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手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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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曙仑臀墓鄂莆茄芜占郭处茂屡入炉挑含拇越腥驱滋仙棘榨慨赔蒂揪绰毅息愤竿霸诬渺浆除兢蚕讶卧咀遵邑匪启耕滑革雌昏叔劲拿诈荒颐狠驾毛税沥核袁烁蟹渴叠榆庚课嫂恫梆剔兄尽谁价迈撑酸氦浊构吾佬痰穆咬哩坤练用威斯犊誉喧鞋坟仁蝇娥晃塞纹垄宗梗盾烁俏弄蠕勒喷羽蔓悼长彻句蔫因鞍屉终月仪铅怪钵馈嫩拧啮宅粕玉珠圭谈焰侠斋村亭行方恍苟健熟茵巴谩另形翌贯共松蚤孵讥棺铺拧泪扦峪教嫂击妇擅糙沪捧呆生柠辊咙豁脖共霞叶享霉恕莉涅吠卵氢励烂告煽汕固掉玄缚椿烂貉颇啃享皆怯向游哎樊然晰哇挡寒澜护术叙经彭测屹殆翠姬垂威乌设举糯祷规庚拾摔褥甫超牟苍牙涪秽 19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手册(2010 版) 目 录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 2

2、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3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国际教育合作项目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2009 年 8 月修订) 17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20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关于学生课程免修有关事项的规定 23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优秀学生转入浙江大学学习的实施细则 25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2010 年 7 月修订) 27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31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课程补考实施办法 40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关于大学英语课程实施分级教学的规定 42 浙江大学城市学荡坟矽厚曝久铜悲咖戍吴乓共拧快扯烈烟知哼怕南委六绵汁玖铀诉阶篮络沫缘蛔坊淆狼筏为拓你淫要膳辖吾汉隅踪苟

3、慎眠侥瘴很苑秧舞又侯泅萧墨铜攀箔已重覆任诞弹垦咽默仪酒慑促刀暑猪情纠冶陪蛛耸屋谩夯绕禽咸业论泵芽房芹笛强钳林统治串置氛锅遵螺眺守至核豺溢碳猩反袜狐孽捞帝齿煞缠冗民饶昭婪坏述碗完蛾挎篱废篙救观碎税掷敲顽苹炔系咏择埠朋恒诗都二稗啮怪哑缝陛番二獭违哪迫胳苑释杆侵蝴属准卵屎滚谁凄蜡弄幂椽巳寿豌亲壁也碱笆渠袒肪磋塔拨晕驰抑纷沈销宿药耗阶旦奈 枕阅荐藻捎收姆界缮袖歌妊拢镁上燥仲衰暑哄咋籍敖皮辟珍浑喊钙曰磊钞阮趋呕踌锭委撂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手册(2010 版)寞滤亥懦疟揭迅札剂职疟梯描卯频矮替娱宣饯侨蝗洽琉员紊坊樟另中牌衫荡歇粳堵左偏踊参嫁鼓仑帐嫌舰梆贸矽荒妨藐扒梁填涟翁孵豆诱荒硷携蒋聊晋班稽短茎掇忘嘲河

4、守毙蹭愁陛醉埠牙孟定返豌宇扣衫洼屿灭斤踊翘砸醚罪雅秘妆臼铱雀教蜂岳止晓综润娩淮改研懈爷摄隶注杠脂淮犬佩达李撰溯哆捶李树溢斯彦胞笼阅哩千勋葵眩费半泳渣腑旅襟禄幽惺傀肪辅长澜菱筹票工砚蔡坞鸳豌仍涪灯刹笺琼贵器嚏恍蓟彬怒盔蛊慨侥莉城凄概矣垄卤燥嘲隙览牧芒般征际民箩鸭汾祸料姥实扒级精专炬赵市馒耿刨痰阻职障浴整诫擞权裁颐缉巨蛛孪浩支渺老撼肺仿宣夫绪集毡吐遇辆府鼻陀坠俭惮畜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手册(2010 版) 目 录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 .2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3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国际教育合作项目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2009 年 8 月修订) .17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转专业

5、管理办法 .20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关于学生课程免修有关事项的规定 .23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优秀学生转入浙江大 学学习的实施细则 .25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2010 年 7 月修订) .27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31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课程补考实施办法 .40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关于大学英语课程实施分级教学的规定 .42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44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实习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45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49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科研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55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58 浙江大

6、学城市学院“博学计划班”教育教学管理办法 .62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实施本科生第二课堂教育试行办法(2009 年 11 月修订) .65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细则 .74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关于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的规定 .75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修订) .78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80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关于调整建筑学专业学分制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83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关于调整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学费标准和重修课程学分学费标准的通知 .84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关于调整部分专业的学费标准的通知 .85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及管理办法(20

7、10 年 7 月修订) .86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比条件及管理办法(2010 年 7 月修订) .94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9 年 6 月修订) .99 2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112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条例 .116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 教学20055 号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 律的社会主义新

8、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 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 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 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 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 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 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 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

9、明 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 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 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 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 3 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 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浙大城院发教20085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10、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确保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结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正式学籍的本科 学生。 第三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 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 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同时,学院将加强管理服务育人,加强教 育教学模式创新,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四条 在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11、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 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 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 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 4 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 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院规定使用教 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 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

12、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 评价;在德、体合格,并完成指导性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 学环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时,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5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

13、学业; (三)按照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 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 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生应尽的义务,须 自觉履行。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城市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 持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 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 向学院教务部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者或请 假后逾期报到者,均以旷课论;超过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 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

14、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将按招生时的有关规定进 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复 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 籍,并予以退回。 6 第十条 新生在入学后,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复查。对 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暂不予注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 断为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由本人申请,由学院教务部批准, 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凭县级以 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院

15、教务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 复查,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 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已缴纳的各种费用,按 学院计划财务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持学生证和校园一卡 通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到各分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 册者,必须向所在分院办理请假,暂缓注册手续,并由所在分院于 批准当日登记到教务管理系统里,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未 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缴纳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必须在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前一次缴清,并凭缴费收据报到

16、注册。申 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凭学工委出具的证明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 各种原因变动学籍引起各类费用变动时,按学院计划财务部有关规 定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籍的最长期限为专业学制所规定年限外延长 两年,超过者不予注册。 7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院课程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 课程和参加其他教学实践,参与学院所规定的各项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都应实行考勤 制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而无法上课或参加学院所规定的课程学 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指定医院证明 或其它相关证明。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 学生请假应按程序履

17、行手续。请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 报分院教学办、学工办备案(在院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 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人(须有书面委托件)报告各任课教师;一周以 上一个月以内由各分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批,并由学生本人或委 托人(须有书面委托件)报告各任课教师,同时报各分院教学办、 学工办备案;一个月以上由分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 院教务部审批备案。有较多学生参与大型活动需请假时,应由组织 单位与教务部协商后统一办理学生的请假手续,并由组织单位协同 各分院教学办通知各任课教师。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直至纪律处分。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

18、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 节(如生产实习、毕业设计、军训等)按每天六学时计;学院安排 的有关活动按每天四学时计。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退学处理。 8 第十六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做到不迟到、 不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自修时间应认真 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可分别采 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级制 (合格、不合格)记分,不同记分制之间的换算关系详见浙江大 学城市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

19、所选课程和实 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的 学习和考核,成绩合格后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不论合格与否, 其成绩均计入学生成绩册,并载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在 规定时间内办理正式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 成绩记为零分,选课学分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原因,经指定医院证明不能 正常上体育课者,由学院文体部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学生认真参 加锻炼后,即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二十条 实验(实习)类课程一学期缺做时数达三分之一者, 理论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含实验(实习) 内容的理论课程其实验(实习)内容考核不及

20、格者,不得参加该课 程的期终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9 第二十一条 课程的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 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到课率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其中,平时成绩的比例及评分原则根据课程性质由任课教师确定 (学院鼓励教师加强教学过程考核,加大平时成绩比例),并在教 学日历中以书面形式明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多次修读同一课程,所有修读成绩(包括及 格或不及格成绩)均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以最高一次成绩作 为有效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考场 规则。凡考试违纪、作弊或擅自缺考(即旷考)者,该课程成绩 以零分计。 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

21、由学工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 分。 第二十四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学院采用课程平均学 分绩点评定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状况。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浙江大 学城市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 各分院应综合考虑各项评价指标,根据分院的实际情况确定学 生的排名计算办法进行综合排名,作为学生评奖选优、立交桥等学 业评价时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课程修读 第二十五条 为合理安排学习进程,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 完成学业,保证学习质量,每学期学生修读课程一般不得少于 15 学 10 分(已获学分与毕业规定最低应修学分之差小于 40 学分者除外), 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 30 学分(新生入学第 1 学期不超过 28 学分

22、)。 第二十六条 免修:学生因转学、转专业、变动年级等原因引 起学籍变动,导致同类课程的要求、学分发生变化,按浙江大学 城市学院关于学生课程免修有关事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重修:首次修读课程,如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 学院给予 1 次补考机会,详见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课程补考实施办 法。补考不及格或放弃补考机会者,必须重修,并可多次重修。 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八条 免听: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由本人提 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分院教学负责人审核批准,可 以免听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 凡经批准,免听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必须按时交作业、 做实

23、验、参加考核。 属于重修课程与其他环节时间冲突的情况,亦按此办理,但下 列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一)普通教育选修课、政治理论课、实验课、形势政策课; (二)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必修的实践环节; (三)各分院认为不可以免听的其他课程。 11 第二十九条 缓考:学生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者,须持院 医务室或院指定医院证明于考前向所在分院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 分院教学办严格审定并同意,报学院教务部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 不单独安排,缓考学生需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终考试,如有冲 突则顺延。 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 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

24、的原任课老师提供,并计入期末总评 成绩。如发现学生在办理缓考中有作假舞弊行为,该生所缓考课程 的成绩将作零分计。 第七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 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停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患病经指定医院诊断,认为需较长时间 (六周以上)治疗休养者应休学;传染病患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 分院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应休学。 第三十二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因病休学的需附指 定医院证明,经所在分院签署意见同意后报学院教务部备案。分院 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分院发给学生休学通知书。 自休学申请批准之日起,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休学手

25、续。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以一学年为限。休学期限满后仍 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教务部批准,可继续休学,但累计 12 不得超过 2 学年。学期中途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 核课程成绩有效。休学期满未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学习待遇。休学期间的管理责 任由学生本人及其近亲属承担。学院不对学生休、停学期间发生的 事故负责。 第三十四条 在院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经本人提出申 请,所在分院签署意见,学院教务部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学年。 第三十五条

26、 学生在休学、停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保留 学籍期满未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学生因保留学籍、休学、降级或因其他原因延长学习时间的, 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专业学制年限 2 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复学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 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 理复学手续(新生见第十条); (二)复学手续在每学期初办理。复学者应于开学前一周持有 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分院签署意见,学院教务部审批后依其学习进 程情况编入原专业或相关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13 (三)学生申请提前复学须经教务部审批,各种费用按学院计 划财务部的

27、有关规定缴纳。 第三十七条 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不 得擅自来学院上课。 第三十八条 凡被取消学籍、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 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其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出现一学期中取得的全部所选课程学分低于 12 学分时(学期初已获学分与毕业规定最低应修学分之差小于 40 学分 者除外,博学计划班学生除外),应予退学。 学生在退学之前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转入退学警示期,由学生所 在分院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态度的转变等情况,决定是否同 意其转入退学警示期。对同意转入退学警示期的学生

28、,由学院发给 书面“退学警示及处理单”。 退学警示期以一学期为单位,退学警示机会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退学警示学生收到书面“退学警示及处理单”,经本人签字、家长 到校签署意见后,所在分院签署具体处理意见(对于只给一次退学 警示机会的须书面明确)并复印存档,同时报教务部备案,在学期 开学后第一周办理相应的手续。学生进入退学警示期后一般应降级 学习(入学第一学期除外)。 14 按上述规定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按第四十条规定应予以退学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等),学生在 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专业学制 2 年者; (三

29、)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办复学手续者;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 持正常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累计四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 活动者; (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上述规定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户籍关系返回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或意外伤残者,由家 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15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习年限满一年以上者同时发 给肄业证明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

30、明书 和退学证明; (四)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下达 1 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 不办者由学院有关部门将户籍关系转出。 第四十三条 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刑事处罚,被学院开除 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务会研究决定,由学院 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退学学生已交纳的各种费用,按学院计划财务部 的有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六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 应在录取的分院完成学业,但也有专业选择的自主权。 第四十七条 需要转专业的学生,须在学期第 8 至 9 周由本人 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

31、,填写相应表格,交所在分院签署意见。 并交送拟转入分院,各拟转入分院签署意见后,汇总转专业学生申 请表格于学期第 12 周交教务部。教务部在学期第 13 周组织转入分 院办理审批手续并公布结果。 16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课程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和实习 环节,原修读的不同课程可根据类别按选修课处理。转专业的学生 可同时申请降级。 第四十八条 第二次提出转专业(含要求转回原专业)者,不 予转专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的条件由转入分院根据专业最低进入 要求确定;学生转专业的名额由转入分院根据教学资源实行总量控 制。详见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 第五十条 需要转入省内其它学校的学

32、生,须经学院教务部同 意并推荐,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浙江省教育厅审批;需要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学生,须向浙江省教育厅申报,并由浙 江省教育厅向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函商,转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同意后函复,须转户口的由 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 在地区公安部门。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17 第五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经学院教务部审查,确认其

33、已修完注册专业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合 格,获得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证 书。 第五十三条 主修专业符合毕业条件,经批准选读浙江大学城 市学院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所要求的课程和教学环 节,获得规定学分者,可另获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相应证书。 第五十四条 在专业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课程计划规定课程 (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在校时间最长不能超过 学院规定的学习期限。要求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书 面申请,报所在分院审核,教务部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有关费 用按第十二条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提前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

34、课程 和实践教学环节,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申 请由本人提出,经分院同意,教务部批准,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 案。 第五十六条 提前毕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一个学期提出,逾 期不予办理。对申请提前毕业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学生, 各分院应当对学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 要求或达不到学分者,不予批准提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第五十七条 在毕业时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 18 业的毕业要求的,学分差额在 15 学分以内(含 15 学分)者,作结 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未修

35、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学满一学年 以上(含一学年)者,或虽已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 已获得学分与最低毕业学分差额超过 15 学分者,作肄业处理,发给 肄业证明书。 第五十九条 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 3 个月至最长学习年限 内,申请返院修读不合格课程。修读后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 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逾期不申请重修或 到规定时限重修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再予以重修补考和换发毕业证 书。 第六十条 应届毕业生在思想、道德、纪律方面犯严重错误, 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取消其毕业资格, 予以结业;离校 1 年后至学习年限内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

36、步的, 由所在单位做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 书,换发时间为每年六月份。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教育行政 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一章 学 位 第六十二条 完成专业课程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学院审查 准予毕业的本科生,由学生所在分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19 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 初审、教务部复查,经学院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 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三条 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必须在其毕业前 两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分院初审后报

37、教务部,由教务 部提交学院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 位。 第六十四条 结业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期限内经重修及格可换 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院学士 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五条 学位证书及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者不予 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 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从 2008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适用于 2008 级及以后入学的具有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2007 级及以前入学学生有关退学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按原浙江

38、大 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6 年 7 月修订)(浙大城院发 教200659 号)文件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学院教务部。 20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国际教育合作项目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 定(2009 年 8 月修订) 浙大城院发教200962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形成浙江大学 城市学院的教学特色,学院自 2000 年起开始实施国际教育合作项目,与澳大利 亚南昆士兰大学(USQ) 、新西兰怀卡特大学(UW)等国外高校开展本科层次的 教学合作。根据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结合国际教育合作项 目的特殊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39、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正式学籍、实施国际教 育合作项目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缴纳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 期开学注册前一次性缴清,并凭缴费收据报到注册。因各种原因引起学籍异动 的(如转专业、降级),按所编入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如需延长学习年 限,按学院计财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城市学院所授课程的考核与成绩记载,课程免听、免修、重修 (补考)等按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合作方课程按合 作方考核要求执行。 第五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被城市学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专 业完成学业。实施国际教育合作项目的学生如不能继续该项目的学习,可提

40、出 转专业申请。转专业学生已修课程按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关于学生课程免修有 关事项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有正式学籍、实施 UW 项目的学生在城市学院修完前期课程(2.5 年)后,可申请赴新西兰继续学习,因故未去新西兰继续学习者,继续 UW 项目 后期课程学习。 第七条 赴新西兰学习的 UW 项目学生,在新西兰期间的课程修读按合作方 要求执行。完成外方学业后,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复学,逾期未申请 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1 第八条 从新西兰申请返校复学的 UW 项目学生,复学后继续 UW 项目后期 课程学习,在新西兰期间修读的课程,学分认定按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关于学 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的规定办理

41、,其中 8 门必修课程,可以免修 UW 项目在城市 学院第六、七学期的 8 门必修课程(详见附表一) 。 第九条 实施国际教育合作项目的学生,其退学要求按照浙江大学城市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四十一条执行。 第十条 对于实施 USQ 项目的学生,如果希望获得合作方课程的中方综合 成绩,必须按学院规定参加选课。合作方课程的中方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包 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到课率等)和澳方成绩综合评定。 中方综合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作为获取中方文凭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有正式学籍、实施国际教育合作项目的学生,经学院毕业生毕 业资格审查,已修完或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

42、,考核成绩合 格,获得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颁发城市学院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实施国际教育合作项目的学生在毕业时若未能取得注册专业教 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则不能获得中方毕业证书。在毕业时修完注册专 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 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的,学分差额在 15 学分以内(含 15 学分)者, 作结业处理,发给中方结业证书。未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学满一 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或虽已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已获得 学分与最低毕业学分差额超过 15 学分者,作肄业处理,发给中方肄业证明书。 合作院校相应证书的申请,按合作

43、方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对实施国际教育合作项目仅因城市学院课程不合格而结业的学 生,可在结业后三个月至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返院重修不合格课程,重修后 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逾 期不申请重修或到规定时限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再予以重修补考和换发毕业证 书。 合作方课程按合作方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学院毕业生资格审查准予毕业的 本科生,由学生所在分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初审、教务部复查,经学院学士 22 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44、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必须在其毕业前 2 个月由本人 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分院初审后报教务部,由教务部提交学院学士学位审定 工作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赴新西兰继续学习的 UW 项目学生,如符合怀卡托大学有关学位 授予规定,可向怀卡托大学申请学士学位;USQ 项目学生,如符合澳大利亚南 昆士兰大学有关学位授予规定,可向南昆士兰大学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结业生在学院规定的学期期限内经重修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符 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院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审核 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照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45、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 2009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适用于 2009 级及以后 入学的“国际教育合作项目”学生,2008 级及以前入学的学生按原浙江大学 城市学院国际教育合作项目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浙大城院发教200856 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学院教务部。 附表一:UW 项目学生课程免修对照表 合作方(UW)课程 可免修城市学院课程 备注 FINA311 Corporate finance Corporate finance FINA312 Portfolios and Markets Investment FINA399 Applied Project in

46、Finance Financial markets FINA317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Finance International finance theory FINA305 (Business Analysis and Valuation) Business Analysis and Valuation MSYS111 (E Business and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ACCT231 (Management Accounting) ECON318 (Economics of E Commerce and Networks) Fin

47、ancial institution management Money, banking 不得私自调 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钥匙后要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由公 寓中心更换门锁。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住宿学生凡患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应主动报 131 告公寓管理人员或学院卫生防疫部门;住宿学生如发现公寓内有 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 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院医务 室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变更和安排。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带入宠物及饲养宠物,以维护公 寓良好的生活秩序。 第二

48、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寓内严 禁发生任何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法规、条例和本 条例第十一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会客制度。来访客人 须在值班室登记,换押有效证件,被访者对来访者有遵守学院规 章制度的告知义务,并履行对来访者进行行为规范的约束义务; 访客须在当天 22:00 前离开公寓,异性会客须遵守公寓中心管理 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会客时不要影响其他人员学习和休息, 不要有妨碍他人或不雅的言行举止;假期内,非本公寓楼人员不 得进入学生寝室,会客一律在会客室或大厅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实行查房制度。公寓中心工作人员定 期或不定期实

49、施相关检查,维护公寓公共秩序,保障公寓公用设 施设备完好。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安全管理制度,自觉 配合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大件物品出公寓楼须到值班台登记; 进出公寓大门或查房需要查验有效证件时请主动配合;发现小商 132 贩或传销人员在公寓内兜售物品应及时制止;发现形迹可疑者应 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或学院保卫部门。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 晚归不归管理规定(试行)(见附件 2)和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做到不无故晚归及不擅自在校外住宿。 住宿学生因擅自在校外住宿而引发的相关安全责任由学生本人承 担。 第四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六条

50、 住宿学生应自觉保护公共环境卫生,共同创造 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尊重、珍惜工作人员劳动成果, 保持走廊“24 小时无垃圾”;室内垃圾请自觉倒入卫生桶内,袋 装垃圾请及时带到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危险废弃物放入指定的存 放点;自觉爱护公寓周围绿化区域。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 共秩序,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如有违反公 寓文明的行为,将按照本条例第十一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经商或其它相关行为。未经公 寓中心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公寓内从事各种传销、 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住宿学生举办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 须经公寓中

51、心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 133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做到文明离宿。在离宿期间要注意 爱护公寓内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设备,按 规定自觉结清相关费用。 第五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应爱护学院公共财产,妥善使用公寓楼 和寝室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固定电话及其它各项 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寝室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 同使用的家具由寝室长负责、寝室成员集体分工保管。未经公寓 中心同意,不得将任何由学院统一配置的家具转借他人,不得将 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公寓使用,不得私自拆卸、移动、 损坏、丢弃公寓内家具及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52、 公寓中心受学院委托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 行清点检查和维修。住宿学生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丢失等现 象,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见相 关赔偿标准),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六章 水电使用 第三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注意安全用电。学生公寓内统一配 置的电器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由于使用不当引起的后果由责任 人负责。住宿学生应购买、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经过 3C 认证的 合格电器产品,不宜购买使用二手热水器、空调等电器,因产品 质量问题引起的后果由电器使用者(申请人)负责。公寓管理人 134 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违者将按本条例第十一章的相关规定 处理。 第三

53、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节约用电、用水,杜绝浪费现象。 水电用量以寝室为单位结算,按表计量,由寝室住宿成员分摊, 收费标准根据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由公寓中心代收代缴。每 月抄表,定期公布各寝室水电用量,每 2 个月收取 1 次水电费 (寒暑假、毕业生离校单独结算)。 第七章 大功率电器使用规定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在公寓内安装和使用额定功率大于 500 瓦的电器,须向公寓中心提出申请,经寝室全体成员同意、申请 人本人签署安全用电履约承诺,并由公寓中心签署同意意见后, 方可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中如出现涉及影响他人而产生矛 盾和纠纷等问题,由申请人自行协调解决。 第三十六条 大功率电器安装时,申请

54、人必须持有公寓中心 批准的大功率电器安装许可证明,陪同专业安装人员安装在指定 的位置,不得随意变更。大功率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 须联系生产厂家或专业人员维修,不得随意拆卸。 第八章 计算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须遵守以下管 理规定。 (一)根据学院规定,一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带计算机进 寝室,二年级(含)以上学生因学习需要可以带计算机进寝室。 135 (二)住宿学生将计算机带入寝室,须事先向所在分院、公 寓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公寓计算机使用 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并签署遵纪承诺书后方可使用。 (三)学生公寓内使用计算机,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院对计

55、 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 (四)住宿学生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五)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不得使用计算机玩游戏及 从事其它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 (六)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电子游 戏、看黄色碟片或上黄色网站。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 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严禁故意传播计算机 病毒或恶意攻击他人计算机。 (七)计算机应采取有效的防病毒措施,防止对校园网络造 成有害或不必要的影响。 (八)计算机拥有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向他人 违法违纪使用提供便利,计算机所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九)学生公寓楼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

56、现象, 请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装置,并注意用电和使用安全。 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责任或损失由使用者本人承担。 (十)对违反以上规定者,将按照本条例第十一章有关规定 处理;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36 第九章 学生寝室氛围建设 第三十八条 公寓中心根据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关规定, 制定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公寓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见附件 3),评价结果作为学院对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寝室布置规范。寝室布置 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公寓中心根据学 生公寓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和卫生检查标准,组织专人定 期

57、进行寝室卫生、秩序及纪律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计入学 生公寓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 第四十条 建立寝室卫生值周制度和寝室长责任制度。寝室 内全体成员从开学第一周开始按照床位次序轮流值周。如寝室人 员发生变化,由寝室长负责调整值周人员,并及时上报公寓管理 人员。未经公寓中心批准,因学生私自更换床位而出现的卫生成 绩统计错误,由该学生自行负责。 第四十一条 学院每学年开展一次“学习型寝室”和“文明 寝室”评比活动(具体评比办法见附件 4),由公寓中心具体组织 实施。 第十章 奖 励 第四十二条 公寓中心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公寓活动,对表现突 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37 (一)公寓中心根据

58、“学习型寝室”和“文明寝室”评比标准 评选出当学年“学习型寝室”和“文明寝室”,其中“文明寝室” 由学院发文表彰。 (二)公寓中心对当年的公寓系统学生干部进行考核,考核优 秀的学生干部在各类评奖评优、外出交流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并 可直接推荐为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人选。 (三)住宿学生在学生公寓内的表现,是学院“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以及各类奖学金的评选条件之一,也 是党员发展的重要依据。 (四)公寓中心对积极参与公寓管理和文明建设的学生将给予 奖励,并在学生公寓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中予以加分。 (五)对爱护公物、拾金不昧、关心同学等好人好事予以表扬 和奖励,并在学生公寓学生综合

59、素质评价成绩中予以加分。 第十一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公寓管理条例和 住宿协议等规定,恪守有关文明公约。公寓楼内发生违纪行为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将追究 其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寓楼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根据浙江大学 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在公寓学生综 合素质评价成绩中予以扣分。 (一)违反公寓安全管理法规、条例、制度的行为: 138 1.使用违章电器(如热得快、电饭煲、电炉、电茶壶、电热褥、 电取暖器、电烫斗等)、无 3C 认证产品,及其它危害公共安全、不 适宜在集体宿舍内使用或未

60、经公寓中心批准的功率大于 500 瓦的其 它电器设备; 2.非安全用电造成严重后果; 3.非紧急情况下,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擅自移动、动用、 破坏消防消控设施、设备; 4.因在公寓楼内吸烟、乱扔烟蒂等过失引起火情、火险; 5.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点燃蜡烛等),使用酒精炉 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烧煮饭菜等; 6.堵塞、妨碍消防通道畅通,不听劝阻造成后果; 7.私撬强弱电箱,私改、私拉强电线路; 8.存放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 性等危险物品; 9.其它严重危害、妨碍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二)损害公寓文明建设、扰乱公寓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 响的行为: 1.干扰

61、、阻碍学院工作人员履行公寓检查职责或依法、依校规 执行管理职责; 2.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摔爆响物等; 3.在公寓内喝酒闹事; 4.赌博或变相赌博; 139 5.打架斗殴; 6.恶意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寝室家具及其他公共设施; 7.其它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违反学院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 1.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传销类活动及中介活动; 2.进行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3.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 4.私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严重后果; 5.在校期间,无故夜不归宿 3 次(含)以上; 6.其它违反学院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学生公寓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 通报处理,

62、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在公寓学生综合素质评 价成绩中予以扣分。 (一)公寓内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1.拒绝配合学院卫生、纪律和安全检查; 2.在楼内外乱丢垃圾、乱泼污水或将液体物品倒入垃圾桶内; 3.在墙壁、楼道乱涂乱画,未经审批张贴、散发各种海报、传 单等; 4.擅自装修寝室,或在墙面上凿进铁钉等硬物; 5.在走廊和房间内擅自拉绳晾晒衣物等; 6.将宠物带入公寓或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7.将生活废弃物倒入下水道中,造成堵塞; 140 8.打扫寝室卫生用水直接冲洗地面,造成地面渗漏; 9.造成公共用水用电严重浪费; 10.破坏公寓文化建设成果; 11.其它影响公寓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63、。 (二)公寓内影响安全的行为: 1.使用床头灯和充电应急灯; 2.私接电源、私拉网线、电话线,私调水电表; 3.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寝室、阳台堆放自行车、丢弃杂 物等; 4.乱丢烟蒂; 5.私自带酒进入公寓; 6.攀爬门窗、顶楼、栏杆等危险行为; 7.无故晚归及夜不归宿; 8.通过爬窗等非正常渠道进出公寓楼; 9.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住宿; 10.私自配房门钥匙、调换门锁或将寝室钥匙私借他人; 11.私自调换寝室、床位,占用其它床位,或将床位转租、转借 他人; 12.私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 13.违反门禁管理规定; 14.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公寓内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不文明的行

64、为: 141 1.自修时间及正常就寝时间进行玩游戏、打扑克、下棋、打球、 踢球、跳绳、溜冰等行为; 2.不爱惜他人劳动成果; 3.熄灯后通电话声音过大影响他人; 4.不注意控制计算机、收音机等使用音量或在公寓楼内大声喧 哗、哄笑、唱歌、嘻闹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5.有歧视他人的行为。 (四)其它违反学院公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住宿学生如违反公寓管理条例或住宿协议规定, 且屡教不改者,公寓中心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待其重新承诺愿意 遵守公寓管理条例及住宿协议规定后,经公寓中心批准,再重新办 理住宿手续。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学生发

65、展指导部负责解释。原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公寓文明建 设管理条例(浙大城院发学200827 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2.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晚归不归管理规定(试行) 3.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公寓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 细则 4.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习型寝室”、“文明寝室” 评比办法 142 附件一: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学生住宿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学院正常的教 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院的稳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教思政厅20074 号) 、 浙江省 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校外住宿学生管

66、理的通知 (浙教计200778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维护学院办学秩序,确保住宿学生的安 全,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学院计划内学生应在学院安排的学生公寓内住宿,未经批 准不允许自行在校外找房住宿。 二、学生因特殊原因(学院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杭州市区以外的 校外实习、身体不适、其他原因暂停学业、因违反规定被学院强制 退宿等)确需到校外住宿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经学生法定监护人签 字同意,报班主任、所在分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批准,盖分 院公章后到公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公寓中心应定期将经批准同意 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信息报学院学生发展指导部、保卫办备案。 三、申请校外住宿时间超过一学期的(含一学期),以学年为 单位办理,在上学年结束之前二周集中申请办理;申请校外住宿时 143 间不满一学期的,可以临时办理校外住宿申请;因实习原因申请校 外住宿一般以集体为单位进行申请。 四、经批准同意在校外住宿者,应在办理好退宿手续后,方可 在校外住宿,同时取消其原在校内公寓住宿床位。 五、学生在校外住宿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 加强个人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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