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需要扩围至服务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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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税需要扩围至服务业领域摘要:本文认为,未来消费税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应定位于强化其调控功能。而且,消费税制度的完善也需要放置在减轻企业税负的大背景下加以落实。具体来说,消费税制度的完善始终要与增值税制度相配套,在这个总体方向下再实施完善消费税制度的具体路径。在推进“营改增”的过程中,应尽可能使增值税的税基更加宽泛、完整,以利于发挥其中性作用,与此相适应,同步实施消费税“扩围”,将服务业领域中的部分服务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不断优化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完善消费税税负价格联动的机制,理顺消费税税负向价格传递的渠道。关键词:消费税,服务业,营改增一、消费税制度的功能定位从设立消费税制度的最初目标

2、来看,它是增值税制度的有效补充,是选择少数消费品再次征收、引导消费方向的一种特别流转税。第一,消费税的首要功能定位是调节功能。由于增值税制度的设置体现了中性原则,这就要求增值税制度应尽可能地降低对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特别是在中间产品或生产要素投入过程中的价值流转环节.增值税制度的存在只是在所有中间产品或生产要素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普遍性地同比例加征了一道税收,也就是当生产者在使用中间产品或生产要素进行生产时,其所使用中间产品或生产要素的比例与不征税时是一致的。因而.增值税制度本身不应被赋予过多的产业调控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在商品的价值流转环节发挥产业调控作用的功能定位就落在了消费税制度的身上。国家

3、可以根据宏观调控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用于消费的最终产品,在其消费环节,课征一道流转税。由于消费税负最终会加入消费品价格之中,从而增加“消费成本”,进而会以价格信号的形式传递到生产环节,以对这些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产生抑制作用。总之,消费税制度需要与增值税制度相适应,它的征税对象应是进入消费环节的最终产品。第二,消费税具有引导绿色消费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抑制污染物排放的功能。在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中,一部分应税消费品本身就属于高耗能产品,还有一些产品属于高档奢侈消费品。实际上,这两种产品往往还具有高排放特征。例如一部分高档奢侈品,由于加工环节较多,链条较长,所耗费能源较多,本身就和

4、高耗能、高排放直接关联。 第三,消费税还具有收入分配和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2012年国内消费税实现收入7872.14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8%,其中,卷烟、酒、成品油、贵重首饰成为消费税的主要来源产品。在筹集了大量税收收入外,消费税还具有缓解整个流转税制累退性程度的功能。由于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多是非生活必需品,高收入阶层对这些消费品的消费量相对更大.从而有助于缓解整个流转税制的累退性程度。二、消费税调控功能发挥的前提与消费税“扩围”的必要性消费税要想实现上述几大功能,应首先具备以下两大前提:(一)税价传导机制需要非常完整、有效消费税负通过价格机制传导至消费品的生产环节,如果这一价格传导机

5、制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其调节功能也难以充分发挥。价格传导机制的不完善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第一,政府对某些特殊消费品价格管制的程度较高,即使提高消费税税负,消费品价格也可能不会及时进行调整。以烟草消费税为例,在当前烟草销售价格受到严格控制的前提下,烟草消费税的调整无法在短期内引起烟草零售价格的上升,导致消费税的控烟和节能减排效果受到影响。第二,征税环节的设置导致逃避税收义务行为的发生,进而影响消费税的传导效果。我国消费税采取单一环节的征税办法,课税环节主要是在产品的生产环节(除金银首饰消费品在零售环节征收外),致使消费税税负无法及时反映到价格上。1.由于在单一生产环节课税,企业往往会通过变换组织结

6、构来缩小计税依据,逃避消费税纳税义务。例如,有些企业在生产和最终销售环节之间设立一道内部销售部门,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低价销售给内部销售部门.之后再通过它外销。这种人为的避税行为,导致消费税税负的提高无法反映在消费品的最终销售价格中,使得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受到限制。2.由于在生产环节征税,强化了地方政府与应税消费品之间的利益关联程度,刺激了地方政府对应税消费品生产的地方保护。由于消费税税负的增加会对应税消费品生产产生抑制作用,地方政府便会通过其他渠道如财政支持来降低企业生产过程的总体负担水平。所以说,每一次的消费税改革都备受地方政府关注,其改革最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3.由于在生产环节征税,使企业

7、资金被占压,限制了企业技术研发、产品升级改造的能力,降低了企业解决消费品生产过程中高能耗问题的积极性。(二)消费税税基要完整消费税调控功能的发挥还有赖于其税基的完整性。如果将大部分高档消费品和高污染产品都纳入征税对象,那么消费税的调控功能就会得到强化。但如果消费税税基不完整,征税对象较窄,其调节作用便会受到严重影响。目前,我国消费税征税对象仅限于有形产品,服务业提供的劳务服务仍是;肖费税的征税空白。这一方面反映出消费税制度与增值税制度之间的协同性,即当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限于有形产品时,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自然也就局限于有形产品。随着“营改增”进程的加速推进,原有的营业税征税对象将不断被增值税所替代

8、,增值税征税对象的范围将逐渐扩大至服务业提供的劳务。而消费税作为一种特殊流转税,也应适应这种改革趋势,实施“扩围”,将一部分服务业的高档服务消费纳入征税对象,以确保税基的完整性,强化消费税的调控作用。具体分析如下:第一,长期以来我国服务业发展较为滞后,为鼓励服务业发展,不宜采取过重的税负。服务业原来一直就面临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如果再加征消费税,将严重阻碍服务业的发展。但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推进,服务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将逐渐得到解决,这就为把一部分高档服务消费纳入消费税征税对象提供了税负空间。第二,随着我国服务业不断发展和消费升级的不断推进,一些生活性服务业的高档化和奢侈化倾向较为突出,例如娱

9、乐消费、高级家政服务、高级航空服务、桑拿、高档洗浴、高档餐饮服务、高档体育休闲服务等。而且,这些服务产品本身的特点是高附加值,提供服务的生产环节众多、产业链条较长、所耗费的生产要素数量较多、碳排放量较大,为了对这类服务的消费实施调控,需要将这部分服务纳入消费税征税对象。同时,这也有利于缓解流转税制度整体上存在的累退性程度。第三,从国际税制的统一协调和税基竞争的角度来看,需要将消费税扩大至服务业领域的高档服务消费。否则,国内外税负的不一致,将会引发我国消费品的过度消费。由于消费税税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各国同一消费品中所含的消费税负差异会导致消费税税基发生移动。例如,由于我国对服务业领域中的一些高

10、档服务征收消费税仍属空白,这些高档服务的境内外税负差别会导致境外人员进入我国境内消费,从而增加我国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不符合我国引导消费的政策目标。因此,我国消费税课税对象的选择和税率水平的确定,需考虑到周边国家消费税的税基范围和税负水平。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其调控功能未能达到预期的政策调节目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较窄,仍局限于有形产品的范围。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需及时扩大消费税税基,强化其引导居民消费行为、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环境的作用。同时,也需要更加注重完善消费税税负与消费品价格之间的联动机制。三、消费税制度的改革方向本文认为,未来消费

11、税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应定位于强化其调控功能。而且,消费税制度的完善也需要放置在减轻企业税负的大背景下加以落实。具体来说,消费税制度的完善始终要与增值税制度相配套,在这个总体方向下再实施完善消费税制度的具体路径。在推进“营改增”的过程中,应尽可能使增值税的税基更加宽泛、完整,以利于发挥其中性作用,与此相适应,同步实施消费税“扩围”,将服务业领域中的部分服务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不断优化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完善消费税税负价格联动的机制,理顺消费税税负向价格传递的渠道。(一)在减轻企业税负的目标下,消费税制度改革应与增值税制度改革相配合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同属初次分配环节的税种,相随于商品的市场价值流

12、转环节之中。如前文所述,这两个税种的功能有所不同:增值税制度必须符合“简税制、宽税基”的原则,增值税制度的存在不能对市场资源的配置产生干扰;而消费税作为针对最终消费品课征的一种税,应与增值税制度形成合力,共同发挥作用,也就是,消费税应在主要发挥调控功能的同时也发挥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伴随着“营改增”的加速推进,增值税制度的中性作用将会更加凸现。同时,“营改增”留下的减税空间也应由消费税来部分地加以弥补。所以说,适时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强化消费税调控作用,将同时发挥流转税制度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的双重功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消费税“扩围”是优化税制结构的一个重要改革措施。(二)消费税“扩围”的

13、方向是生活性服务业中的高档服务消费税“扩围”的方向应是生活性服务业中的高档服务。原因在于,生活性服务业的特征在于其所提供的服务是直接进入消费环节的最终产品。也即,生活性服务业提供的服务是直接进入消费环节的服务产品,而生产性服务业所提供的服务是中间投入,还要作为生产要素参与产品再生产的过程。生活性服务业与制造业之间的交叉和融合程度较低,其提供的服务独立于制造业生产过程。而生产性服务业则贯穿于制造业生产全过程。消费税“扩围”至生活性服务业中的一些高档服务,有助于调节消费,且不会对产品的生产过程产生扭曲作用。在实际税制设计中,关键在于如何确定高档服务的标准。本文认为,应以服务生产环节的多少和服务过程

14、中的能耗为依据确定标准。(三)在消费税“扩围”的同时,需要完善价税传导机制如上所述,我国消费品价税联动机制并不完善。我国消费品价税联动存在的问题主要源于价格管制和征税环节设置。由于市场价格管制的问题是税收制度无法解决的,税收制度当前所能做的是解决消费税的征税环节问题,即将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转为消费环节(零售环节)。原因如下:第一,服务业的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本身就是统一的,消费税扩围至服务业领域,本身就只能在服务消费环节征税。服务的生产环节较为单一,提供服务与消费者消费同时进行,服务对象的指向性非常明确。这种特征决定了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将限定于消费环节(零售环节)。第二,消费税在消费环节(零售环节

15、)课征,会极大地减少企业逃避税收的行为,使消费品价税联动的传导过程中的”损失”降低,可以将消费税负真实地反映到消费品价格之中。第三,消费税在消费环节(零售环节)课征,有利于割裂地方政府与应税消费品生产之间的利益关联。特别是一些西部省份过度依赖单一消费品的生产如烟草制品,为确保其财政收入,这些地区会采取各种形式的措施来对应税消费品实施地方保护。一方面,这会破坏全国范围内的市场资源配置,损害相关产业的整体效率;另一方面,更加强化了地方经济对单一消费品的依赖,增加了产业转型的难度。改变消费税课征环节,将有助于改变这种局面。当然,由于这项措施可能会显著减少一些地区的税收收入,还需由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配套

16、解决。(四)强化消费税的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功能除将消费税“扩围”至服务业之外,为了增强消费税的节能减排效果,建议对消费税课征对象的消费品范围作进一步的扩大,使得消费税税基更加完整,调节作用更加强化,将环境税的功能嫁接于消费税之中。进一步将一些高耗能产品和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建议将一次性不可降解的包装物、重金属电池产品、氟里昂产品等列入征税范围,把一些近年来出现的奢侈品如私人飞机、高档皮包、高档家具、高档皮草制品等纳入征税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在现行消费税课税对象中,有一些消费品难以区分是用于消费的最终产品,还是投入生产过程的中间产品。对这些生产资料设置过高的税率,可能会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资源配置产生不利影响,对其税率应保持较低水平。文档资料:消费税需要扩围至服务业领域 ,感谢你的阅读和下载*本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本文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留言或者发站内信息。我将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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