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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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会计司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问题解答请欣赏:财政部会计司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问题解答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60号)(以下简称“新制度”),1993年2月24日印发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03号)(以下简称“原制度”)同时废止。为了便于大家对新制度的理解,做好新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为什么要修订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答: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保险公司的管理体制、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发生了变化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壮大,保险行业发生了许多新变化,保险公司也出现了许

2、多新情况,主要表现在:第一,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由多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业务,原来既从事财产险又从事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分立或新设为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第二,保险公司经营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保险代理方式越来越成为保险公司经营方式的重要补充;第三,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重大转变,保险资金除用于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购买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不得用于向其他企业投资和设立证券经营机构,改变了过去放开经营的做法。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应与之相适应,作出新的规范。(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3、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为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于1995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并于1998年新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资金运用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会计制度在核算内容、核算方法及会计报表上要体现这些新的要求,以备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三)防范金融风险,为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历时一年多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在给各国以深刻经验教训的同时,也对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增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充分发挥会计在防范金融当中的作用,是我们要研

4、究的课题。针对保险行业分业管理、稳健经营的特点,会计上要采取诸如分业核算、提取准备、建立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等举措,真实、公允地反映各类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二、修订保险企业会计制度遵循了哪些原则?答:主要遵循了以下三条原则:(一)满足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需要适应保险公司管理体制、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变化,对于保险公司出现的新的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相应增加会计核算内容,并对原制度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会计核算内容及方法进行修改,以满足保险公司加强会计核算的需要。(二)适应加强保险监管的要求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特点,以及保险法关于保险分业经营

5、、保险资金限向流动的限定,在会计科目设置、会计报表列示及有关会计核算内容的核算方法上,相应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监管提出的新要求,从而配合保险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三)体现会计准则中适用于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新内容1998年,我国陆续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8个具体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新修订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在充分考虑保险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的前提下,也相应采用了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一些通用的会计原则及方法。三、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在哪些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答:(一)更改了会计制度名称新制度将原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改名为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主要是考

6、虑到我国目前的保险企业都已是公司制企业,以后者定名制度,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情况。(二)重新确定了保险业务的分类在保险法颁布以前,同一保险公司可以兼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但要求分业核算,因此,原制度是根据混业经营、分业核算的原则,将保险业务分为非人身险业务、人身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三大类。在保险法颁布以后,保险公司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兼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因此,新制度是根据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三大类。其次,在具体业务分类上,新制度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对具体业务

7、作了重新分类,并修改了原制度在具体业务划分上存在的交叉情况。例如,原制度将本应属于人身保险业务范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非人身保险业务;新制度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三)完善了保险业务损益结算办法新制度规定:“保险业务实行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和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两种办法。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外,其他各类保险业务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其收支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收支差额在非结算损益年度,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计入当期损益,并于次年转回,滚存到结算损益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与原制度相比,

8、新制度主要是对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办法作了重新调整:一是,原制度只明确了信用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新制度明确了长期工程险等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信用险业务属政策性保险业务,有关法规尚未出台,因此,新制度没有明确信用险业务是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还是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二是,原制度规定业务年度为三年,新制度规定年限根据业务性质确定。(四)增加了确认保费收入的原则原制度对非人身保险业务(分险种)和人身保险业务规定了具体的入账时点,保费收入确认原则不统一,也不尽合理;新制度规定了统一的保费收入确认原则,使保费收入的确认更加合理化。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保费收入确认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成立,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根据生效合同规定开始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从实际情况来看,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签单生效,即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人寿保险合同一般是收费生效,即收到保费时,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再保险公司一12345下一页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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