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肠衣加工、存放企业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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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境肠衣加工、存放企业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境肠衣加工、存放过程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动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它有害生物的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从事进境肠衣加工、存放企业资格初审和检疫监管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进境肠衣是指直接或间接进境的猪、牛、山羊、绵羊等动物的原肠或肠衣半成品。第四条 进料、来料加工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出境肠衣卫生注册证书。第五条 申请企业必须达到进境肠衣定点加工企业检验检疫卫生条件

2、(见附录1)。第六条 申请进境肠衣加工、存放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防疫体系,完善防疫设施,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第七条 申请材料包括:1、进境肠衣加工、存放企业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录2);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出境肠衣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证书复印件;4、厂区平面示意图(应注明卫生防疫设施分布情况);5、加工工艺流程图(应注明工艺流程中温度、时间、PH值、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以及使用的有关设备等与卫生防疫工作有关的项目情况);6、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职责(组长应由法人代表或其书面委托的企业主要管理者担任);7、卫生防疫制度(内容包括进境肠衣类产品运输、存放、加工

3、过程中的防疫消毒措施,工人的劳动防护措施,防虫、灭鼠措施,固形废弃物的处理措施,污水处理措施,包装物的消毒措施等);8、直接接触进境肠衣类产品人员的健康体检证明;9、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或证明文件;10、彩色图片(包括大门、厂区或库区全景,车间和专用仓库内外景,各加工工序设施、用具和工人操作的照片,防疫消毒设施,外包装和废弃物及污水的处理设施等)。第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到企业申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考核组和考核时间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第九条 考核组应严格按评审标准,做好现场考核记录,填制进境肠衣加工、存放

4、企业考核表(见附录3)。初审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不合格的,初审小组对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待整改合格后将材料报送直属检验检疫局;整改不合格的,发放考核不合格通知书。第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接到考核表、考核记录等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拟同意申请企业成为进境肠衣加工、存放企业的报告。第十一条 进境肠衣加工、存放企业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审核和批准。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申请企业取得进境肠衣加工、存放资格后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始终做到:1、严格坚持防疫制度,切实做好防疫工作;

5、2、进境肠衣从口岸运抵企业的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容器、包装的破损,同时防止其渗漏、散落;3、进境肠衣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内;4、包装物、废弃物及下脚料等,必须经消毒、发酵或焚烧处理等;5、不得擅自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进境肠衣;6、不得加工、存放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与许可证批准范围不符的进境肠衣;7、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检验检疫机关批准在本企业加工、存放的进境肠衣转移到非定点企业加工、存放。第十三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每年6月对加工、存放进境肠衣定点企业进行年度审核。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企业资格。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

6、进境肠衣加工、存放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疫和生产加工后续监督管理,凡违反上述第十二条规定,卫生条件不能持续达到进境肠衣定点加工企业检验检疫卫生条件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将根据情节轻重勒令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企业及时上报,吊销其定点厂加工、存放资格。第十五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内进境肠衣加工、存放定点企业的检疫防控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企业改制、更名、扩建或企业法人变更须及时将有关资料报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查备案,逾期1个月不申请备案的企业将取消其定点厂加工、存放资格。第十七条 企业需增加年加工、存放能力,更改或增加加工、存放产品种类的,应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

7、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第十八条 获得进境肠衣类产品定点加工、存放资格的企业,在连续2年未从国外进境肠衣类产品的,暂停其定点厂资格。需恢复的,必须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复查合格方可恢复其定点厂资格。定点企业异地搬迁扩建的,须重新申请。附录1进境肠衣定点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卫生条件1.一般条件1.1企业地址应远离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场和水源等,并有围墙与其它建筑物分开。1.2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生产区的出入口通道须建有与门同宽、3米长的消毒槽(垫),工作人员和车辆需经此进出。1.3企业须建有以单位主管业务的领导为组长、仓库、加工车间和医务人员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兽

8、医卫生防疫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并确定一名报检员,负责报检工作,确定一名专职消毒员,负责日常的防疫消毒工作。1.4企业须有可供查核的动物产品入出库及加工的有关单证、统计材料等。1.5企业须有足够量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药、械。1.6企业有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有县级以上的环保部门的合格证明。1.7仓库、加工车间内不得饮食和嬉闹。2.存放条件2.1进境肠衣须用专库存放,不得与国内动物产品、半成品、成品或其它物品混仓,有专人管理,并有明显标记。2.2仓库有可供查核的肠衣入出库的详细记录。2.3仓库门口应设有与门同宽、长度1.5米的消毒垫,并有洗手、消毒池。2.4

9、企业须有可供查核的肠衣入出库及加工的有关单证、统计材料等。2.5仓库应有更衣室,并配有紫外线灯,更衣室内应有足够数量的更衣箱或挂钩,更衣室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其它杂物。2.6仓库地面应保持清洁,并定期进行消毒。2.7拟用于保存冷冻原肠的存储库库房温度应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其它肠衣类产品存储库库房温度保持在4-10。3.加工车间条件3.1车间门口应设有与门同宽、长度1.5米的消毒槽(垫),并有洗手消毒池。3.2加工车间应有更衣室,并配有紫外线灯,更衣室应有足够数量的更衣箱或挂钩,地面保持清洁,不得堆放其它杂物。3.3加工车间须有专门的防疫制度并公布上墙。3.4加工车间地面应保持清

10、洁,并定期进行消毒。3.5加工工艺须符合兽医卫生条件。4.工作人员条件4.1工作人员进出仓库和加工车间前,须更衣换鞋、洗手消毒并经消毒槽(垫)进出。4.2工作人员不准在仓库、加工车间吃喝,不允许穿戴防护用品到仓库或加工车间以外的公共场所。4.3所有加工人员都要进行体检,每年至少一次。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4.4皮肤有外伤的人员不能在仓库、加工车间工作。5.其它条件5.1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等废弃物集中销毁或送指定地点(发酵池)发酵两个月以上。5.2进境动物产品的外包装要集中销毁或经有效消毒后方可利用。5.3企业须对加工、装卸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被污染的场地、加工器械等进行消毒处理。5.4加工

11、过程中的污水须用有效的消毒药消毒后方能排放。附录2进境肠衣加工、存放企业申请表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联系电话/传真E-mail法人代表卫生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编号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民营 合资 独资企业总人数加工人数申请进境肠衣种类拟进境国家或地区年加工能力企业防疫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企业声明:本企业严格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规定,申报资料属实,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年 月 日 以下由出进境检验检疫机构填写现场考核意见: 考核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考核组组长(签名):考核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直属检验检疫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12、月 日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附录3进境肠衣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现场考核表企业名称兽医卫生条件符合(打)不符合(请具体描述)1.一般条件1.1企业地址应远离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场和水源等,并有围墙与其它建筑物分开。1.2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生产区的出入口通道须建有与门同宽、3米长的消毒槽(垫),工作人员和车辆需经此进出。1.3企业须建有以单位主管业务的领导为组长、仓库、加工车间和医务人员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兽医卫生防疫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并确定一名报检员,负责报检工作,确定一名专职消毒员,负责日常的防疫消毒工作。1.4企业须有可供查核

13、的动物产品入出库及加工的有关单证、统计材料等。1.5企业须有足够量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药、械。1.6企业有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有县级以上的环保部门的合格证明。1.7仓库、加工车间内不得饮食和嬉闹。2.存放条件2.1进境动物产品须用专库存放,不得与国内动物产品、半成品、成品或其它物品混仓,有专人管理,并有明显标记。2.2仓库有可供查核的动物产品入出库的详细记录。2.3仓库门口应设有与门同宽、长度1.5米的消毒垫,并有洗手、消毒池。2.4企业须有可供查核的动物产品入出库及加工的有关单证、统计材料等。2.5仓库应有更衣室,并配有紫外线灯,更衣室内应有足够数量的更衣箱或挂钩,

14、更衣室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对方其它杂物。2.6仓库地面应保持清洁,并定期进行消毒。3.加工车间条件3.1车间门口应设有与门同宽、长度1.5米的消毒槽(垫),并有洗手消毒池。3.2加工车间应有更衣室,并配有紫外线灯,更衣室应有足够数量的更衣箱或挂钩,地面保持清洁,不得对方其它杂物。3.3加工车间须有专门的防疫制度并公布上墙。3.4加工车间地面应保持清洁,并定期进行消毒。3.5加工工艺须符合兽医卫生条件。4.工作人员条件4.1工作人员进出仓库和加工车间前,须更衣换鞋、洗手消毒并经消毒槽(垫)进出。4.2工作人员不准在仓库、加工车间吃喝,不允许穿戴防护用品到仓库或加工车间以外的公共场所。4.3所有加工人员都要进行体检,每年至少一次。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4.4皮肤有外伤的人员不能在仓库、加工车间工作。5其它条件5.1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等废弃物集中销毁或送指定地点(发酵池)发酵两个月以上。5.2进境动物产品的外包装要集中销毁或经有效消毒后方可利用。5.3企业须对加工、装卸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被污染的场地、加工器械等进行消毒处理。5.4加工过程中的污水须用有效的消毒药消毒后方能排放。考核不符合项描述:考核结论:考核组长: 考核组成员: 考核日期:企业整改意见: 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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