职能部门的监管。二、商事登记改革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和应对此次商事登记改革对商事主体登记有重大影响,对银行业务特别是授信业务的影响也很重大,银行需要充分了解此次商事登记改革的主要内容,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一)了解商事主体的范围和相关过渡期安排营业

9、执照样式改革后,原有的15种营业执照精简为4类,分别是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见,商事主体的范围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四种。此次商事登记改革的过渡期为一年,商事主体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因此,对银行客户的影响不仅包括改革实施后即2013年3月1日后的新增客户,过渡期满后,也包括改革实施前的存量客户。(二)适应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改革此次商事登记改革,采取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方式,先有营业执照,后审批。规定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

10、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须在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因此,银行需了解并明确需要许可审批的范围,对需要许可审批的商事主体,不仅要审查其营业执照,还要审查其许可审批文件。(三)重新认识并审查企业的经营范围改革后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其在章程、协议、申请书等确定,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商事登记改革对企业经营范围的放权,满足了企业多样化经营的需要,其在章程、协议、申请书中对经营范围的界定会更加灵活和多样化,因而银行对企业客

11、户经营范围的审查将从营业执照脱离,需要进行动态审查,才能了解到变化中企业的真实经营范围。此外,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四)重新认识和审查企业的注册资本此次商事登记改革突破性地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革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银行对企业注册资本的审查只能通过审查其章程,了解其股东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的约定,必要时要求企业提供其实际出资情况,股东对

12、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将产生大量的“皮包公司”,将改变银行原有的对注册资本信用的依赖,需要根据不同企业的注册资本实际认缴情况审查了解其真实信用状况。(五)了解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企业提交年报的改革取代了此前年检的做法,除名制度则完善了此前的吊销营业执照制度。年报制度改革,简化了提交材料,如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体现了商事主体自治的转变。除名制度主要是改革企业退出机制,过去是逾期年审直接吊销营业执照,现在改为年报逾期后除名,增加了信息公示环节,发挥信用惩戒作用,同时对企业确因疏忽等原因给予救济帮助,进一步完善了商事主体退出机制。因此银行

13、需要了解改革后企业监管制度,改变原要求企业提供年检证明的做法,通过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其他途径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并需要关注企业的除名情况。(六)充分利用信息平台了解企业信息信息平台由市政府统一建立,可以查询商事登记、许可审批事项及其监管信息,此次深圳商事登记改革明确规定了电子执照和电子档案的效力,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该信息平台了解企业的公开登记信息。总之,从2013年3月1日起在深圳实施的商事登记改革,通过简政放权给予商事主体更大的自主权,更多地依赖商事主体的自我约束和诚实信用,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鱼龙混杂的情况。同时,改革的实际效果还有待观察。商事登记改革对银行自身企业客户的审查和了解的方式、方法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对客户审查的水平和方式也相应地提高要求,银行需要改变原有认识和做法,重视并灵活适应该商事登记改革,了解各地商事登记改革的区别,审慎审查银行客户,促进业务发展。(责任编辑: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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