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品仓库、罐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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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品仓库、罐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品及其它物资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仓库、罐区及各类物品的储存安全和职工的安全健康,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大、小仓库、罐区及临时存放点的安全管理,全厂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储存物品属危险化学品的,尚应遵守企业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属易制毒化学品的,尚应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第四条 库房、储罐区的设计和安全管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

2、95)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第五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物品入库、发货、日常维护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盗等工作。第六条 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必须熟悉本岗位储存物资的性质、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险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灭火措施,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仓库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具体规定执行企业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第七条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其数量、种类及放置地点须经安全处同意,并根据情况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一切消防设施设备要指定专人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

3、第八条 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第九条 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分别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50351-2006),对易燃易爆储罐区的防雷、防静电装置还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等有关规定。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维护,避免失效。第十条 仓库、罐区内部和危险品仓库、罐区周围10米内,严禁烟火,不得有杂草、垃圾及其它易燃物品存积,以防引火灾。仓库、罐区确需进行检修施工时,要制定检修施工方案。第十一条 仓库、

4、罐区内外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在值班室(操作室)内应备有相适应的应急照明设备(如电筒、安全灯等)。第十二条 搬运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打和撞击以及用脚蹬等方式在地面滚动,摆放稳固,如包装有损应立即处理。第十三条 非本仓库、罐区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擅自入库。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第十五条 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必须按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与入库单核对,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库。第十六条 物品出库时,必须按凭证核实品名、质量、数量,按规定操作程序发货,确

5、保无误,避免产生事故隐患。第十七条 各仓库的结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门窗一律向外开,必要时应安装通风设备,调整室内空气,保持畅通良好。第十八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一) 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二) 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三) 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四) 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五) 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六) 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七) 生产现场临

6、时存放点的存放量不得超过一天的用量。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应使用相适应的防爆电气设备。第二十条 储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电焊、维修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第二十一条 剧毒物品单独存放,必须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门双锁、双本帐”的“五双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2009)的规定。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悬挂最高等级危险品的性能

7、标志。第二十三条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对其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其完整好用。第二十四条 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可燃材料建造。第二十五条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如苯、乙醇、碳酸二甲酯等)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第二十六条 易燃、可燃流体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和现场围堰泡沫覆盖系统以及氮封装置,进行日常性通氮气保护。第二十七条 腐蚀性液体的储罐、管线、装卸栈台、安全梯、管架以及防护堤应用耐腐蚀材料或作防腐处理。第二十八条 储罐区的防火(护)堤,应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一) 储罐内区,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二)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切断阀应位于防火(护)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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