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联营合同的若干规定-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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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关于联营合同的假设干规定-法律常识上海市关于联营合同的假设干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等7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align:center; text-indent:2em; (1988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联营合同的指导和管理,保护联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本市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订立的联营合同;(二)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与外省市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订立的联营合同。第三条联营合同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为了进行联合生产、经营,明
2、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包括:法人型联营合同、合伙型联营合同、协作型联营合同。联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条订立联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应当符合国家方案和国家、地区经济开展战略的要求。第五条订立联营合同必须贯彻平等、自愿、互利的原那么。第六条联营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二章联营合同的订立第七条联营合同订立之前,应当认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联营各方的根本情况和联营后的综合经济技术优势;(二)市场需求的现状和开展预测;(三)联合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场所;(四)投资估算及筹措方法;(五)联营形式及经济联合组织的领导体制;(六)原材料、能源、水资源、交通运输情况;(七)商品的购、销渠道;(八)产品质量的监管措施;(九)环境保护、劳动平安、卫生和消防平安设施方案;(十)职工的数量、来源和素质的要求;(十一)经济效益的评估。第八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查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二)是否符合国家方案和国家、地区经济开展战略的要求;(三)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活动的外部条件;(四)联营各方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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