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坝维修工程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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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宜县双林镇建设村山塘水坝维修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文件招 标 人: 分宜县双林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分宜县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事务所二一四年五月目 录第1章 投标人须知2第2章 评标办法15一、评标原则15二、评标方法15三、评标程序15四、资格审查条件15五、响应性评审16六、评分标准16七、中标人的确定18第3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0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20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52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58第4章 工程量清单62第5章 投标文件格式7164 第1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分宜县双林镇人民政府1.1.3招标代理机构 分宜县正平

2、工程造价咨询有限事务所1.1.4项目名称分宜县双林镇建设村山塘水坝维修工程1.1.5建设地点分宜县双林镇境内1.1.6现场管理机构分宜县双林镇人民政府1.2.1资金来源财政拨款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以招标人发放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招标控制价513438.78元。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6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 9)月(15 )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 )年(11)月(14)日1.3.3质量要求合格及以上1.4.1投标人资质条件凡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3、1.9踏勘现场不组织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3投标截止时间2014年7月15日9时30分1.11分包不允许3.3.1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3.4.1投标保证金及报名资料费投标保证金金额:壹万元整。报名资料费:400元/每标段。采用转帐的形式交纳,具体如下:户名:分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33710104000538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分宜支行投标保证金和报名资料费汇出账户要求:从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企业开户银行基本账户汇出;以到帐时间为准,并注明工程名称及标段(投标人应分标段转帐)。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3.5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6.4投标文件

4、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分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4年7月15日 9时30分开标地点:分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或转帐 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格的10%10.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1份; 格式:EXCEL2003;载体: U盘(不接受光盘);封装:用信封密封并放入投标文件正本封装袋内,并在信封上标注清楚投标人名称10.2原件须在开标会现场提交的原件(法人证或法人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建造师证及其身份

5、证、投标保证金转帐单、外省投标企业提供进赣备案手续材料)投标人单独装袋(并装入资格审查所需的所有资料),其他投标资料全部按正、副本分别密封。10.3中标人须支付费用 建设工程交易费10.4评标范围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其他说明1、 本工程开标会必须要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和拟担任本项目的建造师到场参加,并在开标会前签到出席,否则作自动弃权处理;2、 本工程报名资料费如未按要求交纳作未报名处理。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

6、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7、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4.3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4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1.4.5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1.4.6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1.4.7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1.4.8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1.4.9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4.10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4.11 被责令停业的;1.4.12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

8、资格的;1.4.13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1.6.1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 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 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

9、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召开投标预备会。1.10.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

10、组成部分。1.11 分包1.11.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1.12 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 投标人须知;(2) 评

11、标办法;(3) 合同条款及格式;(4) 工程量清单;(5) 投标文件格式;(6) 技术标准和要求;(7) 图纸;(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qq形式提出澄清申请(发送qq:490594311),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将在分宜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网址:)公布,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在网上自

12、行下载,否则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行负责。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保证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1.3 若本招标文件第5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无“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6)目所指的施工组织设计,但中标人须在

13、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所中标段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具体份数由招标人另行确定),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4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 投标有效期3.3.1 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算,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网上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

14、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5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

15、将不予退还:(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 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 投标文件的编制3.6.1 投标文件应按本卷第5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

16、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工程量清单必须每页签字、盖章,其他见本卷第5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确认。3.6.4 投标文件正本1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

17、时,以正本为准。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封套上还应写明以下内容:(1) 所投标段名称;(2)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3) 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时,须注明联合体名称,联合体牵头人的名称、地址,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4)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4.1.3 未按

18、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

19、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应按评标办法的规定派企业法人持法人证、建造师持建造师证及本人二代身份证出席开标会,否则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 介绍参加开标大会的现场来宾;(2) 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

20、)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与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称,并查验投标人出席开标会人员(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和拟投入本项目的建造师)有效证件及本人身份证,外省投标企业进赣备案材料原件;(4) 在招标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招标人代表现场随机抽取系数、招标人代表抽取投标人代表抽取合理低价期望值系数K值;(5) 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签到的先后顺序;(6)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前查验投标文件封装标识情况,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及其他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7) 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建造师等

21、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 开标结束。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2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

22、、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2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标明推荐顺序并在政府规定的网站进行公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在政府规定的网站进行公示。7.3 履约担保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3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

23、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3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 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

24、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8. 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4)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 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

25、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 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3)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4) 其它串通投标行为。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1)

26、 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2) 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 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2) 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施工员、造价员、材料员、质量员、安全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9.2.3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2) 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 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

27、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9.2.4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 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2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

28、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以下简称电子文件),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提供电子文件或提供的电子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按第2章“评标办法”中的有

29、关规定处理。10.2 原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第2章评标办法要求提交原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10.3 中标人须支付费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须支付建设工程交易费(按中标价的1计取),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后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10.4 评标范围本次招标评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附表一 :_(项目名称)_(标段名称)开 标 记 录 表合理低价期望值K=_ 招标控制价A=_开标时间:_年_月_日_时_分开标结束时间:_年_月_日_时_分序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万元)标书有效情况签名备注主持人: 开标人: 唱标人: 记录人: 监标人: 附表二

30、 :中标通知书_(中标人名称):你方于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施工投标文件己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_元。工 期:_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_标准。项目经理:_(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日内到_(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招标人:_(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_(签字)_年_月_日附表三 :中标结果通知书_(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_(中标人名称)于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施工投标文件,确定_(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标人:_(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_(签字)_年_月_日第2章 评

31、标办法一、评标原则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但不保证最低报价中标。二、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评标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三、评审程序1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每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2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唱标价计算其报价得分(计算方法见评分标准),并按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取排序前五名(得分相同时并列进入)的进入实质性响应及报价复核评审。如中标侯选人不足三家时,则依序补充评

32、审。3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响应性及报价复核评审的投标人按其投标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如得分相等,则投标唱标价低的优先;投标唱标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代表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当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顺位。四、资格审查条件不符合下列资格审查条件之一者,则该投标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2具有有效营业执照证书。3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4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必须执有水利水电专业贰级及以上 注册建造师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5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取消、暂停投标资格状态。6、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足额交清了投标保证

33、金和报名资料费(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到帐时间和到帐金额为准);7、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外省进赣施工企业具有江西省行政主管办理的备案手续。以上资料均为原件,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五、响应性评审1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经评标委员会确认,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2评标委员会技术商务组对符合评审条件的投标人进行响应性评审。未能实质响应的,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

34、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或加盖公章的;(3)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工期、投标价格等关键内容;(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含施工准备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或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等级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或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 (5)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4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

35、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六、评分标准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投标报价100分。投标报价(100分)1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必须全部进行报价,否则认为该项报价已含在其它项目中。2本项目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0.98倍值(固定报价、暂定金额、暂列金额和备用金不参与调整)即0.98(A-G)+G。明显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

36、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3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C=(A+B-G)K+G。其中:(1)为招标控制价比重系数,为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比重系数,+=1,为0.50.9之间的5个数之一(以0.1为步距递增),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抽取值。(2)A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3)B为开标现场公布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不进入B值计算的情形:开标现场确定的废标或无效标;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

37、供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低于招标控制价85%的G值不参加调整,(A-G)85%+G。(4)G为固定报价、暂定金额、暂列金额和备用金总和。(5)K为合理低价期望值,为0.960、0.965、0.970、0.975、0.98五个数之一,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投标人代表,再由该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相应的K值。4投标报价分值的计算(1)投标报价与评标价之比等于1时,该报价得分为100分。(2)投标报价与评标价之比大于1时,每高1%扣5分,直到扣完该报价得分为止。(3)投标报价与评标价之比小于1时,每低1%扣2分,直到扣完该报价得分为止。(4) 报价计算采用直线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

38、点后两位(四舍五入)。报价组应对符合评审条件的投标人的每一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逐一复核。若投标人投标报价与评标委员会复核的报价不一致时,以投标人的复核报价计算其投标报价得分。复核报价与投标报价之差除以投标报价的绝对值,按每误差1扣除投标人报价部分分值3分(采用直线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若按投标人复核报价计算的报价得分高于按开标时公布的投标报价计算的报价得分时,则取两者最小值为投标人报价得分。(适用于非电子招标项目)5控制单价分值的计算投标人投标主要单价均应不高于相应主要控制单价的0.98倍值(不含本数),否则每一项扣0.5分,在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中扣减。6固定报价、暂定金额、暂列

39、金额和备用金不允许调整。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每项固定报价、暂定金额、暂列金额和备用金不允许调整,否则按每误差1%扣除投标人报价部分分值3分(采用直线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并按招标文件中相对应的金额恢复,且按恢复后的金额进入复核报价。(适用于非电子招标项目)7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应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和工程量乘积之和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投标单价必须取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进入工程量清单中进行计算。8投标人提供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范围或数量上的实质性改变,认定为废标,但该投标人报价进入

40、B值计算。七、中标人的确定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后。无特殊情况时,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将被确定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文件中凡与本评标办法不一致的或相抵触的,以本评标办法为准。本评标办法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第3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

41、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

42、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43、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

44、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

45、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并应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

46、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

47、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

48、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

49、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

50、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 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

51、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

52、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

53、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

54、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

55、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

56、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 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

57、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

58、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

59、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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