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华书店系统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指导实施方案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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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新华书店系统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指导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新华书店系统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指导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九日广西新华书店系统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指导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桂发20079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的要求,2

2、009年要完成全区新华书店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为确保转企改制任务完成,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的精神,加快体制创新,构建市场主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改善布局结构,加强网点建设,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二)工作原则。1属地负责原则。全区新华书店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实行属地负责,由属地市、县政府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文化体制改革有关文件,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2009年完成转企改制工作。2改革原则。以改革为契机,理顺

3、产权关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成为真正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3稳定原则。大胆改革创新,把握程序步骤,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4依法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依法运营的管理体制,依法操作,规范程序,分类指导,分步实施。5公正透明原则。事转企单位要积极引导广大职工参与和支持改革。在制定转制方案时,应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整个转制过程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6. 人随资产走的原则。转企后单位原则上整体接收原事业单位在册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建立劳动关系。尊重职工的选择,多途径、多渠道妥善安

4、置职工。二、目标任务广西新华书店系统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目标任务是:2009年完成全区事业性质新华书店转企工作,完成工商法人登记和产权变更手续,使之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构建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并立的运行机制;完成员工身份转换,深化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三、改革步骤转企改制工作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所属新华书店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当月最后一天为转制基准日。分四步进行:(一)转企改制酝酿准备阶段。各有关市、县按要求分别成立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文化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定事转企改革方案,同时制定政策宣传方案,做好转企改制前的政策宣传、学习及思想发动工

5、作,引导职工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二)方案制订报批阶段。各有关市、县各级新华书店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转企改制方案。对资产状况、人员安置、社会保险关系建立和接续、历史遗留问题等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根据法律政策提出解决办法,方案经当地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三)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阶段。由转制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并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报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四)方案实施阶段。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法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新企业法人;完成企业产权登记和土地变更处置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中华人

6、民共和国公司法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等手续;按照职工自愿原则,对申请调离的职工批准调离,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提前离岗手续;办理职工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关系的参保和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与职工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四、国有资产处置(一)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由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并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出据审计、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主管部门确认。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二)资产处置。转制时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库存呆滞出版

7、物的处置,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执行。(三)土地处置。土地处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办理。(四)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上述工作完成后,转制单位要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或审批)的结果,做好产权登记工作,确认出资人身份,明确出资人权利,完成资产授权经营法定手续。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债权债务处置。认真清理债权债务,经资产清查确认属于事业单位的债权债务,由

8、转制企业承接。五、人员安置及身份转换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形成真正市场化的劳动用工关系。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应在转制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后30日内完成。(一)转企改制后,原事业编制人员整体转制为企业人员,转制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与续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转制前已与转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转制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其中的续用人员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不短于三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

9、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企业工作年限。对继续留用的职工,转制前后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不计发经济补偿金。(二)对转制时主动提出调离的职工,转制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并将其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用人单位。对调离的职工,不计发经济补偿金。(三)对转制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四)转制基准日起,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五)离退休人员的安置

10、。转制时,已退休人员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463号)规定全部移交地方实行社会化管理。离休人员的管理,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局、编办、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关于印发做好区直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老字200723号)规定,维持现有的方式不变,由转制后的企业负责落实。按照国家政策应由企业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生活费等费用,按照政策规定标准由企业支付。(六)转制前,因工负伤的伤残人员待遇及职工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等,转制后,仍按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资金由转企单位解决。对

11、原单位工伤职工的安置管理和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提留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长期患病的病休人员及职工遗属等各类由原单位管理的其他人员,由转制后企业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七)其他人员的安置。转制前属于事业单位在册职工并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停薪留职、离岗在编等人员),单位转制时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参加竞聘上岗。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发出通知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转制时已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事业编制在岗人员

12、,转制时,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在自愿基础上可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六、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一)养老保险关系及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1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从批准转制之月起,按照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前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从转制为企业之月起参保缴费和建立个人账户,职工个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3、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一并转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此前不予补建个人账户。2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规定核准后,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今后执行全区统一规定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这部分人员是否参照调整,由转制后单位自主确定,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与按企业单位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

14、分,由离退休人员所在转制后的单位视经济情况自主解决。3转制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4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为保证此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加发补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从批准转制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

15、,发给待遇差的70%;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14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补贴。(二)医疗保险关系的处理。转制后,职工的医疗保险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三)失业保险关系的处理。转制后,失业保险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文规定办理。(四)工伤保险关系的处理。转制前,因工负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有关待遇按原规定执行。

16、转制后,企业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同时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五)生育保险关系的处理。转制后,生育保险按国家和自治区及统筹地区有关政策依法参保,生育保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及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执行。(六)其他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1职工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单位,随同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2职工自谋职业的,职工个人须自行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事档案移交及社会保险接续手续。转制后,企业将其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等关系移交有关部门管理。七、落实相关政策(一)改革所必需的相关费用。为保证转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国办发200

17、8114号文件精神,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费用等。(二)人员分流安置的费用。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同级财政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三)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财税200931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各市、县新华书店转企改制后按规定享受现行的转制企业财税优惠政策。八、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一)各有关

18、市、县新华书店转企改制,是广西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复杂。各地要高度重视所属新华书店事业单位的改制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按时完成转企改制任务,注意掌握改革动态,及时解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二)各地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大力宣传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各市、县新华书店转企改制工作。(三)各有关市、县新华书店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过程中,要充分认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要组织专门力量,设立专职机构,广泛发动,精心组织。要做好稳定职工的工作,冻结人员调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劳动人事关系的平稳过渡。(四)各有关市、县新华书

19、店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和桂发20079号文件精神执行。必须实事求是地填报资产、人员及其他统计报表;严禁弄虚作假;严禁私分和转移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突击乱发钱物。(五)各有关市、县新华书店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私分国有资产要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六)全区尚有部分新华书店虽已进行了企业法人工商登记,但仍参照事业单位管理,依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进行分配和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这些单位也要参照本方案,理顺各种关系,完善企业相关手续。(七)本方案是从全区角度,根据国家政策提出的工作指导性方案,各有关市、县在改革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只要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可在这些原则指导下自行确定解决办法。未尽事宜和不可预见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由本级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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