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版)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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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行部公公路路工工程程标标准准施施工工招招标标文文件件(2009 年版)(下册)交交公公路路发发 2009221 号号自自 2009 年年 8 月月 1 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人民交通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目目 录录第第 100100 章章 总总 则则第 101 节 通 则.3第 102 节 工程管理.12第 103 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29第 104 节 承包人驻地建设.33第第 200200 章章 路路 基基第 201 节 通则.39第 202 节 场地清理.44第 203 节 挖方路基.47第 204 节 填 方 路 基.54第 205 节 特殊地区路基处理.66第 206 节

2、 路基整修.90第 207 节 坡面排水.92第 208 节 护坡、护面墙.100第 209 节 挡土墙.107第 210 节 锚杆、锚定板挡土墙.113第 211 节 加筋土挡土墙.117第 212 节 喷射混凝土和喷浆边坡防护.122第 213 节 预应力锚索边坡加固.129第 214 节 抗 滑 桩.133第 215 节 河道防护.136第第 300300 章章 路路 面面第 301 节 通 则.141第 302 节 垫 层.145第 303 节 石灰稳定土底基层.148第 304 节 水泥稳定土底基层、基层.154第 305 节 石灰粉煤灰稳定土底基层、基层.160第 306 节 级配

3、碎(砾)石底基层、基层.167第 307 节 透沥青稳定碎石基层(ATB).171第 308 节 透层和粘层.175第 309 节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177第 310 节 沥青表面处治与封层.188第 311 节 改性沥青及改性沥青混合料.192第 312 节水泥混凝土面板.200第 313 节 培土路肩、中央分隔带回填土、土路肩加固及路缘石.222第 314 节 路面及中央分隔带排水.225第第 400400 章章 桥梁、涵洞桥梁、涵洞第 401 节 通 则.233第 402 节 模板、拱架和支架.237第 403 节 钢 筋.242第 404 节 基础挖方及回填.266第 405 节 钻

4、孔灌注桩.269第 406 节 沉 桩.278第 407 节 挖孔灌注桩.285第 408 节 桩的垂直静荷载试验.290第 409 节 沉 井.292第 410 节 结构混凝土工程.301第 411 节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346第 412 节 预制构件的安装.370第 413 节 砌石工程.378第 414 节 小型钢构件.387414.05 计量与支付.390第 415 节 桥面铺装.390第 416 节 桥梁支座.396第 417 节 桥梁接缝和伸缩装置.408第 418 节 防水处理.415第 419 节 圆管涵及倒虹吸管涵.417第 420 节 盖板涵、箱涵.424第 421 节 拱

5、涵.430第 422 节 主桥(矮塔斜拉桥).433第第 500500 章章 隧隧 道道第 501 节 通则.460第 502 节 洞口与明洞工程.466第 503 节 洞身开挖.475第 504 节 洞身衬砌.500第 505 节 防水与排水.511第 506 节 洞内防火涂料和装饰工程.519第 507 节 风水电作业及通风防尘.523第 508 节 监控量测.527第 509 节 特殊地质地段的施工与地质预报.532第 510 节 洞内机电设施预埋件和消防设施.541第第 600600 章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第 601 节 通 则.546第 602 节 护 栏.547

6、第 603 节 隔离栅和防落网.560第 604 节 道路交通标志.564第 605 节 道路交通标线.574第 606 节 防眩设施.587第 607 节 通信和电力管道与预埋(预留)基础.589第 608 节 收费设施及地下通道.593第第 700700 章章 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第 701 节 通则.598第 702 节 铺设表土.600第 703 节 撒播草种和铺植草皮.602第 704 节 种植乔木、灌木和攀缘植物.606第 705 节 植物养护和管理.616第 706 节 声屏障.618第第 100 章章 总总 则则23第第 101 节节 通通 则则101.01 范

7、围范围1.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高等级公路项目及其他公路项目的施工与管理。2.本规范对工程在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隐蔽工程以及施工原始资料和记录,均进行一系列的控制与检查,使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在每一章节的施工要求中均对质量标准、质量等级、检验内容和方法等提出了要求。如有未写明之处,应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3.本规范仅为方便起见划分为若干章节,阅读时应将本规范视作一个整体。4.凡本规范或与本规范有关的其他规范及图纸中未规定的细节,或在涉及到任何条款的细节没有明确的规定时,都应认为指的是需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我国公路工程的常规做法。

8、101.02 定义定义1.本规范中使用的工程名词术语均采用道路工程术语标准 (GBJ12488)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B012003) 、 公路工程名词术语(JTJ00287)等标准文件中所列明的词语及其定义。2.除合同条款已规定的词语定义外,凡在本规范中使用的下列名词,其含义分别为:工作或作业: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地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劳务(包括管理) 、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施工工艺图:要求承包人提供并提交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

9、艺图表、施工工艺转化图、应力图表、装配图、安装图、结构骨架图或其他补充图纸或类似4资料。3.本规范的编写,分别按章、节、小节、条、款、项、目序列表达,在规范条文中相互引用时,其表示方式示例如下:300 章、400 章301 节、302 节301.01 小节、301.02 小节301.01-1 条、301.01-2 条301.01-1(1)款、301.01-1(2)款301.01-1(1)a 项、301.01-1(1)b 项301.01-1(1)a(a)目、301.01-1(1)a(b)目101.03 缩写词缩写词1.国家标准、协会标准与行业标准本规范中采用以下缩写词来表示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

10、会、各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标准与规范。GB、GB/T、GB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ECS 、SHC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JG、JG/T、JGJ、JGJ/T 、CJ、CJ/T、CJJ、CJJ/T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行业标准JT、JT/T、JTJ、JTJ/T 、JTG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TB、TB/T、TBJ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行业标准DL、DL/T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HG、HG/T ,HGJ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SL、S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YB、YB/T ,YBJ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行业标准JCJ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YD、YD/T、YDJ中华

11、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行业标准2.计量支付单位计量支付单位应采用如下缩写符号:5米(延米) m毫米 mm微米 m平方米 平方毫米 mm2立方米 m3千克 吨 t牛(顿) N千牛(顿) kN帕(期卡) Pa千帕(期卡) kPa兆帕(期卡) MPa摄氏度 天 d小时 h分 min秒 s101.04 标准与规范标准与规范1.在工程实施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与工艺,应符合本规范及本规范引用的其它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要求。2.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发包人决定是否用新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按发包人的决定执行。采用新标准、规范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对于工程

12、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的任何部分,当承包人认为改用其他标准或规范,能够保证工程达到更高质量时,承包人应在 42d 前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采用,否则,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本规范。但这种批准,应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的任何责任。64.当适用于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a.本规范。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有关部门标准与规范。101.05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承包人的施工机械1.一般要求(1)用于工程施工的一切施工机械,必须类型齐全、配套完整并与施工质

13、量和进度相适应,其机械状况应能满足工程要求,并能做出保证质量的作业。(2)施工机械的使用与操作,应不使路基、路面、结构物、邻近的公用设施、财产或其它公路受到损伤、损坏或造成污染。(3)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质量要求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1)如规范要求某项作业需由某种施工机械来完成,则必须使用该种施工机械,除非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其他机械。(2)如果承包人要求使用非规

14、范所规定的施工机械,则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申请,对替换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充分说明和解释作出这一变动的原因。(3)上述书面申请必须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替换施工机械方可投入使用。同时,丝毫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4)如果替换的机械经试用后,监理工程师判定其作业成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承包人应中止使用该替换机械,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示仍使用规范要求的施工机械进场,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5)根据工程的实施,承包人在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时应附上一份详细的进场施工机械表。表中应包括各种机械的型号、能量大小、功率、产地、出厂日期、7数量以及进入工地的日期,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在

15、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时间内将表列所有施工机械装备运至工地。没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施工机械运出工地。101.06 工程量的计量工程量的计量1.一般要求(1)本规范所有工程项目,除个别注明者外,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及国际单位制导出的辅助单位进行计量。(2)本规范的计量与支付,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同时阅读,工程量清单中的支付项目号和本规范的章节编号是一致的。(3)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均应按本规范规定或监理工程师书面指示进行。(4)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数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指示。承包人应提供

16、一切计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其设备精度符合要求。(5)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准许,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测量、记录。有承包人签名的计量记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和保存。(6)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监理工程师保存。(7)全部必需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钢制件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项目中,均不单独计量。(8)除监理工程师另有批准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与支付。(9)承包人应严格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验工作。沥青混凝土、沥青碎石、水泥混凝土、高强度等级水

17、泥砂浆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电子计量设备称重。因不符合计量规定引发的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如本规范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子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他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2.重量8(1)凡以重量计量或以重量作为配合比设计的材料,都应在精确与批准的磅秤上,由称职合格的人员在监理工程师指定或批准的地点进行称重。(2)称重计量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监理工程师在场;称重记录;载有包装材料、支撑装置、垫块、捆束物等重量的说明书在称重前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作为称重依据。(3)钢筋、钢板或型钢计量时,应按图纸或其他资料标示的尺寸和净长计算。搭接、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

18、和固定、定位架立钢筋等,则不予计量。钢筋、钢板或型钢应以千克计量,四舍五入,不计小数。钢筋、钢板或型钢由于理论单位重量与实际单位重量的差异而引起材料重量与数量不相匹配的情况,计量时不予考虑。(4)金属材料的重量不得包括施工需要加放或使用的灰浆、楔快、填缝料、垫衬物、油料、接缝料、焊条、涂敷料等的重量。(5)承运按重量计量的材料的货车,应每天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称出空车重量,每辆货车还应标示清晰易辩的标记。(6)对有规定标准的项目,例如钢筋、金属线、钢板、型钢、管材等,均有规定的规格、重量、截面尺寸等指标,这类指标应视为通常的重量或尺寸。除非引用规范中的允许偏差值加以控制,否则可用制造商

19、所示的允许偏差。3.面积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面积时,其长、宽应按图纸所示尺寸线或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计量。对于面积在 1m2以下的固定物(如检查井等)不予扣除。4.结构物(1)结构物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线,或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修改的尺寸线计量。(2)水泥混凝土的计量应按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并已完工工程的净尺寸计算,钢筋的体积不扣除,倒角不超过 0.15m0.15m 时不扣除,体积不超过 0.03m3的开孔及开口不扣除,面积不超过 0.15m0.15m 的填角部分也不增加。(3)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如管涵等) ,除非图纸另有表示,应按平行于该结构物位置的基面或基础的中心方向计量。5.土方9(1)土方体积

20、可采用平均断面积法计算,但与似棱体公式(Prismoidal formula)计算结果比较,如果误差超过5%时,监理工程师可指示采用似棱体公式。(2)各种不同类别的挖方与填方计量,应以图纸所示界线为限,而且应在批准的横断面图上标明。(3)用于填方的土方量,应按压实后的纵断面高程和路床面为准来计量。承包人报价时,应考虑在挖方或运输过程中引起的体积差。(4)在现场钉桩后 56d 内,承包人应将设计和进场复测的土方横断图连同土方的面积与体积计算表一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所有横断面图都应标有图题框,其大小由监理工程师指定。一旦横断面图得到最后批准,承包人应交给监理工程师原版图及三份复制图。6.运输车辆

21、体积(1)用体积计量的材料,应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车辆装运,并在运到地点进行计量。(2)用于体积运输的车辆,其车厢的形状和尺寸应使其容量能够容易而准确地测定并应保证精确度。每辆车都应有明显标记。每车所运材料的体积应于事前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相互达成书面协议。(3)所有车辆都应装载成水平容积高度,车辆到达送货点时,监理工程师可以要求将其装载物重新整平,对超过定量运送的材料将不支付。运量达不到定量的车辆,应被拒绝或按监理工程师确定减少的体积接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应在货物交付点,随机将一车材料刮平,在刮平后如发现货车运送的材料少于定量时,从前一车起所有运到的材料的计量都按同样比率减为目前

22、的车载量。7.重量与体积换算(1)如承包人提出要求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已规定要用立方米计量的材料可以称重,并将此重量换算为立方米计量。(2)将重量计量换算为体积计量的换算系数应由监理工程师确定,并应在此种计量方法使用之前征得承包人的同意。8.沥青和水泥10(1)沥青和水泥应以千克(kg)计量。(2)如用货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装运沥青材料,可以按经过检定的重量或体积计算沥青材料的数量但要对漏失量或泡沫进行校正。(3)水泥可以袋作为计量的依据,但一袋的标准应为 50kg。散装水泥应称重计量9.成套的结构单元如规定的计量单位是一成套的结构物或结构单元(实际上就是按“总额”或称“一次支付”计的工程

23、子目) ,该单元应包括了所有必需的设备、配件和附属物及相关作业。10.标准制品项目(1)如规定采用标准制品(如护栏、钢丝、钢板、轧制型材、管子等) ,而这类项目又是以标准规格(单位重、截面尺寸等)标识的,则这种标识可以作为计量的标准。(2)除非采用标准制品的允许误差比规范的允许误差要求更严格,否则,生产厂确定的制造允许误差将不予认可。101.07 图纸图纸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中的工程数量表内数值,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并不代表支付项目,因此不能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施工时应核对图中标注的构造物尺寸和标高。发现错误时,应立即和监理工程师联系,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尺寸及高程实施。3.合同授

24、予后,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可提供进一步的详细图纸或补充图纸,供完成施工工艺图参考。但这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施工工艺图和对施工质量负责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图纸使用计划,以保证施工进度不被延误。101.08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相关规定执行。11101.09 税金和保险税金和保险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2.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

25、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为其施工设备办理保险,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101.10 各支付项的范围各支付项的范围1.承包人应得到并接受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报酬,作为实施各工程项目(不论是临时的或永久性的)与缺陷修复中需提供的一切劳务(包括劳务的管理) 、材料、施工机械及其他事务的充分支付。2.除非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各支付子目所报的单价或总额,都应认为是该支付子目全部作业的全部报酬。包括所有劳务、材料和设备的提供、运输、安装和临时工程的修建、维护与拆除、责任和义务等费用,均应认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标价的各工程子目中。3.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子目,其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相关的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

26、率中,不再另行支付。101.11 计量与支付计量与支付属履行 101 节中各项要求的,除 101.09 小节按下述规定办理外,其他不另单独计量与支付。1.计量(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办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按总额计量。(2)承包人应缴纳的所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工伤事故险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以及施工设备险保险费,由承包人摊入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率之中,不单独计量。122.支付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将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支付。如果由发包人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上述两项保险,则由发包人扣回。3.支付子目

27、子目号子目名称单 位101-1保险费-a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额-b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总额第第 102 节节 工程管理工程管理102.01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1.开工报审表(1)开工报审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2)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d 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工程

28、师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3)中间开工审报表 :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d 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中间开工审报表。2.工程报告单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不同项目和内容的工程报告单供审批。报告单的主要项目为:各种测量、试验、材料检验、各类工程(分工序)检验、工程计量、工程进度、工程事故等报告单;或监理工程师指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报告单。3.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1)按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后的 28d 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 14 d 内批复或提13出修改

29、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2)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所提交的关键线路网络图、主要工作横道图中的一切主要活动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一致。关键线路和与里程桩的相关联系必须清楚标明。年度、月度的任务(工程量和价值) 、资源需求及累计进度必须标注清楚。提交计划时,应将制订依据、逻辑说明、资金流量、资源提供柱状图表以及使用的输入数据的副本等一并提交。(3)

30、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 25 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d 内批复。监理工程师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

31、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5)施工方案说明包括形象进度图(柱状图表)和资金流量表,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予以修改。即:a.承包人改变了方案的逻辑线路或改变了其建议的施工程序。b.施工期无任何理由产生延误c.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严重不符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修改时。(6)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施工计划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年度施工计划,制订各分部工程的施工计划和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 14d 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若发现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

32、工计划14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7)编制施工方案说明使用的全套软件,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拷贝,以供执行合同时使用。编制施工方案柱状图表、资金流转表以及提供软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即应被认为是包括在合同单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8)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确保投入并及时到位,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条款督促其实施。4.工程管理软件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工程宜按下列规定配备工程管理软件,其他工程根据工程需要并经发包人批准时也可配备工程管理软件。(1)承包人应统一配备发包人指定的工程管理软件系统,并

33、建立网络系统。网络宽带不宜小于 10M。(2)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管理软件系统的要求配备专用计算机。计算机的硬件及软件配置应满足能够使工程管理软件系统的顺畅运行的要求。(3)工程管理软件系统应由专人负责操作,并应保持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定期更新杀毒软件和进行系统维护,备份相关管理数据。102.02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人员培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人员培训1.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按照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规定执行。2.承包人应加强现场施工人员(包括劳务人员)的岗位和技能教育,加强质量、安全知识的岗位培训,做到人人懂质量、人人抓安全、科学管理、文明施工。102.03 施工测量、设计及放样施工测量

34、、设计及放样1.承包人应检查工程原测设的所有永久性标桩,并将遗失的标桩在接管工地14d 之内通知监理工程师,然后根据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工程测设资料和测量标志,承包人应在 28d 之内将复测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上述测量标志经检查批准后,承包人应自费进行施工测量设计和补充测量,并在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在工地正确放样。2.经过复测,对持有异议的原地面高程,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列15出有误的高程和相应的修正高程表。在监理工程师确定和原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确定正确高程之前,对有争议的高程的原有地面不得扰动。3.结构物应完成全部现场放样并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施工。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将施工中所有的标桩,

35、包括转角桩、中桩、桥涵结构物和隧道的起终点、控制点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对放样和检验有用的标桩等,进行加固保护,并对水准点、三角网点等树立易于识别的标志。承包人应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保护,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完整地交监理工程师。4.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全部的测量标记资料,所有测量标记应涂上油漆,其颜色要取得监理工程师同意,易于辨别。所有标桩保护或迁移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因施工而引起的标桩变动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将不予以支付。5.承包人应按照上述测量标志资料自费完成全部恢复定线、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承包人应对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工作的质量负责到底。6.承包人要求得到由监理

36、工程师提供的测量资料时,应在 3d 前通知监理工程师。7.合同执行期间,当监理工程师需要时,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提供所需要的辅助测量员、司仪员和助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8.各合同段衔接处的测量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统一协调下由相邻两合同段的承包人共同进行,将测量结果协调统一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102.04 施工工艺图施工工艺图1.承包人应仔细阅读图纸,发现疑问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当图纸内有关施工说明与本规范规定有矛盾时,以图纸为准。图纸及本规范均缺少有关的要求和规定时,由向监理工程师参考国内外已建同类工程及相应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或规定,同时包发包人同意后实施。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

37、纸进行定线测量和编绘施工工艺图,以适应工程管理需要,并将施工工艺图的一般要求,作为合同图纸部分的补充,送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3.所有施工工艺图都应与规范的规定、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所标明的路线、纵16坡、断面、尺寸和材料要求保持一致。4.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工艺图应包括:由于施工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补充设计,如细部布置图、装配详图、安装图、设备表、以及规范中专门规定必须在某一工程项目施工前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的其他资料。5.承包人应提供模板设计并为水泥混凝土和各种结构的特殊要求而使用的木笼、围堰、脚手架、临时支承系统、拱架模板以及施工用的临建工程的施工工艺图。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木笼、围堰、脚手架、施工装配

38、图、便桥结构施工工艺图,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并有其签字和盖章。6.承包人应在相关工程开工前不少于 28d,将此工程的施工工艺图报监理工程师审批,以保证按时施工。7.施工工艺图应符合 A3 的标准尺寸。每张图和计算表都应标有项目编号、名称及其他注解。至少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3 套图纸,其中一套用于修改或填加必要的注解后,退还承包人。同样程序也适用于此后的提交手续。8.提供施工工艺图所需费用,包含在图纸所属具体项目的合同价格之中,不再另行支付。102.05 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1.承包人开工前,必须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F80/12004)的规定,并

39、结合工程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纳收集,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2.承包人应通过组织试验路、试验工程、总结施工工艺,指导规模生产。分项工程施工实行现场标示牌管理,标示牌上注明分项工程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及质量负责人姓名等。3.承包人应按规定随时将对材料及工程质量的检验与试验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查,还应采用质量动态管理方法,随时将检测结果、取样地点、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员姓名、试验结果及合格与否的评定意见输入计算机,建

40、立工程质量数据库,并将各项试验结果逐日绘制成工程质量指标管理图,同时随施工的17进展分阶段绘制施工质量直方图和正态分布曲线,送监理工程师审查。4.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后,承包人应在 7d 内提供工程各部分的书面施工方法和说明及有关特殊工程施工工艺图。若 7d 内没有提供,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条款第 12 条可以责令承包人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直到承包人圆满提供上述文件为止。5.本条款内提供施工方法和说明的费用,已包含在相应的永久性工程项目之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02.06 材料材料1.质量要求(1)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含半成品、成品) ,都必须是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材料,并经监理工

41、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材料的订购或自采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必要时应附有材料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2)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3)凡本规范未涉及而工程又需要的某些材料,应符合监理工程师指示的质量要求。(4)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采用任何替代材料。(5)监理工程师对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合格,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材料。(6)任何作业凡使用了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不论该作业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均应由承包人自费拆除并重建。2.搬运与贮存(1)各类材料的搬运方式,均应保

42、证其质量不受损坏、环境不受污染。集料的车辆运送应防止运送,途中漏失和分离。(2)材料堆存以前,承包人应清理、整平、硬化、围砌全部堆存场地。(3)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贮存方式,石灰、粉煤灰等粉质材料应有遮盖。应保证材料质量的完好并适应工程进度的要求,同时应不污染环境,又便于检查。(4)除非监理工程师准许,材料不应贮存于公路用地范围内。183.取样与试验(1)材料的取样与试验频率应符合本规范中各章节的规定。所有取样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准许。(2)试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监理工程师另有规定者除外。(3)试样取用的材料,其费用应已包括在有关工

43、程项目的单价内。(4)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102.07 进度照片与录像进度照片与录像1.承包人应(间隔不多于 1 个月)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的彩色照片副本两份或数码图片电子文件,并附有详细文字说明和足够的数据和记录,以表明工程的确切位置和进度。彩色照片的尺寸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关键性的施工程序承包人应用数码摄像机拍制录像。2.承包人应提供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相册,以供贴片之用,这些彩色照片及承包人拍摄的录像带应是发包人的财产。3.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彩照和相册以及录像带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之内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02.08 工程记录与

44、竣工文件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1.承包人应自费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 ,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2.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须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将上述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度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 2 份,提交监理工程师。其中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保存一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3.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程师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

45、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9102.09 关于工程附近建筑和财产的保护关于工程附近建筑和财产的保护1.发包人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的建筑物及其它的设施的拆迁工作。但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仍应向有关部门调查现有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并进行适当的测量。2.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附近不需拆迁的建筑物、地上或地下的管线设施、水力设施、道路、铁路、河道、树木、光缆及通信设施等及其它财产,免遭损坏,否则,造成损失责任由承包人自负。3.若在施工期间新发现需拆迁的结构物或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探明具体位置和现状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同时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并按监

46、理工程师的指示办理。4.承包人在靠近上述某个公用设施处进行开挖、拆除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产权管理部门,并应在产权部门的代表在场时进行作业。5.在挖方及拆除作业时,承包人应采取支撑或防护等措施,避免损坏附近建筑物和影响财产的安全。6.如果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施工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的损坏或影响,承包人应自费负责赔偿或修复。102.10 线外工程线外工程由于工程施工,破坏了沿线的原有道路、公共设施、排灌系统及其它设施。对受干扰或被破坏工程和设施的重建、改建或移位,以及未包含在本合同或责任范围内的工程,均被列为线外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如委托当地政府部门或其它人员进行线外工程施工,

47、承包人应通过监理工程师的联络与线外工程施工的其他承包人在工程计划、施工程序、施工现场的占用等方面进行协调,以确保尽量减少各方面的互相干扰。承包人上述合作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102.11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1.一般要求(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本规范的有关20规定。承包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发包人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2)承包人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3)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

48、绝漏洒材料。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4)沥青混合料应集中场站搅拌,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中的一级标准的规定。搅拌场站必须设在离开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 300m 以外的下风向处,且不能采用开敞式或半封闭式沥青熬化作业。(5)施工中应充分利用挖方,尽量减少弃方或不弃方,以节省占地面积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清表土中的腐殖土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收集并加以管理,争取全部用在绿化植树或植草中。(6)工程施工必须做到兼顾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做到工程施工、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同步协调,避免出现施工

49、后再治理、再补救、破坏生态环境现象。2.文物保护(1)公路工程施工时如发现文物古迹,不得移动和收藏,承包人应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暂时停止作业,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监理工程师及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在主管部门未结束处理前,不得重新进行作业。(2)由于历史文物的发现和处理,致使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延误和(或)导致费用的增加,则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 1 条的规定协商解决。(3)土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借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承包人应采取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3.防止水土流失和废料废方处理(1)防水排水21a.在公路工程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修建

50、必要的临时排水渠道,并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接,且不得引起淤积和冲刷。b.因承包人未设置足够的排水设施致使土方工程遭到受破坏时,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c.雨季填筑路堤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实。每层表面应筑成适当的横披,确保不积水。(2)冲刷与淤积a.承包人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施工场所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受到冲刷。b.承包人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从本工程施工中开挖的土石材料,对河流、水道、灌溉渠或排水系统产生淤积或堵塞。c.公路工程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失及水文状态的改变。d.开挖或填筑的土质路基边坡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雨季到来时水流对坡面的冲刷而影响排水系

51、统的功能,减少对附近农田与水域的污染。e.承包人不管出于任何需要,未经监理工程师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干扰河道、水道或现有灌溉或排水系统的自然流动,导致冲刷与淤积发生.(3)废料废方的处理a.清理场地的废料和土石方工程的废方处理,不得影响排灌系统及农田水利设施,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堆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应按图纸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在适当地点设置弃土场,有条件时,力求少占土地,并对弃土进行整治利用.b.当设置弃土堆时,应按,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JTG F10-2006)第4.3.4 条的规定执行.c.桥梁施工过程中的泥浆及废弃物等,应在工程完工时即使清除干净,以免堵塞河道和妨碍交通

52、。d.挖方工程及隧道工程的大型弃方场地,应采取以下水土保持措施:(a)废方堆放点应统筹安排,堆放点应远离河道,尽量不要压盖植被,尽可能选择荒地.22(b)及时对弃方进行压实,并在其表面进行植被覆盖,可以种植草皮,灌木或树木,达到防止水土流失,美化环境的目的.(c)尽可能对弃土方加以整治后用作耕地。(d)隧道弃渣点应选择植被稀疏的荒地。弃渣的下部和边角宜砌筑拦渣坝或墙,以防止水土流失。e.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废气物及时处理,运至监理工程师及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指定地点弃置,应注意避免阻塞河流或泄洪系统和污染水源,并防止汛期淹没农田或村庄.如无法及时处理或运走,则必须设法防止散失。4.防止和

53、减轻水、大气受污染(1)保护水质a.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派入农田,耕地,灌溉渠和水库,严禁排入饮用水源。b.公路工程施工区域,砂石料场,在施工期间和完工以后,应妥善处理以减少对河道、溪流的侵蚀,防止沉渣进入河道或溪流。c.冲洗集料或含有沉积物的操作用水,应采取过滤,沉淀池处理或其他措施,做到达标排放。d.施工期间,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应堆放管理严格,防止在雨季或暴雨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e.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或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直接排放。f.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集中处理,经检

54、验符合(GB89781996)环保标准后,才能排放到河流或沟溪中。承包人不得将含有污染物质或可见悬浮物质的水,排入河流、水道或灌溉系统中。承包人的排水不得增加河流或水道中的悬浮物或造成河道冲刷,水流污染。g.保护农田排灌系统。当路线经过农田灌溉区域时,承包人在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以保证不影响或中断农田的排灌作业。修建的临时设施应保证施工不影响当地农田的高峰灌溉作业。在软土地区施工时,应注意路堤沉降对水源和排灌系统的影响。 承包人应根据路线经过水田地区的情况,拟定需采取的措施,确定设计方案23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承包人的责任。(2)控制扬尘 a.为

55、减少公路工程施工作业产生的灰尘,在施工区域内应随时进行洒水或采取其他抑尘措施,确保不出现明显的降尘。b.易于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应予遮盖或适当洒水润湿;运输时,应用帆布、盖套、及类似遮盖物覆盖。c.运转时有粉尘发生的施工场地,如水泥混凝土拌和机站(场) 、大型轧石机场、沥青拌和机站(场)等投料器,均应有防尘设备。在这些场所作业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d.承包人应使施工场地砂石化或保持经常洒水,确保施工场地旁的农田作物绿叶无扬尘污染。(3)减少噪声、废气污染a.各种临时设施和场地,如堆料厂、加工厂、轧石厂、沥青厂等,距居民区不宜小于 300m,而且应设于居民区主要风向的下风处。b

56、.使用机械设备的工艺操作,要尽量减少噪声、废气等的污染;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125231990)的规定,并应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夜间施工的规定。c.如果承包人预防措施不力,并已对邻近区域的环境、卫生造成了危害,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应由承包人负责。d.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和靠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应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作业时间施工。e.承包人应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噪声控制到最低程度。当施工工地距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距离小于 150m,承包人不得在夜间安排噪声很大(55dB 以上)的机械施工,应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

57、作业时间施工。5.保护绿色植被(1)承包人应尽量保护公路用地范围用地之外的现有绿色植被。若因修建临时工程破坏了现有的绿色植被,应负责在拆除临时工程时予以恢复。24(2)要保护公路两旁的古树名木和法定保护的树种,即使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有可能时也要尽量设法保护。(3)施工期间工程破坏植被的面积应严格控制,除了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以外,不应再发生其他形式的人为破坏。6.土地资源的保护(1)妥善处理废方,山坡弃土应尽量避免破坏或掩埋路基下侧的林木、农田及其他工程设施。沿河弃土应避免壅塞河道、改变水流方向和抬高水位而淹没或冲毁农田、房屋。 应重视弃土堆的复垦,有条件时,宜在弃土堆顶面绿化或整平成为

58、耕地。(2)取土坑应选在高地、荒地上,尽量不占耕地;当必须从耕地取土时,应将表面种植土铲除,集中成堆保存,并在工程交工前做好还地工作。对于深而宽的取土坑,可根据当地需要,用作蓄水池或鱼塘。 在多年的经济作物区或重要的绿化带,不得设置取土坑。(3)在河床开采砂砾材料时,必须注意防止河流状态的改变,并应遵守中“再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4)采石场的位置,应结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选择,其中包括噪声、爆破引起的地下振动、公共安全问题等。采石场的位置,应征得当地政府及环境管理部门

59、的同意并办理必要的手续。(5)对施工人员加强保护自然资源及野生动植物的教育,在雇佣合同中规定严禁偷猎和随意砍伐树木。(6)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20041 号)的有关要求,对公路沿线是耕地的,要严格控制绿化带宽度。7.现有公共设施的保护(1)对于受本工程影响或正在受影响的一切公用设施与结构物,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施工期间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以保护。(2)靠近公用设施的开挖作业,承包人应通知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部门25代表在施工时到场。承包人应将上述通知与邀请的副本提交监理工程师备查。102.12 交通流计划和控制交通流计划和控制1.承包人在安排和

60、组织施工时,应注意尽量减少各种车辆之间与施工现场的干扰。为此,承包人应适当地考虑便道的位置和通行能力。2.已有的各种道路应该向施工车辆开放。按照计划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可以设置支线。在需要调节交通流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公共交通开放本工程的一部分,并且应该设置适当的照明、警告信号和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还应该采取预防措施以保护本工程和公众的安全。3.当工程施工可能会对道路交通产生干扰时,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路障、警告信号等。4.承包人在收到开工通知之后的 49d 以内,应制订一份详细的交通流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这个计划应说明现有各种等级道路和河流的交通流量和通行能力;临时道路、桥梁和

61、码头的修建计划;对现有道路、河流和临时道路、码头构成的交通网的通行能力和流量分析;施工材料的运输量和运输计划以及防止交通堵塞的措施。交通流计划应避免在运输高峰期间进行本项目的高峰运输。5.交通流计划应考虑充分利用当地河道的特点,尽可能多得安排水路运输。在通航水域中施工,承包人应设置导航和通航标志。6.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照交通流计划安排本项目运输,并在必要时请求监理工程师召集有当地交通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讨论和修改本计划。承包人使用当地的交通设施应按规定缴纳过路、过桥费。7.承包人应强化对已有交通运输设施的保护意识,严禁超限运输,由此造成对已有道路、码头、港口等设施损坏应自费予以赔偿,并保障发

62、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行为所遭受的第三方的索赔。上述索赔一旦发生,发包人将在给承包人的任何一期支付中扣回等额的赔款。8.承包人编制交通流计划及采取相应措施等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26102.13 安全保护与事故报告安全保护与事故报告1.一般要求(1)承包人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严格地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制度和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检查实施情况,切实地做到施工安全。(2)承包人对所承包合同段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接受当地有关安全职能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和发包人、监

63、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3)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并在安全生产合同中制订相应的职责和措施,明确责任。(4)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上而下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要做到专人专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岗位责任;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有力,反应迅速。(5)承包人应建立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驻地管理人员一律佩证上岗。佩证内容有姓名、职务和本人相片。安全员的佩证为红色以示醒目。(6)承包人应建立并落实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险情及紧急情况;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迅速采取措施,把事故损失减少

64、到最低限度。(7)承包人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编制本项目安全生产紧急预案,并上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迅速启动预案,尽可能减少损失。2.安全员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条件在施工现场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专职安全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熟悉所施工的工作类型。专职安全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查看所有安全规则与条例的实施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专职安全员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3.安全标志27(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现场周围配备、

65、架立并维修必要的标志牌,以为其雇员和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2)标志牌应包括:a.警告与危险标志;b.安全与控制标志;c.指路标志与标准的道路标志。(3)所有标志的尺寸、颜色、文字与架设地点,均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临时安全标志应设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设置的一切位置上。4.事故报告(1)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或人身、财产安全、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的事故时,承包人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外,必须立即暂停此项目和与之有关的项目的施工。(2)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上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承包人应按

6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应当与 1h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和报告制度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a.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 2d 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b.一般质量事故:承包人应在 3d 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c.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 2h 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 12h 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4)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a.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28名称。b.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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