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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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范围应招标工程项目,又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实行监理招

2、标:(一)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国家监理收费标准为依据估算)在30万元以上的;(二)监理招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规定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四条 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监理招标由招标人负责,具体由有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授权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实施。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可授权其所属的建设

3、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实施。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的具体管理权限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各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监理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二)负责监理招标项目的告知登记;(三)受理自行组织招标备案;(四)受理监理招标文件的备案;(五)监督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六)对监理招标的开标和评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七)受理违法违规问题的投诉,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八)调处监理招标投标争议;(九)监督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签订、备案和履约;(十)受理监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

4、行监理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其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第十条 工程监理招标有符合国家七部委局令第30号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该条规定经批准可以进行监理邀请招标;有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该条规定经批准可以不进行监理招标。第十一条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公开招标项目,其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省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第二章 招 标第十二条

5、工程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它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满足招标工程需要的建设资金及资金证明(一般为总投资的30%);(二)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招标人已备案;(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向有管理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同级监察部门办理监理招标告知事宜;(二)招标人符合赣建招2004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办理自行组织监理招标的,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不符合自行组织监理招标条

6、件的应当办理委托招标代理事宜;(三)招标人发布监理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制定评标办法;(五)招标人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情况报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六)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七)招标人组织必要的答疑、踏勘现场;(八)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九)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并向招标人推荐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十)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将定标意见告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十一)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十二)双方签订

7、监理合同,报有管理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十三)招标人依法向有管理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办理监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手续。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及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具体要求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约定。第十七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不合格通知书。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

8、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控制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监理大纲、投标文件编制递交、修改、撤回的要求,监理费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监理工作概(预)算(M)值,采用插入法计取。监理单位在竞争让利中不得小于规定的收费标准的10%计取监理费。当国家颁布新的计费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三)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应

9、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GF-2000-0202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四)对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将招标文件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并同时报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三章 投 标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按资质等级

10、规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供下列文件:(一)企业资质证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简历: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注册资金及企业从事监理工作年数;(四)投标人拥有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五)近三年来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六)在监监理工程情况;(七)以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八)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证明文件。第二十三条 省外入赣参加监理投标的监理企业,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投标文件不得受理。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

11、条件作出响应。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答疑阶段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属合理的,招标人应当采纳,并书面答复给所有投标人。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二)投标书和附录;(三)监理大纲:包括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目标及措施,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监理方法、对策和措施;明确执行国家、省、市监理、设计、施工规范目录;(四)拟派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含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简历和业绩;(五)用于招标工程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

12、;(六)监理费报价;(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担保鼓励用投标保函方式或者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监理收费的2,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按规定提交招标人。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妥善保管。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或原封退回。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

13、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第二十九条 两个以上监理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监理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工程监理的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监理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 下列行为均属串通投标报价:(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

14、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第三十三条 下列行为均属串通围标投标行为:(一)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串通投标;(二)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投标;(三)参加投标的所

15、有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和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第三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各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开标并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会并出示有效证明身份的原始证件。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当场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有效。招标人或者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 在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

16、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二)未履行招标文件约定应提供的相关投标手续的(含外省进赣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第三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由招标人在开标前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九条监理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的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名确认。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综合评估技术标评分分值权重不得小于65%。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

17、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的评标,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无加盖公章的;

18、(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三)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按要求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四)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招标项目监理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目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六)投标人名称、组织结构(指项目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七)投标人低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报价竞争的;(八)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九)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

19、性响应,按规定作废标处理。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四十四条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五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评标

20、标准和方法中应明确规定对投标文件的监理大纲、投标人及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信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格、监理取费、常规检测手段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综合评估以评分方式进行。涉及对投标人有歧视性待遇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的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

21、侯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签收定标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第四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投标基本情况,包括

22、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招投标文件的资料,包括招标备案登记资料、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开标记录、评标委员会名单、评标报告(含评标的其他资料)、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等资料。前款二项中已先行办理过备案的有关文件资料,无须重复提交。第五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招标

23、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监理费支付担保。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任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第五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7日内,中标人应将监理合同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标人与投标人另行签订违反招投标文件的其它协议或者阴阳合同的,该违反招投标文件的协议或者阴阳合同无效。监理单位同时具备招标代理资格的,不得参加本单位已取得监理招标代理项目的监理投标。第五十三条在监理招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记不良行为记录:1、向投标报名人收取报名费

24、的;2、明显高出发放资料成本收取资料费的;3、编制招标文件时设置不合理门槛或者歧视性条件的;4、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拒绝潜在投标人报名的;5、代理招标时,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第五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邀参加评标,招标人应支付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好处、透露评标情况、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 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报价、串通投标、串通围标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禁止转让和

25、租借资质证书参加投标,一经查实,投标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由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责令招标人改正。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招标投标双方可自行协调处理,也可提请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进行调解。监理招标项目投诉处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局令第11号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监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监理合同中有不符合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不予备案。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工程监理招投标示范格式文本由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制定下发执行。第五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江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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