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3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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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禹城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买受人: 房屋座落:汉槐街以北,糖城广场以南禹城市房产管理局监制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可向禹城市房产管理局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 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可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 【 】中选择内容、空

2、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本合同应填写 一式七份 ,双方签字后必须在30天内到禹城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凡违反商品房买卖有关规定的,市房管局不予办理产权登记。8、本合同备案情况,可登陆到“”进行查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 -以下是卖方人信息-出卖人: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注册地址:禹城市汉槐街339号邮政编码:251200营业执照注册号:3714823000003

3、46企业资质证书:033212法定代表人:杨超联系电话:0534-7320098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以下是第一条(共一条)买受人信息-买受人: 【本人】姓名: 国籍:中国身份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法定代理人 姓名: 国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汉槐街以北,糖城广场以南 ,编号为的0919地

4、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3714822009B00038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73216.12 平方米, 规划用途为: 住宅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9-2-6 至 2079-2-6 。该地块未有抵押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盛雅依水苑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371482200900025 施工许可证号为: 2010-007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禹城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证许可证号 2010011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5、,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栋】 【单元】 【层】 号房(户型: 两室一厅/三室一厅/三室两厅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 混合 结构,层高为 2.9 米,建设层数地上 5层,地下 / 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设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附属用房(主要附属房屋用途、面积和性质)小储藏室: 号,面积: 平方米大储藏室: 号,面积: 平方米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该商品房单价为

6、(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整。附属用房单位售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整。出卖人不得再向买受人价外收费。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每平方米单价不变,房价总金额按产权登记面积多退少补据实结算。(2)X(3)X(4)X2、双方同意按以

7、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X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

8、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 一次性付款/按揭方式按期付款;于 年 月 日交首付款 元,余款 元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6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 2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2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

9、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3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X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2011年10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除第1种条件外,

10、买受人必须付清所有应付款项。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因政府及专业经营单位的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3、因规划、道路、市政等政府公用设施及管线、路变动等影响交付。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2 的违约金,合

11、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2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2 (该比率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X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 该商品房结构形

12、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X(3)X(4)X(5)X(6)X(7)X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

13、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办理交接通知后,二十日内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由买受人按房屋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房屋监管费;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办理交接通知后,六十日内仍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出卖人有权将其房屋再行出售,接受买受人自行退房处理 。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如因买受人不按期接房等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

14、能办理产权登记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 种方式处理:1、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 按附件3约定标准修复、整改。3、 X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 供水(交房日期)2、 供电(交房日期)3、 供暖(整体不影响交房后的第二个采暖期使用,根据热力公司有关规定,暖气需住户实际入住率达到一半以上后开通)

15、4、 天燃气(交房后两个月安装到位,根据燃气公司的有关规定,燃气使用需住户实际入住达到一半以上后开通 )5、 有线电视(遵照广电部门约定)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 协商处理2、 X3、 X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

16、房价款的 0.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办理证件所产生的费用除国家规定必须由出卖人承担外,其余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支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 该商品房所在的屋面使用

17、权为公共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更改或占用2、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使用权为公共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更改或占用3、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4、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5、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所有车库、车位及附属用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6、X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居住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公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

18、性质。交房同时,买受人须与物业公司共同签署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并遵守业主公约。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禹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4)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七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三份,房管局一份,买受人一份,银行一份,土地局一份。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

19、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禹城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签于:盛雅依水苑售楼中心 签于:盛雅依水苑售楼中心-登记备案意见:经办人: 年 月 日附件1 :房屋平面图附件2: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以禹城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测绘结果为准。附件3:装饰设备标准一、公共部分1、外墙:外墙设保温层,储藏室外墙文化砖,储藏室以上采用外墙漆。2、楼梯间: 采用不锈钢扶手,防滑瓷砖踏步,墙面刮瓷。3、屋面: 现浇坡形屋面、采用SBS防水。二、室内部分1

20、、楼、地面:厨房、卫生间楼、地面贴瓷砖,其余为水泥拉毛。2、内墙: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瓷砖,其余墙面为混合砂浆抹面。 3、门:进户采用钢制防盗门。4、窗: 外窗采用塑钢窗,配中空玻璃。5、卫生间: 内设开关插座,配置普通面盆、座便器,顶留太阳能接口位置。6、阳台:全封闭塑钢窗,中空玻璃,预留洗衣机位置。三、配套设施1、水:自来水公司供水(一户一表)。2、电:接城市电网(一户一表)。3、电话:电话线敷设至户内4、有线电视:线路敷设至户内5、给排水:接城市管网。6、燃气:天燃气到户。7、暖气:集中供暖,供暖方式采用地暖附件4:补充协议附件4: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和买受人经协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以下补

21、充协议:第一条:有关该房产买卖及办理产权登记、按揭等手续需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税费按禹城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涉及公正,公正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第二条:付款方式1、 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的情况下,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各自责任。买受人须在交付首期款且接到出卖人通知7日之内提交银行认可的完整按揭所需个人资信材料,逾期7天内不能提供完整个人资信材料的,视同买受人逾期支付按揭款,自逾期第8天起按本合同第七条支付违约金。若银行审核后同意办理按揭的,买受人必须自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日内办妥有关按揭手续(签订按揭合同、提交按揭所需资料等),如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办妥按揭手续,视同买受

22、人逾期支付按揭款,自接到出卖人通知后第8天起按本合同第七条支付违约金。若经银行审核后同意办理按揭,但不同意买受人所申请的按揭额度或按揭年限,买受人应就按揭额度或年限做出相应的调整,在接到通知3天内补足购房款差额,并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办妥有关按揭手续(签定按揭合同提交按揭资料等),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支付按揭款,自接到通知后30日起按本合同第七条支付违约金。若银行审核后不同意办理按揭的,则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以邮戳为准)7日内以现金形式直接向A 5o5eCoY2F#VPMHME1eXYoA*USOVg#ZJyRrzG7HqCAGP#ImCtH37uIFnk1Oy*$o9yvc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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