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浅析定密责任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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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定密责任人制度【内容摘要】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保密工作的一个难点,已成为制约保密工作发展的瓶颈,直接影响着保密管理的开展和保密工作的发展。定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因此,导致定密存在问题的原因也十分复杂。从目前定密工作实际来看,其中定密责任人方面表现得较为突出。为了更好的明确定密责任,提高定密的规范和准确性,防止人人可以定密现象的发生,新保密法建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它是保密法修订的重点之一,是改进定密工作,作好定密工作的重要保证,是推动“依法定密、科学定密、规范定密”的一项关键性措施,也为破解难题找到了一把钥匙。【关键词】定密;定密责任人;责任; 1引言定密,

2、是指机关、单位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定密权,依照法定程序将信息确定为国家秘密,并确定其密级、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的过程。定密是保密的前提和基础,是新时期加强各级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重要前提。定密工作是贯彻实施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密工作管理体系结构中的首要工作,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各机关、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只有认真地把属国家秘密的每一具体事项及其密级,及时准确地依法确定下来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不定密,会混淆密与非密的界线,分不清哪些是国家秘密,哪些是非国家秘密,更谈不上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方针,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既不能维护国

3、家安全和利益,又会不同程度地妨碍国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搞好定密工作至关重要。近年来,结合具体问题,在吸收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新保密法确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美国、法国、俄罗斯等关于定密由专人负责的制度,对于实现科学定密具有重要意义,是全面提升保守国家秘密能力的基本制度保障,也意味着我国定密工作正在进入一种新的组织管理模式。2具体分析一、定密责任人

4、制度的特征定密责任人制度的显著特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授权的法定性。是指定密责任人不能任意确定,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首先,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机关、单位的法人是天然的定密责任人;其次,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人员担任定密责任人;最后,定密责任人的指定不是任意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过书面授权,经过专业培训。(二)享有派生定密权。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机关、单位只能依照保密范围定密,对保密范围没有规定的事项,应作为不明确事项按照程序报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定密,也就是说定密责任人对不明确事项没有定密权。所以,我国的定密责任人享有的定密权属于派生定密权。(三)职权法

5、定原则。定密责任人的自由裁量权是有限制的,只能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定密权,其基本职责可以分为三部分内容: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即职责范围包括国家秘密从产生到消亡的整个过程。如果进行具体分解的话,是指在国家秘密的确定阶段,定密责任人要在保密范围规定的范围内,先要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何种密级,然后根据工作需要限定该国家秘密事项的知悉范围及保密期限,最后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在国家秘密的变更阶段,从内容上讲,国家秘密的变更包括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国家秘密的变更实质上是适应工作需要所作的一种特殊规定,定密责任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定条件进行自由裁量。在国家秘

6、密的解除阶段,即通常所说的解密阶段。解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到期自行解密,定密责任人要在保密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时间内,对国家秘密进行审核,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要及时延长,否则就视为该国家秘密到期解密。另一种是保密期限未满,如,保密范围调整后不再是国家秘密的,或者是客观形势发生变化,需要提前解密的,需要定密责任人作出利益评估,判断是否可以解密。二、在定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尚处在探索阶段,实践中,对定密责任人的理解还有不同。主要表现在:(一)对定密责任人的资格条件认识不同。在定密责任人的任职条件上,有的强调政治、业务、保密等方面的素质,有的还要求定密责任人必须具备一定行

7、政级别,也有的要求定密责任人必须是单位或者部门负责人等,不一而足。(二)定密责任人的确定方式不同。有的认为定密责任人是兼职人员,也有的认为定密责任人应当是专职人员,有的实行定密一人负责制,有的实行定密双人负责制。(三)定密责任人的职责也有所不同。有的授予定密责任人完全定密权,既可以依据保密范围定密,也可以在保密范围没有规定时,直接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进行定密,而有的则只授权定密责任人拥有审核权,没有最终确定权。此外,定密工作的随意性很大,定密责任人不明确、定密范围偏宽、密级偏高等问题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严重影响了国家秘密的严肃性,也威胁着真正的国家秘密的安全。具体表现为:(一)定密责任主体没有具体

8、到个人。现行保密法对由谁来行使国家秘密的确定权,只作了笼统规定,没有明确限定定密权限的归属。如,保密法第10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第11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秘密的确定权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抽象的国家秘密确定权,

9、即保密范围的制定,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具体的国家秘密确定权,即根据保密范围确定某一具体事项为国家秘密,由产生国家秘密的各级国家机关、单位行使;特殊事项的国家秘密确定权,即对保密范围没有规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事项的定密权,由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行使。虽然保密法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但并没有明确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就是定密责任人。把定密权只限定到机关、单位,而不限定到具体人的做法,在业务工作中出现问题时,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人人可以定密,但并

10、非人人都掌握国家政策、了解行业动态、熟悉定密知识,因此出现了对保密事项范围的理解和把握各取其道、各解其意,难以保证定密的准确性。容易导致谁都有权定密,但谁都不负责任的情况,无法建立定密责任制度,无法实现对定密行为的有效监督。(二)定密权责不清。现行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体现了“重管理、轻定密”的倾向,比如,在保密制度和管理方面规定的较为明确、具体,而对作为保密管理基础和前提的定密工作,却规定的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如,保密法第二章中只规定了国家秘密范围和密级确定的原则,而对于国家秘密产生的法定程序、定密责任主体职责权限和定密责任等都没有涉及,国家秘密确定程序不清,使定密无章可循,容易随意定密;定密

11、主体职责权限不清,无法有效行使定密权,容易出现定密不当;定密责任不清,会使定密人员对定密不负责任,要么定密过宽、过高,要么该定不定。定密责任主体确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何种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主观判断、自由裁量的过程,因此,如何规范定密主体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确保定密准确的一个前提,这就需要定密权的行使必须要有法定程序、具体的定密人和明确的定密权限责任。(三)定密者缺乏定密知识与技能,定密能力不强。一是定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通过对一些单位的调研情况来看,有的单位定密人员对定密工作程序不了解,甚至有的人还不知道保密范围,不知道如何“对号入座”确定密级,错误的把单位并不涉及国家

12、秘密的内部事项归类为标密文件,随意定密的现象十分普遍等等,极大的降低了定密的准确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定密原则和程序等都有相关规定,尽管这些规定比较笼统,但也很少有人真正使用,更有甚者,有人对国家秘密的性质和内涵认识不清,对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如何判断把握不准。二是对定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定密工作中,定密人员往往秉持“宁可错定三千,不可漏定一个”的原则,对国家秘密的过度保护、乱定密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定多了、定高了没有危害,导致工作中产生的一般工作信息也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增大了国家秘密的保护成本,降低了国家秘密的权威性,造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四)未有效

13、实施动态管理。目前,多数人对定密的操作仅限于定密环节,致使绝大多数秘密事项一旦确定,就不再有相应的责任人跟踪管理,而是按照通常密级确定年限,届时自行解密。出现有人定密,无人解密,国家秘密一定终身的状况。这一状况导致国家秘密事项在某一时间段究竟有多少、处于何种状态根本无法确定。使得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即使失去了国家秘密的本质属性,因没有解密而始终被标明是国家秘密,人为地提高了工作成本,造成了资源浪费,不仅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还妨碍了信息的公开与合理利用。因此,鉴于上述定密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必要结合定密责任人制度的特征,进一步明确定密责任人和法定程序,改变人人都可以定密、随意定密的现象,完

14、善落实定密责任人制度,使定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使定密更准确、科学,做到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推动政务公开的发展,又维护国家秘密的严肃性,确保国家秘密安全。3完善措施一、正确认识定密责任人制度 定密责任人制度的本质是,由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这一制度的作用,其一是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定密责任制,避免了过去定密工作中人人有责、追究责任时又人人无责的现象,使定密工作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严谨;其二是有利于准确掌握本单位各项涉密业务的秘密数量和等级,及时完成密级变更工作,实现定密工作精准、高效、可靠;其三是有利于实现解密审查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解决以往定密有人做、解密无

15、人管的问题,使保密工作由以定密为开端、以保密为重点、以解密为终结的整个流程畅通无阻,既能适应信息时代国家秘密数量不断增长的要求,又能满足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带来的信息公开的需要。二、建立健全定密责任人制度(一)加强理论研究,出台相关政策 与其他新生事物一样,定密责任人制度还需要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而落实定密责任人制度,就要继续深入开展相关理论、政策研究,进一步制订和完善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使这项制度的设计更加科学、合理。 规范定密权与定密范围。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的核心,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定密权是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中的特定人员的专有权力。定密范围是与机关、单位的业务工作密切相

16、关的,被授权人行使职权的范围。当前,应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协作,根据各级政府机关、单位的级别、工作性质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程度的不同,研究定密权限和定密范围的原则,并制订出相应的规定条文,再根据这些原则和规定,由各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制订本单位的定密制度,内容包括定密工作分工、定密范围、定密级别、保密期限、解密审查等,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确定定密责任人的法律地位。定密责任人在履行职能时,应该具有权威性和决断性,只有这样才能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负起完全的责任。因此,如何确定定密责任人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其权、责、利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这方面的研究,可以由

17、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其他部门配合,结合当前保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或做出补充说明。健全定密、解密工作程序。随着电子政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普及,机关工作程序和公文处理流程已经与过去有了本质的不同,延续以前的定密、解密工作程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保密工作的需要。必须抓紧研究、建立科学的定密机制,使定密、解密工作适应办公自动化的要求,达到控制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防止发生泄密事件的目的。研究应结合公文处理的流程,合理确定公文起草、流转、承办、审批、签发等各个环节的定密规定和责任区分,确定争议事项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尽快形成标准统

18、一、操作规范、易于推广的新定密、解密工作程序,以便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应用。确定定密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为了使定密责任人能很好的履行定密工作职能,就必须以条令或条例的形式,对定密责任人所应履行的各项职能做出清晰、详细、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深入研究定密责任人在定密工作组织、秘密确定、解密审查、定密统计、报告及其他方面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范围以及工作重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职责,为建立规范的定密工作责任制打下良好基础。加强定密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定密责任人作为本单位定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个人的工作态度、工作标准和履行职责情况,直接关系到该单位的定密工作乃至保密工作的整体水平。监督机制应从两

19、个方面着手研究:一方面,发挥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国家各个部委的垂直管理系统,加强对下级机关和单位的内部监督检查,并且充分发挥各级机关的自我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另一方面,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发挥监督检查职能,通过开展定期联合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抽查等方法,加大对各级政府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从而形成监督检查的双保险机制。同时,建立定密责任人的动态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定密责任人的流动性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制订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人因公或因私出国、职务升迁、工作变动、离岗等提出具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定密责任人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定密、解密统计报告制度。建

20、立定密、解密统计报告制度,对落实定密责任人制度、准确评估定密工作开展情况,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当前,应通过调研,摸索出一套合理有效的统计报告制度,比如以月报、季报、年报等形式上报数据,并制定相关的报表数据格式,建立定密报告数据库,加强对定密、解密情况的综合分析,从而使上级机关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全面掌握定密、解密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抓好定密责任人队伍建设 定密责任人的任职条件及构成。在实际工作中,应明确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定密第一责任人,并对本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模和性质,筹划组合定密工作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包括本单位各个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业务方面的专家,保

21、证定密工作专家组在定密事务上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如果该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数量较大、性质敏感或专业性较强,则可以由定密第一责任人指定人员专职负责处理本单位定密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由单位负责人与定密工作专家组共同履行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职责,比单纯由单位负责人担任定密责任人更合理、更有效,既能克服定密工作的随意性,又能减轻责任人的工作压力,杜绝定密过程中 “宁高勿低、宁多勿少”等推卸责任的现象,还能保证定密的工作流程、工作模式、工作标准等不会因个别人员的变动而受到影响,使定密工作能够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定密责任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定密责任人在保密工作中处于源头的位置,不但关系着定密工作的标准和质量,

22、还直接关系着保密工作的成败,因此对定密责任人的素质应该有很高的要求。第一,定密责任人要在政治上绝对可靠,要能够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第二,定密责任人要精通本单位的专业工作,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要有权威,要能够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并确定密级;第三,定密责任人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要能经得起诱惑与考验;第四,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定密责任人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专业知识,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需要。 定密责任人的选拔和任前考察。目前,我国的定密责任人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对相关人员的选拔和任前考察工作还没有规范的程序和做法,建议借鉴国

23、内某些特殊行业在干部任用时的选拔办法,包括组织鉴定、政治考察、民意测验等方式,按照对定密责任人基本素质的要求进行全面审查。定密责任人的选拔和任前考察工作,要由各级党组织负责,决不允许走过场、搞形式、敷衍了事。各级政府机关、单位应该积极探索,尽快形成一套完善的、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选拔考察机制,为定密责任人队伍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定密责任人的培训、考核和任命。定密责任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命,这是定密责任人有效履行职责的前提,也是专业技能方面的基本保障。对于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性质的单位,其培训、考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不同方式组织实施。培训的基本原则应该是涉密级别越

24、高、涉密内容越多,培训级别就越高、考核要求就越严。通过培训,使其能对保密法、保密纪律、定密原则、定密制度等有全面深入的了解,真正成为定密工作的行家里手。要做好培训工作,需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考试题库,制订培训细则,管理资格证书发放,对培训经费来源、组织方式、涉密级别、培训周期、考核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 定密责任人的管理和奖惩。定密责任人的管理和奖惩制度,对这支队伍能否有效发挥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制订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人的岗位职责提出具体要求,并督促各级政府机关、单位的人事部门抓好落实;建立权益保护和激励机制,对定密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25、通过岗位津贴等形式予以保障;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取得成绩或出现问题的定密责任人,要做到奖罚分明。(三)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工作效能建议将以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等为代表的科技手段引入定密工作管理中,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定密责任人工作效能。如,可组织开发定密管理系统,对涉密计算机中的国家秘密电子文件进行数字化、智能化的定密、加密和解密,同时可完成电子文件的密级分类和归档,有效推动定密工作的信息化、数字化和科技化。可开发定密责任人管理系统,将定密责任人的基本信息、培训课时、授权时间、定密数量等录入数据库,以实现对定密责任人的动态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对定密责任人的监督、服务和管理三个角度入手,不断推陈

26、出新,逐步解决定密过程不规范、定密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定密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努力做到监督到位、服务到位和管理到位。(四)明确定密责任人的责任,推行定密工作绩效管理定密责任人对定密不当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存在争议。有人主张,定密责任人只有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时,才承担定密责任,也有人主张,只要造成定密不当情况出现,就应当承担定密责任。之所以存在上述争议,主要在于对定密责任的理解不同。实际上,定密责任不仅包括法律责任,还包括党纪、政纪责任。对于定密不当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构成犯罪的,可以以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对于不该定密的定了或者是低密高定行为,虽然不会造成国家秘

27、密泄露的显性危害后果,但同样会带来增加保密成本、制约信息资源的利用和侵犯公民的知情权等隐性危害后果,也应当追究定密责任,只不过这种责任不是法律责任,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所应承担的工作责任。定密责任人行使定密权是一种职务行为,定密不当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今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单位保密工作部门要定期对定密责任人进行绩效考评,尝试引入量化考核办法。结合定密工作的各个环节,按照工作责任制、绩效考核的相关要求设计定密责任,探索量化管理指标,根据各环节在定密工作中的分量,设置合理的加权系数,进行考核评估,并最终纳入所在机关单位的年终考核,在年度考核时,也将定密的准确率作为考核工作的一项指标,分为

28、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档次,当考核为不称职时,取消定密责任人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可以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以此来提高定密工作效率,有效控制定密成本。4 结论在保密工作中,定密是一项源头性工作,做好规范定密工作,切实落实定密责任,实施科学定密,是保密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加强各级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重要前提。只有切实做到科学定密,才能实现保护国家秘密安全和公民知情权的最佳平衡。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建立,为科学定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总的来说,还存在一些缺陷,还有一些制度性的东西需要进一步明确。必须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一方面,积极配合法制部门做好保密法修订的相关工作,努力争取用法律来明确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要求,明确定密责任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加强具体业务指导,紧紧依靠各地各部门的保密工作者,为建立适合国情的定密责任人制度,提供丰富的保密工作实践积累和强有力的理论实践支撑。参考文献:1保密工作第256期2保密工作第8期3保密工作第2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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