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稽核处罚办法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29509408 上传时间:2021-10-07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110.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农村商业银行稽核处罚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农村商业银行稽核处罚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农村商业银行稽核处罚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资源描述:

《农村商业银行稽核处罚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商业银行稽核处罚办法(29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农村商业银行稽核处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大稽核工作力度,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章程等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在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第三条对违法违规的员工,依据事实情节,分别予以下列稽核处罚和处理。(一)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二)给予经济处罚,没收违法违规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资格,调整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四)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纪律处分

2、;(五)其他处理。以上稽核处罚、处理可以并处。第四条 本行内审部门是实施稽核处罚、处理的执行机构。第二章 处罚内容第五条 违反国家利率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至开除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发放贷款;(二)违反贷款加罚息规定;(三)其他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行为。第六条 违规出具各种信用票证违规出具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折)、股金证、资信证明等本行信用票证行为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

3、过至开除纪律处分。第七条 违规办理票据违规对票据进行承兑、贴现、付款或保证行为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第八条违规授权、转授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一)未按规定进行授权、转授权;(二)未经授权或转授权开办业务,以及开办新业务未取得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批准;(三)其他违反授权、转授权管理制度行为。第九条 对领导违规指令不抵制、不报告对领导的违规指令不抵制、不报告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

4、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处以2,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第十条 财务工作违规(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1.报销凭证不合规不合法或未做到“三签”;2.各项费用开支不符合国家及本行的有关规定;3.不按规定结息或利息计算差错;4.不按规定计收或计付利息、计提应收、应付利息;5.不按规定标准、范围收取手续费、工本费、邮电费;6

5、.未经审批随意列支各种罚没支出、结算赔款、出纳短款损失;7.未按规定随意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8.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1.本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8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 2.擅自提高各项费用(含手续费)开支标准;3.隐瞒收入或收入不入账、乱挤乱占乱摊成本;4.擅自减免利息和其他收入、虚列或转移利息和手续费;5.越权、随意垫付非营业性占款或不及时清理占款;6.将不属于递延资产的营业费用列入递延资产,掩盖营业费用超支;7.超越权限审批费用、资产及垫款,

6、非主管人员授权冲销账务;8.超审批额度列支款项或先购建(列支、垫付、冲销)后审批;9.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1.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2.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3.偷税漏税;4.挤占、挪用资金,侵占单位财物;5.未按规定进行年终决算,盈亏不实,弄虚作假;6.违规计提计付绩效工资、奖励工资、补亏专项奖。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违规(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

7、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1.未经批准擅自购建、维修、处置固定资产的;2.超越审批权限购建、维修、处置固定资产的;3.购建、维修固定资产超标准,又未按规定追加审批的;4.对基建、维修项目私自招标、开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的;5.购建、维修过程中,把关不严造成工程质量差,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未能通过有关质量验收的;6.对现有建筑物擅自改造,造成建筑物结构严重破坏不能正常使用的;7.购置运钞车辆私自改变用途的;8.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其功能损失、丧失(提前报废)的;9.未按期收取固定资产租赁费或明显低于(高于)市场价格收取(支付)固定资产租赁费的;10.其他违反固定资产

8、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1.本条第(一)款第1至10项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2.固定资产不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或以非正规渠道资金来源购建固定资产,或从下属单位、贷款企业无偿调用的;3.对车辆报废不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4.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无偿出借,导致单位资产损失较大;5.造成的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三)在集中采购过程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价格不合理,对责任人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

9、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违反决策程序,个人决策、操纵大宗物资采购或按规定应该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以及虚假招标,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四)在集中采购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收受贿赂、回扣或非法索取其他各种好处的,对违规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违规(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和账户;2.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未达到“六无”、“八相符”; 3.未按规定填制、审查、传递会计凭证;4.未按规则记账、冲正错账,不按规定报账、结账;5.未按规定进行账务、账款

10、核对或查清未达账项; 6.未按规定计算利息或及时处理计算差错;7.未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或年度决算工作;8.未按规定装订、保管、调阅与销毁会计档案;9.未按规定办理换岗、离岗交接手续;10.未按规定设置、使用、保管各种登记簿(卡);11.未按规定进行复核与监督,不签章证明;12.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处理业务差错;13.未按业务操作规程操作;14.未按规定顶岗或混岗操作;15.未按规定办理印鉴挂失、更换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或办理业务时未按规定核对预留印鉴或印鉴不清;16.重要空白凭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17.传票与附件不符;18.凭证未按规定书写或书写有误、凭证要素不全,未按规定加盖印章或印章不清;19

11、.错帐冲正未经主管签批;20.其他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1.本条第(一)款第1至20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2.造成会计档案霉烂、毁损、丢失等;3.造成账务差错事故、案件或客户经济损失;4.不按规定打印各种账、簿、报表等;5.造成会计凭证、附件丢失的,造成重要空白凭证丢失等;6.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1.制作虚假凭证、账簿或报表;2.隐匿原始票据

12、、账务凭证、账簿、报表或会计档案;3.伪造、变造或虚构有价单证、重要凭证、密押和其他证明文件;4.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四)对内部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账务差错情节严重或发生案件的,对会计主管处以1,0003,000元罚款,对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分别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上述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第十三条 结算工作违规(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1.不按规定参加同城票据交换;2.办理查询查复不及时、不按规定处理; 3.受理被对方无理拒付

13、、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少扣滞纳金和赔偿金;4.受理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票据付款;5.汇款解付不按规定办理;6.同城提票、汇出汇款业务未执行审批手续;7.未按规定审查客户填写的“银行汇票申请书”、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经办柜员未验印或强行验印通过;8.有多余款项的银行汇票未及时进行票面结计、入账,影响客户资金使用;9.未按规定办理挂失、解挂汇票或手续不健全; 10.支票业务未按规定审批;11.其他违反结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1.本条第(一)款第1至11项

14、违规行为造成损失; 2.错转、错划结算款项; 3.造成款项错解的,违规挂账;4.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任意退票; 5.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其他账户;6.代收他行票据未坚持收妥抵用的,发生款项收妥前被支用的,出现垫款现象;7.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1.签发或受理空头支票;2.不经系统操作,手工签发银行汇票;3.故意透支账户款项;4.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第十四条 清算工作违规(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15、;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1.未经授权办理大小额支付业务、农信银汇兑业务、行内汇划业务;2.未按规定对挂账来账进行查询,确认事实后未及时转入客户账户或予以退汇;3.未按规定接收汇划来账、故意拖延或拒绝受理小额跨行通存通兑业务的;未按规定从行内支票系统中导出人行数据,未在人行前置机发送支票影像信息,延误业务处理,影响客户资金使用;4.柜员未按规定办理客户提交的汇款凭证或需转汇业务的;未按规定审核汇划凭证导致录入数据不准确、不完整,造成客户资金错划、重划;5.柜员在办理汇划业务、农信银柜面通业务、小额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时不按规定收取手续费;6.汇

16、划发现资金错划、重划而未向系统发送止付通知或退汇申请的;未及时追回错款,影响客户资金使用或造成损失;7.对有疑异的汇划往来账务,未按规定发送和接收事务类信息,造成客户资金损失或影响客户资金使用;8.对客户扣款协议未按规定维护,影响客户正常办理业务或产生纠纷;9.未按规定监控汇划业务、农信银柜面通业务来账状态;对于被系统拒绝的小额往账业务未按规定予以重发;未按规定监控清算资金账户余额导致支付业务未及时清算;未按规定与上级中心核对清算账户,造成清算账户余额不符,影响往来业务及时清算;10.办理柜面通现金通存、通兑业务时,超过应答时间未收到冲正应答,而将资金退还客户、向客户支付现金或进行业务重发;1

17、1.未经客户签字,直接从小额挂账户内支付款项给客户;12.违规办理查询,造成客户账户信息泄露;13.未按规定审查他行支票,未及时制作支票影像及在行内支票影像系统中录入票面信息,未及时导入到行内系统,造成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或引发纠纷;14.接收到支票影像信息后,未按要求审核支票信息或强行验印通过,造成客户资金损失或产生纠纷;15.监控支票影像系统业务状态不及时,造成业务回执超期限而产生纠纷。(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2,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1.未经客户申请,擅自维护账户扣款协议,造成客户账户资金损失,产生

18、经济纠纷或不良影响;2.未严格审查支付手续,为客户办理通兑业务,或为客户办理无折(卡)取款;3.擅自办理柜面通“柜台冲销”业务,造成账实不符或出现损失。第十五条 印押证(抵质押品)管理违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1.印章、柜员卡的设计和刻制不按规定的种类、权限进行设计、刻制和下发;2.印章、柜员卡的启用(停用)、封存和销毁不按规定种类、权限进行登记、封存和销毁;印章使用时未按规定日期使用; 3.印章、柜员卡的保管和使用不按规定的权限、范围进行保管和使用;4.印章、柜员卡的保管和使用人员临时离岗未做到人离章(卡)收、私自授受

19、,人员变动不办交接手续;5.编押机(压数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审查确定,人员变动不经核准、不办理交接手续;6.编押机(压数机)不按规定解送和使用,未启用或停用期间未指定专人保管,销毁不按有关规定办理;7.编押机(压数机)管理人员营业期间未做到人离入屉加锁,非营业期间未入库加锁保管;8.印章、编押机(压数机)和报单未做到三人分别保管、分别使用;9.有价单证未按规定账证分管、会计核算、登记登记簿、办理收付或核对账证簿;10.有价单证作废未按规定加盖“作废”戳记、编制传票、作附件、登记号码;11.有价单证兑付收回未按规定加盖兑付戳记或现金付讫章、剪角、组织解送和销毁;12.重要空白凭证(含银行卡,下同

20、)领用凭证时未坚持“双人请领、专车押运”,造成凭证丢失、损毁;13.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证印(押)分管、入库保管、未及时纳入系统管理、登记登记簿、账证簿核对或网点未按柜员的业务权限调剂凭证;14.重要空白凭证领用、领购未按规定办理,使用时未按规定销号或不按流水号顺序使用;15.重要空白凭证作废、交回未按规定加盖“作废”戳记或剪角作废、作当日传票附件、登记号码;16.抵质押品未按规定账证(实)分管、会计核算、登记登记簿、办理收付或核对账证簿;17.主任(主管会计)未按规定对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抵(质)押品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18.柜员日终结账、未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认真的清点、核对,柜员交接

21、时未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未现场清点、核对凭证;19.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抵(质)押品账证(实)簿不符;20.其他违反印押证(抵质押品)管理规定的行为;21.向非本单位客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或未在出售的凭证上加盖付款行名称、付款人账号及银行机构代码(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或提示客户签订“使用支付密码协议书”、打印支付密码,造成客户支票被退票;22.代客户购买、签收、签发重要空白凭证;23.柜员擅自手工填制机打凭证;24.签发作废(换折、销户)的各类重要空白凭证,未加盖“作废”戳记、未消磁;25.丢失的重要凭证、票据,未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未通过法院或相关媒体发布公示催告或作废声明;26.损毁或改

22、版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未纳入待销毁科目核算,或未及时逐级上缴核算中心;27.其他违反印、押、证管理规定的。(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1.本条第(一)款第1至27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重要空白凭证(含进账单等单证)移作他用、违规签发、预先盖好印章备用;3.汇票专用章或编押机(压数机)未指定第一、第二管印人或管押(机)人,管印人和管押(机)人相互混淆;4.私自授受密押或编押方法;私自授受他人使用印章,未经领导允许私带印章(公章、法人章,业务公章)外出;5.内部划转凭证交外部人员传

23、递;6.个人私自持有重要空白凭证或公章(含已作废的);7.未执行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8.未按规定印刷或从其他厂家购入重要空白凭证;9.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1.伪造、变造或用挂失的汇票、存单等做质押,为本人或他人办理贷款;2.采用私刻或盗用印章和客户预留印鉴,伪造或盗用公文、凭证、模仿有权签字人签字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3.为诈骗活动开具票据、存款凭证、信用担保书或提供密押、其他密件;4.印押证丢失、被盗

24、、滥用、骗用、盗用或泄密;5.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第十六条出纳工作违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1.未执行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的规定,未填写券别明细;2.复核柜员制的柜员办理现金业务未换人复核,综合柜员制的柜员大额现金收付未经授权员复核;3.现金收付不审查凭证或受理无效凭证;4.代填或代改交款凭证、收付现金不当面点清; 5.每日营业终了,不核对账款、不相互签章,不碰库,款项不入库保管;6.库存现金超限额不及时上缴或中午停止营业时收付现金不核对、款项不入库保管;7.兑换大小票币、残缺票币不符合规定

25、、标准,兑换时不按现金收付的操作程序办理;8.收付、整点票币时不按标准挑剔损伤票币,整点未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9.库内现金、实物未按种类、券别摆列整齐、保持清洁,存放私人财物和其他物品;10.现金、金银、有价单证或重要物品等未入库保管,无账、簿记载;11.库房正(副)钥匙未按规定进行保管、使用、交接、登记签收,密码未按规定进行设定、登记签收、开启,被他人盗用、复制或其他途径获取;12.营业期间库房及尾箱钥匙随意放置、非营业期间库房钥匙不入保险柜保管;13.柜员离开尾箱不锁或库房门和保险柜门不即开即锁、密码锁不随用随动;14.库房门副钥匙不按规定密封、盖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交

26、联社会计部门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或动用时不按规定办理;15.密码不按规定设定、密封、盖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交主管主任妥善保管或开启时不按规定办理;16.主任(主管会计)未按规定内容查库或查库无记录;17.发生出纳错款未登记出纳错款登记簿、未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18.没收的假币不在正背面加盖带本社行号的“假币”戳记和经办人员名章、不登记假币登记簿;19.没收假币不开具没收收据、不同假币一并入库保管,上缴时不办交接手续或手续不严密;20.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收付讫章和库房、保险柜、尾箱钥匙(密码)的移交不办理交接手续;21.柜员(管库)人员临时离职、离岗时不与领导指定的代理人办理交接手

27、续;22.柜员(管库)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不按规定将款、物、账核对相符、移交清楚,无交接手续,不更换密码;23.保管库房和保险柜副钥匙(密码副本)的人员调动,不办理交接手续;24.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支付现金,大额支付不审查、不预约、不登记,用现金违规拆借、清算汇差;25.现金支票没有收款人签字和登记收款人身份证号码;26.账款(实)不符、出纳错款不立即查明原因或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27.调缴款时库管员与携款员、押运员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28.机构内未按规定进行内部现金调剂,月末运送中现金科目有余额的;29.未坚持“三人管库,双人守库”的原则;30.其他违反出纳制度的行为。(二)有下列行为之一

28、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1.本条第(一)款第1至30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 2.白条顶库、凭证抵库;3.主任(主管会计)查库时应查出而未查出账款不符;4.主任(主管会计)查库发现问题不立即查明原因、不严肃处理,重大问题不报告;5.库房、保险柜钥匙遗失不报告或自行修锁、换锁,不办理以旧换新和更换手续;6.管库人员临时离岗擅自移交(委托)他人或领导不指定代理人管库、保险柜和保管钥匙(包括密码); 7.单人或导致单人开库(保险柜)、锁库(保险柜)、出入库及造成同一个人交叉接触两把钥匙(包括密码);8.柜员在办理现金收付时,出现伪钞,长短款事

29、故,错付,透支等;9.机构间调缴现金,日终有“在途现金”而未进行核查;10.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1.自盗及侵吞长款;2.违反库房管理规定发生空库;3.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第十七条 存款工作违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调换工作岗位或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1.未按规定开立、管理、注销存款账户;2.未按规定办理挂失、冻结手续或更换预留印鉴;3.未按存款操作规程办理业务;4.未按

30、规定顶岗或混岗操作;5.未按规定填制、审查、传递凭证;6.未按规则记账、冲正错账、报账、结账;7.未按规定进行账务核对或账、表、簿、卡不符;8.未按规定计算利息或及时处理计算差错;9.未按规定办理换岗、离岗交接手续;10.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各种登记簿(卡);11.未按规定进行复核与事后监督,不签章证明;12.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处理业务差错;13.无理拖延、拒绝支付到期存款本金及利息;14.未执行存款实名制度;15.传票与附件不符;16.凭证未按规定书写或书写有误、凭证要素不全,未按规定加盖印章或印章不清;17.错帐冲正未经主管签批;18.受理大额现金存取业务,未按规定核实客户本人、代理人身份信

31、息,核实后未进行登记;19.柜员单人临柜办理本人存、取款业务;20.其他违反存款规定的行为。(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1.本条第(一)款第1至20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2.擅自离岗或不具备条件单人临柜、单人操作不复核(柜员制除外);3.账、表、卡不符未及时查明原因或纠正;4.提前支取手续不全;5.未核对预留印鉴的,签章与单位预留签章不相符;6.泄露客户存款情况或客户存款被冒领;7.无存折(存单、银行卡)取款;8.未按规定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9.造成储蓄凭证、附件等丢失;10.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三)

3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1.伪造、变造汇票、支票、存单等有价单证或重要凭证;2.截留存款及利息、擅自支取或变相套取客户存款及利息;3.为公款私存和“洗钱”提供条件;4.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5.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6.各项存款余额不实,弄虚作假;7.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1.违反银行卡申请、审批、办理等管理规定;2

33、.银行卡打卡、授权、会计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自行混岗操作;3.违反规定办理自动柜员机(ATM)开机、关机、清机;4.不按规定维护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等;5.其他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八条 信贷工作违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1.借款资料中借款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审批意见单等客户经理(信贷员)组织的借款资料内容有误、与实际不符。2.其他违反贷款规定的行为。(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

34、予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1.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签订不合规或未明确清收责任人;2.受理借款申请时不按规定审查或借款人提供的相应资料不全;3.贷前调查(市场调查)不按规定调查或调查内容不详实、情况不清晰;4.公司贷款贷前调查不执行双人负责制的或个人贷款市场调查不按规定进行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5.对借款人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分析不细,不了解借款人真实的信用情况,经营活动和贷款的真实用途的;6.借款人在多家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有不良信用纪录而未进行调查核实或核实不清;7.客户信息不按规定采集、整理、建档、审核、维护、管理、变更、消除;8.贷款审

35、查不明确审查责任,不按规定审查或报备;9.抵(质)押物不按规定进行评估、保管或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品进行定期检查及重估;10.贷款发放不按规定审查,贷款凭证要素不全或不按规定办理结算;11.不按规定进行贷后跟踪检查或内部管理检查,不执行大额贷款监控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贷后首次检查及贷后检查,检查无报告的;12.贷款到期不按规定催收和追索或以非货币方式清偿贷款的不符合条件;13.贷款档案资料不全或不按规定管理、贷款档案或与贷款有关的相关资料、相关凭证、相关证明丢失等;14.贷款种类、贷款方式不正确或贷款约期不合理;15.贷款占用形态不实或未执行风险分类办法,对贷款进行客观、科学的风险分类;16.

36、已核销贷款呆账不按规定核算、管理、核对签章或账据不符;17.未按贷款发放流程办理贷款业务;18.到(逾)期贷款未按规定下发催收通知书;19.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要素不全、要素有误、签章不清、漏盖各种印章、个人名章;20.未按规定使用贷款科目;21.其他违反贷款规定的行为。(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1.借款人不符合贷款范围、对象、条件;2.贷款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保证人不具备条件;4.抵(质)押物不具备条件或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核押止付手续;5.贷款管理部门对贷款管

37、理、检查不到位,或贷款核查工作流于形式;6.呆账贷款(损失类)核销不符合规定;7公司贷款不符合贷款用途,允许客户支用贷款。(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1.贷款审查人员没有审查出贷款资料中的明显漏洞或对于存在明显的违规问题、违背信贷政策的贷款项目未能明确指出,而使贷款出现风险;2.未按信贷审批、审查、咨询会议规程的规定和组织信贷审批、审查、咨询会议或决策不民主的;3.检查工作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检查不细不实,存在明显违规问题而未查出或隐瞒虚报检查事实; 4.对于检查中发现可能造成贷款

38、风险损失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5.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含侵占挪用、账外经营、私设小金库);6.贷款呆账(损失类)核销工作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限期半年内收回本息,对形成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费。1.本条第(一)款第1至2项、第(二)款第1至21项、第(三)款第1至7项、第(四)款第1至6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2.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调查、审查报告,误导决策;3到(逾)期贷款未下发催收通知书,造成贷款丧失诉讼时效或损失;4.不认真核保核押,造成担保抵(质)押贷

39、款无效;5.未能有效落实担保或高估抵(质)押物价值;6.贷款档案资料丢失造成资金损失;7.抵(质)押物品无故变更;8.隐瞒事实或与客户串通,制造、变造、伪造调查资料;9.帮助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组建联保小组,寻找保证人,对借款人(保证人)提供的虚假保证(联保)或不易变现抵(质)押物品发放贷款;10.为一户设立多个档案或虚假提高客户的年平均收入及偿债能力,提高授信额度;11.错误输入客户授信额度和客户信息,未设立档案直接录入客户信息或出现信息外泄、丢失、损毁;12.审查人员与信贷员串通、舞弊,导致审查环节流于形式;13.对审批、审查、咨询会议意见不执行或擅自变更审批、审查、咨询条件发放贷款;1

40、4.非借款人(担保人)本人签定额度核定表或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合同;15.借款人未到窗口办理贷款和非本人窗口还贷;16.贷后检查未发现借款人存在重大风险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如挪用贷款、走、死、逃、亡,担保人家庭或财务出现重大变故,抵押物品灭失或价值受损,企业发生改制重组等;17.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同时,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限期半年内收回本息,对形成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费。1.以贷收贷、以贷收息;2.发放跨区、跨片贷款;3.发放顶名、冒名、假名贷款和垒大户贷款;4

41、.发放虚假保证、抵押、质押贷款;5.超权放款、发放互相担保贷款;6.先放款后审批或与借款人勾结,骗取贷款;7.发放虚假贷款,用于本单位直接或变相购车、基建、费用等;8.违规办理贷款展期;9.采取存折倒贷、空库收贷、借钱收贷、循环收贷等本行内部人为操作非借款人本人还贷或本行内部人员采取担保等方式为借款人借钱还贷;10.超存贷比例放款,单户大额贷款超比例或最大十户贷款超比例;11.抵(质)押不足值或丢失及抽逃抵(质)押物;12.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它贷款人同类贷款条件;13.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九条 拆借资金违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2,

42、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1.擅自拆借资金或越权调度拆借资金;2.借款或调度资金支持或变相支持违规经营;3.拆入、拆出资金超比例或以协议存款、同业存放或存放同业等名义变相拆入、拆出资金;4.利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5.将拆借资金不在规定的科目内反映或使用;6.人为造成在人民银行存款户透支或在上级存款账户出现强拆; 7.未经批准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以外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8.向非金融机构或不具备办理拆借资金资格的金融机构网点拆出资金;9.其他违反拆借资金规定的行为;10.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

43、的行为。第二十条 抵债资产管理违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1.收取和处置申报相关资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不详实;2.收取的抵债资产不足抵偿贷款本息部分未继续追偿;3.收取抵债资产后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或不按规定管理;4.抵债资产取得的方式不符合规定、作价不合规。(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1.本条第(一)款第1至4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 2.借款人有货币资金偿还能力却收回抵

44、债资产;3.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法财产能依法拍卖或变卖收取现金却收回抵债资产;4.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法财产无法变现又无其他偿还能力却不按“以物折价抵偿贷款本息”; 5.收取的抵债资产不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或者处置权,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易变现和不保值的资产;6.对具备收取抵债资产条件的未收取抵债资产或收取不具备收取抵债资产条件的抵债资产;7.处置抵债资产不符合规定或变现后不按规定分配,不足部分不按规定处理;8.擅自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抵债资产不按规定报批;9.评估价值或协商价格明显高于市场现值而未提出异议或申诉;10.未采取公开竞标方式出租、转让

45、、拍卖处置抵债资产的;11.其他违反抵债资产规定的行为;12.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1.未及时保全或办理过户手续致使抵债资产损失;2.抵债资产保管不善造成重大损失;3.擅自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抵债资产造成损失;4.评估价值或协商价格明显高于市场现值而未提出异议或申诉,造成损失;5.处置抵债资产价格明显不合理。(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0元罚款;同时,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1.在办理抵债资产受偿或处置中互相串通、泄

46、漏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利益;2.隐瞒或截留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或租赁收入;3.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违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1.未按规定设置设备运行登记簿或不登记、要素不全,档案管理不规范;2.系统维护人员没有按操作规程对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进行安装、检查、维护,发现故障未记录故障原因及处理情况;3.操作员未使用本人的代码在授权的范围内操作业务;4.用业务用机玩游戏、看影碟等与业务无关的活动;5.业务数据不按规定备份、异地保管或备份数据不全,不按要求进行保管;6.柜员制柜台监控录

47、像有缺失、损坏、无序或低于最低保存期限;7.营业用机显示屏面对客户或柜员离岗不退出工作系统界面;8.未执行机房双人开关机制度,值班、交接班不清;9.营业用计算机供电电源接入无关的用电设备;10.系统管理人员无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维护工作;11.外部人员现场维修,未经科技部门负责人审批或无科技部门设备维修人员现场监督;12.其他违反计算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1.本条第(一)款第1至12项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2.非操作人员进入机房上机操作及进行其他活动;3.擅

48、自修改系统环境,造成业务系统故障或账务混乱; 4.操作员违规操作,造成计算机硬件损坏;5.营业单位非营业时间上机操作或进行其他活动;6.未按规定限制使用或授权使用各系统口令;7.擅自使用外部存储介质,造成系统紊乱及病毒等现象发生;8.由于保护措施不得力造成计算机设备丢失、损坏、遭雨淋、水淹等责任事故;9.系统管理员或操作员私自挪用计算机设备、拆换计算机配件据为已有;10.操作员未经允许私自拆装设备;11.复核柜员未对需复核的业务进行审查;12.柜员正常情况休假超过三天,机构主管未在系统中进行柜员休假维护;13.机构领用的预制柜员卡未分尾箱保管;预制柜员卡少于两张未及时向上级部门领取;因管库柜员

49、卡消磁而无法进行补发柜员卡,影响机构正常营业;14.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三)有下列违反账务、信息处理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1.授权审核手续不严密或无对应管理权限而私自授权;2.未打印柜员、机构轧账表单(含机构重开、柜员重开办理的业务),业务凭证丢失或隐匿违规凭证表单; 3.日初未按要求打印各项表单,未按要求装订保管;4.多个电子尾箱对应一个实物尾箱、或营业终了柜员尾箱实物未换人核对。(四)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

50、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1.擅自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执行新增柜员操作或违规增加柜员代码,导致单人办理复核(授权)业务;2.私自修改柜员信息、随意增加柜员级别、随意增设柜员操作标志位,造成部分柜员可办理职责范围外业务;3.机构未按规定设置05级柜员,导致无授权职能柜员可办理授权业务;或超岗位权限授权(非分工职责范围内权限);授权人员未审核授权业务,致授权监督程序流于形式;4.超范围为非操作柜员设置业务操作标志位或技术人员持有柜员卡; 5.私自恢复已删除柜员信息,或将恢复的柜员号分配他人使用;6非柜员本人持卡及身份证件到核算中心办理密码初始化、柜员办理密码初始化后未及时更改密码、他人代领

51、柜员卡,或其他情况泄露密码;7.主管柜员擅自为柜员进行密码解锁;8.制卡部门未按规定确定专人保管空白卡,单人操作制卡、违规写卡、泄密的;9.营业期间柜员卡随意丢放或任意转借他人、下班后未入柜(屉)加锁保管的。(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1.未落实计算机安全责任,机房、营业网点不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员;2.由于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软件系统崩溃;3.将各种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系统备份复制给外单位或他人;4.为诈骗分子提供条件或与诈骗分子、团伙串通进行诈骗;5.擅自购置项目设备;6.不认真执行计算

52、机案件、事故报告制度;7.新建、改建营业网点未按规定实施综合布线;8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1.挂失、串通补发他人柜员卡;2.胁迫他人使用柜员卡、录入指纹登录系统进行操作;3.擅自将柜员卡授予他人进行授权、对非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业务进行授权;4.授权柜员未按规定对授权业务进行审核或明知该笔需授权业务不符合有关规定仍进行授权;5.在采集指纹时,管理员没有尽职尽责,随意授权,致使指纹采集不真实,为以后出现风险埋下隐患的;6.管理员在采集员工指纹时,随

53、意降低指纹比对级别的;7.管理员没有认真核实柜员身份及柜员代码,随意对柜员信息进行关联,为以后出现风险埋下隐患的;8.在业务系统中使用指纹登录机构的,随意修改个别柜员为其他方式登录的;(七)面向客户的业务应用系统管理中,从事后台维护的技术人员,同时进行前台技术维护或柜台操作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八)面向客户的业务应用系统操作中,技术人员代替业务人员操作,或业务人员允许技术人员代替从事业务操作,对直接和相关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第二十二条 股本金管理违规(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54、同时,对直接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1.贷款入股或存款化股金;2.单户、职工股金超比例;3.股金转让不合规或投资股退股;4.历史股金不清理;5.资格股和投资股未分别设置明细账;6.其他违反股本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1.本条第(一)款第1至6项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2.股金档案遗失、股金证流失造成账证不符;3.擅自转换股金性质,套取股金红利;4.用贷款等非分红资金进行分红;5.股金账外经营;6.超规定比例分红;7.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中间业务违规。(一)有下列行为之一

55、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1.未经银监部门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中间业务; 2.未制定中间业务内部授权制度或未报银监部门备案;3.内部授权制度未明确各级分支机构对不同类别中间业务的授权权限; 4.内部授权制度未明确各级分支机构可以从事的中间业务范围;5.未建立监控和报告各类中间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或内部稽核制度;6.不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各项中间业务的开展情况、风险状况和存在的问题;7.逃避银监部门和上级单位监督检查或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8.未签订代理合同或超权限超范围办理中间业务;9.未按协议或操作规程,

56、办理中间业务或无故拒绝客户委托申请;10.擅自提高或降低代理条件和费率; 11.擅自冻结客户资金和基金、债券交易账户; 12.泄露客户资料和信息;13.其他违反中间业务规定的行为。(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1.本条第(一)款第1至13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2.占用客户资金,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和公众利益;4.违背客户意愿办理中间业务(如强行客户保险等);5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同时,

57、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给予人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1.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严重风险及重大资金损失;2.违反规定为客户进行垫款、融资业务;3.违规操作,导致客户资金被他人盗用;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风险及重大资金损失。第二十四条反洗钱工作违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1.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2.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个人开立结算账户;3.未按规定每日登录反洗钱系统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补录或漏报、迟报,导致未能如期向反洗钱中心上

58、报交易信息的;4.对反洗钱系统自动抽取的可疑交易未加判断全部上报,并经核实“完全排除洗钱嫌疑”或经办人员不能提供“涉嫌洗钱有效证据”,确应核实后删除而未删除;5.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 6.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人员)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 7.未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8.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开立虚假结算账户;9.未按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或收集的存款人信息数据不完整;10.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11.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12.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

59、易;13.其他违反反洗钱规定的。第二十五条 凡本规定未列出的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罚,比照同类条款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由于违规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对责任人处罚、处理外,应视情节予以包赔经济损失,尤其是审批报备的大额贷款造成损失的,按贷款风险责任书确定的比例赔偿。一次性赔偿有困难的,可逐月从工资中扣发,但应留足其基本生活费用。第二十七条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向违规责任人主管单位提出给予调整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纪律处分或其它处理。第二十八条对违法行为,嫌疑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司法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三章 责任认定第二十九条违规责任人包括违规行为的决定人

60、、授意人、指使人和经办人。违规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在违规事实中,起主导性、直接性、关键性作用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为相关责任人。(二)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授意、指使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经办员、复核员等为相关责任人。(三)由于经办人员或部门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的,经办人员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由决策者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偏信下级提供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决策人为直接责任人。(四)经过集体研究的违规行为,参与研究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人员为相关责任人。(五)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指导、检查不力发生违规行为或

61、违规行为责任不清,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相关人员为相关责任人。(六)领导和相关部门对规章制度不贯彻落实或曲意贯彻落实,造成违规的,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人员为相关责任人。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处罚,可提高13倍的罚款,并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一)不按稽核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或虚假整改;(二)严重违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三)拒不执行稽核处罚决定;(四)欺骗检查人员,出具伪证,订立攻守同盟,拒不承认违规事实;(五)直接或变相抗拒、阻挠稽核检查;(六)明知故犯或屡查屡犯;(七)嫁祸于人、打击报复;(八)罚款由单位报销。第四章处罚的

62、执行与罚金管理第三十一条稽核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应由责任人在稽核记录签字确认,并告知拟处罚的意见,听其辩解意见后,由稽核人员做出处罚决定,并具体执行处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决定的执行,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行内审部门书面提请复议。本行内审部门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答复。复议期间仍执行原处理决定。第三十二条 稽核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现场处罚或事后处罚,每笔(次、回)按最低限额或按区间金额进行罚款,每项罚款不超过最高限额。从重处罚的按最高限额的13倍处罚。第三十三条 稽核罚款收据由本行统一印制,收缴的罚款应设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四条被处罚者要主动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的要采取强制措施扣款。罚款数额较大、一次交纳有困难的,经稽核人员同意可分期交纳。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到稽核处罚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制定并负责修订和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