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精药品管理(宁一院医[]17号)南京市第一医院药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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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宁一院医200917号各科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家卫生部相关配套规章,以及江苏省卫生厅、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做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要求,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特修订南京市第一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见附件1),各有关科室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见附件2),杜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为此,特调整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戚建伟副组长 刘 军 马 俊 成员: 沈正善 程 敏 佘维宁 吴 颖 陶宜富 曹秀峰

2、 陈锦飞 楼季庄 蒋纯志张 铮 徐友娣 于 莹 鲍红光 娄 晟 谢 红秘书: 钱方 南京市第一医院 2009-08-06附件1:南京市第一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附件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流程(图)附件1:南京市第一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南京市第一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一、组织机构根据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做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卫医20067号)要求,成立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1.由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务处全面负责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药事管理委员会下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

3、由医务处、药剂科共同负责。2.各相关科室成立临床药物管理领导小组,各专科主任为负责人,病区主任为责任人,指定一名高年资的主治医师及病区护士长为临床药物管理小组成员,负责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工作。二、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职责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医院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2.定期听取日常管理部门对院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汇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工作调整。3.负责加强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

4、的教育与培训。(二)医务处职责1.制定与医疗工作有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及流程,督促、指导医务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制度。2.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与考核,对考试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处方资格,发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章。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备案。 本院除麻醉科、肿瘤科外,其他专科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的,应由具有资格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处方;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具有资格的神经内科医师开具处方,其他各专科的住院医师及非神经内科医师不得开具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3.参与对临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与院内

5、相关基础管理考核制度挂钩。4、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工作(三)药剂科职责1.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销毁、被盗案件报告等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2.协助医务处做好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培训与教育工作。3.定期组织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医务处及领导小组解决。(四)护理部职责1.督促、指导护理人员执行医院制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相关制度,要求相关人员在使用时做好双核对及空安瓿、废贴的回收管理等工作。2.协助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与使用的组织培训

6、工作。(五)保卫科职责1.负责检查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房、周转库、病房等保管设施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对储存、保管、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被骗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负责向公安机关报告。三、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建立由分管药事管理的院领导负责,医务处、药剂科、护理部、保卫处参加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药剂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本院为领导小组秘书负责)。2.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医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

7、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3.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4.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工作。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6.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及培训。(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1.通过南京市卫生局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

8、印鉴卡)。采购人员凭印鉴卡向本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2.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2) 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3) 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3.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它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4.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

9、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1.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剂科有关部门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剂科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规定的数量。3.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4.凡被授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开具麻醉药品

10、、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门诊肿瘤内科负责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的开具处方工作,门诊神经内科负责长期使用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开具处方工作。5.凡在他院诊断需要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院使用的,医师应在患者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3)对门急诊患者因特殊情况下由患者家属代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同时保留其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6.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专

11、用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处方各项目不得缺项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7.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由此而引发的医疗投诉和纠纷由处方医生负责。8.调剂部门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要求。9.凡患者因疾病需要首次使用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时,经治医师应亲自诊查患者病情后,按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做好记录,并留存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知情同意书,方可开具

1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知情同意书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式样符合卫生部门规定。10.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四)麻精药品使用管理细则 之 门急诊部分1.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淡红色处方,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门、急诊护士长在资材库领取麻、精药处方笺发给具有麻、精药处方权医师,并作登记。2.首诊必须为患者本人,复诊可以是代办人代诊。来本院就诊新病人,不论是否已在外院就诊,原则上视为首诊。3.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三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常用

13、量,原则上要求为院内注射;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控缓释剂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剂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5.对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不能到医院就诊的患者,需使用麻、精药品时,建议患者到就近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用药。6.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仅限医院内使用;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用量。7.不合格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处方为作废处方,按规定销毁。8.若因特殊情况,门急诊无有麻、精药处方权之医师,则由当班医师电话根据病情需要,请示

14、上级医师(有处方权),得其同意后,可先开具处方签拿药,并在24小时内请上级医师开具麻、精药处方,补交回药剂科。9.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建立门急诊麻、精药专用病历档案,建立并按以下顺序装订(全部为A4纸大小):患者病历(首页);患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第二页);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第三页);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尾页)。10.麻精药专用病历编码原则:按照病历号给门急诊麻、精药专用病历编号,写在患者病历(即首页)的右上角。患者下次就诊时凭病历号调出病历。(五)麻精药品使用管理细则 - 住院部分1.开具麻醉药品、第一

15、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淡红色处方,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由病区护士长领取麻、精药处方笺发给具有麻、精药处方权医师,并作登记。2.住院患者有需要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在病程录中详细记录使用理由,并将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知情同意书(于病区签署)留存在病案后。3.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日常用量。4.病区护理人员应在第二天将注射剂空安瓿交至药剂科。5.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仅限医院内使用。6.不合格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处方为作废处方,按规定销毁。7.若因特殊情况,院内无有处方权之医师,则由

16、当班医师电话根据病情需要,请示上级医师(有处方权),得其同意后,可先开具处方签拿药。并在24小时内请上级医师开立好麻、精药处方,补交回药剂科。8.患者出院后若需长期开取麻、精药时,按照门诊流程操作,应建立门诊麻、精药专用病历。(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安全储存、保管、发放管理制度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2.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17、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防火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3.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4.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5.药库发放时须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请领单发放,双人复核签字,并作登记。6.每月10日之前,药库管理人员将全院上个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进、库存、使用、报损的数量以及流向,通过药品监

18、督管理部门建立的监控信息系统实施网报。7.凡发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向院保卫处、医务处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管理制度1.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药剂科、护理站填写药品报损单,并连同药品送至药库,统一报损登记造册。2.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接受部门应使用专用登记本详细记录,患方上交人、接受方双人,双方共同签字,集中按规定销毁处理。3.药剂科向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提出

19、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1.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保险柜安装报警装置。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6.患者使用麻醉药

20、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7.医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在医务管理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记录。9.院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巡查工作由保卫部门指定人员负责。10.医院内发现下列情况,各部门应立即向保卫部门报告,由保卫部门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

2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使用培训制度1.医务处负责对本院医护人员、药剂科负责对有关药学人员采取集中授课方式进行相关培训。2.培训内容为与麻精药品相关法律规定为主,其中包括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以及本院麻精药品使用管理规章制度。3.医务处负责培训后对培训医师进行考试,合格者方可授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4.医务处将授课内容、考试考核情况以及取得麻精药品处方资格的

22、医师名单报卫生局麻醉药品管理办公室。(十)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1.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新印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保管与发放,并建立专门的台帐,对科室领用的处方数量、品种、编号、领用人等进行登记。2.各科室对领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设专人管理,并建立相应台帐,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领用的处方数量、品种、编号、退回数量与编号、时间等进行登记。3.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注意保管好处方,以防流失;在处方开具时因写错等原因导致作废的处方,应退回处方保管员,由处方保管员登记并销毁。在工作调离、退休时,具有处方权的医生应将多余的处方退

23、回科室处方管理员处,同时将麻醉药品处方章交医务处。门急诊非指定科室和非当班医师不得开具麻精药品处方。4.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 应按照规定给患者开药,药剂科调剂部门负责调剂药品,并保管使用过的处方。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到期的处方由药剂科呈报后负责销毁。(十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管理与申请制度1.本院临床科室因特殊需求或长期使用麻精药品,可设置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2.需设置麻精药品基数的临床科室填写麻精药品基数申请报告,由单位行政主任签字后送至药剂科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药剂科依批准的数量进行发放。3.设置麻精药品基数的科室必须有专人

24、专柜、双人双锁等设施,设置基数不得超过规定数量,并每天由专人负责清点与结算。4.不合格科室必须进行整改,复检后仍不合格者将取消设置基数。(十二)科研用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 1.科研科室应将科研所需要的麻醉、精神药品的相关资料报药剂科备案。2、 2.科研科室应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保管、使用及管理工作,人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3、 3.科研科室应配备保险柜存放麻醉、精神药品,门、窗应有防盗设施。4、 4.科研科室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应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5、 5.对进出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品名、剂型、6、 规格、

25、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7、 专用登记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8、 6.科研科室应将使用后的原批号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药剂科应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9、 数量。7.科研科室将剩余的麻醉、精神药品无偿交回药剂科,由药剂科按规定销毁处理。8. 科研用麻醉、精神药品领用流程如下:( 1). 科研科室填写采购申请单,经项目负责人、科教处处长和药剂科主任签字同意,( 2).凭领药本和内部支票到中心药房批价、转账、取药。( 3).中心药房每次只发当日用量,( 4).第二天用药第二天取,并将使用后的原批号空安瓿、用过的贴剂交回,中

26、心药房应记录所收回的空安瓿、废贴的数量,按规定销毁。 (十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检查制度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应组织定期与不定期对设置麻精药品基数的相关科室进行检查。2. 检查内容包括该科室使用保管情形、医嘱与专用处方笺是否相符等。四 、考核1.全体医务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安全。2.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发现一次各扣除责任人和药剂师劳务费500元;情节严重者,暂停处方权一个月,直至承担相关法律责任。3.凡违反规定,超剂量开药的,滥用麻醉药品、精

27、神药品的,或者使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适应症掌握不严而导致药品流失的,扣发当月劳务费、并处暂停处方权一个月,直至承担相关法律责任。4.各相关科室或人员执行制度不严导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丢失的,扣除责任人500元劳务费,并追究相关科室领导责任;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扣除当月劳务费、暂停执业直至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有与本文不一致者,以本文为准。解释权归医务处、药剂科。附件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流程(图)一、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的患者或其近亲属(代办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用药的疾病诊断证明;2、患者户口簿

28、、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驾驶证、军官证)的复印件;3、近亲属(代办人)需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二、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的医师要求:1、具有麻醉(精一)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按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详细书写病历。2、患者或患者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一式二份)。3、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上各栏目必须填写完整,尤其是身份证号码、住址、诊断等。三、急诊病人符合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用药流程 1、首次使用:患者凭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盖麻醉章)开具的处方至急诊收费处交费后,再持知情同意书(一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病历和患

29、者身份证及复印件至药房;药房工作人员按规定作登记后留存一份患方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急诊专用病历、患者(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留存麻醉处方取药联,然后发给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单,患者凭注射单至注射室交给护士,由护士凭注射单至急诊药房取药后方可给患者注射。2、急诊注射室护士应将空安瓿在注射后应及时交还药房(也可集中交还),由药房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交接、登记、销毁等工作。3、将患者的麻醉和精神药品的专用病历、知情同意书、身份证明复印件由病案统计处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取并集中保管资料,并做好交接工作。四、门诊病人符合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用药流程1、与急诊流程相同,但交费仍在门诊收费处。使用注

30、射剂途径与急诊相同,药房发药、注射室护士、病案统计室的工作流程同上。2、对于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使用口服片剂或贴剂与使用注射剂型相似,药房指定窗口留存患者的专用病历、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患方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复诊时,患方凭有效证件先取回资料,至处方医师处开具处方,取药时将资料交回药房留存,确定不再使用时由药房交病案统计处保管。五、住院病人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用药流程1、对住院患者(含手术前用药)需使用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在病程录中详细记录使用理由,并将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患者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留存在病案后,方可开始使用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每次使用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开具医嘱

31、和专用处方。2、护士凭具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专用处方,在病区麻醉药品保险柜中取药并在专用登记本上记录后及时给患者使用。病区麻醉药品保险柜、空安瓿及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应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等工作。3、各病区根据本科室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的用药情况,凭原批号的空安瓿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和专门登记本至病区药房处再领取相应数额的药品,药房人员需签收并记录。 4、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的住院病人在出院时,须由具有麻醉(精一)处方权的执业医师为其开具诊断证明书,同时加盖麻醉处方章,并让病人到医院医务处登记、盖章。六、在家病人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注射剂型的用药

32、流程(社区用药) 1、对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不能到医院就诊的病人,须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时。建议患者到就近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就医,本部及南院不再承担出诊工作。 2、若病人及家属要求我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取药并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型的,应由患方支付物价部门核准的出诊费用,则由患者近亲属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办理出诊手续,开取药过程及使用过程同上述急诊流程,再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对首次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应由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保管疾病诊断证明书及患者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病

33、历;如再次使用时可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上记载即可。门急诊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用药流程需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患者 医师亲自诊查患者 开具专用处方 书写专用病历 收费处交费 患者和/或代办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患者或代办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疾病证明书已交费处方需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患者患者或代办人专用病历、知情同意书、患者及代办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发放药品注射单药房 留存 注射护士 专用登记本、处方、空安瓿登记 病案统计处留存药房取药后注射 护士给患者注射 空安瓿护士给患者注射 门诊长期使用患者复诊时暂时取回,取药时再次交回药房并交回空安瓿和废贴处方医师处病区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用药流程需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患者 医师亲自诊查患者 开具专用处方 书写病程录 记帐 患者和/或代办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患者或代办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疾病证明书)交护士长取药需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患者护士给患者注射留存于住院病历中专用登记本、处方、空安瓿病案统计处留存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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