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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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奖惩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规定,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障公司员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不得违章指挥。第三条 跟班队长或带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时,要搞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管理工作,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第四条 员工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严防“三违”行为,坚持“三不伤害”原则,不断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

2、和自我保安意识,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第五条 安全处罚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第六条 安全管理要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增强安全保障。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员工。第二章 奖励原则第八条 公司月、季、年度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干部员工的工作业绩,酌情给予安全奖励。第九条 年度被评为省、市、县、集团公司及本公司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障奖励。第十条 集团公司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评定获优胜单位、优胜专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奖励。第十一条 发现安全

3、隐患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上报,避免了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给予表障奖励。第十二条 在抢险救灾中冲锋陷阵,不计个人得失,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有功的员工给予表障奖励。第十三条 在安全管理、技术改造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表障奖励。第三章 处罚原则第十四条 因安全监管不到位,造成轻伤、重伤或重伤以上事故及非伤亡事故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按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五条 存在“三违”、故意损坏公共设备设施、安全监管失职等行为的,对责任者给予处罚。第十六条 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有伪造情节或阻碍、干扰安监人员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对其进行严格处理,情况严重时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一

4、般“三违”人员,除经济处罚外,在班前会议上做检查,井口公开栏内曝光。第十八条 严重“三违”人员,除经济处罚外,采取培训教育、停工检查处分,情节严重时加重处罚,对于性质特别恶劣的经矿务会议研究后,给予撤职、开除留用或者解除合同等行政处分。第十九条 发现盗窃公共、私人财物性质严重或在安全事故中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三违”人员除接受处罚外,将记入个人档案,纳入月度、季度、年度安全考核评比。第四章 处罚规定一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300500元,情节严重时加重处罚,性质特别恶劣的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1、井下乘坐皮带、溜子、罐笼、扒、蹬矿车的人

5、员。2、工作或生活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嘘酒闹事的责任者。3、入井人员拒绝检身、起哄、谩骂扰乱检身秩序的人员。4、入井携带烟草、点火物品下井或在井下发现抽烟的人员。5、在井上下破坏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及盗窃公司及个人财物的责任者。6、在井上下私自储藏炸药、雷管或有偷盗行为的人员。7、发现透水预兆,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者。8、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者。9、领导干部违章指挥、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或打击报复工作人员的责任者。10、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责任者。11、为“三违”人员说情,对制止“三违”行为的人员或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进

6、行报复的相关责任者。12、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有伪造情节或阻碍、干扰安监人员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时加倍处罚。1、井口检身员及入井人员不执行检身制度,不按规定穿戴入井服装,不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的人员。2、在井口20米范围内或地面其它易燃、易爆场所抽烟的人员。3、发现酒后入井或者地面喝酒上岗的人员。4、未经安检部门批准私自带其他人员入井的责任者。5、未经培训让员工入井作业的责任者。6、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自救器、摘掉安全帽的人员。7、随意损坏通风供电线路、监测监控及通讯设施的人员。8、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作业的人员。9、特殊

7、工作岗位让他人顶替上岗的双方责任者。10、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安排作业的责任者。11、工作场所不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消防设施的责任者。12、工作岗位开机睡觉、脱岗的人员。13、唆使或挑动他人违章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14、损坏公共设备、设施的责任者(或照价赔偿)。15、汽车司机不执行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者。16、私自外借车辆或酒后驾驶的责任者。17、管理人员、安监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营私舞弊的责任者。18、井下作业现场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安监员责令停止作业后,强行工作的责任者。19、对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在“三定”落实之后,每一条不按期整改处理的责任单位

8、或责任者;情况严重时加倍处罚或停产整改,造成事故追究领导责任。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时加倍处罚。1、在井下墙壁、巷道、密闭、风筒、机电设备等表面乱写、乱划的责任者。2、无故不参加安全检查活动,不参加调度协调会议、安全办公会议、专业技术会议等各种会议或开会迟到、早退的责任者。3、不执行交接班制度、未持证上岗的人员。4、采掘工作面的跟班队长、带班长、安监员、瓦检员、质量员,不执行“两长三员”上岗挂牌管理的责任人。5、工作时间干私活、上网聊天或玩游戏的人员。6、地面在岗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的责任者。7、不爱护公共卫生、乱扔乱放垃圾的人员。8、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人员

9、擅自进入机房峒室闲聊的责任者。9、按照规程规定相关人员不携带便携式瓦检仪下井的人员。10、在工作、生活场所私自接电炉取暖、做饭的责任者。11、井上下作业场所、机房峒室各种记录填写不认真的责任者。12、进入地面施工作业现场不佩戴安全帽的人员。13、高层建筑施工作业,不按规定设置防护网的施工单位负责人。二一通三防管理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300500元,情节严重时加倍处罚。1、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风量调配不合理,存在串联风、扩散风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单位负责人。2、改变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巷道和机房峒室的风量、风速未经总工程师批准的责任者。3、通风设施砌筑不及时、位置不合理,存在

10、盲巷或跑、漏风以及矿井有效风量率低于85%的单位负责人。4、加强巷道检查维护,物料堵塞主要通风巷道断面超过1/3,巷道失修率大于7%、严重失修率大于的责任者。5、回采面开采结束后45天内,没有全部封闭的单位负责人。6、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引起瓦斯超限的人员。7、井下发现无风、微风作业、随意进入盲巷的责任者。8、局部通风机出现无计划停风、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跑、漏风或短路的责任者。9、局部通风机安装未实现“三专二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和自动切换功能,每天未进行一次倒机的单位负责人。10、掘进工作面因检修、停电等停风时,未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的责任者。 11、作业地点发现瓦斯超限不

11、及时汇报、不采取措施处理的责任者,瓦检员失职加倍处罚。12、一台局部通风机多头供风或二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单位负责人。13、主扇风机恢复井下供风后,相关地点未进行有害气体检测、汇报,安排向井下供电的责任者。14、主扇风机、局部通风机未办理停电停风相关手续,擅自倒机或停电检修的责任者。15、井下巷道、作业地点恢复通风前不进行有害气体检查,启动通风机一风吹的责任者。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时加倍处罚。1、风门未安装正、反向风门和联锁装置,主要风门未安装联锁装置时未派专人看管的单位负责人。2、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或产生循环风、符件不齐全

12、的责任单位或责任者。3、瓦检员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不按时汇报或出现空班、漏检现象的责任者。4、主扇风机改变运行工况或者切换时,未履行审批程序(特殊情况下需立即改变时,必须补办手续)的单位负责人。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风时,未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的责任者。6、巷道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测定相关区域内的风量、瓦斯情况的责任者。7、巷道贯通达到规定距离时,停止的另一个掘进面未安排切断电源、保持正常通风、检查瓦斯浓度的单位负责人。8、因瓦斯超限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瓦斯浓度未降到规定以下恢复供电的责任人。9、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损坏监测监控设施、线路或发生故

13、障时不及时上报的责任者,并对损坏设备照价赔偿。10、工作面出现瓦斯超限报警及工作面断电时,未及时汇报通风调度,随意拆甩瓦电闭锁装置的责任者。11、井下监控设施、线路出现故障上报通风调度后,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时加倍处罚。1、风筒挂置不平直、出现跑漏风、接口未反压边、风筒末端距掘进面距离超规定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2、掘进工作面无备用风筒、异经风筒无过渡节、风筒拐弯不设弯头、未编号管理的责任单位。3、瓦斯检查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不及时上报有害气体浓度,未执行“三对口”管理,不认真填写瓦斯记录牌板、报表或私自涂改牌板数据的责任者。4、不按规定进行测

14、风、测尘,不及时填写管理牌板的责任者。5、防尘设施不完善,巷道未定期进行清扫、洒水灭尘、刷白处理,在冲洗巷道时造成传感器及线路接线盒损坏的责任者。6、采掘工作面、各转载点喷雾洒水设施不按规定安装或不能使用的责任者。7、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后不进行巷道冲洗的责任者。8、隔爆水棚不按规定要求吊挂或水量不够的责任者。9、井下消防、静压管路及阀门不按规定安装的单位负责人。10、通风设施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墙体要掏槽、见硬帮和硬底,墙面用1:3的水泥砂浆抹面,砂浆抹面饱满、平整、有裙边,不达质量要求处罚责任者。11、砌筑密闭前未将电缆、管路、轨道“三断开”的责任者。12、通风设施前后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不实行

15、挂牌管理、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的责任者。13、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主扇风机、反风装置、防爆门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责任单位或责任者。14、主扇风机运转出现异常或负压升降超过100帕,未立即向矿调度室、通风调度及总工程师汇报的责任人。15、局部通风机不按时检查,管理牌板填写不认真,存在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上报的责任者。16、不按期对通风仪器、仪表检验和调校,领用及发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任者。17、不执行便携式瓦检仪领用制度,并按规定使用的责任者,发现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18、井下电钳工检修电气设备时,未检查工作地点1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未将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置的上方的责任者。19、采掘工作

16、面、探放水作业及其它地点的监测监控仪器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标准要求的责任者。20、监测监控系统无后备电源,不能24小时不间断正常监测,出现故障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21、各种通风设施、设备未挂牌管理,巷道通风安全标志牌不按规定要求悬挂的单位负责人。22、井上、下各场所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发现损坏、失效,不及时更换,不挂牌管理和定期检查的责任者,并对损坏的消防器材照价赔偿。三火工品管理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时加倍处罚。1、未建立火工品管理制度和各种管理台账,贮存、领用、运输、清退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任者。2、涉爆人员未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17、不认真填写表格、台账,不执行签字的责任者。3、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未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装卸时发生脚踩、抛掷、磨擦、撞击现象。4、雷管、炸药领取运输未使用专用工具,未安排专人护送,不执行分装分运以及在人员密集区中途逗留的责任者。5、井下爆破材料库雷管、炸药未分类贮存整齐,未采取防潮措施,存放其它物品的责任者。6、井下爆破材料库照明灯、照明线路、电压不符合规定要求,人员携带矿灯进入贮存库房内的责任者。7、电雷管在发放前未编号和使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的责任者。8、工作面未使用专用雷管、炸药箱,不执行分箱加锁,未设专人看管,存在乱扔乱放的责任者。9、放炮母线长度、悬挂

18、位置和不达要求,放炮不设置警戒,发现放明炮、糊炮或残炮,炮眼封口不合理的责任者。10、放爆器随意放置,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不按规定连接充电起爆的责任者。11、在井下装配引药、装药不达要求,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不扭结成短路,与导电体接触,放炮不按规定接线的责任者。12、放炮前不进行人员清点,未发出放炮信号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责任者。13、炮眼间距、角度、装药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或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责任者。14、瓦斯浓度超限、控顶距超规定放炮的责任者。15、放炮结束后,爆破工、班组长未核实雷管、炸药实际消耗量、剩余量、瞎炮和残炮,未履行签字和清退手续的责任者。四机电管理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

19、之一的罚款300500元,情节严重时加倍处罚。1、机电设备检验不合格、无MA标志入井使用,使用淘汰落后的机电设备的单位或责任者。2、不按规定操作、带电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或非专业技术人员私自操作机电设备的责任者。3、井上下变电站高压停、送电不办理经审批的工作票,随意停、送电的责任者。4、井下供电线路有羊尾巴、鸡爪子、明接头,电器设备有失爆现象的责任者。5、随意甩掉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闭锁控制系统失灵,发现明火打点的责任者。6、提升绞车发生过卷、无信号开车的值班司机。7、皮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没有安全技术措施,运送其它物料的责任者。8、机电设备检修时,停电不挂牌、不闭锁,停止使用的电器开关不切断

20、电源或手把不打到零位的责任者。9、采、掘工作面及主扇风机、提升绞车供电未分开,无专用供电变压器、线路或控制柜的单位责任者。10、施工单位入井机电设备不及时报验和申请负荷增加,未经机电部门审批,擅自将电气设备接入供电系统的单位责任者。11、因工作不负责任、业务不熟,造成错停、送电事故和机电设备事故的责任者,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调查结果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时加倍处罚。1、机电设备验收人员不按标准验收,入井后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性能及完好要求的责任者。2、井下高低压供电线路、监控设备和变电站低电气设备,不办理经审批的工作票,随意停、送电的责任者。3、操作高压电

21、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4、手持电器设备的操作手柄接触部位绝缘不良好,实施作业的责任者。5、机电设备的液力偶合器防爆片、易容塞不符合使用要求,用其它物品代替,不及时加油的责任者。6、井上、下机电运输设备启动时,不试转、不发出声光信号或无信号擅自启动的责任者。7、机电设备不按规定安设接地极,检修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和短路接地规定的责任者。8、屏蔽电缆露出屏蔽层,通讯、监控等本安型电缆露出导线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9、机电设备运转不正常、不平稳、不及时加油润滑不良好,电机、减速器表面炽热且有杂音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10、机电设备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2、安装各种保护,存在不完好、电流整定值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负责人或责任者。11、电缆线路选型不规范,超额定电流运行,表面产生发热现象的单位负责人。12、采煤机(综掘机)截割时发现有异常情况不切断电源处理,闭锁装置不灵敏的责任者。13、停止作业或检修采煤机(综掘机)、更换截齿时,不切断电源、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闭锁工作面煤溜,不将截割头落地的责任者。14、采煤机的各种仪表、手把不齐全灵敏,截割部、牵引部油位不达要求,运行不平稳开机工作的责任者。15、皮带机运行时,用铁锹或其它工具在滚筒上刮煤泥的责任者。16、工作面煤溜或采煤机运转时,擅自进入工作面机道或煤壁作业的责任者。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

23、款50100元,情节严重时加倍处罚。1、皮带机、刮板运输机、调度绞车运行时横跨通过的责任者,横跨运输设备未设置行人过桥的单位负责人。2、皮带机、刮板运输机的机头及机尾无防护网(无盖板)、不打压机柱或地锚的责任者。3、容易碰到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转动部分不加装护罩或遮挡栏等防护设施的单位负责人。4、机电设备不定期维修、保养、实行挂牌管理,防爆开关、五小电器不上架或不上板编号管理的责任者。5、机房峒室机电配件、接地线、各种工具、仪器仪表、消灭器材等物品丢失的责任者。6、井上下变电所的高低压开关、变压器漏油或缺油不及时更换的单位负责人。7、机房峒室的高、低压漏电开关保护和煤电钻综合保护不按规定进行试验

24、、填写记录的责任者。8、机房硐室入口未悬挂安全警示牌,未建立各种记录、台账,且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的责任者。9、在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外壳及防爆装置运行的责任者。10、井下闲置的防爆电气设备接线装置缺挡板、密封圈的责任者。11、电缆线路及供水、压风、液压管路不按规定悬挂整齐,有泄漏现象,管线无指向标志牌,并悬挂其它物品的责任者。12、用湿布擦洗电缆和水冲带电体(电压在660v以上)不戴绝缘手套的责任者。13、皮带运输机H架、连接管、瓦件、托辊不齐全,托辊损坏转动不灵活,皮带出现跑偏、拖地运行,清煤器不灵敏、且铁件与皮带摩察,张紧装置失灵的责任者。14、刮板运输机的机头、机尾架、中部槽摩损严重,缺刮

25、板、螺丝及时更换的单位负责人或责任者。15、刮板运输机之间搭接不合理,机身不平直、存在脱链和飘链,水平弯曲段超过15米的责任者。16、机电运输设备的电机风叶、风叶罩不完好,机头、机尾架体固定及连接不牢固的责任者。17、采煤机运行时无防滑装置,机跑道、齿轨肖损坏,未指派专人看管电缆、无电缆夹的单位负责人或责任者。18、采煤机(综掘机)滚筒缺截齿或截齿损坏不及时更换,操作手把和电气按钮动作不灵敏进行作业的责任者。19、采煤机(综掘机)、液压支架喷雾效果不好,采、掘工作面液压系统有串液、漏液、卸载现象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20、采煤机(综掘机)、液压支架无必要的照明灯,出现特殊情况强行截割、移架的责任

26、者。21、采掘工作面及探放水作业不配备排水设备,排水泵、管路维护不及时或不及时排水造成大面积积水的责任者。22、耙矸机运行范围内停留、行走,未安装防护栏的责任单位。23、乳化液泵站司机随意停止供液,泵站压力综采小于30Mpa(普采小于18 Mpa),乳化液配比不合理,支架(支柱)不按规定进行承压试验的责任者。24、液压管路外皮破损严重、不耐压,继续使用的责任者。25、井上、下材料堆放不整齐,不实行材料挂牌管理,乱扔剩油、废油及棉纱、布头等易燃品的责任者。26、不按规定检查、维修矿灯和自救器,存在不完好、失爆和红灯现象的责任者。27、工作责任区和机电设备表面有浮煤、油污等杂物不及时清理的责任者。

27、28、溜煤眼、煤仓、卸载坑、沉淀池或水仓等处易造成人员伤害的地点,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29、架空乘人车无急停装置,车座、钢丝绳不完好,不定期检查、维修的单位负责人。30、井上、下绝缘用具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绝缘试验,绝缘效果不达要求的单位负责人。31、空压机的安全阀、压力表不定期校验,气缸温度超规定值,吸气口无过滤装置,不按时进行排气的责任者。32、地面电气设备有放电、超温,油浸设备有渗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的,导线有严重断股、烧伤、垂度严重超限的,防雷、接地系统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校验的单位负责人。33、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以及各种保护不灵敏可靠,超过规定期限不校验的单位负责人。34

28、、擅自拆除或损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责任者。35、起吊重物时,起重机绳扣、钢丝绳、起重吊挂设施等存在隐患使用或者超负荷起吊的责任者。36、防爆开关、空气开关、二相及三相闸刀的保险装置(保险丝)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者。37、井口及井下电焊、氧焊时无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电焊机、氧气瓶、乙炔气瓶安全距离(710米)不达要求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五运输管理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200300元,情节严重时加倍处罚。1、调度绞车固定不牢固、钢丝绳打结不处理、无信号开车或无护绳板,矿车运输物料不上护绳的责任者。2、井口、井底信号工和其他员工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

29、度的责任者。3、不按规定使用阻车器或阻车器处于失效状态,存在放野车、飞车或导致跑车事故发生的责任者。4、在倾斜巷道临时停放车辆必须使用阻车器,绞车司机离开操作岗位开关不打到零位的责任者。5、矿车销子未插到位、未使用连接环或超挂车辆运输的责任者。6、绞车运输材料时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运输的责任者。7、绞车安全保护不齐全、可靠,刹车装置失灵,矿车带病运输的责任者。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时加倍处罚。1、没有按照规定装车,出现超高、超宽、超重、偏重的责任者。2、绞车运输前不认真检查,存在零部件不齐全、制动闸及联杆操作不灵活,有弯曲、变形,闸带断裂现象的责任者。3、绞车滚

30、筒上的钢丝绳排列不整齐,有爬绳、挤绳、咬绳现象,20米以内有2个及以上接头的责任者。4、绞车钢丝绳与滚筒必须按规定连接,出现钢丝绳断股、打结、绳套无连接环、无护绳板,无绞车管理牌板的责任者。5、钢丝绳在滚筒上固定不牢固,长度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或钢下放到最低点时,滚筒上的余绳少于3-5圈的责任者。6、钢丝绳断丝超规定要求,未按时养护锈蚀严重,不及时处理进行运输的责任者。7、钢丝绳受到冲击拉力或突然停车时,不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死弯、挤伤、直径变细而继续使用的责任者。8、钢丝绳绳头无绳环,绳卡压绳不规范,停止运输后未及时收回钢丝绳,空钩收绳不设专人跟钩或拉坏绳环、道轨等设施的责任者。9、绞车安全间

31、隙不够,绞车无安全措施反拉,矿车下道强行上道,运送物料车辆连接不使用三环链和专用插销的责任者。10、不按规定安装信号装置,信号按钮失灵运输的责任者。11、轨道扣件及连接不齐全、紧固,与轨型不相符,拨(托)绳轮不完好的单位负责人。12、铺设的道轨、道岔、轨距拉杆等部件不标准,轨距偏差大于5mm,水平偏差大于10mm, 接头间隙大于10mm,高差和侧差大于5mm,轨枕间距大于1m,道床内有杂物、浮煤、积水现象不处理的责任者。13、运输物料兼行人的巷道不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开车前未发出信号的责任者。14、在轨道运输线路上堆放物料、设备影响运输,巷道堆放的废旧材料不及时回收的责任者六采煤工作面管理第三十

32、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200300元,情节严重时加倍处罚。1、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没有补充作业技术措施组织生产的单位负责人。2、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安全出口高度低于1.8m(普采面1.6m)的责任者。3、综采面端头、端尾支架不及时前移或不按规定支设型长梁,老空侧密集柱、戗柱、抬棚等特殊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责任者。4、在空顶下作业和未经批准随意改变支护材料、支护形式的单位负责人或责任者。5、综采工作面安装的破碎机未设置安全防护或防护效果差的单位负责人。6、不按作业规程作业的其它情况,视情节严重性酌情处理。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时加倍处罚。1、工

33、作面超前支护小于20 m,距工作面煤壁10 m范围内不打双排柱的责任者。2、在用的支架(支柱)不成直线或分段不成直线,柱距、排距及偏差超过作业规程要求的责任者。3、液压支架(支柱)支设不牢固,架在浮煤、浮矸上,迎山角不符合要求,支架初撑力不达90KN(支柱50KN)的责任者。4、液压支架(支柱)不接顶,顶板破碎、煤壁片帮时不进行超前支护,不及时处理伞檐或控顶距超规定的责任者。5、采煤机割煤过程中不观察煤帮及支架情况,出现啃顶、底板现象,停机后未及时移架的责任者。6、相邻支架间隙、侧护板错差不符合规程要求,支架咬架、倾斜、漏液,端面距大不采取措施的责任者。7、工作面使用的液压支柱无防倒柱措施,防

34、倒柱绳挂设不牢固,支柱钻底不垫鞋板,备用支柱数量不达要求的责任者。8、工作面液压支柱不完整,存在支柱、顶梁变形和柱帽、柱爪短缺,有缺梁少柱现象不更换的责任者。9、回撤液压支柱时工具不全,存在单人作业、提前回柱放顶、老空取柱或顶板来压有冒顶预兆时继续回柱的责任者。10、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10米2时不加强支护,超过50米2时不强制放顶,处理冒顶时无人监护或者无专人指挥的责任者。11、回采工作面不进行敲帮问顶,进、回风巷提前折柱或存在空顶及卸载支柱不处理的责任者。12、工作面液压管路、注液枪、操作用具等不规范吊挂和存放,底板、架间浮煤不及时清理的责任者。13、不按作业规程规定铺联网或者不及时修补破裂

35、网的责任者。14、回采工作面液压支柱、金属梁支设不及时,不打追机柱,三用阀不平行于煤壁,漏液支柱不更换的责任者。15、工作面挂梁不用水平肖或用其它材料代替,倒悬臂梁不及时调整,有单调和连续调梁现象的责任者。七掘进及探放水管理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200300元,情节严重时加倍处罚。1、因地质条件变化未补充作业措施或随意改变支护方式、支护材料,组织生产的单位负责人。2、严格执行探放水规定,签定探放水责任移交书,未探放水或超探水距离掘进的责任者。3、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上报有关领导或未应及时调整先探后掘方案的责任者。4、需及时探明地质构造时,施工单位不积极配合的地质人员的责任者。5

36、、探水钻、钻杆要妥善保管,发现损坏或私自使用的责任者。6、采掘过程中发现透水征兆时,不执行汇报制度的责任者。7、掘进巷道顶板压力增大、出现冒顶、揭露老空时,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的单位负责人。8、因掘进面控顶距离大,不采用前探梁支护,空顶作业或造成冒顶事故的责任者。9、掘进工作面采用锚喷支护时,不进行锚固拉力试验或拉力低于规定值不处理,未按规定安装顶板离层仪的责任者。10、掘进巷道开口、贯通前,不履行审批程序的单位负责者。11、耙岩机前的浮矸、浮煤超过巷道高度1/3的责任者。12、耙岩机固定不牢,钢丝绳不按规定连接,出现断股、打结的责任者。13、采掘工作面因空顶大或管理不到位,发生冒顶事故

37、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时加倍处罚。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时加倍处罚。1、掘进巷道连续出现危棚不修复继续作业,接顶、背帮不实,用腐烂或劣质材料支护的责任者。2、使用木棚、工字钢或U型钢支护的巷道,支架之间无撑木或拉杆连接,倾斜巷道的支护迎山不达要求的责任者。3、掘进巷道支护棚距、亲口、柱窝、成形不达作业规程要求,点柱顶部不带帽,崩倒棚子不及时修复的责任者。4、工作面迎头10m内不加强支护,爆破后不喷雾洒水,巷道浮煤、矸石不及时清理的责任者。5、更换巷道支护时,拆除原有支护前不采取临时支护的责任者。6、掘进巷道开口、贯通前,按规定不加固支护的责任者。7

38、、掘进25以上的巷道,无防止人员、物料下滑的安全技术措施,未设置行人梯的责任者。8、掘进面作业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骑跨在气腿凿岩机、煤溜上打眼的责任者。9、工作面不采用湿式钻眼,不使用水泡泥,钻眼、打炮同步作业的责任者。10、锚杆或锚索的深度、角度、间距、外露长度不达要求,托盘松动或扭矩力小,铺网搭接质量差的责任者。11、不按照规定的规格和数量使用锚固剂,喷浆巷道不按规定进行初喷、复喷的责任者。12、砼凝浇注的巷道,水泥、砂石、添加剂的规格、性能及混合配比不符合规定要求,顶、帮部充填厚度不达的责任者。 九技术管理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时加倍处罚。1、各类单项工程生

39、产技术部门未及时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根据技术交底未及时编制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罚款200元。2、工程施工必须一工程一措施,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巷道开口通知单等等,在开工前未送交汇审或未组织进行学习,对责任单位处罚200500元。3、施工单位未经变更的情况下,不按作业规程(措施)规定进行支护,改变支护形式或私自减少支护的,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4、在井下施工过程中出现地质构造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相关职能科室或分管技术负责人汇报,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5、单项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职能部门组织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验收合

40、格,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6、各单位的技术资料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认真编制、管理,保持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不得有虚假,每发现一项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7、锚杆支护巷道不按规定安装顶板离层监测仪,发现数量短缺、安装不符合规定、离层仪损坏,每一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8、掘进工作面不按中、腰线施工,巷道存在成形差或超高超宽现象,每出现一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9、未妥善保护掘进巷道油漆标记测点或给定的中腰线,发现一处罚款100元。10、掘进巷道不按规定安装激光仪,不配合技术人员进行中腰线标定,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11、锚杆支护巷道必须配置使用力矩扳手紧固螺栓,保证锚杆、锚索锚固

41、力符合规程(措施)要求,进行预紧力测试不合格每根罚款50元。 12、掘进巷道必须及时进行锚网支护,锚索、锚杆、护网、托板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每一处不达对责任单位处罚50元。13、施工单位应妥善保管力矩扳手、打压千斤、压力表等支护工具,如检查时不完好或不能正常使用,每次罚款200元。14、巷道喷浆后作业地点的剩余物料必须及时清理,发现一次不清理罚200元。15、单项工程施工完成后,必须把顶部的链环、绳套、铁丝等及时清理,废锚杆、锚索锯断,否则,发现一处罚100元。十地面服务管理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时加倍处罚。1、职工餐厅不卫生整洁,餐、饮具未消毒处理的责任者。2、

42、炊事员不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不进行健康体检的人员。3、工作责任心差,向员工出售生冷变质食品的责任者。4、锅炉房的水位汁、压力表、排污阀、安全阀不齐全有效,不进行水位、压力、燃烧情况观察的责任者。5、锅炉的排气管道、烟道、风道、炉堂不进行观察,有堵塞现象或出现泄漏、变形不及时汇报或处理的责任者。6、锅炉用煤未充分燃烧排出的责任者。7、不按规定进行水质化验、排污、除尘的责任者。8、因工作失职造成办公、生活场所供暖质量不达要求的责任者。9、地面高空作业不佩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10、地面建筑物超过4米不设安全网,高层建筑物每一层未设防护网的责任者。11、土建工程施工不搭脚手架或架体存在安全隐

43、患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12、土建工程用机械设备无安全保护装置,设备及线路存在漏电的责任者。13、地面在夜间或有深坑的地点施工未安装照明灯的责任者。14、在暗峒内清理杂物、维修管路长度超过6米不采取通风措施的责任者。15、随意在高空向地面扔物件或无安全措施使用调度绞车升降人员的责任者。第三十九条 由于工作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财产损失事故,对责任者按事故调查结果严肃处理。第四十条 因工作人员或治安保卫人员工作责任心差,造成财物丢失和损坏,按事故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处罚。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的违章是指违犯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指令、指示或规

44、章制度。第四十二条 未涉及的违章违纪处罚,在执行过程中可比照本规定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罚。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科室根据工作职责,按照安全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每月底将处罚单明细情况报安全科登记,以便以统计、考核和上级检查。第四十四条 为了确保各类安全处罚到位,公司内部员工的罚款单由各职能科室开据一式三联,一联内部留存,一联交财务,另一联由本单位转到责任者,罚款金额三天内交财务科或月底在工资扣除。第四十五条 各职能科室对施工单位的处罚在调度协调会议上通报后,一式三联(前二联同上),另一联交企划科,企划科月底将罚款单汇总经施工代表和施工单位项目部签字盖章后,在月底工程结算中扣除。第四十六条 年度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取消年终评比先进集体资格,年度内本人违章超过三次取消年终先进个人评比资格。第四十七条 安全罚款纳入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安全奖发放,做到专款专用。第四十八条 公司所有员工、外委施工单位均执行本条例,如与煤矿“三大规程”相冲突时,按“三大规程”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安全科,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处罚范围,处罚力度对项目部加大,具体性对项目部、对个人处罚数字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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