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垃圾处理厂项目特许权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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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莞市市区垃圾处理厂项目“BOT”(建设运营移交)特许权协议书(范本)目录一、总则 1二、释义 1三、特许权 3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五、服务费计算与支付 12六、违约责任与约方的权利 13七、履约保证 15八、环保标准与排放物的处理 16九、协议转让 17十、税费 17十一、合作期限 18十二、优先权 18十三、不可抗力 19十四、适用法律 20十五、争议的解决 21十六、协议文本 21十七、其他 21一、总则1.鉴于:东莞市为了加快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治理环境污染,保护好环境,实现东莞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而规划建设一座日处理1000吨垃圾的处理厂。本项目采用垃圾焚

2、烧发电的方法对东莞市市区(含莞城区、南城区、东城区、万江区、高埗镇)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东莞市市区垃圾处理厂以“BOT”(建设运营移交)特许权形式招标,经合法程序已选出了中标单位。现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下简称甲方)与中标单位成立的项目公司(下简称乙方)东莞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经友好协议,双方就以下内容达成协议:二、释义2.1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意:2.1.1本项目:指本协议确定的东莞市市区垃圾处理厂项目。2.1.2项目公司:指本协议的乙方,是专责本项目设计、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中国企业法人。2.1.3可接受垃圾:指城市生活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及经环保局认定

3、的非危险性的可以焚烧处理的工业垃圾。经环保部门认定的禁止焚烧处理的工业垃圾,包括有爆炸危险的物件、医疗垃圾、建筑余泥渣土、淤泥等不属于可接受垃圾。2.1.4减容率:指垃圾经过焚烧后,体积减少的百分比率。2.1.5炉渣:垃圾被焚烧后剩余的自排渣口排出的不可燃物质。2.1.6初期验收合格:指垃圾焚烧发电厂竣工后在炉渣和烟气排放达到国家有关环保标准(二恶英指标除外)。起始日期以乙方向甲方提交法定的、有资质的省级或省以上级别环保机构的检测报告的日期为准。2.1.7最终验收合格:在初期验收合格,建设质量、消防、安全、防雷、卫生等方面指标监测合格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的基础上二恶英排放达标。起始日期以乙方向甲

4、方提交法定机构二恶英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日期为准。2.1.8正式运营:指乙方在试运行结束后正式开始正常提供垃圾焚烧服务和供电。正式运营起始日期在初期验收合格之后以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的日期为准。2.1.9年度:指乙方试运行结束后开始正式运营之日起计算的一个完整年度。例如:正式运营之日为2005年10月8日,则第一年度指2005年10月8日至2006年10月7日;依此类推。每年度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也就是指每年的10月7日,若该日非为工作日,则顺延至该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2.1.10季度:按公历年1月1日起计算,每三个月为一个季度。1月1日至3月31日为第一季度,4月1日至6月30日为第二季度,依此类推。

5、2.1.11检修期:指乙方在正式运营过程中对机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与修理的期间。2.1.12垃圾运输许可车辆:是指由甲方认定的垃圾运输车辆。2.1.13垃圾运输非许可车辆:是指未经甲方认定的垃圾运输车辆。2.1.14项目动工:指乙方与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开始项目的工程设计。2.1.15工程动工:指本项目在工程设计完成,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建并取得开工许可后在项目场地开始项目工程建设。2.1.16 垃圾焚烧发电厂:指本协议确定的由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的东莞市市区垃圾处理厂。2.1.17 竣工点火:指垃圾焚烧发电厂各个垃圾焚烧炉烘炉完毕,且第一个焚烧炉投入第一批垃圾点火运行。2.2 没有特

6、别释义的术语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惯例解释。三、特许权3.1 本项目合作方式:甲、乙双方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BOT”方式建设一座垃圾焚烧发电厂。甲方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负责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投资、建设、经营该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在此期间,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土地仅享有使用权;期限届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完整交还给甲方,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工厂、生产经营设备及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也一并完整无偿移交甲方。3.2 甲方向乙方志明和保证:3.2.1 甲方授权乙方设计、建设、测试、运营、维护和拥有一座协议容量为日处理1000吨垃圾的垃圾无害化焚烧发电厂,按本协议规定使用土地,并在特许期内向甲方提供垃圾无害化

7、焚烧处理服务及向电力公司销售利用垃圾焚烧产生的余热所发的电力。3.2.2 本授权的有效区域为现东莞市的莞城区、南城区、东城区、万江区、高步镇。本协议书有效期内,该有效区域不因名称或区域管辖变化而改变。3.2.2.1 在特许期内,当上述区域的可接受垃圾总量不大于1000吨/日时,甲方保证乙方为该区域唯一的可接受垃圾处理者,甲方不再将该区域的可接受垃圾处理特权部分或全部授予第三方,除非乙方因未能履行本协议而失去本项目特许权。甲方并保证从其他镇(区)调度相应的可接受垃圾,以使乙方处理量不小于1000吨/日(检修期除外)。3.2.2.2 在特许期内,上述区域的可按受垃圾总量大于1000吨/日时,甲方保

8、证乙方为该区域内唯一优先的可接受垃圾处理者,甲方将该区域的可接受垃圾优先分配给乙方不小于1000吨/日(检修期除外),除非乙方因未能履行本协议而失去本项目特权。对于剩余部分垃圾,当乙方处理能力有余量时,甲方估先分配给乙方处理。3.3 乙方向甲方志明和保证:3.3.1 乙方应在特许权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自负盈亏,负责垃圾焚烧发电 厂的设计、建设、采购、测试、试运行、运营、维护和修理。3.3.2 特许权期内,乙方若以本项目在经营年限内的收益权向为本项目融资的债权人提供担保,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除了为本项目的融资以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抵押或转让(无论是有偿或无偿)本项目的特许权、财产、设备和设施的

9、所有权。3.4 在特许期内,乙方应有权运营垃圾焚烧发电厂并拥有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所有财产、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在乙方保证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处置该项目的任何资产和收益,但不得损害甲方的权益。3.5 除非依据本协议进行修改,特许权期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1 设计建设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下:4.1.1 对于甲方:4.1.1.1 甲方将位于东莞市南城区水濂村青山,面积为125亩的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平整),无偿提供给乙方用于建设垃圾焚烧处理厂,并负责将水、电、路接至用地红线,甲方应使该土地不设置任何抵押。甲方保证乙方在厂区外建设与本项

10、目有关的给排水管道和输电线路无需另付土地使用费用,但该给排水管道和输电线路的建设方案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且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4.1.1.2 甲方协调和帮助推进与政府部门相关的事宜;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立项所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等文件由乙方负责编制)、电力上网许可合同、电价核定、建设许可等审批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4.1.1.3 甲方和其指定的执行机构有权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并可在不干扰施工进展情况下随时进行合理的检验。所有上述监督和检验费由甲方承担。如检验结果不合格,检验费用则由乙方承担。4.1.2 对于乙方:4.1.2.1 乙方对4.1.1.1条中甲方提供的土地只能作为东

11、莞市市区垃圾焚烧处理厂专用,在未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之前,乙方不得将土地另作他用。4.1.2.2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融资、向电力部门申请所发电力上网及签署售电合同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法律责任。4.1.2.3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本项目采用固体废物焚烧技术及配套的垃圾焚烧炉。本项目日处理垃圾的能力为1000吨,乙方应按照投标书中的有关技术规定来进行本项目的设计,除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更改技术方案。乙方应对本项目设计中出现的任何缺陷负全部责任。甲方不应因未对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并提出异议而对本项目的建设质量承担任何责任。4.1.2.4 乙方负责本协议所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包括厂

12、区边界以外输变电设施及线路架设(以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220千伏城区二变电站10千伏母线形式并入东莞电网;接入变电站距离约1公里)和变电站侧间隔内的一、二次电气设备并承担建设工程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及时办理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手续(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立项报批),使其获得的批准保持有效。在其施工方法和过程中注重发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的干扰和不便;负责投保有关保险。4.1.2.5 乙方应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符合设计的要求,符合国家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成国内同行业的示范工程,厂区内园林绿化建设符合东莞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绿地面

13、积不少于35%(不包括填埋场)。4.1.2.6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月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合理详细说明已完成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宜。本项目竣工后,乙方应向东莞市建设局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上报竣工验收资料并抄送甲方。4.1.2.7 乙方有权在符合法律规范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设计、施工单位承担本项目(须有市政设计甲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一类资质),由乙方负责的建设工程,不受甲方的干预。4.2 运营期间双方一般的权利与义务如下:4.2.1 对于甲方:4.2.1.1 甲方在项目竣工点火前一个月,将垃圾运输许可的资料清单(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额定载重、

14、空车重量等)送交乙方备忘。当上述资料修改、更新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4.2.1.2 甲方在项目工程竣工后,无偿向乙方提供可接受垃圾,运送至本项目乙方指定的场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4.2.1.3 甲方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和检修期间按乙方书面计划运送垃圾至垃圾焚烧发电厂。4.2.1.4 甲方在项目正常运转期间内垃圾供应量每日1000吨(年平均不小于1000吨/日。4.2.1.5 甲方对到厂垃圾质量和热值不作承诺或保证。4.2.1.6 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垃圾焚烧发电厂以监督其运营和维护。4.2.1.7 甲方在乙方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不得干预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除非是为了保护公众健

15、康和公共安全履行其法定职责。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可能产生的第三方对项目的干预。4.2.2 对于乙方:4.2.2.1 乙方在垃圾焚烧发电厂内设置符合计量标准的地磅,并使其保持合法计量的状态。垃圾运输许可车辆的进出必须通过地磅计量,计量结果由乙方登记存档并当即书面通知垃圾运输许可车辆人员确认。4.2.2.2 乙方厂区内应有足够的垃圾贮存容积(不少于7千吨垃圾的存量),使甲方按本协议4.2.1.3及4.2.1.4的规定运抵场地的垃圾全部得以贮存在垃圾贮存坑中,一旦垃圾运抵垃圾贮存坑,乙方负责所有垃圾的安全,承担出于任何原因使垃圾发生损失或污染环境的风险和费用。4.2.2.3 乙方有权拒

16、绝接受非可接受垃圾,但环卫部门自然收集的非人为加入少量混入生活垃圾中的非可接受垃圾除外。乙方有权而且必须拒绝垃圾运输非许可车辆入场,乙方不得自行收运垃圾或未经甲方同意接受第三方垃圾进行处理。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4.2.2.4 乙方保证使垃圾焚烧发电厂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按照规定的系统参数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BG18485-2001等环境保护标准,对垃圾进行无害化焚烧处理。如果添加煤作辅助燃料,按现行下午原煤掺烧量不超过入炉燃料的2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4.2.2.5 乙方有权指定一家在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营维护方面拥有经验和专长的、合格

17、的承包商作为运营维护承包商以管理、运营、维护本项目。但乙方指定运营维护商并不能解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应对其承包商和雇员的行为负责,这些行为视同于乙方及其雇员的行为。4.2.2.6 乙方保证检修期在一个年度内总计不得多于45天(其中每台焚烧炉检修时间12-15天),具体的检修时间安排以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的日期为准。在检修期内,乙方要做好每日1000吨垃圾的焚烧、贮存的调度,甲方有责任做好配合。4.2.2.7 乙方在运营期间对项目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生产经营设备以及其他财产按其实际价值投保财产除及第三者责任除。4.2.2.8 乙方在项目竣工点火后,每月1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垃圾质量、数

18、量、环保排放测定值、上网电量和废旧物回收等报表。4.2.2.9 乙方负责将炉渣进行卫生填埋,并有权利用炉渣生产副产品自行销售,但生产及仓贮、销售过程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4.2.2.10 飞灰作为危险废物,由乙方负责固化,并按国家规定处理。4.3 项目移交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4.3.1 特许期的最后一年,甲方与乙方应当共同委托国家权威机构对项目生产经营设备进行检验、认证,国家权威机构认定项目生产经营设备正常运作需要维修的,乙方应当予以维修,并负担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并须在特许期最后一年的第一个月内提供工厂及其设备移交完整性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4.3.2 特许期的最后6个月前,甲方和乙主

19、应协商并确定垃圾焚烧发电厂移交的详尽程序。在协商时,乙方应提交将要移交的建筑、设备、设施和物品清单以及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甲方应告知乙方其负责接受的代表名单。4.3.3 在特许期结束前6个月,乙方应安排对甲方指派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以保证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或经甲方同意后将全部管理及运营人员移交给甲方。4.3.4 在移交日前,除了经过甲方同意之外,乙方应清偿完毕企业所有的一切债务,包括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等有碍甲方对垃圾焚烧发电厂行使所有权的一切情形。乙方应在移交日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附属于该厂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组成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设施、器材、配件、厂房及设备、全部改建设

20、施以及场地使用权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移交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应该是得到良好维护和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正常磨损除外)。乙方在同一日内应当将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移交记录和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提交给甲方,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的执行机构接手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行。4.3.5 乙方应在移交日将乙方全部有交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和维护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通过包括许可证或分许可证的方式无偿移交或责成他人转交给甲方中其指定的执行机构。上述技术和技术诀窍如为专利技术,乙方应无偿许可甲方或其特定的执行机构使用,但只限于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和维护用途。4.3.6 在移交时,乙方应该将与垃圾焚烧发电厂有关

21、的所有担保任证和保险单无偿转移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且不导致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承担担保责任或利益受损,但在债务已清偿的前提下,现金、折旧、银行存款、债权、应收款、有价证券、票据不在无偿移交的范围内。4.3.7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取消其签订的、于移交日仍有效的任何运营和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甲方对于取消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法律责任不予承担,同时乙方保护甲方使之不为此受损害。4.3.8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之后10天内,自行从场地移走乙方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但不得移走移交清单所列的垃圾焚烧发电厂设备、工具、零配件、设计

22、图纸和技术资料或者其他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和维护的必须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或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4.3.9 甲方无须向项目支付项目移交的任何补偿或收购费用,但由于甲方违约责任而造成特许权期内协议终止所发生的项目移交除外。乙方及甲方应负责各自的成本和费用,包括将垃圾焚烧发电厂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人的费用。4.3.10 自移交日开始,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应接管项目的运营,及因本协议产生的,于协议终止后仍有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4.3.11 移交工作结束后,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

23、移交完整性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4.4 甲乙双方的其他一般权利和义务4.4.1 遵守法律和法规:甲乙双方应始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权力机构和政府所颁布的所有法律、法规和法令。乙方应遵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的工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建筑施工和环境管理的有关规章,以及按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并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4.4.2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有关的文件、数据、信息以及本项目的各种技术文件、数据和资料,不管这些信息是在协议前、期间或终止以后获取的,乙方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避免泄露给其他人。甲方不能把从乙方获得的文件、数据或其他资料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4.4.3 无论是

24、建设期还是运营与维护期,甲方若发现乙方的设计文件、设备、零件、施工计划、现场管理、调试方案、检测方法以及运营管理中存在的偏差、遗漏、缺陷、不妥、延误等情况,甲方应及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乙主,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配合乙方进行纠正或补救。4.4.4 在本项目商业运营起始日之前,乙方的任何股份都不得进行转让(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此后,如乙方需要进行股东或股份的变更,必须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4.4.5 乙方应及时获得所有当地政府机构或公共机构要求的乙方以其名义申请的各种许可、批准和许可证以备履行本协议之用,包括但不限于:国外工艺设备、材料和施工设备进口许可证、乙方外籍人员的签证以及非甲方责任的履行一

25、协议所需要的其他许可、批准和许可证。4.4.6 乙方在本项目中采用的工艺技术及设备,若属专利技术,应为乙方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被授权使用的专利技术;若由此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其他类似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和承担责任。4.4.7 乙方应遵照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的劳动法规,聘用和管理本项目的技术专业人员、施工人员和运营管理人员,并按照规定为这些人员购买各种劳动、就业、医疗保险。4.4.8 乙方应遵照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及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自负费用为本项目的设备、建设、安装、调试以及运营与维护过程购买各种工程、财产保险,并应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复印件及支付保险费用的证明。4.4.9 参观与考

26、察4.4.10 无论是建设还是运营和维护期,乙方对当地政府部门参观、考察或检查本项目的建设与运营情况,应给以尽可能的配合;对甲方的批示或要求、可能出现的争议或紧急情况,乙方应予以积极的、合理的、及时的方式予以回应,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五、服务费计算与支付5.1 乙方负责处理甲方运送到厂的垃圾,甲方协助乙方与有关供电部门签订售电合同及调度合同,协助乙方获得合理的上网电量。5.2 甲方保证支付给乙方垃圾处理费每吨22.00元。5.3 如果国家提高环境保护标准或其他政策、法规等方面的要求,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和依法改进,甲方不予费用补偿,如果超标准排污或造成污染,乙方必须

27、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4 项目竣工点火至正式运营当日以前为设备调试验收期间,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垃圾运输处理数量计划,甲方向乙方按实际处理数量支付垃圾处理费。5.5 服务费支付方式如下:5.5.1 垃圾处理费按季度进行结算,甲方收到乙方结算通知,核准无误后30日内以人民币的方式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5.5.2 如果电力部门不能按电力上网协议和购电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电力上网并向乙方支付电费,甲方有义务进行协调,尽最大努力促使电力部门履行其义务。六、违约责任与守约方的权利6.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承担本协议规定的其

28、他形式的违约责任:6.1.1 乙方已取得的任何营业执照、许可、同意、批准或授权被撤消或发生实质性改变,但属于乙方自身的原因除外。6.1.2 非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按本协议之规定提供垃圾,或提供的垃圾数量不符合本协议之规定要求。6.1.3 甲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超过三个月,并且没有证据显示其试图作出补救。6.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协议及有关条款的规定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承担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6.2.1 非不可抗力原因,亦非甲方违约所致,乙方不能按本协议之规定处理甲方提供的垃圾。6.2.2 炉渣的热灼减率5%(每季检查一次,检测

29、数据代表上一季度全季的数值)。6.2.3 乙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超过三个月,非甲方违约所致,并且没有证据显示其试图作出补救。6.3 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按下列计算:其中:L为当月的损失赔偿总额;Ln为当季热灼减率的损失赔偿总额;S1为当月甲方实际提供垃圾总吨数;S2为当月乙方实际处理垃圾总吨数;Sn为上一季度乙方实际处理垃圾总吨数;D为当月天数;T=200元人民币/吨N为上一季度炉渣的热灼减率,其数值等于当季的热灼减率检测值。6.3.1 正式运营后除检修期外,若乙方不能按本协议规定的数量要求片理垃圾,则其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L=(1000D-S2)T6.3.2 正式运营后

30、检修期除外,若甲方不能按本协议规定的数量要求提供垃圾,则其向乙方支付的违约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如下:L=(1000D-S1)T6.3.3 当检测炉渣的热灼减率时,检测值5%,即表示上一季度乙方在热灼经方面违约,乙方应在检测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上一季度的违约损失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如下:当5%N时,Ln=10万元当6%7%时,Ln=(N-5%)100SnT6.3.4 除热灼减率违约损失,赔偿金外的其他违约损失赔偿金按季度进行结算,每一季度结束后的下一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双方核对数据,由违约方将上一季度的赔偿金以人民币的方式支付到守约方指定的银行帐号。6.4 当出现本协议规定的违约事

31、件时,守约方有权依据下列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协议。6.4.1 守约方将其终止本协议的意图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详细指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6.4.2 违约方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九十天内纠正其违约。如果在九十天后违约仍未得到补救,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最后通知,正式告知终止本协议。在上述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七、履约保证7.1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选用银行支票、汇奈支付或银行保函形式。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垃圾处理厂竣工最终验收合适之日后6个月止。甲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应在3日内退顺投标保证金

32、给乙方。7.2 乙方保证项目在2003年12月1日前项目动工,并开始进入项目场地开展土建前期工作,项目通过初期验收合格的期限为2005年3月31日前。7.3 乙方按7.1及7.2条款规定的时限履行了义务的,每提前1天通过衩期验收合格,甲方奖励乙方5000元,但总额最多不超过fgh gg 万元。7.4 逾期不通通过衩期验收合格的,甲乙双方可商定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天。在延长期过后,如果乙方设备不能正常焚烧垃圾而须由甲方处理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垃圾处理费,每延误一天,罚款1万元,罚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延长期后6个月仍未通过初期验收合格的,终止协议。履约保证金及所建厂房设备和有关技术

33、资料无偿归甲方所有。7.5 初期验收合格之日起半年内仍未通过最终验收合格的,终止协议,履约保证金角度所建厂房设备和有关技术资料无偿归甲方所有。八、环保标准与排入物的处理8.1 乙方严格按照现行国家环保标准建设本项目,将东莞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建成绿化充分的园林式现代发电厂,作为东莞市环境保护的教育基地。8.2 本项目执行的现行国家环保标准是生活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其中:废气的排放并要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限值(DB16297-1996)及广东省地方标准之大气污染排放限值(B44/27-2001)中的二级排放标准;废水的排放并要符合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

34、6)及广东省地方标准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一级排放标准;工厂噪声要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废渣的处置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二级标准。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执行最新的修订版本。8.3 本项目的环保处理措施:8.3.1 烟气处理: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控制焚烧炉的烟气出口温度和相应的烟气停留时间,再采用半干法石灰+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处理。8.3.2 恶臭处理:整个系统采用负压操作,恶臭喷入炉膛燃烧处理。8.3.3 污水处理:垃圾池的渗漏液采用喷

35、入炉膛或其他恰当方法处理;洗车污水、生活污水等,另建一个污水处理厂,采用物化生化还原法处理;所有需排放的污水经处理后须达到国家及地方的一级排放标准。8.3.4 飞灰处理:收集后统一进行水泥固化,按国家危险废物规定处理。8.3.5 炉渣处理: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前提下,炉渣的热灼减率小于5%,可做一般填埋或作为建筑辅料等。8.3.6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应当委找法定环境监测机构对项目排污情况按环境监测规范进行监测并负责监测费用,其中炉渣的热灼率每个季度监测一次,尾气二恶英的监测频率不低于两年一次。8.3.7 甲方有权组织市级或以上的环保监测机构,随时对本项目的“三废

36、”排放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合格,费用由甲方负担;抽检结果不合格,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承担违约责任。九、协议转让9.1 一方将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与责任转移至他人,应事先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无效。9.2 一方如果出现机构合并或分立的情况,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其与本协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转移依法律确定十、税费10.1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应负责缴纳与其提供的垃圾处理服务以用从事的任何活动有关的各种税项和其他有关费用,甲方应近政策尽力协有协助乙方取得做优惠税金和降低其他有关费用。十一、全作期限11.1 本协议有效期为25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8年11用30日止。11.2 如果本协议在有效期限内

37、因不可抗力或双方一致提前终止,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并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或附件,此等法律文件或附件将作为本协议不可分离的重要组成部分。11.3 如果本协议在有效期限内因一方违约而提前终止,按本协议的六、七有关条款处理。有关终止成本和费用以及转移程序与手续,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并签暑相应的法律文件或附件,此等法律文件或附件将作为本协议不可分离的重要组成部分。11.4 东莞市市区垃圾处理厂项目“BOT”(建设运芝移交)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将作为本协议不可分离的重要部分。此等法律文件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时,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十二、优先权12.1若甲方在位于东莞市区内建设其它垃圾焚烧发电厂以

38、处理本项目工厂容量以外的垃圾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选择投资的权利。12.2若甲方在位于东莞市区垃圾处理厂建设用地红线区内建设其它垃圾焚烧发电厂以处理本项目工厂容量以外的垃圾时,乙方应给予场地、通路/给排水和输电线路等方面的方便而不论该厂是否属乙方投资建设管理。十三、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在订立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所有事件。此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旱灾、闪电、雷击;(2)罢工、暴乱或骚乱、蓄意破坏活动、封锁、战争、战争状态、国家之间禁止或限制通商;(3)在项目工地内或附近发生耽延工程进展的严重流行病和法定疫症;(4)

39、在项目工地内或附近存在考古学、古生物学资源;(5)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控制的被国妹商务惯例看作是不可抗力事件的那些事件。13.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阻碍了一方履行其义务时,该方可暂停履行这些义务,但是暂停履行这些义务的时间和范围不得超过需要纠下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的时间和范围,受影响方的其他不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解除。13.3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和及时的补救措施,尽可能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带来的后果。但因一方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损失扩大的,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3.4在下述情况下,乙方不得声称不可抗力而不履行本协议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借口。

40、13.4 1建设工程承包商、运营与维护承包商或任何分包商迟延履行协议。2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任何材料、设备、机器或零件的短缺或迟延交付或潜在的专利权的缺陷。3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材料、设备、机器发生故障或正常磨损,厂房、设备、材料存在质量缺陷。13.5 在下述情况下,甲方不得声称不可抗力而不发行本协议或作为其不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借口。13.5.1 不是由于乙方违约而政府对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的没收、征用或国有化。13.5.2 不是由于乙方违约而引起的任何批准的取消。13.6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述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况,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方履行

41、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13.7 如果找遭受不可抗力的影响的一方履行了第13.6条的通知程序,任何本协议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期限和特许权期应根据不可抗力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顺延。十四、适用法律14.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发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如果有些问题在中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则适用国际商业惯例。14.2如果本协议签定之后社会情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律、法规、政策、物价、垃圾产生量等)导致了本协议全部条款或部份条款不能执行,双方应当友好协商改变本协议的条款,签定补充协议。十五、争议的解决15.1 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

42、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循法律途经解决,可向项目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在解决诉讼期间,除发生争议的条款外,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十六、协议文本16.1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其它送有关机构。16.2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中文文字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十七、其他17.1 本协议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多于”、“少于”不包括本数。17.2 甲乙双方互送通知应以中文文字书面形式,如果采用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方式时,凡涉及各实质权利和义务的,应随之发出书面信件确认。17.3 任何一方或其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或技术或其他资料和文件),如果尚未公开即应保密,不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是法律要求的例外。17.4本协议中要求履行义务之日为营业日时,如该义务的履行与相关机构营业有关则应视为下一个营业日履行。17.5本协议按以下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代表人在正式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即为协议签定之日,本协议自乙方依7.1条款提供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东莞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东莞市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公章) (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签字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东莞市-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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