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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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货I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风险防范导读“特定资产收益权”是指交易主体以基础权利或资产为基础,通过合同约定创设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包括股权 收益权、应 收账款收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经营性物业收益权等。常见操作 模式是,金融机构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募集资金后,以该资金向特 定企业购买特定资产收益权,持有期间由企业向金融机构或私募基 金管理机构定期支付约定的收益,到期时由该企业或第三方按约定 的价格回购该特定资产收益权。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是什 么?特定资产 收益权交易有无法律风险?本文结合笔者的实践,在 分析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对特定资产收益权交易 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

2、范进行初步探讨。一、特定资产收益权的 法律性质(一)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特定资产收益权属于约定 权利,而非法定权利“资产收益权”在我国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时有出现,如 原国家计委关于加强 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911684 号)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九十七条,但 这些文件均未对“资产收益权”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界定。实 务中,“资产收益权”的具体内容往往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基础权 利的不同以及交易需要,以合同方式进行约定。因此,尽管“股票收益权” “票据收 益权”以及“应收账款

3、收益权”同为“资产收益权”,但其权利 内容存在显著差异。可见,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特定资产收益权 通常不是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主体在基础 权利的基础上根据交易 需要创设的一项约定权利。(二)特定资产收益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权利属性,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特定资 产收益权的核心在于“收益”,通常不具有人身色彩,具有明显 的财产权利属性,可以作为交易客体。我国金融实践中出现的各种 类型的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产品均是以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交易的 客体。此处应注意的是,特定资产 收益权交易的终极目的通常不在 于确定地取得该项权利,而是以该项权利作为担保或供作其他用 途。但是无论如何,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交易客体本身

4、并不违反我 国现行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特定资产收益权 缺乏独立性,通常依附于基础财产或权利如前所述,特定资产收益 权并非法定的权利类型,而是交易体在基础权利基础上根据交易需 要创设的约定权利。离开了 “特定资产”这一基础,特定资产收益 权也就丧失了存在基础。不仅如此,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具体内容, 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或资产 的属性才能加以约 定。特定资产收益权缺乏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该权利难以离 开其所依附的基础权利或资产而单独进行转让。(四)特定资 产收益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基础权利或资产本身含有包括收益权在内 的多项权能,权利人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权能转让给他

5、人行 使。如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将其中 占有、使用两项权能转让给承租人行使,但不改变其所有权人地 位。但是,应引起注意的是,受让人持有该特定资产收益权需要 以转让人持续持有该基础权利或资产作为前提条件。如果转让人丧 失该基础权利或资产,则受让人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将因此而消灭,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二、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在特定资产收益权交易中,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是特定资产收益 权,但特定资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不转让给受让方,而是由转让 人继续占有和行使。这种操作模式对交易双方尤其是受让方有无法 律风险?如果有,交易各方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防范呢?(一) 特

6、定资产收益权的合法性风险及其防范特定资产收益权交易中,特 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在形式上是买卖合同,其买卖的标的是特定 资产收益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 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如果作为基础权利 或资产的特定资产不具有合法性或虽具有合法性但出卖人没有处分 权,则作为交易标的的特定资产收益权也将丧失其存在的基础,从 而给受让方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针对此类法律风险,受让方应在 交易前对特定资产的合法性以及转让方的处分权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1)转让方对 特 定资产是否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2)转

7、让方此前是否已就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发起类似交易?该特定资产之 上是否设定有抵 押、质押等权利负担?( 3)融资方取得特定资产的方式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合同约定?(二)特定资产收益权交易违反法律规定,无法实现当事人预期目的的风险 及其防范特定资产收益权交易或处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包括转让方 无权处分该特定资产收益权、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擅自转让特定 资产收益权以及交易或处分行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等情形。其中前 两种情形较容易理解,对第三种情形有必要予以详述。前文已 述,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特定资产收益权属于约定权利,而非 法定权利。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 律规定,明确采纳了

8、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物权客体法 定。因此,作为约定权利的特定资产收益权不宜作为物权的权利客 体。如果创设以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权利客体的物权,如以特定 资产收益权作为抵押或质押的标的物,则可能因违反“物权法定原 则”而无效。此外,我国信托法第七条要求信托财产应是法定 权利,约定权利作为信托财产的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且无法有效实现 信托财产的转移以及公示。因此,以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财产设立 的信托,可能因为特定资产收益权不是法定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 针对此类法律风险,受让方应考虑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1)认真考察转让方是否享 有对该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处分权、处分行为是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 审批

9、,如果需要经过审批,转让方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2)除 非现有法律对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了明确规定,即该特定资产收益权 具有法定性属于法定权利,否则不适宜以其作为物权客体创设物 权,或以其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 托;(3)在信托交易中,特定 资产收益权不宜作为信托财产,但受托人可以在信托设立后,以 信托财产(主要是信托资金)与转让方进行“买入返售”交易。(三)特定资产收益权持有过程中受让方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 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对价后,获得特定资产收益权。但在实务中, 受让方通常只是阶段性持有该特定资产收益权,而且受让方持有该 特定资产收益权通常以取得确定金额的收益为限:超过部分归转 让方所有;不足

10、部分由转让方或第三方予以补足。此种情 形下,受 让方持有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因此也就不具有对 抗第三人的效力。特定资产的权利主体仍是转让方,转让方在理论 上仍有权对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进行再次处分,这种再次处分将给 受让方带来重大的法律风险。针对此类法律风险,受让方应采取以 下防范措施:(1)以特定资产为受让方实现既定收益或者转让 方的到期回购义务设定抵押或质押,并办理抵质押手续;(2) 以特定资产或收益权实现款项设立监管账户,所有在特定资产或收益权基础上产生的收入都要归入该监管账户;(3)对转让方违反约定再 次处分特定资产或收益权的违约行为规定严厉的违约责任,增加转让方违约成本;

11、(4)对特定资产收益权的转让价款实行分期支付并确保资金用于双方约定的项目。(四)以股权收益权为交易 标的时面临的特有法律风险及其防范1.转让方对被投资企业出资瑕疵导致其股权受限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必须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 抽逃出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 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第18、19条规定,股东未履 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决议对相关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 余财产分配请求

12、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或解除该股东的 股东资格。针对此类风险,受让方在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之前 应对转让方对被投资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以非货币形式 财产进行出资的,要求转让方提供经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 需要 办理产权登记的财产出资的,需要至相关登记部门调查核实 转让方是否将出资财产转移过户至被投资企业名下。2.股权转让程序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公司法第 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 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 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 定,若股权转让事宜违反法

13、律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将给受让方带 来法律风险。针对此类风险,受让方应在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之前查阅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了解公司章程对股东股权转让 是否有限制性规定。同时.,要求转让方提供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 权的书面承诺。3.受让股权后未及时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导致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 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受让方受让公司股权后未及时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手续,则受让方将难以向公司主张使股东权利,包括股 权收益权,存在股权收益权争议的法律风险。同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

14、记机关登 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 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股权转让后未及时 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实践中通常均未办理此种变更登 记),则股权仍然登记在 转让方名下,不能对抗第三人。此时, 转让方的其他债权人可以查封、处分该股权,则受让方的股权收益 权无法得到保 障。针对此类风险,受让方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 后,应及时至被投资企业办理股东名册变更手续并到工商登记机 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以变通的方式进行登记。结语我国金融创新 实践中,特定资产收益权交易日益增多,尽管现行律 未明确禁止该 类交易,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存在各种法 律风险。因此,交易 各方应在开展特定资产收益权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法律风险。否 则,特定资产收益权交易不仅无 法实现当事人的交易目的,反而可 能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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