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2022113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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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沙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沙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 年)年)沙田镇人民政府沙田镇人民政府二二一一年十一月一一年十一月I目目 录录第一章 总则.1第一条 规划目的.1第二条 规划依据.1第三条 规划范围.2第四条 规划期限.2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3第五条 土地利用规模和结构.3第六条 土地利用效率.3第七条 土地利用主要问题.4第八条 土地利用形势.4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7第九条 耕地保护目标.7第十条 建设用地保障目标.7第十一条 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8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9第一节 总体结构.9第十二条 农用地调整.9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调整.9第十四条

2、 其他土地调整.10第二节 农用地结构.10第十五条 耕地调整.10第十六条 园地调整.11第十七条 林地调整.11第十八条 其他农用地调整.11II第三节 建设用地结构.12第十九条 城镇用地调整.12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12第二十一条 采矿和独立用地调整.13第二十二条 交通用地调整.13第二十三条 水利设施用地调整.14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调整.14第五章 土地利用布局.15第一节 生态环境景观保护用地布局.15第二十五条 水源保护区用地布局.15第二节 农用地布局.15第二十六条 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用地 .15第二十七条 基本农田.15第三节 建设用地布局.17第二

3、十八条 交通基础设施用地.17第二十九条 水利设施用地.17第三十条 能源用地.18第三十一条 产业集中区用地.18第三十二条 单独选址产业项目用地布局.18第三十三条 城镇村居民点用地布局.18第六章 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20第一节 土地用途分区 .20第三十四条 土地用途分区类型.20第三十五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20第三十六条 农村建设用地区.20III第三十七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21第三十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21第三十九条 一般农地区.22第四十条 林业用地区.23第四十一条 园地区.23第四十二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24第四十三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24第二节 建设用地空

4、间管制 .25第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类型.25第四十五条 允许建设区.25第四十六条 有条件建设区.26第四十七条 禁止建设区.26第四十八条 限制建设区.27第七章 土地整治规划.28第四十九条 土地整治目标.28第五十条 土地开发.28第五十一条 农村居民点整理.28第八章 行政村土地利用引导和调控.29第五十二条 各行政村土地利用引导和调控.29第九章 近期规划.33第五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近期安排.33第五十四条 重点项目用地近期安排.33第十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34第五十五条 强化规划实施责任制度.34第五十六条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34IV第五十七条 加强规划实施技

5、术支撑.34第五十八条 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35第五十九条 提高规划实施公众参与度.35附表.361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规规划目的划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沙田镇土地利用管理和用途管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做好全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协调各部门的用地矛盾,实现沙田镇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发展壮大沙田镇综合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要求,沙田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合浦县沙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

6、102020 年)。第二条第二条 规规划依据划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083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09 号)等有关加强土地管理、开展规划修编的政策性文件。(三)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06-2020

7、 年)、 铁山港(龙潭)组团(东岸)发展概念规划(2008-2030)、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沿海港口总体规划(送审稿)、 北海市海洋功能区划报告、 合浦县“十一五”农业发展规划、2合浦县水产畜牧业发展规划、 合浦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合浦县林业“十一五”规划纲要、 合浦县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等相关规划。(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43 号令)、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 号)、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国土资源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国土资

8、办2009165 号)、关于加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195 号)等规章、规范和技术性文件。第三条第三条 规规划范划范围围规划范围为本镇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包括上新村、对达村、淡水村、山寮村、沙田村和海战村 6 个行政村,田寮水库、包墩水库、山口林场。土地面积共 2775.28 公顷。第四条第四条 规规划期限划期限本规划以 2009 年为规划基期年,规划期限为 2010-2020 年,其中2010-2015 年为规划近期,2016-2020 年为规划远期,2015 年为规划近期年,2020 年为规划目标年。3第二章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第

9、五条第五条 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规规模和模和结结构构2009 年沙田镇土地总面积 2775.28 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为 2320.01公顷,占土地总面的 83.60%;建设用地面积为 368.72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13.29%;其他土地面积为 86.55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3.12%。(一)农用地耕地面积为 639.40 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 27.56%;园地面积为 6.35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 0.27%;林地面积为 1575.42 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 67.91%;其他农用地面积为 98.84 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 4.26%。耕地中,水田 159.96 公顷,占耕地面

10、积的 25.02%;旱地 479.44 公顷,占耕地面积的 74.98%。(二)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面积 330.84 公顷,占沙田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9.73%。其中城镇用地 81.49 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总面积的 24.63%;农村居民点 239.36 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总面积的 72.35%;采矿与独立用地 9.99 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总面积的 3.02%。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 37.88 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 1.36%,其中公路用地 3.68 公顷,水库水面 23.23 公顷,水工建筑用地 4.44 公顷,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6.53公顷。(三)其他土地其他土地总面

11、积为 86.55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3.12%。其中:水域面积 9.54 公顷,占其他土地总面积的 11.04%;自然保留地面积 77.01 公顷,占其他土地总面积的 88.96%。4第六条第六条 土地利用效率土地利用效率2009 年全镇土地利用率为 96.88%,土地垦殖率为 23.04%,耕地复种指数 225.05,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396.70 平方米/人,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 131.51 平方米/人,森林覆盖率 56.77以上,单位建设用地 GDP 为89.12 万元/公顷,粮食作物播面单产 3520 公斤/公顷,城镇化率为11.73。第七条第七条 土地利用主要土地利用主要问题问题

12、(一)人口持续增长,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压力加大1996 年至 2009 年,沙田镇人均耕地由 0.65 亩减少至 0.49 亩。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全面开展,全镇人均耕地占有量仍处于下降趋势,人地矛盾将进一步凸显,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压力加大。(二)耕地后备资源较少,耕地占补任务艰巨根据调查,2009 年全镇自然保留地仅有 77.01 公顷,其中适宜开垦为耕地的荒草地和裸地不到 50 公顷,后备土地资源不足。而沙田港的建设和发展,全镇城镇化、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势必涉及占用大量近郊的优质耕地,在镇域范围内进行耕地占补的难度很大。(三)建设用地利用粗

13、放,节约集约用地有待提高2009 年,沙田镇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396.70 平方米/人,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 131.51 平方米/人,均高于相关标准。建设用地利用较为粗放,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待提高。第八条第八条 土地利用形土地利用形势势(一)经济社会发展定位5沙田镇是北海市文明镇,拥有丰富的资源优势和明显的区位优势,水陆交通方便,具有完备的港口设施,根据铁山港(龙潭)组团(东岸)发展概念规划(2008-2030),按照“建成国家级渔港”的要求,沙田镇要依托渔港,利用丰富的海洋资源,发展深水海产品加工、以渔业物资供应与加工的边贸流通业、海产品仓储保鲜、装卸、中转等为主的物流产业。未来将建设成为以

14、边贸流通、渔业物资供应、仓储保鲜和海产品装卸、中转、加工贸易等为主要货类的综合物流中心。(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到 2015 年,全镇地区生产总值(GDP)达到 5.82 亿元,年均增速10%,人均 GDP 达到 2.58 万元;全镇总人口 2.26 万人,其中城镇人口 0.54万人,城镇化率 23.73%。到 2020 年,全镇地区生产总值(GDP)达到 9.38 亿元,年均增速10%,人均 GDP 达到 3.78 元;全镇总人口 2.48 万人,其中城镇人口 0.84万人,城镇化率 33.73%。(三)土地利用面临的机遇2008 年国家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规划将合浦县城纳入北海

15、市主城区统筹发展,山口、白沙和沙田镇纳入铁山港龙潭组团发展,沙田镇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新机遇。沙田港的深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都将不断提高沙田镇土地的开发利用率,促进沙田镇更进一步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四)土地利用面临的挑战沙田镇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良好,但同时沙田镇也面临着耕地保护任务重、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统筹协调各业用地难等问题。沙田镇是合浦县面积最小的镇,也是耕地面积最少的镇,耕地后备资源稀少,如何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保护稀缺的耕地资源是沙田镇土地利用面临的最大6挑战。新一轮规划期上级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数量少,而沙田港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都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作为保障,

16、如保障各业用地,协调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与耕地保护及环境保护要求是沙田镇在未来土地利用面临的另一大挑战。7第三章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第九条第九条 耕地保耕地保护护目目标标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减少耕地流失,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基本农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与耕地生产能力。到 2015 年,全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627.88 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 540.21 公顷,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 20.12 公顷,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 19.24 公顷。到 2020 年,全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621.63 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 540.

17、21 公顷,比上级下达任务多 8.23 公顷,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 28 公顷,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 31.57 公顷。第十条第十条 建建设设用地保障目用地保障目标标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整合规范农村居民点用地,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至 2015 年,全镇建设用地总规模为 414.59 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355.71 公顷以内,城镇用地 101.49 公顷,农村居民点 243.16公顷。2010-2015 年全镇新增建设用地 45.87 公顷。至 2020 年,全镇建设用地总规模为 427.29 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18、控制在 368.41 公顷以内,城镇用地 111.99 公顷,农村居民点 245.36公顷;人均城镇用地 132.73 平方米/人,比 2009 年降低 220.65 平方米/人;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 129.82 平方米/人,比 2009 年降低 1.69 平方米/人。2010-2020 年全镇新增建设用地 58.57 公顷。8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土地生土地生态环态环境保境保护护与建与建设设目目标标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并举,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稳步提高基础性生态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规划期间,全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得到重点保护,森林覆盖率达到 56%,环境质量得到明

19、显提高。9第四章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第一节第一节 总体结构总体结构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农农用地用地调调整整强化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控制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减少农用地流失;适度开发后备土地资源,保持农用地的基本稳定。到 2015 年,全镇农用地面积为 2290.92 公顷,比 2009 年减少 29.09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为 82.55%,比 2009 年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减少 1.05%。到 2020 年,全镇农用地面积为 2286.12 公顷,比 2009 年减少 33.89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为 82.37%,比 2009 年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减少

20、 1.23%。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建建设设用地用地调调整整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合理调控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规模和时序,重点保障县级规划安排的重大用地布局、基础设施合理用地需求和镇区发展用地需求,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基础上合理增加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比重。到 2015 年,全镇建设用地面积为 414.59 公顷,比 2009 年增加 45.87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为 14.94%,比 2009 年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增加 1.65% 。到 2020 年,全镇建设用地面积为 427.29 公顷,比 2009 年增加 58.57

21、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为 15.40%,比 2009 年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增加 2.11%。10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其他土地其他土地调调整整严格保护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其他土地,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后备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到 2015 年,全镇其他土地面积为 69.77 公顷,比 2009 年减少 16.78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重 2.51%,比 2009 年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减少 0.61% 。到 2020 年,全镇其他土地面积为 61.87 公顷,比 2009 年减少 24.68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为 2.23%,比 2009 年占全镇土地总面积

22、的比例减少 0.89%。第二节第二节 农用地结构农用地结构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耕地耕地调调整整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复垦因灾毁损耕地,减少耕地流失;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稳步推进土地综合整治,提升耕地质量与耕地生产能力;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加大补充耕地力度。2010-2015 年期间,全镇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 20.12 公顷以内,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不少于 19.24 公顷;到 2015 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627.88公顷, 比 2009 年减少 11.52 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 22.62%,比 2009 年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减少 0.4

23、2%。规划期内,全镇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 28.06 公顷以内,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不少于 31.57 公顷;到 2020 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621.63 公顷,比 2009 年减少 17.77 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 22.40%,比 2009 年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减少 0.64%。11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园地园地调调整整保持现有园地面积和比例,调整优化园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园地内涵挖潜,加快园地更新改造,重点保障水果生产和加工对园地的需求,引导新建园地向条件适宜的荒地集中发展,加大科技和资金投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园地单产水平和利用效益。规划期内,园地面积为 6.35 公顷, 与 200

24、9 年面积保持不变,占全镇土地总面积 0.23%。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林地林地调调整整加强林地保护以及林地征占用管理,禁止毁林开荒和非法占用林地。因建设需要征占的必须按规定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加强防火防灾,严禁乱砍乱伐,切实贯彻森林法。到 2015 年,林地面积为 1555.12 公顷, 比 2009 年减少 20.3 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 56.03%,比 2009 年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例降低 0.74%;到 2020 年,林地面积为 1553.16 公顷,比 2009 年减少 22.26 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 55.96%,比 2009 年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例降低 0.81%。第

25、十八条第十八条 其他其他农农用地用地调调整整提高农业土地利用综合水平,充分发挥农地的多重功效,适当增加畜禽水产养殖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改变传统分散的畜禽水产养殖模式,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安排畜禽和水产养殖用地。支持农村道路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条件和产业化水平,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到 2015 年,其他农用地面积为 101.57 公顷, 比 2009 年增加 2.73 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 3.66%,比 2009 年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增加 0.10%;到 2020 年,其他农用地面积为 104.98 公顷,比 2009 年增加126.14 公顷,占全镇土地

26、总面积的 3.78%,比 2009 年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增加 0.22%。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用地结构建设用地结构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城城镇镇用地用地调调整整科学配置城镇用地,合理调控城镇用地的增长规模、时序和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重点支持镇区必要的发展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积极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合理增加城镇用地规模,积极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到 2015 年,城镇用地面积为 101.49 公顷, 比 2009 年增加 20.00 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 3.66%,比 2009 年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增加0.72%。到 2020 年,城镇用地面积

27、为 111.99 公顷,比 2009 年增加 30.50 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 4.04%,比 2009 年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增加1.10%,人均城镇用地 132.73 平方米/人,比 2009 年降低 220.65 平方米/人。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农农村居民点用地村居民点用地调调整整积极贯彻落实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政策,通过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开展农村废弃土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等措施,引导和促进农民居住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适当安排农村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合理农民住房建设,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面积,防

28、止一户多宅和超面积占用宅基地,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闲置宅基地,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鼓励有条件建设集中居住小区,严格控制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13到 2015 年,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 243.16 公顷, 比 2009 年增加 3.8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 8.76%,比 2009 年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例提高 0.14%。到 2020 年,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 245.36 公顷,比 2009 年增加 6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 8.84%,比 2009 年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增加 0.22%,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 129.82 平方米/人,比 2009 年降低 1.69 平方

29、米/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采采矿矿和独立用地和独立用地调调整整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行业用地标准,合理引导采矿和独立用地的选址及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协调好项目与周边农用地的关系,保护环境,减少污染。规划期间,重点保障沙田风电场、沙田 2#变电站用地。到 2020 年,采矿和独立用地面积为 11.06 公顷,比 2009 年增加 1.07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 0.40%,比 2009 年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例提高 0.04%。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交通用地交通用地调调整整坚持统筹安排、保障重点、时序推进、合理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方针,重点保障山口经沙田至红树林一级公路、沙田港建设。

30、到 2020 年,交通用地面积为 24.68 公顷,比 2009 年增加 21 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 0.89%,比 2009 年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增加 0.76%。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水利水利设设施用地施用地调调整整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用地开展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建设。到规划期末,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 27.67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 1.00%,不新增加建设用地。14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风风景名景名胜胜及特殊用地及特殊用地调调整整规划期内,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面积仍保持 6.53 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 0.24%,不新增加建设用地。第五章第

31、五章 土地利用布局土地利用布局第一节第一节 生态环境景观保护用地布局生态环境景观保护用地布局15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水源保水源保护护区用地布局区用地布局保护好田寮水库及其周边,面积为 23.25 公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用途管制,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安排化工、电镀、制革、冶炼、印染、炼油、制浆造纸,以及含放射性和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第二节第二节 农用地布局农用地布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农业规农业规模化、模化、产业产业化用地化用地(一)粮食及经济作物生产基地用地布局粮食主产区主要布局在上新、对达、淡水、山寮等村,粮食主要生产稻谷、木薯、红薯等,经济作物主要是花生、

32、甘蔗和西瓜等。(二)林业生产基地用地布局林业生产基地主要布局在山口林场、上新、淡水、山寮,主产木材、纸浆等。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基本基本农农田田(一)基本农田现状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2009 年沙田镇基本农田面积为 559.75 公顷,占全镇耕地面积的 87.54%,其构成为耕地 545.23 公顷,占基本农田总面积的 97.41%;可调整林地 2.34 公顷,占基本农田总面积的 0.42%;可调整坑塘水面 12.18 公顷,占基本农田总面积的 2.18%。基本农田中,坡度小于 2 度的耕地面积为 411.85 公顷,占基本农田总面积的73.58%;坡度大于 2 度小于 6

33、度的耕地面积为 133.38 公顷,占基本农田总面积的 23.83%;可调整地类占基本农田总面积的 2.59%。16为保障发展和更有效的保护基本农田,根据本次规划的要求,需要对原有基本农田进行调整优化。(二)基本农田调整优化的原则和要求调整优化的原则: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调整优化要求: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现状为耕地;高等别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优先划为基本农田。同时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调出。(三)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将沙田镇规划建设发展区域内、山口至红树

34、林一级公路沿线容易被农村建房所占用的基本农田调出。调出基本农田面积 19.54 公顷,分布在对达村。调出基本农田全部为旱地,坡度等级为2。调出后全镇基本农田面积为 540.21 公顷,比上级规划下达保护目标多 8.23 公顷,因此本规划不再补划基本农田。(四)基本农田调整优化结果基本农田调整后,全镇基本农田面积为 540.21 公顷,比上级规划下达的保护目标多 8.23 公顷。调整优化后,基本农田数量虽然减少了,但仍比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多,满足上级规划的要求。基本农田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与城乡发展用地布局更加协调。多预留的基本农田 8.23 公顷,用于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建设位置的交通

35、、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用地布局建设用地布局17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交通基交通基础设础设施用地施用地 落实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完善等级公路体系和镇、村道路交通网络,重点保障山口至红树林一级公路用地。项目拟经过的区域沿线分布有基本农田,在项目具体选线时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尽量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对确需穿越基本农田的项目,应采取相应的节地措施,减少对基本农田的影响。规划期间,安排公路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21 公顷。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水利水利设设施用地施用地沙田镇水利设施充分利用原有用地开展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建设。规划期间,

36、不安排水利设施新增建设用地。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能源用地能源用地稳步推进能源开发建设,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优化能源用地布局。支持电力、电网和可再生能源建设,促进能源可持续利用和发展。规划期间,重点保障沙田风电场和沙田 2#变电站项目建设,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1.07公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城城镇镇村居民点用地布局村居民点用地布局(一)城镇用地布局根据镇区发展方向布局城镇用地,优先安排城镇交通、供排水、电力、通讯、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用地,重点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生态等社会事业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统筹安排居住、办公、商贸、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规划期间,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 30.5

37、 公顷,布局在镇东面及山口至红树林一级公路沿线。(二)农村居民点用地18农村居民点用地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集中布局、集约节约等原则,引导和促进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适度集中。规划期间,安排农村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 6 公顷,统筹安排在各行政村,采取只下达指标不上图的办法,新增农村居民点选址只要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其他禁止建设区,可视作符合规划。19第六章第六章 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第一节第一节 土地用途分区土地用途分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土地用途分区土地用途分区类类型型为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规划需要,结

38、合沙田镇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适宜性,将全镇土地划分城镇建设用地区、农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园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等八类土地用途分区,明确各分区的内涵、面积、范围和管制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城城镇镇建建设设用地区用地区(一)内涵、面积和范围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具体包括位于沙田镇已建成区以及规划的新增建设用地布局区域,主要分布在沙田村、海战村、对达村等,总面积为 101.84 公顷。(二)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与经批准的城镇规划相衔接;2、区内土地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确需扩大

39、的,应首先利用非耕地或者劣质耕地;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废。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农农村建村建设设用地区用地区(一)内涵、面积和范围农村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农村居民点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现有的村庄、规划的农村建设用地区域,不含规划期间拆迁复垦的农村居20民点,总面积为 238.13 公顷,分布在上新村、对达村、淡水村、山寮村和山口林场。(二)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庄和集镇建设;2、区内土地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确需扩大的,应首先利用非耕地或者劣质耕地;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废。第三十五条

40、第三十五条 独立工独立工矿矿用地区用地区(一)内涵、面积和范围独立工矿用地区指独立于城镇村居民点用地之外的采矿用地,以及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和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各类建筑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等所在的区域,分布在对达村,总面积 10.00 公顷。(二)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用地;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及相关规划;3、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4、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5、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

41、当按原有用途使用,不得荒废。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基本基本农农田保田保护护区区(一)内涵、面积和范围21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总面积为 555.66 公顷,分布在上新村、对达村、淡水村、山寮村和山口林场、田寮水库。(二)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以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3、禁止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

42、本农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养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一般一般农农地区地区(一)内涵、面积和范围一般农地区是指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未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建设占用预留的耕地、规划新增加耕地,分布在上新村、对达村、淡水村、山寮村和山口林场、田寮水库,总面积为 177.11 公顷。(二)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

43、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22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废区内土地。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林林业业用地区用地区(一)内涵、面积和范围林业用地区是指为林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以及列入生态建设规划的造林地,分布在分布在上新村、对达村、淡水村、山寮村和山口林场,总面积为 1590.05 公顷。(二)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

44、,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3、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4、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园地区园地区(一)内涵、面积和范围园地区是指为发展水果和其他多年生农作物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分布在淡水村、山寮村和山口林场,总面积为 6.38 公顷。(二)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为园地,以及直接为园地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23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

45、扩大面积;3、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风风景旅游用地区景旅游用地区(一)内涵、面积和范围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分布在上新村、对达村、淡水村、山寮村和山口林场,总面积为 6.35 公顷。(二)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2、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4、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46、;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建建设设用地空用地空间间管制分区管制分区类类型型为加强全镇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在全镇范围内划定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确定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范围。规模边界为按本规划确定的全镇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所划定的建设用地边界,其所包含的范围就是允许建设区,是全镇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24扩展边界是为适应全镇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规模边界以外划定的可有条件选择布局的范围边界,其与规模边界之间的区域就是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是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外的区域。

47、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允允许许建建设设区区(一)规模范围允许建设区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村和工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具体包括沙田镇镇区、农村居民点以及工矿的现状建成区、新增建设用地区域,该区面积为 363.57 公顷,其中现状建设用地面积 346.10 公顷,新增建设用地 17.47 公顷,涉及沙田镇各村用地。(二)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和工矿建设发展空间;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

48、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有条件建有条件建设设区区(一)规模范围有条件建设区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以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主要是镇发展建设区扩展区域,该区面积为 21.78 公顷,全部为适宜建设面积 21.78,全部分布在对达村。25(二)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规模已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区内土地可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49、3、规划期内建设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限制建限制建设设区区(一)规模范围限制建设区指沙田镇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面积为 2389.93 公顷。(二)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2、区内限制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26第七章第七章 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土地整治目土地整治目标标规划期内,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在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展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至 20

50、20 年,全镇土地整治实施面积32.43 公顷,增加耕地 31.57 公顷,全部为土地开发。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土地开土地开发发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要求,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未利用地,将未利用地中的荒草地、裸地开发为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土地开发重点区域在淡水村、山寮村、上新村、山口林场。规划期间,土地开发实施面积 32.43 公顷,可增加耕地面积31.57 公顷。27第八章第八章 行政村土地利用引导和调控行政村土地利用引导和调控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各行政村土地利用引各行政村土地利用引导导和和调调控控各行政村要在本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落实耕地和基本

51、农田保护目标,并在与建设用地布局、土地整治安排相衔接的基础上,确定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地块。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引导和促进农民居住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规划期内安排的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主要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以及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必要用地。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面积,防止一户多宅和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对于确实需要又难以确定位置和范围的零星农村居民点用地,可依据本规划预留的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在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安排使用。(一)上新村规划到 2

52、015 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124.38 公顷,到 2020 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123.22 公顷。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 123.09 公顷。2009 年农村居民点面积为 63.38 公顷,规划期间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1.50 公顷,2020 年农村居民点面积为 64.88 公顷。(二)对达村规划到 2015 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88.92 公顷,到 2020 年,耕地保有量为 80.02 公顷。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54.63 公顷。2009 年农村居民点面积为 33.62 公顷,规划期间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 1.50 公顷,2020 年农村居民点面积为 34.12 公

53、顷。(三)淡水村28规划到 2015 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182.30 公顷,到 2020 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186.14 公顷。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155.43 公顷。2009年农村居民点面积为 50.85 公顷,规划期间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 1 公顷,2020 年农村居民点面积为 51.85 公顷。(四)山寮村规划到 2015 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221.90 公顷,到 2020 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217.84 公顷。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 199.79 公顷。2009 年农村居民点面积为 85.58 公顷,规划期间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1 公顷,2020 年农村居

54、民点面积为 86.58 公顷。(五)田寮水库规划到 2015 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3.12 公顷,到 2020 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3.12 公顷。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 0.62 公顷。(六)山口林场规划到 2015 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7.26 公顷,到 2020 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11.29 公顷。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 6.65 公顷。2009 年农村居民点面积为 6.93 公顷,规划期间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 1 公顷,2020 年农村居民点面积为 7.93 公顷。29第九章第九章 近期规划近期规划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土地土地综综合整治重点合整治重点项项目

55、区近期安排目区近期安排规划近期,安排土地开发项目 19.76 公顷,可增加耕地 19.24 公顷,主要分布在上新村、淡水村。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农农村宅基地近期安排村宅基地近期安排规划近期,安排新增农村宅基地 3.8 公顷,分布在上新村、对达村、淡水村、山寮村、山口林场。零星分散的新增建设用地采用只下达指标不上图的办法,规划期间,新增农村居民点选址只要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其他禁止建设区,可视作符合规划。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重点重点项项目用地近期安排目用地近期安排规划近期,重点建设山口至红树林一级公路、沙田港、沙田 2#变电站等。30第十章第十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6、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强强化化规规划划实实施施责责任制度任制度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把规划实施列为各村干部任期考核目标的重要内容。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镇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凡辖区范围内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乡镇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形成政府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的土地管理体系,严肃查处违反规划非法批地和非法用地的行为。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加加强强建建设项设项目用地目用地预审预审管理管理强化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的土地规划审查和许可,加强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合理性的论证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

57、用地预审。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协调联动的审批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土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加加强规强规划划实实施技施技术术支撑支撑加快推进“金土工程”建设,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化管理以及土地规划管理基础数据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全球定位、地理信息等现代技术手段,开展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并与变更调查、动态巡查、案件查处等措施相结合,形成土地资源监管体系,及时掌握规划实施动态。31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加加强强耕地和基本耕地和基本农农田保田保护护将

58、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信息表,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设立永久基本农田统一保护标示,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的信访、举报等群众监管渠道,充分发挥全社会共同监督作用。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提高提高规规划划实实施公众参与度施公众参与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具体用地安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应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开展公众咨询活动,广泛吸纳公众意见完善规划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依法公告,充分利用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本轮规划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规划的权威性和重要性,促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范围内高效节约利用土地。32附表附表附表 1 沙田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附表 2 沙田镇耕地保护控制指标表附表 3 沙田镇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附表 4 沙田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表附表 5 沙田镇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附表 6 沙田镇土地用途分区面积统计表附表 7 各级行政村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控制指标表附表 8 沙田镇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面积统计表附表 9 沙田镇基本农田面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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