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00个示范小城镇改革发展的十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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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100个示范小城镇改革发展的十条意见关于100个示范小城镇改革发展的十条意见自2012年8月全省小城镇建设发展大会以来,100个示范小城镇(以下简称 示范小城镇 )建设扎实推进、蓬勃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加快示范小城镇发展,着力推进扩权强镇改革,促进产城互动,加快农民市民化进程,实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示范小城镇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按 就近归类 原则,综合设置党政办公室及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事务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办事机构,原则上设置5-9个;综合设置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和人口

2、计生、农林水等事业站所,原则上设置6个;事业站所主要负责人分别由镇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自行派出(驻)的机构予以撤销或调整由镇管理。优化人员编制,所需行政编制从省分配下达给本县的乡镇行政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新增事业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示范小城镇空余编制1-2年内全部招录到位;增设1名镇级领导职数,采取定向招聘等方式,引进城镇规划建设专业人才。二、强化镇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坚持 权责一致、依法放权、能放则放、按需下放 的原则,采取委托、授权等形式,下放与示范小城镇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审批和执法权限。在规划建设、产业发展、项目投资、社

3、会治安、民生事业等方面赋予示范小城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审批权限。2012年财政收入上亿元的示范小城镇,原则上按省规定的审批权限目录下放;其他示范小城镇根据发展需要,报县级政府研究后,可在省规定的审批权限目录内选择下放。逐步把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执法权限下放到示范小城镇,在镇域范围内依法统一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在示范小城镇设有产业园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实行 镇园合一 的管理体制,交叉任职。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群众服务 窗口 服务职能,积极推进 一站式 、 代办制 服务;鼓励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省级示范小城镇经申请,可设立独立的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具体办理镇财政收支业务,镇域内的各项收入统一管

4、理、统一预决算。不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 一票否决 事项一律取消。八、推动农村土地要素流转合理确定征地范围,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规划的农村集体土地,可安排给符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条件的非公益性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农用地的不办理土地征收审批,只办理转用手续。经批准,允许利用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修建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及公共租赁住房。进入示范小城镇的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工程,优先安排使用增减挂钩建新留用区土地。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障示范小城镇 8+X 及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加快明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2013年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

5、村宅基地,2014年6月前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村土地的登记、确权、颁证。将市(州)范围内示范小城镇农村产权纳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进行交易。增减挂钩项目优先在示范小城镇安排。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将闲置、废弃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验收合格并保障农村发展用地后,形成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进入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加强 城市支持农村 ,5年内,在市(州)范围内参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的,须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取得不少于竞买面积10%的增减挂钩节余用地指标,本市(州)节余指标不足的,可跨市(州)购买,购买指标费用从省以下土地出让收益中返还。

6、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在扣除复垦项目工程成本、融资成本和管理成本后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用地指标交易收入,按85%和15%的比例分别返还给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农户和村集体。四、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强化基础设施向下延伸。将示范小城镇快速交通联络全覆盖纳入交通发展规划和三年高速公路会战实施方案,每个示范小城镇至少有一条与高速公路或国省干线公路的联络线,并对穿越示范小城镇的国省道进行改线,将过境交通引向外围。加快推进示范小城镇供排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建成区供水管网、污水管网、垃圾收运系统全覆盖;鼓励示范小城镇实施电力、通信线路入地工程。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项目向示范小城镇倾斜,优先覆

7、盖示范小城镇。强化公共服务向下延伸。加快示范小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调整,完善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积极推进市、县中小学和示范小城镇中小学联合办学;参照县城标准,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支持示范小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XX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规划,2014年全面完成示范小城镇卫生院达标改造;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推行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快推进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县文化馆、图书馆要在示范小城镇建分馆;2014年完成中小型全民健身中心和灯光球场建设,合理配置全民健身活动设施。五、加快建立农民市民化社会保障体系农村居民按自愿原则转为城镇居民,在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住房、教育、社保

8、、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依托各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困难的可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无住房的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子女入学继续享受农村 两免一补 政策;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享受政府对城乡居民的补贴政策;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集体林权、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流转经营权,享受农村种粮直补、农机购置补贴等国家各类惠农政策,年内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加快建立各种社保、医疗等保险转移接续机制。六、大力支持创业特区产业发展

9、把100个示范小城镇作为创业特区进行扶持,积极推动全民创业。有条件的示范小城镇,要建设产业园区、农民工创业园或标准厂房,引导企业、农民工聚集发展。符合 3个15万 扶持条件的示范小城镇申报企业优先给予支持,指标单列。2014年至2017年,示范小城镇新办属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小微企业,其缴纳的各种税收省及省以下留存部分,由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小微企业予以奖励支持。入驻示范小城镇的企业发展为中型以上企业的,县级政府给予当年企业上缴税收本级留存部分总额10%的奖励;新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缴的各种税收中,县级政府前5年给予企业本级留存部分30%的返还,后3年给予15的返还。在有条件的示范

10、小城镇积极推进商贸综合型城镇综合体建设,大力发展商贸服务业。依托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民族村寨、传统村落,积极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示范小城镇集中,创建一批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大力发展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庄)等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七、加大金融支持示范小城镇力度大力扶持商业银行和民间资金在示范小城镇投资设立村镇银行,引导金融机构将网点向示范小城镇延伸。与省签订金融支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框架协议的金融机构,年内在示范小城镇实现贷款业务全覆盖,未来3年每

11、年安排支持示范小城镇建设的贷款不低于框架协议的10%,年度贷款数额纳入省政府对金融机构奖励考核范围。盘活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农村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农户农房、林权、承包地经营权等存量资产,支持将评估资产作为注册资本金。采取省级融资、地方偿还、示范小城镇使用等方式,发挥省级民生投融资平台的作用,将帮助示范小城镇融资列入其主要业务范围;市(州)、县(市、区)、镇融资平台要创新融资方式,大力开展项目融资,支持示范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等权属证书抵押质押贷款。大力推进土地储

12、备贷款、林权抵押贷款、订单农业贷款等金融业务,在有条件的示范小城镇,围绕碳减排量、污染物减排量等开发碳金融产品,推进绿色信贷。扩大和深化示范小城镇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建设,加大信用贷款额度,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八、强化综合配套支持推动周边村庄整合、归并,优化行政区划和空间布局,集聚发展要素。示范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经立项审批后,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调整市(州)和县(市、区)、示范小城镇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以2012年示范小城镇财政收入为基数,超收部分全额返还;示范小城镇范围内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占用税等全额留存或返还,5年不变。示范小城镇土地出让收益,按

13、政策规定计提专项资金后,全额用于示范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九、实施人才强镇计划实施 千名干部驻镇工程 ,每年从省、市、县选派优秀干部到示范小城镇脱产挂职,每个镇挂职干部不低于10人,挂职年限不低于2年;建立示范小城镇与东部发达地区小城镇互派干部挂职机制;到示范小城镇工作人员可享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 5个100工程 建设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府发201315号)规定的项目区补贴政策。省委党校将示范小城镇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内容纳入 主体班 课程设置,将市(州)、县(市、区、特区)分管负责人、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班子成员及业务科室负责人、示范小城镇班子成员、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纳入培训计划,每年开展专题

14、轮训。通过教育 93 计划、与高校合作等方式,订单式培养示范小城镇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紧缺人才,毕业后定向进入示范小城镇工作;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属示范小城镇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人才引进方式进入示范小城镇工作。在示范小城镇工作无住房的人员,一律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住房租赁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已有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费用标准给予住房补贴。进一步放宽示范小城镇职称评聘条件,对在示范小城镇工作的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在聘用时不受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限制。十、建立考核激励机制示范小城镇推进工作列入市(州)、县(市、区、特区)党委、政府任期目标

15、责任,建立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制度;推进工作成效纳入帮扶单位、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正职述职述廉范畴,作为晋升、转任考察的重要内容。县(市、区、特区)要整合各类项目资金,与上级补助资金形成合力,支持示范小城镇城乡规划、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示范小城镇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增比进位,单列项目进行考核,设置考核分值范围为-0.5至0.5分,考核结果计入总分。建立示范小城镇统计制度,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对省级示范小城镇年度考核排名前10位、市(州)级示范小城镇年度考核排名前3位,且符合资格条件的示范小城镇党政正职,经考察,可享受上一级非

16、领导职务工资福利待遇,并纳入副县级后备干部培养;特别突出的,可按党政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程序选拔进入县级领导班子,并继续兼任示范小城镇党政正职。对下一年度达不到前述要求或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乡镇党政正职的,不再享受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工资福利待遇;连续3年达到前述要求的,所享受的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工资福利待遇予以保留;达到前述要求的示范小城镇班子成员年度考核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的,经考察,可享受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工资福利待遇,调离乡镇的,不再享受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省级示范小城镇年度考核排名后3位的退出省级示范小城镇名单,进入市(州)级示范小城镇名单;市(州)级示范小城镇年度考核排名前3位的纳入省级示范小城镇名单;市(州)级示范小城镇年度考核排名后3位的退出示范小城镇名单,缺额在各市(州)、贵安新区管委会申报的示范小城镇名单中比选递补。考核指标由省统计部门商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退出示范小城镇名单的,不再享受本意见所列支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并抄送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要将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省委、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督查程序,强力推进落实。市(州)自行培育的小城镇,可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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