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反洗钱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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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反洗钱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职责,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币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省联社、各办事处和地市、县(市、区)联社(下称各联社)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部署、协调反洗钱工作。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定内设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反洗钱的日常工作。第三条 建立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省联社、各办事处、各联社成立由办公室、信贷管理、计划

2、资金财务、会计结算、监察保卫、稽核、计算机中心(电脑部)等部门组成的反洗钱工作协调小组。同时信用社相应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第四条 建立反洗钱工作信息报告制度,省联社监察保卫部、计算机中心分别指定1至2人为反洗钱信息报告员,各办事处、各联社指定1至2人为反洗钱信息报告员,各营业网点指定2人(含1名负责人)为反洗钱信息报告员。第五条 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守保密原则,信息报告、传递做到保密、可靠,不得将反洗钱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第六条 反洗钱工作接受人民银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第七条 积极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违法活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有

3、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第二章 岗位职责第八条 各级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领导、部署、协调反洗钱工作。(二)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部署、要求,结合信用社(银行)的实际研究提出贯彻实施措施。(三)研究反洗钱工作制度,健全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规定。(四)掌握反洗钱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领导小组组长对本单位反洗钱工作负总责。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具体组织实施反洗钱工作。(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三)研究拟定反洗钱内控制度、

4、规定和操作规程,完善制度建设。(四)掌握本级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情况,提出解决反洗钱工作中遇到问题的对策意见和改进反洗钱工作的建议。(五)协调有关部门并监督、指导反洗钱信息报告员做好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收集、甄别、报送工作。(六)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检查,根据检查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罚建议。(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组织反洗钱业务培训。(八)其它需要处理的事项。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单位反洗钱工作负主要责任。第十条 反洗钱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指示、要求和本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二)根据业务分工,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

5、教育、业务培训、稽核检查、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报告等工作,监督指导专业人员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三)结合业务实际,提出反洗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其它需要协调处理的事项。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对分工内的反洗钱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小组对辖内的反洗钱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十一条 反洗钱信息报告员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指示、要求和本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二)掌握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认定条件,收集、甄别、记录、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指导业务人员发现、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三)根据上级单位的要求,核查、补充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四)做好反洗钱信息和资料的归档保存工作

6、。(五)其它需要处理的事项。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营业部、分社等)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监督指导所属分社或临柜人员贯彻执行反洗钱制度规定。(二)组织员工开展反洗钱业务学习,提高员工反洗钱业务技能。(三)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信息的发现、甄别和报告等工作。(四)做好反洗钱资料、信息的归档保存工作。(五)其它需要处理的事项。各营业网点负责人对本网点反洗钱工作负责。第十三条 营业网点业务人员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学习、掌握反洗钱基本知识。(二)按照业务操作规程,严格审查客户开户资料,审慎办理客户开户手续,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三)掌握可疑

7、交易的认定条件,发现、识别可疑交易,向信息报告员提供可疑交易信息。(四)协助报告、核查、补充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五)其他需要协助的事项。第三章 业务培训第十四条 反洗钱业务培训纳入全员业务培训计划,并作为法律法规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各单位指定部门统一部署、分级落实。第十五条 针对不同岗位、不同业务,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反洗钱业务培训。各级管理人员侧重开展法律法规和理论知识的培训,营业网点临柜人员侧重开展法律法规和实操性培训。各级管理人员的培训以专题会议和集中学习等方式组织实施,营业网点临柜人员的培训以班前学习为主。第十六条 反洗钱培训学习要求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在业

8、务和安全学习登记簿上明确记载。第十七条 营业网点临柜人员是反洗钱业务培训的重点。了解洗钱犯罪的主要手法、熟悉客户尽职调查的内容、掌握可疑交易的认定条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是培训的主要内容。第十八条 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是会计、出纳、信贷上岗的必要条件。新员工及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反洗钱相关内容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担任相应岗位的工作。第十九条 适时组织测试考核,检验反洗钱培训效果。各联社反洗钱测试考核每年不少于1次;考核成绩要作为员工业务技能考评的依据之一。第四章 尽责调查 第二十条 履行客户尽责调查的职责,严格执行本外币账户开户条件、认真审核客户开户申请、审慎办理开户手续、妥善保管开户资料

9、及交易记录。第二十一条 营业网点办理人民币结算账户开户,必须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办理外汇账户开户,必须按照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境内居民外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第二十二条 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应共同审核客户开户资料,认真核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所填内容是否准确、清晰,查验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办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具备外汇开户核准件等有关资料。第二十三条 严禁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第二十四条 开户资料、账户资料、传票等交易记录的保存年限至少5年(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超过5年的,从

10、其规定);保存方法按照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由网点主管会计保管。第二十五条 办理大额现金支付时,必须按规定登记和审批,并妥善保管有关支付资料。办理个人大额现金支付的,应准确录入取款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第二十六条 未开立结算账户的客户办理现金同城进帐或异地汇款时,经办人员必须查验办理人身份证件,登记办理人及其住址、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第二十七条 遇上级单位核查反洗钱交易情况,各有关单位和营业网点应积极协助,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第五章 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控、报告第二十八条 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

11、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3第2、3号令)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 大额交易情况由各办事处、各地市级联社、江门各县级联社从综合业务系统中统一提取、核实和报告,各有关部门在必要时提供协助。第三十条 人民币大额交易信息由省联社计算机中心提取,监察保卫部汇总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人民币大额交易信息各单位每月提取、审核、备份1次,按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的规定上报。第三十一条 外汇大额交易信息由各联社计算机中心(电脑部)提取,外汇业务部门审核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外汇大额交易信息各单位每月提取、审核、备份1次。第三十二条 人民币和外汇可疑交易信息主要由各营业网点负责发现、甄别和报

12、告。第三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按照可疑交易的认定条件,由前台人员发现、后台或信息报告员审核,共同确认可疑交易。第三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发现和确认的人民币和外汇可疑交易,由信息报告员分别填制人民银行提供的3.1版可疑交易报告表,并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上报。第三十五条 各级联社反洗钱工作部门接到营业网点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分析、甄别,确认为可疑交易的,进行汇总,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同时抄报省联社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十六条 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表、汇总表和情况报告等纸质文件、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每月1卷装订,视同业务档案保管。第三十七条 各营业网点对可疑交

13、易进行甄别、分析、审核时,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所属联社,由联社报当地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同时报上级联社和办事处。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协助执法和司法机关查处洗钱犯罪的,应及时报告省联社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 对反洗钱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是内控制度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稽核、会计、事后监督、安全保卫的常规检查范围。第四十条 反洗钱工作情况纳入经营管理和安全防范考核的范围,并层层签定责任书。年终考评时,单位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和个人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情况作为考评内容之一。第四十一条 省联社、各办事处、地市级联社每年应组织1次以上反洗钱工作专项检查

14、。县(市、区)联社对各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情况的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第四十二条 各联社业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业务分工,经常检查本专业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的情况,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四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负责人应适时组织自查,同时对业务人员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情况实时监督。第七章 奖罚第四十四条 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成效突出或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信息、为执法机关查处洗钱犯罪提供重要线索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五条 凡受到人民银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处罚的单位,取消其当年经营管理和安全防范奖励资格;受到县(市、区)级联社以上管理部门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当年安全防范奖励资格。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

15、则规定或其它反洗钱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3000元、其他责任人处以1000元2000元的经济处罚,或并处解聘职务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第四十七条 管理机构、业务管理部门、营业网点对反洗钱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不力,所属单位反洗钱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2000元经济处罚,或并处解聘职务等处分。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2000元经济处罚:(一)未按规定识别和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对明知或应知的可疑交易不报告的。(二)指使、强令业务人员违规开立个人、单位结算或外汇账户的。(三)未按规定严格审查开户资料,违规为

16、个人或单位开立结算或外汇账户的。(四)未按规定保管、保存客户开户资料,致使资料遗失的。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1000元经济处罚:(一)未按规定保存客户交易记录、资料的。(二)未按规定收集开户人信息资料的。(三)违反规定泄露有关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收集、报告反洗钱工作信息、资料、情况的。第五十条 违反多项规定或多次违反某项规定的,逐项、逐次累计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 参与伪造开户资料、违法为个人或单位开立账户,故意销毁开户和交易资料,协助进行洗钱活动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未予明确的,参照信用

17、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从重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信用社(银行)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附件:1、信用社(银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12、信用社(银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23、金融机构甄别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表4、信用社(银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汇总表附件1信用社(银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1可疑支付报告行(社)名称:收付时间:付款银行(社)名称:付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收款银行(社)名称:收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额:用途:结算种类:可疑支付交易类型:判断可疑支付

18、交易的依据:可疑支付交易关注程度:1、重点 2、一般采取措施:报告时间:经办人: 负责人:单位公章:备注:1、可疑支付交易类型的填写应与信用社(银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汇总表中的类型相符。2、判断可疑支付交易的依据包括可疑支付交易的特征、原因分析等。附件2信用社(银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2报告单位:项目笔数 收付时间 付款银行 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付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 收款银行 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收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 金额 用途 结算种类 可疑支付交易类型 判断可疑支付交易的依据 可疑支付交易关注程度(1、重点; 2、一般) 采取措施1 2 3 4 5 6 7 8 9 10 填表时间: 经办人:

19、负责人:备注:1、可疑支付交易类型的填写应与“可疑交易报告汇总表”中类型相符。2、判断可疑支付交易的依据包括可疑支付交易的特征、原因分析等。附件3金融机构甄别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表报告单位:项目笔数 收付时间 付款银行 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付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 收款银行 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收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 金额 用途 结算种类 可疑支付交易类型 判断可疑支付交易的依据 可疑支付交易关注程度(1、重点; 2、一般) 采取措施1 2 3 4 5 6 7 8 9 10 填表时间: 经办人: 负责人:备注:1、可疑支付交易类型的填写应与“可疑交易报告汇总表”中类型相符。2、判断可疑支付交易的依据包括可疑支付交易的特征、原因分析等。附件4信用社(银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汇总表单位名称 类型(一) 类型(二) 类型(三) 类型(四) 类型(五) .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制表人:填表说明:上表所列可疑支付类型的顺序与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类型顺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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