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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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生产建设.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137号)要求,加快燃煤发电机组、钢铁烧结机及球团设备、水泥窑、平板玻璃窑脱硫脱硝设施(以下简称“环保设施”)建设,加强环保设施运行过程监管,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督促辖区内火电、钢铁

2、、水泥、平板玻璃企业切实加强环保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燃煤发电机组必须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逐步推行全工况脱硝;钢铁烧结机及球团设备必须配套安装脱硫设施,实施全烟气脱硫;新型干法水泥窑必须配套安装脱硝设施;平板玻璃窑必须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燃料为天然气的不需安装脱硫设施。各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企业要对环保设施的设计、选材、施工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设施运行可靠;严禁环保设施无故停运,严禁擅自开启烟道旁路。二、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企业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2

3、1)等要求,在环保设施进出口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CEMS”),并与各级环保部门联网。环保设施出口CEMS采样点应安装在排气筒上或原烟气与净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钢铁烧结机、燃煤发电机组等净化烟气通过脱硫塔顶直接排放且仍保留原有排气筒的,原有排气筒必须加装CEMS,并与环保部门联网。CEMS量程应按正常排放浓度处于满量程的20-80%之间进行设置。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企业要对烟气系统所有测点的CEMS进行校核检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确保CEMS运行正常和数据一致;鼓励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全面测试各测点断面的烟气流速和污染物浓度,确定该断面上最具代表性的监测点位并予以固定

4、,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CEMS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存储数据的,应在事故发生12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五个工作日内维修恢复正常。CEMS故障期间,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并每日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三、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企业应把环保设施纳入主设备管理系统统一管理,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建立运行标准、操作规程及考核指标等规章制度,由专人负责设施的运行管理。需要检修维护、更新改造暂停运行环保设施的,应提前一周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设施停运或开启旁路运行期间,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停运或开启旁路运行期间超标排放的,环保部

5、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四、加强脱硫设施旁路烟道管理。新建燃煤发电机组、钢铁烧结机及球团设备、平板玻璃窑脱硫设施不得设置旁路烟道,现有燃煤发电机组、钢铁烧结机及球团设备、平板玻璃窑应逐步拆除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暂无法拆除脱硫设施旁路烟道的,应参照关于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的通知(环办202191号)要求,对旁路烟道进行铅封。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脱硫设施旁路挡板的铅封工作,统一设计制作旁路挡板封签,统一编号,专人管理。现场铅封和启封等具体工作可委托地市或县级环保部门开展。旁路挡板铅封后,除脱硫设施、除尘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等情况外,企业不得擅自启封。因突发事故企业自行启封的,要在24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对于脱硫设施定期试验、定期维护检修等情况,可由企业书面提出申请,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当地环保部门派人现场启封,并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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