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快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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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市快递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快递管理,维护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江苏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以及相关保障、服务、安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第三条 快递服务是现代物流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快递业发展政策,引导、扶持快递业发展,支持快递配送点建设,提升快递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对快递业务的需求。第四条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与监

2、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国家安全、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快递规划建设、快递业务管理、寄递与信息安全监督等工作。第五条 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公平有序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用现代信息、 自动化、物联网等技术,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 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 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

3、业应当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邮件、快件进出提供便利,保障邮件和快件的正常投递。第七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及章程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者委托的业务,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快递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二章经营主体与服务第八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4、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第十条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邮政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报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5、。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向邮政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第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信箱,接受用户监督。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答复。第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

6、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邮政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经营情况、服务质量自查情况和统计资料,提交年度报告书。 及时报告重大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邮政管理机构对上报的信息资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第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企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快递企业从业人员中取得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第十六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

7、责任。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对外服务人员应统一着具有该企业标识的标志服,并佩戴工号牌或胸卡,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二) (二)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

8、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三) (三)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 (邮件)的投递;(四) (四)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 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快递服务组织应对快件提供至少2 次免费投递。投递2次

9、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快递服务组织投递的,快递服务组织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费用标准。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第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 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在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公告。企业应当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对邮政管理机构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在收到转办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邮政管理机构答复处理结果。答

10、复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结果、企业责任,与申诉人达成的处理意见、赔偿金额或者解释与道歉情况以及申诉人对处理意见是否满意等;经调查,认为对于申诉内容无需承担责任的,应当在答复时说明详细情况和无责理由,并提供运单底单、通话录音、视频等相关证据;消费者在同一申诉中提出多项诉求的,企业应当逐一答复处理情况;企业未按照申诉内容正面答复,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无责证据的,视为企业同意申诉内容;企业未逐一答复消费者提出的多项诉求处理情况的,对企业未答复部分视为企业同意申诉内容。企业收到转办申诉十五日内尚未处理完毕的,应当于到期日前一天向转办申诉的市邮政管理机构答复处理进展情况、与申诉人协商结果等。延期答复的,应当在到期

11、日后五日内答复处理结果。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 快件(邮件) 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没有对赔偿事宜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 (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造成用户其他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妥善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

12、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第三章快递安全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三)武器、弹药、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五)流通的各种货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快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

13、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除法律另有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将用户使用快递业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邮政法)前款所称用户使用快递业务的信息,是指寄件人、收件人的名址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以及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种类、数量、时间等信息。(江苏邮政条例)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快件的收寄验视制度。快递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应当场验视内件,符合寄递规定的,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用户拒绝验视的,快递企业有权不予收寄。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遵守邮政管理机

14、构的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依法向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快递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 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办法)第二十六条快递企业的营业场所、快件(邮件)处理场所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视频监控设备,覆盖收寄、分拣、存储等生产场所,并保证监控设备二十四小时正常运转。 视频资料的保存不少于三十日。 (南京 常州 泰安等地)第二十七条

15、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电子数据和实物档案管理制度,采用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快递运单的电子数据档案保存时限应不少于二年。实物保存时限应不少于一年,保存期满后在市邮政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集中销毁。(湖北)(江苏没有具体规定日期)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分拣快件,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分拣快件,不得野蛮分拣快件。快递服务车辆应当标明企业标识并随车携带相关证件。快递服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应当按照省邮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道路干线快件运输应当使用封闭式车辆。投递快件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

16、快件安全。(江苏邮政管理)第二十九条 快递服务车辆在运递快件时,发生一般违章或者轻微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记录后即时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发生严重违章或者重大交通事故,应当尽快处理,并协助快递企业保护快件安全。(江苏邮政管理)第三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以加盟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人、加盟人应当分别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快递管理办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

17、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一年。(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市邮政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快递企业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依法对快递企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并依照相关规定对妨害或者可能妨害行业安全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第三十二条 市邮政管理机构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定期组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预防和减少行业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满足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七条)

18、第三十三条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快递行业协会的业务监督指导。协助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邮政行业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第三十四条 市邮政管理机构建立快递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络和评价体系,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快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定期或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快递服务的监督管理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主要内容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适时组织评估快递行业服务水平和质量,并向社会公布。(江苏邮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机

19、构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邮政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三)约谈有关单位和人员;(四)经邮政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邮件)开拆检查。(快递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

20、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 二 ) 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市邮政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对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市邮政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邮政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条 市邮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一条第六章本办法自附2017则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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