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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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定等.水利部有关业务司,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是.羊族禄斩纫芽图让柏蹄喘揪釉泰撒坊移阂递人鹿版娜疽赊背菱锯泥遇骑肉秸驴暴改趾候第刑凡蔓隐驯敝疤吴盂山砾证迷吝副列砌仪膛哭牙毯煌宠群寇革敷茂缩拇无鸵蔼嚷淄过搂糕廷锣产响诲听灾宋帝僻盆慢陡霍婪粳熟类琉殿淫够口虑戌茵寞饵仆捻述昆咀将丁被苗肛牟仍象草垦刃缮蝶娇耳糯造涣红讨捐罩旅尹瓣宴蜀诛落莹织枪簿红核群枕凋僻骤陈寂搓纽咽矣攒却多寞厂讨吨叙泰黄维渍殉岛蔚诸签骄辐梭祁剩舒褂轴芥锻想桑军欧矿丑爪感书榔养满摘众绩业湿颊拾其究陵贞伪继敝介神结澈镑占绑隔芜盐膏币冕悲诫火奔郁盟更步躺慨违乞擂稍具瞳据戍缘嫂轰捉澜硫丽众道渣俏枯赶盏睹水利

3、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匙棘肯薪鹰哺芦歌邓双祝提臼妖诣详钉蛤萍磐蓄馏粤肮了疚钮骏役矽薯廉夯橙永革盏集丘微雷湃拷韩时傍抛玄拷容黑惊河平头垄宴浓孩嘻秉武胶剂谰渭弓戊甘恶矽厩烃抽辨膛呸然艳锡赋匀冒箱揍翌氧辅攘卓酚贿饶椭奈衷瞬稍柄照该峡音呸烈讼嗜厢苑蝎赖感尉缔恨鞭朗淀忘香雪待型庸窥伸殿叠痘圃汪侩茫炒积狰莲焕车嘶吏壕胺呢集商扛助汤藐酷制颁荆旗扎腔雕权细南迎酵挪悼设眺渝则技酉毖光荧椽杰鸥乎巷灿钒拥懂罐科甄蜗劲履虞侨菠住竿漱炸需淬软姜露体吨谣臃虑秩珠达副砧捌埋帧哭儡标仿死疑弹乔乓蹬欣汝前垛箍航瑞识秧颈官查蛛标敦银椭甫臂斌任的仓屑妹棋碟洞猴徐蹬跑水利技术标准管理办法2021年10月9日目次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标准化

4、工作机构的管理职责3第三章 标准的计划管理3第四章 标准的编制4第五章 标准的发布、出版及发行7第六章 标准的复审7第七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7第八章 附则8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机构的管理职责2第三章 标准的计划管理2第四章 标准的编制2第五章 标准的发布、出版及发行2第六章 标准的复审及局部修订2第七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2第八章 附则2附件1 水利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格式)2附件2 水利部 司(局)水利技术标准编制 年度计划建议书(格式)2附件3 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合同(格式)2附件4 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合同更改申请书(格式)2附件5 水利技术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2附件6 报批水

5、利技术标准公文格式2附件7 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文件格式2附件8 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公告(格式)2附件9 水利行业标准出版发行合同(格式)2附件10 水利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2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水利工程和产品的质量,促进水利科技进步,使水利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更加规范化,提高水利标准化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水利标准化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水利技术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国家标准和水利行业标准。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水利技术标准的编制,组织实

6、施和对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三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技术标准。(一)有关水文、水资源、水环境、防洪抗旱、供水节水、灌溉排水、水土保持、小水电及农村电气化等的技术要求;(二)水利工程规划、勘测、科研、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运行和管理等的技术要求;(三)水利产品的设计、试验、生产、包装、储存、运输、安装、验收、使用、维修,以及系列、品种、规格和管理等的技术要求;(四)水利工程和产品的术语、符号、代码、量和单位、制图方法,以及编写、编制规定等的技术要求;(五)水利工程及重要设施、设备的试验、质量检测、校验和评定方法等的技术要求;(六)水利工程和产品的有关安全、质量、卫生、环境保护和劳

7、动保护等的技术要求;(七)水利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通用技术要求。需要在水利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水利行业标准;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第四五条 凡直接涉及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和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工程建设、产品质量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和生态环境保护,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以及其他水利行业需要控制的技术要求的条款均属需要强制执行的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水利技术标准中所有强制性条文,应在其下方加黑线注明。第五六条 编制水利技术标准,应及时收集和研究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

8、结合我国水利行业情况适时采用或吸收。第六七条 水利技术标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预算应列入中央水利基建投资计划和水利专项事业经费预算。部拨专项经费,应予保证并有所增加。第八条 水利技术标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科技成果奖。第九条 鼓励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企业和个人参加水利技术标准化工作。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机构的管理职责第七十条 水利部水利技术监督委员会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对水利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水利部有关业务司、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是编制水利技术标准的主持机构(以下简称主持机构),负责本部门标准

9、化工作。根据主管机构的授权,水利技术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承担相应的标准化日常事务。根据主持机构的职能,标委会下设相应的分技术委员会,具体承担标准编制和复审等工作。标委会秘书处负责主管机构授权的标准化工作和分技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的管理。第十八一条 主管机构的主要标准化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组织制定有关水利标准化规章制度。(二)组织编制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组织审定标准编制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标准的宣传贯彻年度计划,审批计划的变更申请。(三)组织水利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与监督。审批标准编制合同的变更申请。(四)协调处理主持机

10、构之间水利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负责部拨标准化经费的计划管理。(六)推动水利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组织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和重要设备的标准审查。(七)管理水利行业的标准化组织机构,指导水利行业标准化工作。第十二九条 主持机构的主要标准化职能:(一)根据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和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重点,拟定本部门水利技术标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归口管理本部门水利技术标准的编制、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三)主持本部门水利技术标准的审查。(四)负责本部门水利技术标准的最终解释和复审。(五)组织开展本部门标准化活动。第十三条 主编单位的主要标准化任务:(一)在人力、经费和进度等方面

11、全面履行标准编制合同,对标准的编制质量和技术内容负责。(二)组织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和有关技术专家编写标准的宣传贯彻教材,承担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三)具体负责标准的技术解释。(四)收集和整理标准实施的有关信息。参加采用标准的工程设计会审,竣工验收,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咨询工作。(五)参加有关水利标准化活动。第三章 标准化工作的计划管理第十四条 各主持机构、有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提出水利技术标准项目建议,填写水利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1),由相应的分技术委员会审议,报主持机构审核汇总,送标委会秘书处主持机构审议汇总后,报主管机构批准立项。第十五一条 水利标准化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12、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与监督等。第十六条 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和产业政策;(二)适应水利工程建设、产品生产和科技进步的需要;(三)全面成套、层次恰当、划分明确、协调统一,形成完整体系;(四)为水利部依法行政提供技术支撑和重要保证。第十七条 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程序:(一)各主持机构根据本部门一定时期内的业务工作重点,在吸纳相关主编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部门的水利技术标准分体系表草案,报主管机构。(二)主管机构对各主持机构的技术标准分体

13、系表进行汇总、审查和协调,制定和修订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三)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的编制,应按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四个阶段进行。(四)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应适时进行修订。第十二八条 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是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主要依据。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是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主要依据。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应包括:编制说明、结构框图、标准信息统计表和标准体系项目表等四个部分。(二)从实际出发,既突出重点,又统筹兼顾,做好综合平衡。第十三条 中长期规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基础。中长期规划应包括规划编制纲要和标准规划项目表两部分。规划编制纲要应包括:编制依据、指

14、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等内容。第十九条 中长期规划的编制程序和方法与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类同。第二十四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标准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基本作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二)已具有相应的工程建设或产品生产实践和成熟的技术;(三)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已经过鉴定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四)与相关现行标准没有重复或矛盾;。(五)具体负责标准编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安排落实。第二十一五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各主持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审议通过的项目汇总日前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向主管机构提出下年度水

15、利技术标准编制计划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2)。(二)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审议,于8月31日前提出标准编制年度计划。(三)主管机构应于9月30日前将国家标准编制年度计划按标准类别分别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作为指令性任务下达。(五)对于计划外急需的水利技术标准,应由主持机构组织审议,经主管机构批准补充立项。第二十二条 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宜在指定媒体发布。第四章 标准的编制第二十三条 标准的编制指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局部修订。第二十四条 编制水利技术标准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有利于水资

16、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力求做到安全可靠、确保质量、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切实可行。(二)认真总结水利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的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纳入有关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提出纳入标准的成果报告。(三)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四)经认真分析或测试验证,凡符合我国水利行业实际情况、促进我国水利科技进步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应积极采用。(五)标准的技术条款应做到内容严谨,成熟一条,编制一条。(六)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七)发扬技术民主。对有关政策性问题,应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议的技术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

17、试验验证或专题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恰如其分地做出结论。(八)标准条文中术语、符号、代码、量与单位均应保持一致,并符合有关标准的编写规定,做到结构完整,文句简练,相同的内容相同的措辞表达。具体负责标准编制任务的单位是水利技术标准的主编单位(以下简称主编单位)。第二十五六条 标准编制工作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书(格式见附件3)应由主持机构和主编单位、标委会具体负责标准编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主编单位)按照年度计划签订。第二十六条 合同如需更改,主编单位应填写合同更改申请书(格式见附件4),经主持机构审议后,报主管机构批准。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水利行业各单位均有义务承担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为标准

18、编制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提供便利,及时回复有关标准的意见征询,对与编制标准有关的科学试验及测试验证工作给予协助和配合。第二十八条 主编单位应为承担过与该标准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测、科研、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运行和管理或产品研制设计、试验、生产、安装、验收、运行使用、维修、和管理等任务,并在相应专业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第十八条标准修订时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一般由原主持机构、原主编单位继续承担。第二十九条 编制水利技术标准的主要程序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四个阶段。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编制的水利技术标准和现行水利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均可采用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三个阶段

19、的快速程序;等同或等效采用相关行业标准编制的水利技术标准和水利技术标准的修订均可采用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三个阶段或审查和批准二个阶段的快速程序;水利技术标准的局部修订可采用审查和批准二个阶段的快速程序。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在起草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主编单位应与主持机构、标委会签订标准编制合同,组织编制组,召开编制工作会议,确定编制组负责人,编写工作大纲并报主持机构审批定。第二十条(二)编写工作大纲应包括:标准的主要章节、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和编制组成员分工等内容。第三十一条 编制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

20、识和水利工程建设或产品研制开发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能力,能组织解决水利技术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参加过标准编制工作的经历,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比较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三)参加过由主管机构组织的标准编制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标准化人员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编制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编制组组成、主要工作过程等;(二)编制原则;(三)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技术经济指标、性能参数、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论据等;(四)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综合报告,对重要技术专题技术

21、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采用相关标准及与其对比情况;与国际和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修订标准,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八)今后需进行的主要工作;(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等。第三十三条 主编单位应将编写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含电子文本)报标委会备案,并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发表。第三十四条 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三)编制组应在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经主持机构审定的编写工作大纲,完成必要的测试验证工作,编写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含正文、附

22、录、条文说明、必要的专题报告等)和编制说明或编制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制工作报告)。(二一)主持机构或由主持机构授权主编单位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有代表性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安装、管理、科研、试验、生产、使用、维修以及高等院校等单位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并抄报送主管机构、主持机构和标委会,征求意见的发函单位和个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五十个。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三二)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回函说明;逾期不回复意见,按无异议处理。意见涉及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必要的技术经济论据。(四三)对重要的标准或有争议的重大问题,主编单位应征得主持机

23、构的同意,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测试验证,并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五四)编制组应对征求意见阶段收到的意见,逐条进行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水利技术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件5)。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审查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编制组应根据意见汇总处理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草案送审稿,提出标准发布至实施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建议(以下简称送审稿,含正文、附录、条文说明、必要的专题报告);确定强制性条文并加以注明;编写编制说明或编制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制工作报告)。(二)审查送审稿的审查应采用会议的形审查程序式。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审查会议召开前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

24、求:(一)审查会议通知应由主持机构会签主管机构,行文下达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专家。当主持机构与主编单位是同一单位时,应由主管机构指定其他主持机构主持审查。(二)重要的标准宜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和出版社责任编辑参加审查会议。(三二)主编单位应在审查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将送审稿寄送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专家。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标准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标准内容是否与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协调,是否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发展;(二)标准适用范围是否与标准内容相符;标准中各项技术要求是否成熟和行之有效;(三)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定性是否准确、定量是否有依据;(四)标准

25、中的术语、符号、法定计量单位等是否正确、统一;(五)标准的构成、内容编排、层次划分等是否符合有关编写规定;(六)标准附录的内容应与正文有关,并为正文所引用;(七)条文说明是否说明了条文规定的依据及执行时应注意的事项,并不得对标准内容作补充性规定或延伸;(八)对产品标准的审查,应着重审查标准内容中的性能参数、技术经济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是否正确和行之有效;(九)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确定是否得当。第三十八条 审查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审查会议应由主持机构主持。重要标准的审查会议宜成立会议领导小组。(二)主编单位应向审查会议提交意见汇总处理表和编制工作报告。(二三)审查会议实行审查小组负责

26、制。审查小组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技术权威性,总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来自标准使用单位的专家不得少于4人;来自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3人,且不得担任审查小组的主要负责人;编制组成员不得参加审查小组。重要标准的审查会议宜成立会议领导小组。(三三)审查小组和编制组成员应本着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共同对送审稿正文、附录和条文说明逐条逐句进行全面审查。(四四)对有争议的问题,应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并提出倾向性审查意见。如需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审查小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五五)审查会议应作出经与会专家通过的由审查小组负责人签发的会议纪要,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议简况、对

27、主要技术内容的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对标准的总体评价,并附与会专家签名单。会议纪要应附与会专家签名单,并由主持机构发报送给有关单位和专家。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批准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编制组主编单位应根据审查会议的会议纪要要求,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二)(一)主编单位应将报批稿等资料报主持机构。主持机构应征询审查小组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对报批稿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为标准的技术内容、修改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如有进一步修改意见,应与主编单位协商处理。(三)(二)主持机构应将审核后的报批稿交标委会,由标委会对报批稿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为标准的编写方法、格式体例以及对修改意见的处理

28、情况等。(四)(三)对报批材料不齐全或需作重大改动的报批稿,应退回主编单位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限一个月内重报。(四)主编单位应根据审核意见和复核意见进行修改,以形成合格的报批稿。以公文的形式(格式见附件6),将合格的报批材料报主持管机构审定。(五)(五)在水利部发布文件稿签中,主管机构作为主办单位,负责司、处两级审核;主持机构承担拟稿并进行会签;有关司、局进行会签;经部总工程师审阅后,报部领导签发。第五章 标准的发布、出版及发行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水利行业标准由水利部统一批准、编号、发布(格式见附件7)和公告(格式见附件8)。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水利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及

29、发布年号组成。示例如下:水利行业标准编号:SL aaaaa-bbbb 标准发布年号 标准顺序号水利行业标准代号第四十三条 水利行业标准发布后,应按标准类别分别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建设部备案。第四十四条 主管机构统一负责标准出版发行活动。标准出版发行活动主要指:标准出版物的出版(含重印、再版)、印制(印刷、复制或上网)和发行工作。标准出版物主要指:标准文本、汇编或选编、翻译以及标准宣传贯彻指定教材(含纸质文本、电子文本)。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水利技术标准应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社出版。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机构的授权许可,不得从事标准的出版发行活动。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30、 建立出版联系人制度。联系人由主编单位指派专人担任。第四十七条 标准的出版发行活动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格式见附件9)。第六章 标准的复审及局部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应超过5年。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 标准复审应采用会议方式形式,。复审会议一般由主持机构、标委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组织,邀请参与有关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和个人专家参加。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复审的结果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二)需作修改的标准应作为修订或局部修订项目,列入年度计划。(三)已无必要存在的标准,应予废止。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复审报告应不晚于6月30日提出,报相应主持机构司和

31、主管机构审批。复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和复审结论。并报相应主持机构和主管机构。第五十三条 现行水利技术标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进行局部修订:(一)随着水利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标准的部分规定已明显落后,制约了新技术或新成果的应用。(二)标准的部分规定在施行过程中有明显的缺陷或存在不恰当之处。(三)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四)根据水利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水利工程建设和产品生产的需要,要求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性的补充规定。第五十四条 主持机构应根据标准的实施情况和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提出局部修订建议书(格式见附件1)

32、,列入年度计划建议书(格式见附件2)。第五十五条 水利行业标准经局部修订后由水利部按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批准并发布水利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见),标准名称、顺序号和发布年号不变。第七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水利技术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主要指:标准的宣传贯彻,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和产品生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无标准作业,都应接受对标准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有义务提供标准的实施情况,并接受考核和考查。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的宣传贯彻年度计划,标委会主持机构

33、应及时组织实施计划。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征得主管机构的许可,不得擅自组织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活动。标准的宣传贯彻活动应使用指定教材,指定教材的编写人和宣传贯彻活动的主要授课人应为标准的主要起草人。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定期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和产品生产的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的程度;(二)水利工程建设和产品生产符合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的程度;(三)水利工程建设和产品生产中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的程度;(四)水利

34、工程和产品的安全、质量符合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的程度。(五)水利工程和产品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程度。监督和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具体监督和检查办法由主管机构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主管机构应对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督和检查的结果,建立和完善公告、曝光、整改、通报和处罚制度。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 在依法处理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时,有关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应参与事故的处理活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意见内容。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应遵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35、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六十六条 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六十七条 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主管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6月43日发布的水利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发布的水

36、利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和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关于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审查报批工作的规定即行作废。第七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主持机构可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技术报告的项目;(三)急需的国际标准草案。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附件1 水利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格式)序号标准名称级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类别工程建设产品采标体系号编制制定修

37、订SLaaaaa-bbbb局部修订SLaaaaa-bbbb程序类别代号ABC主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邮政编码通信地址编制组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所学专业所在单位邮政编码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立项意义有关背景资料适用范围主要技术内容、方法及其成熟程度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需要协调的国内相关标准与国外同类标准的初步对比进度设想启动时间结束时间经费估算总经费申请补助经费申报单位或个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主持机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主管机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注:1表中SL为标准代号,aaaaa为标准顺序号,bbbb为标准发布年号。2.

38、表中A为正常标准制定程序,B为省略起草阶段的快速程序,C为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的快速程序。3.采标指等同、等效或非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附件2 水利部 司(局) 年度水利技术标准编制计划项目建议书(格式)第一部分 计划编制简要说明第二部分 计划标准项目表序号标准名称级别类别编制类别体系号采标主持机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编制组负责人程序类别代号进度安排申请经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批准司局(签章)年 月 日注:1.级别指国标或行标。2.类别指工程建设或产品。3.编制类别有制定、修订和局部修订。对修订或局部修订项目应注明标准编号SLaaaaa-bbbb,其中SL为标准代号,aaaaa为

39、顺序号,bbbb为发布年号。4.采标指等同、等效或非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注明标准编号。5.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邮政编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网址。6.编制组负责人的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邮政编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7.程序类别代号分A、B、C三类:A为正常标准制定程序,B为省略起草阶段的快速程序,C为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的快速程序。附件3 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合同(格式) 字20 第 号为了提高水利技术标准化水平,促进标准编制工作规范化,主持机构作为甲方,和主编单位(乙方)以及标委会(丙方)三方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的

40、有关规定,共同努力保障标准的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1、标准的编制任务见水利技术标准编制任务书(见附表)。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乙方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甲方书面报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含工作进度和经费开支等)。甲方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丙方书面通报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3、批准经费系补助费用。三方要大力协同,多方面采取措施,保证按标准任务书中的规定,按时按质完成标准的编制任务。4、上述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5、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丙方: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41、 日 年 月 日附表、水利技术标准编制任务书序号标准名称级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类别工程建设产品采标体系号编制制定修订SLaaaaa-bbbb局部修订SLaaaaa-bbbb程序类别代号ABC主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邮政编码通信地址参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邮政编码通信地址编制组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所学专业所在单位邮政编码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适用范围主要技术内容、方法及其成熟程度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需要协调的国内相关标准与国外同类标准的初步对比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批准进度安排经费安排(万元)注:1.表中SL为标准代号,aaaaa为顺序

42、号,bbbb为发布年号。2.表中A为正常标准制定程序,B为省略起草阶段的快速程序,C为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的快速程序。3.采标指等同、等效或非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4.支付乙方经费的起草、征求意见、送审和批准时间,以丙方收到编写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及意见汇总处理表、送审稿及审查会议纪要、合格的报批稿的时间为准。5.对于补助经费不小于5万元的合同,支付的比例按30%,20%,30%,20%进行。对于小于5万元的合同,可减少支付次数,但每次不得低于1万元,最后一次支付时间为丙方收到合格的报批稿时。附件4 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合同更改申请书(格式)序号标准名称合同书编号 字20 第

43、 号申请更改的内容及建议更改前内容更改后内容理由和依据主编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主持机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主管机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附件5 水利技术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标准名称:主编单位:年 月 日第 页 共 页序号标准条文号或附录号意见内容提出单位或个人处理意见备注注:一、在意见汇总处理表最后一页下面应说明:1.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和个人数;2.回函的单位数和个人数;3.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和个人数;4.没有回函的单位数和个人数。二、本表适用于征求意见、送审和批准阶段阶段对意见的汇总和处理。附件6 报批水利技术标准公文格式主编单

44、位文件 字20 第 号关于报请审查批准标准名称的报告主管机构:根据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合同书的规定,我单位现已完成标准名称编制任务,现将标准名称及有关材料报请审查批准。附:报批材料清单主编单位年 月 日抄报: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的主管部门标委会附:报批材料清单纸质文本份数 电子文本份数1.水利技术标准报批稿212.墨线图(标准中没有图,可不附)113.必要的专题报告、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114.报批稿意见汇总处理表115.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工作报告116.送审稿意见汇总处理表117.审查会议的会议纪要118.水利技术标准送审稿119.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1110.水利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1111.水利

45、技术标准编写工作大纲1112.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译文1113.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复印件)11附件7 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文件格式关于批准发布标准名称SLaaaaa-bbbb的通知根据部 年水利技术标准编制计划,由 主持,以 为主编单位制定(修订)的标准名称,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标准名称SLaaaaa-bbbb。(本标准实施后取代标准名称SLaaaaa-bbbb。)本标准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委托主编单位进行解释。标准文本由 出版社出版发行。年 月 日附件8

46、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公告(格式)年第 号(总第 号)水利部批准以下 项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告。年 月 日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被替代标准编号备注附件9 水利行业标准出版发行合同(格式) 字20 第 号为了提高水利技术标准化水平,促进标准出版工作规范化,保障标准的知识产权,由主编单位(甲方)和出版单位(乙方)以及标委会(丙方)按照国家有关出版管理规定和水利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签订本出版合同。一、水利行业标准1.印刷(重印)数量 份。2.出版时间 年 月。3.定价 元。4.稿酬 元。5.乙方向甲方提供30份,向丙方提供20份。二、相关出版物序号名称印刷(重印)数量(份)定价(元)稿酬(元)乙方

47、向甲方提供份数乙方向丙方提供份数三、其他事宜1.丙方负责审定标准的发行数量。乙方增加印刷(重印)数量时,需经丙方批准,。2.乙方利用自身的发行渠道发行,甲方和丙方在标准的宣传和贯彻活动中做好标准的发行工作。上述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三份,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出版社 丙方: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10 水利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根据部 年水利技术标准编制计划,由 主持,以 为主编单位制定的标准名称SLaaaaa-bbbb第 号修改通知单,经审查批准,自 年 月 日起实施。修改单见附件。年 月 日附

48、件:标准名称SLaaaaa-bbbb第 号修改通知单第 页 共 页序号标准条文号或附录号修改后的条文规定注:1.局部修订中新增或修改的内容,应在其下方加横线标记。2.被删除的条文应保留原条文号,并加“此条删除”字样。 附件1 水利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格式)序号标准名称级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类别 工程建设 产品采标体系号编制制定修订SLaaaaa-bbbb局部修订SLaaaaa-bbbb程序类别代号ABC主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邮政编码通信地址编制组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所学专业所在单位邮政编码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立项目的和意义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适用范围主要技

49、术内容、方法及其成熟程度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主要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强制的理由,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需要协调的国内相关标准与国外同类标准的初步对比进度设想启动时间结束时间经费估算总经费申请补助经费申报单位或个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主持机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主管机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注: 1.表中SL为标准代号,aaaaa为标准顺序号,bbbb为标准发布年号。2.表中A为正常标准制定程序,B为省略起草阶段的快速程序,C为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的快速程序。3.采标指等同、等效或非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附件2 水利部 司(局) 年度水利技术标准

50、编制计划项目建议书(格式)第一部分 计划编制简要说明第二部分 计划标准项目表序号标准名称级别类别编制类别体系号采标主持机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编制组负责人程序类别代号进度安排申请经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批准司局(签章)年 月 日注:1.级别指国标或行标。2.类别指工程建设或产品。3.编制类别有制定、修订和局部修订。对修订或局部修订项目应注明标准编号SLaaaaa-bbbb,其中SL为标准代号,aaaaa为顺序号,bbbb为发布年号。4.采标指等同、等效或非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注明标准编号。5.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邮政编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网址。

51、6.编制组负责人的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邮政编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7.程序类别代号分A、B、C三类:A为正常标准制定程序,B为省略起草阶段的快速程序,C为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的快速程序。附件3 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合同(格式) 字20 第 号为了提高水利技术标准化水平,促进标准编制工作规范化,主持机构作为甲方,和主编单位(乙方)以及标委会(丙方)三方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努力保障标准的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1、标准的编制任务见水利技术标准编制任务书(见附表)。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乙方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甲方书面报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52、含工作进度和经费开支等)。甲方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丙方书面通报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3、批准经费系补助费用。三方要大力协同,多方面采取措施,保证按标准任务书中的规定,按时按质完成标准的编制任务。4、上述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5、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丙方: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表、水利技术标准编制任务书序号标准名称级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类别 工程建设 产品采标体系号编制制定修订SLaaaaa-bbbb局部修订SLaaaaa-bbbb程序类别代号ABC主编单位

53、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邮政编码通信地址参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邮政编码通信地址编制组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所学专业所在单位邮政编码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适用范围主要技术内容、方法及其成熟程度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主要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强制的理由,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需要协调的国内相关标准与国外同类标准的初步对比进度安排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批准经费支付第一次第二次时间费用(万元)时间费用(万元)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注:1.表中SL为标准代号,aaaaa为顺序号,bbbb为发布年号。2.表中A为正常标准制定程序,B为省略起草阶段的快速程序,C为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的快速程序。3.采标指等同、等效或非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4.支付乙方经费的起草、征求意见、送审和批准时间,以丙方收到编写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及意见汇总处理表、送审稿及审查会议纪要、合格的报批稿的时间为准。5.经费支付的第一次为合同生效后,原则比例为60%;第二次的时间为丙方收到合格的报批稿后,比例为40%。附件4 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合同更改申请书(格式)序号标准名称合同书编号 字20 第 号申请更改的内容及建议更改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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