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地质矿产资源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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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论地质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二十年来,地矿行政管理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化,经验不断积累,管理日趋成熟。从实践经验看,地矿行政包括三个部分:即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的行政管理,三者分属三类不同的行政管理,具有不同的管理对象、内涵与方式,既各有特点,又密切联系。地质勘查行政管理属于产业类行政管理,把握好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的分开运行,是当前地质勘查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属自然资源的资源性资产类行政管理,其遵循的根本宗旨是: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一切行为。正确认识探矿权、采矿权是

2、特殊的用益物权,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对相对人行为的监管,对执法主体自身的监督是做好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保证;地质环境行政管理属社会类行政管理。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及政府赋予的职能确定地质环境行政管理的范围与内涵。主要通过地质环境的调查、研究、监测、预报等工作,对地质环境实施规划、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己公布实施二十周年,这部法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地质矿产资源行政(以下简称地矿行政)管理步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一九八八年政府机构改革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地质矿产部的行政职能,即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综合管理; 对地质勘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对地质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

3、护进行监督管理; 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近二十年来,在贯彻矿产资源法和落实地质矿产部行政职能的实践中,地矿行政管理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化,经验不断积累,管理日趋成熟。我国己进入一个历史发展的新时期,对地矿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目标、新要求,这就要在总结二十年来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历史时期的特点,不断探索与完善地矿行政管理的理论,推动与发展地矿行政工作,使之更加适应时代的需要。 从实践经验看,地矿行政包括三个部分,即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的行政管理,三者分属三类不同的行政管理,且各有特点,又密切联系,。地质勘查行政管理属于产业类行政管理,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属自然资源的资源性资产类行政管

4、理,地质环境行政管理属社会类行政管理。由于属性不同,必然导致管理的对象、内涵与方式不同,必须按其属性的特点,确定其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矿产资源行政管理 矿产资源属自然资源,是人类生活与生产的必要物质基础,是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它和其它自然资源一样具有资源性资产的共性,但又有独自的个性,从而形成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自身的特点。笔者曾经在主编地质矿产行政管理与矿产资源管理导论两本书中对矿产资源行政管理作了全面与系统的阐述,本文仅就近年来大家关心的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 (一)我国宪法确立了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根本宗旨 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5、即全民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上述条文表述了宪法对矿产资源法律的原则:即矿产资源为单一国家所有的原则;国家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禁止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原则。由此也确立了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应遵循的根本宗旨是: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一切行为。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与根本宗旨都是从矿产资源的基本属性出发的。矿产资源与其它资源一样,都由大自然赋予,都属于全社会所有,即国家所有。但矿产资源又有自身的特点,即具有稀缺性、有限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与隐蔽性。这就决定了

6、矿产资源的开发必须把合理利用与禁止破坏放在首位。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根本宗旨是一切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制定法律、法规、政策与有关的管理办法都要考虑是否符合这个根本的宗旨;衡量工作的好坏就是要看是否落实与贯彻了这个根本宗旨。一切违背这个根本宗旨的法律、法规、政策与管理办法都是不可行的,没有落实与贯彻这个根本宗旨的工作都不能认为是好的。当前,有几种倾向值得注意:一是过分强调所谓维护所有者权益,忽视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导致矿产资源的浪费与破坏; 二是借保护国家权益之名,行谋求局部或部门之利,不惜侵占矿产资源或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只讲矿产资源的开发效益,不惜破坏其它资源与环境。 (二)

7、探矿权、采矿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 自然资源是人们生活与生产的物质基础,但它又属国家所有(法律规定的除外)。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不可能自己开发与经营自然资源,于是出现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人们把分出来的使用权称之为用益物权,这是所有权派生的权利,例如土地使用权等。矿产资源是一种耗竭性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被利用时,是以劳动对象形式出现,消耗自身而加入产品之中,因此利用即是耗竭,所以矿产资源不能象其它自然资源那样, 把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矿产资源又有隐蔽性,即被利用前必须首先找到它、开发它,否则矿产资源的利用就成为一句空话。为此人们设立了探矿权与采矿权,将它们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分离。探矿权与采矿权都是矿

8、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用益物权,但它与其它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不一样,属于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通常非耗竭的可再生资源所有者的权益是以用益物权的权益来体现,例如国有土地的权益是由土地出让金来体现,但耗竭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是从其终端产品收益中提取的资源补偿费来体现。由于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具有极大的风险性,为了减少风险,促进后续产业发展,往往对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实行鼓励的政策。一方面国家加强基础地质与勘查前期的地质工作,努力降低勘查与开发的风险; 另一方面还在探矿权、采矿权等用益物权的有偿取得上采取低门槛的方式,现行办法是按面积收取。为了体现国家所有,同时也为了实施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国

9、家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实行政府垄断,但并不排除出让中借鉴市场运作的办法。国务院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与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都明确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但是办法也同时规定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之所以这么规定,是为了使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矿政管理根本宗旨得到落实。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出让办法必须遵循这个根本宗旨,换言之,一切与根本宗旨相违背的办法都是不可行的。 (三)加强行政监督是做好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保证 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监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市场的监管,二是对相对人行为的监管,三是对执法主体自身的监督。 这里的市场是指探矿权与采矿

10、权市场,更确切的是指探矿权与采矿权转让市场,这个市场直接关系到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产业的发展。国家加强对这个市场的监管要抓住市场准入条件、交易规则等关键环节。国务院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必须依法监管好市场。法规中规定了转让必须先评估,并明确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当前评估机构建设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在整顿中加以解决。 这里的相对人是指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他们是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行为的主体。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都对他们的行为准则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当前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较为混乱,其主要原因就是相对人不依法行事,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边探边采、浪费资源、破坏资源、破坏

11、环境、不交纳或少交纳资源补偿费等等。这些违法行为不制止,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就不会好转,制止这些行为要靠经常性监管才能实现。当前要把切实加大对浪费与破坏矿产资源行为的监管力度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水平的不断提高。 这里的执法主体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这些部门的公务员。长期以来,我们比较重视对相对人的监管,而不太注意对执法主体的监督。其实执法主体掌管着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权力,掌握着行政审批的权力,掌握着执法处罚权等,一旦他们的权力失控,其后果不堪设想。我国的行政实行分级管理,各级除了按规定办好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外,还应负责对下一级行政管理的监管。制定法律、

12、法规与政策必须从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根本宗旨出发,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正确与否要靠实践证明,因此要加强试点,总结经验,成熟后逐步推行。要特别处理好长远与近期、中央与地方、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不能滋长只顾局部利益而损害整体利益的行为。当前一些地方过分强调地方利益,违法行政的现象值得注意,上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部门的监管,并应及时依法纠正下级错误的行政行为。 (四)切实加强基础建设,全面做好矿产资源行政管理 做好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工作,有大量的基础工作需要加强与完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信息很多,概括起来包括:资源信息、探矿权与采矿权信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信息等。 资源信息包括矿

13、产资源的资源量、可采储量、保有储量、己利用储量、年消耗储量、社会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量等,还应了解各种矿产资源全球的分布、蕴藏、可供给与利用的状况。摸清这些基本情况将有利于科学的宏观决策。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所做的油气资源评价工作是一个很好的范例,应对国家的重要矿种一一做出评价,提供决策参考。这项基础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应该规范有序地开展。 探矿权与采矿权信息包括探矿权与采矿权出让与转让的各种信息,这种信息是大量的与分散的,只有通过网络实现统一管理。通过出让信息网络了解与监督各地的各种出让情况,避免产生重复出让等错误行政行为与不规范的行政行为; 可以了解两权出让总量与分布状

14、况、了解矿产资源已开发的能力与需求能力,为科学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通过转让信息网络可以及时了解两权市场交易情况,及时纠正不合法的交易行为,保护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信息主要是指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三率指标,即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与选矿回收率的信息。三率指标将成为落实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根本宗旨的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要通过广泛收集,了解各种矿产资源当今三率指标的水平,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制定各种矿产资源开发的平均三率指标,并通过开发方案的审查使之法制化。在开发管理中通过监督,保证此三率指标的实现。加强这项工作也可以使节约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的定量化得以实现。 除了

15、基础信息外,法制与队伍建设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与完善,而公务员的素质则是关键,提高公务员的理论素养、行政能力和道德水准是当务之急,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二、地质勘查行政管理 地质勘查是一项产业活动,虽然长久以来人们对其属性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属科学研究范畴,有的认为属探索性的生产工作,但人们仔细分析其运行方式,结论还是产业活动。地质勘查工作虽然有公益性与商业性之分,但无论那一种,地质勘查活动都在地质理论的指导下,遵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规定、在规定的时间与区域内,完成规定的工作量,按规定提交相应的地质成果。地质勘查工作讲究投入与产出,就是非盈利的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也讲求效率、成本,商业性地质勘查工

16、作更讲求效益。因此,虽然有探索性的一面,但就其运行方式、工作目标而言,都属于产业活动。在政府机构改革中,产业类的行政机构属于减弱类,但地质勘查产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它的工作搞不好,就会一马挡路,万马不能前行,更何况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还属于政府直接管理的,因此仍然有必要认真研究、切实加强。 (一)地质勘查行政管理基本内涵 地质勘查行政管理包括:业务管理、勘查登记管理与地质资料管理。 业务管理又包括规划、计划、项目、成果质量与技术标准管理。 规划管理:规划即策划,是整个行政管理的龙头。规划要在充分分析全球地质勘查工作现状与发展的基础上,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地质勘查的需求出发,确定在一定时期

17、内,我国地质勘查工作的发展方向、战略与目标,工作布局与重点,主要成果及运用方向,可行性分析与政策措施。地质勘查按运行机制可分为公益性与商业性; 按工作性质可分为基础性与应用性,应用性又可分为资源与环境,资源与环境还可分类; 按地域可分为陆地与海洋,陆地还可分类; 按工作方法还可以有各种类型,它们在为社会经济服务方面各有特色,规划时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全面,实行统筹规划。 计划管理是规划管理的延续与具体化,可分为中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要根据运行机制不同,分别编制指令性的公益性地质调查计划与指导性的商业性地质勘查计划。地质调查与勘查都以项目为基本单元,因此项目管理就成为管理的基础,要制定一整套包

18、括立项、发包、监管、验收与结算的办法。 技术标准管理是产业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是地质勘查种类多,方法技术广,它们又相互关联,因此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十分必要,相应地加强这方面管理也是必然的。要从地质勘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包括技术标准的制定、审查批准、颁布实施、修订修改与检查处分等内容。 勘查登记是地质勘查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地质调查与勘查工作投入渠道广,实施部门多,为了加强对地质调查与勘查秩序的管理,避免工作的不必要重复,全面了解地质调查与勘查的工作程度,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实行登记制度。矿产资源法己就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制定了相应办法,可以借鉴来制定除矿产地质

19、勘查外的地质勘查工作登记办法,办法应该针对各种类型的地质调查与勘查工作。 为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己颁布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条例已明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为此,地质资料管理己成为地质勘查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能,必须依法做好这项工作。 (二)把握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的不同运作方式是当前地质勘查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分开运行势在必行。两种经济属性不同的地质勘查工作,自然就有不同的运作方式。这里的运作方式是指资金投

20、入与运行的机制、项目的组织实施与成果的使用方式等。公益性地质调查形成的是社会产品,通常由公共财政出资,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社会需求编制规划与计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相衔接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政府不可能直接管理,要成立专门机构来组织实施。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的立项要服从规划与计划,不能搞简单的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的方式。确定了的地质调查项目可以计划下达、委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招标等市场运作方式。要制定适合于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规范、规程与技术标准,并以此来检查工作质量。这项工作的成果应依法汇交,向社会公开发布,供社会使用。商业性地质勘查是以盈利为目的,常常具体服务于某个工程或

21、某个项目,它将秉承出资人的意愿进行立项。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应按市场方式运作,可以由出资人择优选择作业者,也可按项目或工程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与技术要求。由于这项工作往往作为其它项目的前期工作或作为成果转让,因此常常采用已有的国家标准。商业性地质勘查成果属出资人,但应依法汇交地质资料,供社会使用,国家保护出资人的正当权益。 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的分开运行是时代的需要,是地质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取向。正确把握好两种不同属性的地质勘查工的运作方式,对于深化地质勘查工作的体制改革,扩大服务领域,促进地质工作的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要认识其艰巨性与复

22、杂性,它往往来源于习惯势力,某种己经习惯了几十年的东西,改起来很不容易,但不能因为不习惯就不改或慢慢来,因此把握好这项工作就成为当前地质勘查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三)地质勘查行政管理呼唤加强法制建设 行政管理必须依法,法律、法规及有关的规章制度是行政管理的前提。虽然地质勘查历史悠久,规章制度比较齐全,但目前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与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外,还没有其它法规,更没有相应的法律。加强地质勘查行政管理呼唤加强法制建设,当前首要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发地质勘查工作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应阐明地质勘查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明确两种不同属性的

23、地质勘查工作的内涵,建立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分开运行的机制,政府管理公益性地质工作与调控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的职能与管理办法,明确地质勘查工作者思维劳动创造的价值及法律责任等,为在条件成熟后出台地质勘查工作条例或进一步出台地质勘查法作好准备。这是地质勘查法规体系的总纲,在这个总纲指导下,修改与其不相适应的管理办法与技术规定、规范与标准,使地质勘查行政管理迈上依法行政的轨道。 做好地质勘查行政管理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行业管理主要是制定行业规划与行业政策,引导本行业产品结构的调整,维护行业平等竞争。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后

24、,政府除了管理一部分公益性的骨干队伍外,不再直接管理地勘队伍,地勘队伍正有序地逐步走向企业化。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体现在制定行业规划与行业政策,指导地勘行业的结构调整。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是整个地质勘查工作的主体,商业性地勘队伍是地质勘查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力军,因此稳定地勘队伍,发展地勘行业是政府与地勘单位的共同职责。作为地勘单位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将成为政府与地勘单位间的桥梁,政府要充分发挥这座桥梁的作用,了解地勘单位的现状、要求与困难,从而制定正确的行业规划、政策与结构调整意见,社团组织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正确地反映地勘单位的要求。为了谋取行业的共同发展,必须加强行为自律,平等竞争,

25、同时加强交流,共同提高。有了这两个积极性,地质勘查行业就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并不断成长壮大。 三、地质环境行政管理 早在一九九七年,笔者就对地质环境行政管理的框架作过论述,提出地质环境是指在内、外动力地质作用下形成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生活及生产发展的各种地质因素。根据属性可将其分为三种,即地下水、环境资源和地质灾害。地质环境的行政管理就是国家行政部门依法或依照法定职能对上述地质环境进行行政管理。近十年的实践表明这个论述总体是合适的,但当前要在近十年实践基础上系统全面的研讨地质环境的行政管理。 (一)地质环境、环境地质与地质环境行政管理 地质环境客观存在,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

26、分。通常认为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以及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与条件的总和。地质环境则是指与地质作用密切相关的自然环境。地质环境与自然环境一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地质环境的自然属性是地质环境所具有的一种天然的特点,主要是指其整合性与资源性。整合性是指地质环境的空间与要素密切组合成一个有机整体。地质环境存在于一定的空间之中,离开了空间也就谈不上地质环境; 地质环境包含有许多自然因素与条件,如地层、岩石、矿物、构造、地形、地貌、地下水、地球化学元素、地球物理参数、各种地质灾害体等; 只有空间与要素的有机结合才能称为地质环境,仅有空间或仅有要素都不能成为地质环境。资源

27、性是指地质环境的主要因素既是地质环境的主要组成要素,又具有资源功能,它们具有双重属性,可称为某种特定的地质环境。按地质环境的上述自然属性,可将其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常规地质环境,是指在一定空间中,一些常规的基本要素有机结合所形成的地质环境,它们往往反映某个地域人们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地质环境。另一种即资源性地质环境,是指几个具有双重属性的要素在一定空间中有机地结合而成的一种特殊地质环境,它往往是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某个方面。地质环境的社会属性是指地质环境是人类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属于社会的某个人或某个群体,而属于整个人类社会; 它不仅影响某个人或某个群体,而且会影响整个社会。人类的生产

28、与生活活动也参与了对地质环境的改造作用,这种改造作用的方式和强度在某时某地甚至会远远超过地质作用,从而成为破坏地质环境的营力,引发地质灾害。一个良好的地质环境给人类生存发展提供良好条件,而一个恶劣地质环境影响着整个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保护良好的地质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地质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条件,这就决定了它与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物质基础的自然资源不一样,它不可能用来经营而获取利润,只能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而存在。 环境地质学通常是指研究地质环境形成的机理及人类生活生产活动与地质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一门学科。综观地质环境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可相应的将环境地质学分为常规性环境地质学与资源性环

29、境地质学。前者主要是研究常规地质环境形成的机理以及其与人类生活生产活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学科,后者主要是研究特殊地质环境形成的机理以及其与人类生活生产活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学科。按不同的地质环境又可将其分为若干个环境地质子学科,各个子学科还可进一步划分为更次一级的子学科,在这些学科指导下进行的地质工作即环境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环境的调查、研究、监测、预报等工作。 地质环境行政管理是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务员,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或者政府赋予的职能,对地质环境实施的行政管理。按照地质环境的社会属性,地质环境行政管理工作应定位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上,主要职能是规划、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 (

30、二)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行政管理的范围与内涵 地质环境涉及面很广,其行政管理涉及的面也必然十分广泛,一个部门很难全部承担,因此常常分为若干个部门进行,划分的依据就是法律、法规的授权及政府赋予的职能。国土资源部依照法律、法规或政府赋予的职能,承担的地质环境行政管理的范围是: 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这些灾害主要有滑波、泥石流、崩塌、地面沉降、地裂缝与地面塌陷等六种; 依照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认定与保护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剖面与古生物化石、重要观赏及考察价值的地貌等地质遗迹及地质灾害遗迹; 依照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 实施这些职责

31、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规划,包括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防治规划,地质遗迹调查与保护规划,地下水监测规划与法制建设规划等。规划应有现状分析、战略目标与任务、政策与措施。二是制定各种监测、防治、保护与认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与规程。三是制定各种地质灾害监测、防治与地质遗迹保护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强预警,依法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四是组织认定各种重要的地质遗迹及保护区。五是组织发布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及地下水开采、污染监督情况的公报。必须强调国土资源部防治地质灾害的职能主要是在预防上,而不是直接参与治理项目的管理。参与地质灾害的治理,主要体现在治理规划、治理技术标准的制定、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预

32、警预报、参与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理、治理方案的技术指导、治理工程队伍准入条件的审查。 (三)地质环境行政管理需要依托环境地质工作 地质环境行政管理离不开环境地质工作,后者是前者开展工作的基础,已成为实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但目前还很不适应。由于其涉及的方面很多,不仅需要一些素质较高的勘查队伍,更需要有一个寓调查、研究、监测于一体,寓管理与综合研究于一体的地质环境调查、监测院,这是因为只有调查才能确定正确的监测要求,而监测成果又可以进一步丰富调查的内容,两者相互依存,互为补充。研究是环境地质的关键,它可以从调查与监测成果中找出人类生活生产活动与地质环境变化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关系,从而为

33、人类正确地适应与改造地质环境提供科学依据。研究不可能一次完成,只能从调查、监测、研究中不断地探索才能完成。由于环境地质涉及的方面很多,需要从项目的立项、项目进程的监控、技术质量、成果表达方式等多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又由于各种地质环境是要素间的有机结合,因此形成各种环境地质工作项目间的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只有把这些分散的成果综合起来,才能更好、更全面地反映出地质环境的客观面貌,才能更正确地反映出人类生活生产活动与地质环境变化的关系。当前要十分注意全面理解地质环境与环境地质的内涵,树立新的观念,扩大服务领域,进一步发展环境地质科学。要注意着眼于宏观,树立全局观念,增强综合研究能力。要从編制各种类型的地质环境图件着手,加强监测成果的综合与预报。要十分注意加强资源性地质环境的研究,创建资源性环境地质学科,开拓资源性环境地质工作新领域。尤其要加强环境地质工作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为开拓新领域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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