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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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劳动人事部印发)(一)事业单位能不能参照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答:条例只适用于企业单位。但为避免在一个单位内部引起矛盾,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可执行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设的企业性机构不能参照执行条例。(二)对公司、联合企业的奖惩职权,应由其本身行使,还是由其下属厂、店行使?答:由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的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三)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的奖惩,执行哪个文件的规定?答: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干部,应和工人一样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但奖或惩的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四)条例第六

2、条规定的晋级问题,如何掌握?答: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颁发的当前国营工业企业全面整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工业部门的所属企业以及城镇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也可以参照上述文件执行。晋级情况,企业单位应报送企业主管局、当地劳动局、人民银行备案。(五)条例第六条所列的各项奖励,是否按照条文排列的次序区别荣誉高低?答:除记功和记大功、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在荣誉上有程度不同的区别外,其他各项奖励之间没有程度上的区别。(六)奖励是否一定要在年终评定,及时评定是否可以?答:由企业单位根据

3、实际情况决定,但要以取得奖励的最好效果为原则。(七)条例第七条规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个别贡献特别突出的能不能作特殊处理?答:可以。但企业主管理局要严格控制,不要因此突破劳动竟赛奖的奖金总额。(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的错误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其中由司法机关依法判刑的,是否要同时开除公职?答:企业职工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可予开除。依照刑法处以管制以及宣告缓刑者,一般可不予开除。(九)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算不算工龄?答:可以计算为工龄。(十)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患病请假时,其生活费要不要减发?答:可不减发。如果生活费高于按照本人原工资计算的病假待遇时,应按照上述病假待遇发给。(

4、十一)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其他福利、保险待遇如何处理?答:一般应允许按原规定享受。在计算劳动保险待遇时,可以以本人原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十二)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后,重新评定的工资,能否高于受处分前的原工资?答:不应高于受处分前的原工资。(十三)在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能及时计论职工的开除处分,怎么办?答:在这种情况下,应按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常任主席团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进行处理。”(十四)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撤职”处分,对工人是否适用?答:撤职处分是

5、针对有职可撤者而言,无职可撤的人员可以给予其他处分,而不合撤职处分。(十五)罚款和赔偿的性质是否相同?答:赔偿和罚款不同。罚款属于处分性质;赔偿是职工应负的一种经济责任。(十六)罚款和赔偿,可不可以同时执行?答:必要进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工资的总额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十七)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由于有些案情复杂,在上述时间内不能审批完,如何办?答:如因案情复杂,不能在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审批处分的,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审批处分的时间。(十八)计算连续旷工时,旷工期间的节假日是

6、否计算为旷工时间?答:可以把假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旷工时间。(十九)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处分职工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提出申诉,其中时效期限是从企业公布处分之日算起,还是从受处分者接到处分决定之日算起?答:在一般情况下,应从企业公布处分之日算起;如果受处分者当时不在,则从他接到处分通知之日算起。(二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被开除或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但象石油普查勘探、地质勘探、铁路沿线小站等单位,流动分散,怎么处理?答:这类单位被开除或除名的人员中 ,如家在农村或小城镇的 ,应回家庭所在地落户。(二十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评奖、提级,是指经常性的奖励(如生产奖)和国家安排的升

7、级(调整工资),还是指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奖励和晋级?答:这两方面都包括在内。(二十二)受降级处分的职工,表现好的,能不能执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答:可以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处分满一年以后,在评奖、提级方面按规定条件,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二十三)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受处分以后,能不能领取超额计件工资。答:如果是按职工完成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工资(完不成定额相应扣发基本工资)的,在受处分期间,可以照发其计件工资。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因为发生活费,所以不存在计件超额工资问题。(二十四)有关条例的其他具体问题,如何处理?答:所有有关条例的具体问题,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在不违反条例的情况下,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都可以在实施办法中做出规定并予以实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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