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商业项目监理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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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圆融广场商业项目监理招标文件南通圆融广场商业项目监理工程招 标 文 件编号:南通圆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一二年三月九日目 录第一章 投标须知31总则42 招标文件63 投标文件的编制74 投标文件的递交105 开标与评标116 开标、评标纪律137 授予合同14第二章 建设监理合同15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5二、标准条件17三、专用条件23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33一、投标书格式33二、投标书附录35三、技术资信文件格式36第四章 评标办法49第五章 项目概况与图纸资料53招标文件备案表编制人: 日 期:2012年22012年3月209日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2、(签字)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日 期:2012年22012年3月209日南通市招标投标办公室第一章 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内 容 规 定1工程综合说明:项目名称:南通圆融广场商业项目建设地点:南通市青年路南侧、工农路东侧工程规模:地下合计11.1万m2;地上合计19.9万m2。地下三层,埋深13.3米,地上2幢高层及6层商业裙楼组成:其中1幢办公综合楼45层,建筑高度为193.215米;1幢公寓式酒店26层,建筑高度为99.75米;商业裙房6层,建筑高度为35.15米,局部7层,建筑高度为38.25米。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争创扬子杯工程安全文明标准:确保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工

3、程造价控制:根据施工合同要求项目工期: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2委托监理的范围及监理业务: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专用条件。3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4报价方式: 固定费率方式,按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系数:1.15高程调整系数:1.0计费额:15亿元人民币5资金来源:100%自筹资金6资格标准:符合招标公告相关要求;7投标有效期:开标日到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45天内有效8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捌万元整,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提交至南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专户,按照规定退还;招标文件工本费:1000.00元,不退。缴纳

4、时间:2011年3月8日14:30 9现场考察时间:自行考察,投标提问截止日期前踏堪完成。投标单位提问截止时间:2011年03月18日10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三份11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1年3月28日14:00 ,若有变化,则另行通知。地点:南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大厅12招标人地址:南通市工农南路156号鑫乾广场A14层联系电话:0513-68290038 传真:0513-68298888EMAIL:gaox; 1总则1.1工程综合说明1.1.1项目概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详细内容见图纸资料。1.1.2工程的建设资金来源:由南通圆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筹资金用于本合同价款的

5、合理支付。1.1.3现场办公条件:现场办公用房由业主提供。办公设施和交通、通讯、食宿等正常开展监理工作所需的条件由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解决,费用均计入投标报价取费费率中,如由招标单位或招标单位的委托单位提供,费用将从监理费用中扣除。1.2 监理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3 监理服务期1.3.1监理服务期:自监理人中标日起,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止。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1.3.2 如因非监理人的原因造成工期调整或拖延,监理服务期应相应顺延, 而且监理人可适当调整监理计划, 但这种计划调整以不影响监理服务水平为前提,并须经委托人批准。这些工期的调整或拖延属于正常的监理服务,不增加额外

6、的监理费用,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应作综合考虑。1.3.3如因委托人对工期进行调整,监理服务期也相应作调整。这些工期的调整属于正常的监理服务,委托人不另外增加监理费用,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应作考虑。工期调整:包括缩短或延长工期。1.4 监理人资质及业绩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1.5 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其资质要求1.5.1现场主要监理人员配备要求如下表:(1) 协助招标单位开展施工招投标和施工前期准备工作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根据招标单位的要求(口头或书面通知)派出至少2名监理人员协助招标单位进行招标工作和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派驻人员应符合下表要求:岗 位配备要求总监理工程师1名合同与造价工程师

7、1名(2)施工阶段监理 派驻到现场的工作人员最低要求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符合下表:岗 位配备要求备 注总监理工程师1名副总监理工程师2名土建1名,机电1名土建工程师6名测量工程师1名岩土、地质或地下建筑工程师1名电气、暖通、给排水工程师6名弱电智能化工程师2名建筑装饰工程师32名*市政(园林)景观工程师21名*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2名专职造价工程师2名资料管理人员42名*合计223127名注: 表中所列人员配备为最低限度要求,施工过程中,中标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增加人员,委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监理人增加或更换监理人员; 备注栏中 * 表示其中一名可由其他工程师兼职,一人不得兼职超过2个岗

8、位,表中岗位除明示可兼职的以外,一律不得兼职。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专业岗位人员常驻现场的时间可以适当调整,但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进展需要,要求监理即时增加或调整监理人员,监理人应听从委托人安排且不得增加费用。1.5.2总监理工程师及现场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历,具体要求见第四章商务标评分办法。1.5.3所有监理人员均应身体健康。外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监理技术人员总数的30%,且应有监理工程师证书。1.5.4委托人保留在投标单位的项目人员中优先选择(或调整)项目主要人员的权利。1.6 踏勘现场投标单位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和时间踏勘现场或在其它时间对现场自行踏勘,踏

9、勘费用由投标单位自理,踏勘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2.1.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以及所有按本须知2.3款发出的补充资料:第一章 投标须知第二章 建设监理合同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四章 评标办法第五章 项目概况2.1.2 投标单位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说明、合同条件、格式、技术规范、附表等。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负。招标单位有权拒绝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第一章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

10、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招标答疑会议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以书面文件形式直接送达、电传或邮寄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单位有权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投标单位收到补充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函件的方式通知招标单位,确认已收到补充通知。2.3.2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充分考虑补充通知的内容,补充通知应不迟于投标截止期前5天发出;如确因招标单位原因造成延迟,招标单位可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 3 投标文件的编制3.1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投标费用3.1.1 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

11、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3.1.2投标单位应承担其投标书编制与送达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3.2. 投标文件的内容3.2.1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技术标与商务标应分开装订、密封。3.2.2技术标为暗标,内容为监理规划。编制要求如下:1.技术标中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投标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姓名。拟投入本工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姓名、经历、业绩、资质等信息编制在商务标中,不得在技术标中出现。2.技术标内容统一采用A4白纸黑字单面打印或复印,宋体小四号字。图表可以采用A3纸,字体字号不限。3.封面、封底为一张白纸

12、。4.采用无线胶装方法装订。5.不盖公章、不签字,封面不标注“正本”、“副本”,但各本的内容必须完全一致。3.2.3商务标应包括下列内容(按序排列装订):1、投标书、投标书附录;2、授权委托书;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4、总监及监理人员一览表(含性别、年龄、职务、职称、专业、业绩等);5、用于本工程的检测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6、近三年来监理工程一览表和监理业务手册复印件;7、监理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及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主要监理人员的监理经历;8、满足评标所要求得其它资料。3.2.4招标单位鼓励投标单位对本项目的初步设

13、计、施工管理、招投标工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体现投标单位的业务水平和实际能力,为本工程提供有益的参考。3.2.5商务标投标文件应按上述顺序编成一册装订, 除资格证明材料外,其它文件须同时提供投标文件电子文件(U盘或光盘),并且在电子文件上注明投标单位名称。3.2.6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3.2.7投标单位应提交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数量。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以正本为准。3.2.8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商务标全部用A4纸。3.2.7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修改是根据招标单位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在后

14、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加盖修正印鉴。3.2.8投标单位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可以按同样格式进行扩展。3.3 投标报价3.3.1 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监理范围内、监理服务期限内的全部监理工作内容的体现,本工程报价方式为固定费率方式,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作为暂定合同价款,具体以合同为准。3.3.2 投标单位以本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投资估算价作为监理费用报价的计费额,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报价。投标单位必须对该报价做出详细的拆分和说明,这些详细的拆分和说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投标单位的报价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监理人员服务费;包括监理人员工资、医疗

15、费、保险费、劳保装备费、福利费、差旅费、伙食费、通信费、交通费、探亲费、监理人员现场补贴费、监理人员夜间施工与节假日施工的加班费用以及监理人的利润、管理费、税金等项目费用。(2) 交通费;指一切交通费用。(3) 办公设备、用品费;包括低值易耗品费、通讯费以及计算机、打印机的折旧费等。(4) 测量设备及现场一般检测设备使用维护费;包括测量、检测设备的折旧费、维护费、检测校验费等。(5) 材料检测费;(由委托人直接支出,不包含在投标报价内)。(6) 聘用服务人员费;服务人员费指勤杂人员工资等。(7) 工程保修期监理费;指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履行监理职责应获得的酬金。(8) 服务风险费指除合同

16、条款规定的因工程规模调整、工程变更、监理服务期起始时间的调整及其他与工程相关的风险而需支付的费用。(9) 协助招标单位进行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施工或材料采购招标、评标工作和专项设计监理工作的所有费用。3.3.4中标人应为从事本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含此项费用。3.3.5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用人民币表示。3.4 投标有效期3.4.1 投标有效期指开标日到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45天内有效。3.4.2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单位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知。如投标人对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存有异议,应在

17、招标单位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投标人同意其投标文件继续有效。3.5 投标保证金3.5.1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提交时间、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3.5.2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不合格投标而被拒绝。3.5.3招标单位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且未出现3.5.5款所描述的情况,招标单位将于投标有效期满后30日内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息)。3.5.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予以退还(无息)。3.5.5 若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书;(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书;(3

18、)投标单位有不正当竞争行为;(4)投标单位有欺诈行为;(5)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的;(6)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的情况。3.6 招标答疑3.6.1答疑目的是澄清问题、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和考察现场、了解情况。投标单位应于规定时间前,将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3.6.2招标单位应将所有问题和答复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如果招标答疑造成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单位将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4 投标文件的递交4.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印记4.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妥善密封,并加盖印章。封皮应注明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4.1.2在投标文件中所有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加盖

19、投标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印章处必须是原件。4.1.3 投标文件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4.2 投标截止期4.2.1 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所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单位。投标截止期以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将被招标单位拒收。4.2.2招标单位可以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内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销4.3.1 投标单位可以在送达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前,以书面方式向招标单位送达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期后,不能修改投标文件。4.3.2

20、投标单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投标须知第4.1款规定密封和印记,并在封面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5 开标与评标5.1 开标5.1.1招标单位将在投标截止期的同一时间和第一章规定的地点举行开标会议。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及项目总监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5.1.2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进行,南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派员参加。5.1.3在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5.1.4在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

21、废标处理:(1) 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7) 监理费率报价超出规定范围的(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二位);(8)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与资格预审时的人员不同的。5.1.5对投标单位进一步的资格审查

22、可能会导致投标单位被视为不合格。5.2 评标5.2.1 评标过程的保密5.2.1.1开标后,直到确定中标人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所有资料和有关确定中标人的信息,涉标人员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5.2.1.2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比较和确定中标人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5.2.1.3评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及其分值范围独立打分,否则按废票处理。评委采用记名方式进行打分,打分票一经递出,不得拿回。5.2.2 投标文件的澄清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要求投标

23、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文件由投标单位签字确定,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招标单位评标时发现算术错误,不在此列。5.2.3 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检查5.2.3.1在详细评标之前,委托人将首先根据招标文件来审定每份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看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5.2.3.2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2)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3)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 明显不符合技术

24、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应按5.2.3.4款处理。5.2.3.3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对细微偏差按最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进行调整。5.2.3.4 如果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委托人将认为投标文件无效并不向投标人解释,并且

25、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5.2.4 错误的修正5.2.4.1评标委员会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价格进行校核,检查是否有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不一致,以文字数额为准;(2)如果总报价与总费率表示不一致时,以总费率为准;(3)当报价拆分中子项单价与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合价为准;5.2.4.2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的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的报价。在投标单位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且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5.2.5 评标原则

26、本工程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综合因素评标,对投标单位的社会信誉及业绩、监理管理文件、投标报价、人员水平、合理化决议等因素逐项打分,综合评价、择优选择中标人。详细规定见第四章评标办法。 6 开标、评标纪律6.1开标纪律6.1.1开标会场严禁吸烟。6.1.2保持会场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参加会议人员应将寻呼机或手机关闭或设置为振动。6.1.3会议过程中,投标单位如有疑问或需声明,应举手并得到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后发言。6.1.4参加会议的投标单位有关人员应按要求签到,授权委托人应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证件和相关证明资料原件以备查验。6.2评标纪律6.2.1参加评标的评委应严守职业道德,

27、在评标期间不得接触投标单位人员,不得将评标有关的文件、材料带出评标场所,不得将评标有关的内容和信息透露给与评标无关的人员。6.2.2评标工作人员应维护评标工作的严肃性,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和公平,互相监督,严格履行保密义务。6.2.3参加评标的单位在评标过程中,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途径对评委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或探听消息,非请不得涉足与评标有关的工作场所。6.2.4对于违纪的评委将取消评委资格并进行通报,对于违纪的工作人员将对其行政处分,对于违纪的投标单位将取消投标资格并进行通报。6.2.5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 授予合同7.1

28、 中标通知书7.1.1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以书面评标报告的方式提交评标结果,由招标人审核决定正式中标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单位对中标人中标的监理范围和中标标价,以及服务期限和有关合同签订事项。对未中标的单位,招标单位有权不作任何解释。7.1.2 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7.2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派出全权代表与委托人签署合同协议书。第二章 建设监理合同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全称):南通圆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监理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

29、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南通圆融广场商业项目工程地点:南通市青年路南侧、工农路东侧工程规模:地下合计11.1万m2;地上合计19.9万m2。地下三层,埋深13.3米,地上2幢高层及6层商业裙楼组成:其中1幢办公综合楼45层,建筑高度为193.215米;1幢公寓式酒店26层,建筑高度为99.75米;商业裙房6层,建筑高度为35.15米,局部7层,建筑高度为38.25米。监理服务期:自招标单位向监理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止。开工时间: 2012年4月 1日完工时间: 2014年12月31日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条款。三、监理服务期自招标单位向监理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保

30、修期结束止。四、监理酬金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万圆 (RMB 万元)。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罚款或增加相关的奖励后作为最终支付金额。五、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六、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2)合同专用条件(3)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5)澄清函及补遗函(如有)(6)合同标准条件(7)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8)合同附件等相关资料(9)经委托人批准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监理管理文件。 上述文件将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处,以上述排序在前者为准。七、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监

31、理业务。八、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数额向监理人支付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作为监理人履行合同的报酬。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至监理服务期满并结清监理费用报酬时终止。十、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6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监理人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十一、本协议书以上内容如需变化,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同意后才可更改。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 月 日合同履行地点:江苏南通委托人:南通圆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帐号:日期: 年 月

32、 日 日期: 年 月 日二、标准条件参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

33、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

34、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35、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

36、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

37、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

38、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

39、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

40、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

41、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

42、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

43、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

44、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

45、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46、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

47、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

48、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监理合同(包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投标书、投标条件、合同书、合同条件、合同专用条件等)业主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的设计、施工合同与采购合同;经过委托人认可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现行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江苏省、南通市的相关政策、规章、规定。本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监理人的投标书及其附件;经过委托人认可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监理范围:南通圆融广场商业项目从动工

49、开始至整体交付使用全部工程项目的招标服务、施工图管理、驻场监造和施工监理,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平整、土方、基坑支护、桩基工程、主体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室内和室外装饰装修工程、电梯工程、甲供材料和设备的验收与安装、智能建筑工程、室外综合管线、市政、景观、绿化、停车设施等工程,以及与周边社会关系协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规模的调整及各种工程变更均属于本标段监理范围,招标单位保留对监理范围进行扩展或调整的权力。2、监理工作内容:(1)设计相关事项:协助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及施工图供应协议,协助业主对设计单位进行管理,并检查、督促设计单位认真履行设计合同;审查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并提出监理

50、意见,包括设计标准、规范、系统设备选择、基础数据选取等;及时向施工单位签发设计文件、技术规程、施工图纸和通知等,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络,重要问题报告业主;协助业主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并对优化设计进行讨论,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审核施工单位对设计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尽快给予答复,必要时可审核承包单位提出的深化设计;保管好所有设计正规资料,并能在任何时候供业主查阅。(2)招投标相关事项:协助业主准备工程招标文件,配合业主开展工程招标工作;协助业主对承包商、设备及材料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审核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商资质及分包项目;协助业主进行设备、材料的估价;协助

51、业主对工程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项目进行招标、评标,包括进行报价分析及比较;根据业主的要求,处理其它招投标相关事宜。(3)施工相关事项:合同管理与协调审查施工单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协助业主下达开工通知书;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详图和工艺试验成果等,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督促其实施; 重大技术问题组织专家讨论,必要时还需组织专家评审;组织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主持工地例会,包括各类设计、施工协调会,协调工程参与各方之间的工作开展,包括不同专业、不同施工队伍之间的交叉施工、交接施工的协调与配合;督促执行承包合同,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参与谈判并提出建议意见,协调业主与施工

52、单位之间的争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承包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向业主提出调整承包商管理人员的建议。投资控制下达变更指令,复核变更工作量,对变更价款进行初步审核;协助业主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量表;复核已完工程量和单价组成等,签署工程付款凭证;质量控制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包括试验成果和设备的质量,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复验;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国家质量标准及合同要求的材料及设备,有权并应当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必要时应进行24小时日夜旁站监理;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

53、工作业,有权并应当通知承包商停工整改、返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书面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先口头向业主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核签证;组织实施有关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与处理的专项会议,跟踪处理方案的执行和落实;进度控制协助业主编制整个工程的进度控制网络计划;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检查实施情况;随时监控实际进度,发现偏差,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在不同的施工阶段,制定针对性的进度控制措施;提出各交叉施工单位及主要设备、材料的进场时间表,对设备、材料供应商的供货计划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主要构件、设备进行必要的驻厂监造,督促

54、其生产和及时交付。安全与文明控制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保障措施,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参加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竣工验收与资料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与档案,审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编制、提交的竣工图纸和资料;编制监理周、月、季、年报及各专项报告,做好监理记录/纪要等资料保存;根据施工进展,及时做好各施工阶段声像资料的记录与编辑工作,完成数字文件的制作与保存;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并督促整改。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意见,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并对竣工验收

55、所发现的缺陷整改进行监督;协助业主组织和参与联动调试;及时完成项目总结与所有监理资料的整理,并向业主提供二套完整的监理竣工资料用于归档,归档资料应符合南通市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 协助、配合业主委托的第三方完成工程审计与决算。(4)缺陷保修有关事项:对于保修期间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参与调查研究,确定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共同研究修补措施并督促实施。在保修期期间,各专业至少派一名专业工程师进行协调处理。(5)其它事项: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第八条 本工程监理没有预付款。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56、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监理人对委托人的外部关系协调应提供最大限度的协助。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在每个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监理机构提供工程合同和图纸。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 14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薛峰、王继伟、秦志刚。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设施:除现场办公用房外,委托人不提供任何设施。所有开展本监理工作所需的设备和委托人对工程实体进

57、行检测的仪器工具等均由监理单位自行提供,监理单位提供上述设备所需费用已考虑在监理费率中。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行使下列权利前应该得到业主的书面批准和认可:(1)发出可能引起承包人承包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外观的改变、工程质量及功能标准的提高或降低、合同价款增加、合同工期延长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2)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工程价款、补偿损失的申请;(3)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4)发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指令;(5)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分包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6)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或单项验收报告;(7)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8)做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9)进

58、行其他可能涉及或影响业主重大利益的行为。业主可以对上述监理权限进行调整。监理单位的具体权限,以业主的书面监理授权委托书为准。监理人关于以上事宜的签证、通知、说明及其他文件必须有发包人同意方为有效,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审阅或核准即将该等文件交付本工程承包人或供货商及其他人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承担20000元的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委托人所遭受损失。第二十五条 本工程的监理期间从委托人向监理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届满之日为止,包括施工准备期间、施工期间和保修期间。其中施工期间从桩基施工之日起算,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止;施工准备期间为本合同生效后桩基开始施工前的期间。

59、保修期间分部位计算,国家规定了最低保修期的部位,为最低保修期;国家未规定最低保修期的部位,为承包合同所规定的保修时间;监理单位监理缺陷保修事项的最长期限为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第二十七条 监理义务的补充约定1、监理单位及其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应该在监理期间内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的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迅速处理业主对第三方或工程方面的意见及要求,督促第三方根据业主的意见及要求执行。监理机构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以积极的态度,在业主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认真、勤奋地工作,确保工程达到合格等级、争创扬子杯,合理控制造价及进度。2、监理人及其所聘人员在监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收

60、受贿赂或其它失职行为,除了相应人员必须被清除出本工程外,每发现一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人民币10000元违约金, 给委托人造成损失,除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之外,还应对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承担责任。3、监理单位应该及时提供与全面完成监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设备。所有现场监理人员进场前都应经过业主的认可。经业主认可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该全职在现场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工作。4、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都须经业主批准。若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有不称职现象或失职行为,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相应监理人员。5、除非业主书面同意,监理单位的派驻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

61、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不得在合同期内参与其他项目的监理。6、监理单位应自行为参与监理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业主不对监理人员在执行本监理合同中的意外伤害承担责任。7、报告义务监理单位应该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向业主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人员守则等,并且及时报送监理工作情况及计划:(1)施工阶段每周一向委托人提交上周监理周报,周报中应详细分析上周的施工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性措施;(2)施工阶段每月2日前向委托人提交上月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分析报告及当月计划;(3)工程竣工后1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本合同履行情况分析报表;(4)工程竣工后28日内向委托人提交相关监理资料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保修阶段每季度末向委托人提交上季度工程缺陷及保修情况报告。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8、妥善使用义务业主提供的或业主要求第三方提供的设施属于业主或第三方的财产,监理机构应该妥善保管并使用,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或施工单位。9、自备设备义务除了本合同条件明确约定由业主提供的设施外,监理单位应自费准备为实施监理工作所需要的监理设备,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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