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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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54号 (5月19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本行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流动

2、资金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中小企业、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行业倾斜。第五条本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第六条 本行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结合自身的资金供给能力,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七条本行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统一授信除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外,还包括固

3、定资产贷款、贴现、银行承兑、保函、承诺等表内外信贷业务。第八条本行开展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各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二章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与条件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发并持续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二)

4、借款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各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合法管理程序;(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合理;(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明确的、合法的、充足的还款来源;(六)符合本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1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2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有效的贷款卡;3除信用贷款外,落实本行认可的担保;4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流动资金贷款的种类、期限与利率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的种类(一)按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分:1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主要用于借款人一次性购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

5、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2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二)按流动资金贷款周转分:1一般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到期收回,不得循环使用;2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本行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三)按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分:1流动资金整贷整偿贷款,借款人可一次提取,到期偿还;2流动资金整贷零偿贷款,借款人可一次提取,分期偿还。第十二条流动资金

6、贷款的期限设定贷款期限主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未来现金流、还款能力和本行的资金供给能力等因素,进行借款需求分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第十三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本行利率管理制度执行。第四章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受理与调查第十四条借款人向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当向开户行递交书面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借款资料。第十五条借款人应按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出具承诺,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支行明确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第十六条支行在正式受理借款人申请前,

7、必须坚持借款人面谈制度,面谈时可按照国际通行的“6C”标准进行,即品德、能力、资本、担保、环境和控制。从以下几方面集中获取客户的相关信息。1客户的公司状况。包括历史背景、股东背景、资本构成、组织构架、产品情况、经营现状。2客户贷款需求状况。包括贷款背景、贷款用途、贷款规模、贷款条件等。3客户的还款能力。包括现金流量构成、经济效益、还款资金来源、担保人经济实力等。4抵、质押品的可接受性。包括押品的种类、权属、价值、变现难易成度。5客户与银行的关系。包括客户与本行及他行的业务往来状况、信用履约记录等。第十七条支行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后,客户经理按照双人调查原则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就同意贷款

8、与否、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一)尽职调查的程序与方法贷款尽职调查是通过调查掌握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结构、发展前景和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贷款潜在风险,为贷款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依据。一般采取查阅有关资料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调查。1查阅信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有关报告、资料和信贷档案,适当开展外延走访;2查阅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并对各种资料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3深入实地,查阅客户有关报表、账簿,调查客户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4与客

9、户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交谈;5查阅提供的担保资料,实地查验抵(质)押物情况,走访保证人;6测算贷款风险度。(二)尽职调查要点:1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2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3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4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以及各种税费缴纳、水电费缴纳、工资发放等敏感性数据变动情况;5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6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7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8还款来源

10、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9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10对照本细则所附的测算方法(见附件),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初步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并就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贷款要素提出初步意见;11其他需要调查或核查的事项。第五章流动资金贷款授信的审查与审批第十八条总行建立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风险评价机制。支行审查人对客户经理提供的流动资金授信调查意见和收集的资料作全面审查,出具风险审查意见,提出有效防范措施,经支行会办、审批后,支行审批权限外的申请提交总行授信管理部审(调)

11、查,并逐级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对支行权限外的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状况进行审(调)查,对支行申报授信的合法性、资料的完整性、额度的准确性和共同调查反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审查人员对借款人基本条件审查要点包括:(一)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二)借款人、担保人是否符合总行有关规定的条件;(三)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及内部管理是否良好;(四)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贷款要素是否合理、合规;(六)第一、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合法、有效;(七)借款人授信额度是否控制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八)客户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贷款安

12、全的潜在影响;(九)贷款尽职调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十)抵(质)押物的权属关系;(十一)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二十条审查人员对申报授信的合规风险审查要点包括:(一)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的资格、资信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各类监管制度的规定;(二)贷款尽职调查报告是否对风险点进行了充分揭露,是否制定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三)账户监管、支付委托等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四)各种文件是否齐全、真实与有效,认真审查贷款的合规性;(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二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按照贷款审批流程,在授权范围内逐级上报审核、审批。第六章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第二十二条支行应根

13、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第二十三条支行应根据流动资金需求量的测算额,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并且符合本行的风险限额规定。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集团性客户贷款集中度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二)本行规定的其他风险限额。第七章流动资金贷款的用信审查与审批第二十四条支行权限内的用信,由支行审查岗人员进行用信条件审核,

14、支行行长审批。支行行长审批后,客户经理将相关用信资料提交柜面人员划款,柜面人员根据用信审批结果监督执行。第二十五条 支行权限以外的用信,支行客户经理逐项落实总行授信审批意见,经支行行长批准后,报总行信贷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审核后按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用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已授信贷款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授信的额度、期限、用途是否合理,贷款实际用途是否符合授信条件等。第八章 流动资金贷款的合同签订第二十六条合同签订之前,支行应对贷款条件再确认。贷款条件的再确认主要是依据实际情况,按照贷款尽职调查、审查、审批记录以及贷款承诺函的要求,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提款条件及担保措施等方面再次进行审核。第二十七

15、条贷款条件再确认的岗位为审查岗。第二十八条贷款条件再确认过程中,发现有较大变化,有可能加大信贷风险时,应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方案逐级上报。第二十九条合同签订必须坚持面签制度,支行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是保证贷款的,签订合同及相关协议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客户经理应当参与办理过程。第三十条支行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结息方式等条款。第三十一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本行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二)支付方式

16、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第三十二条支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一)及时向支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二)配合支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三)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本行;(四)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支行同意;(五)支行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六)其他需要借款人做出承诺的事项。第三十三条支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支行可采取的措施:(一)未按约定用途

17、使用贷款的;(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四条保险相关规定支行应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相关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贷款合同主合同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得小于主合同贷款本息,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本行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第三十五条合同变更相关规定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当事人变更、贷款额度调整、合同展期等。原则上合同不允许变更,合同如有变更事项,必须由客户经理受理、审核,并按授信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变更必须经总行合规管理部或法律顾问审

18、核。第九章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和支付第三十六条支行在借款人提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过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本行受托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三十七条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实行循环放款的,可以确定支付方式的,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支付方式;不能确定支付方式的,根据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的每笔贷款的实际用途,

19、在借款人提款申请书上予以明确。第三十八条支行可以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第三十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信用等级在BBB级以下(不含BBB级,下同)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0万元,未评级企业视同信用等级在BBB级以下;(二)上述情形以外,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大型企业超过1500万元、中型企业超过1000万元、小型企业超过800万元(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三)总行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采用本行受托支付的,支行应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后,根据借

20、款人的提款申请书,由支行柜面人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第四十一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客户经理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客户经理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收集客户支付贷款资金的资料归档,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四十二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的的,支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三)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四)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五)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

21、式规避本行受托支付。第十章贷后管理第四十三条贷款发放后,支行应组织人员负责贷后的检查和管理。贷后检查和管理一般由调查岗客户经理承担。客户经理调动后由接任客户经理承担。支行应积极创造条件,换人对客户的资金使用、生产经营等情况开展交叉贷后检查。第四十四条客户经理应在贷款后15个工作日内首次现场检查,首次现场检查主要以核查客户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流向等。此后客户经理应按规定的频率进行现场检查,主要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结合非现场监测情况,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贷后检查的重点包括:(一)检查借款、担保

22、手续是否合规,借款人是否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二)检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按月或按季结息的是否正常付息,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三)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的家庭、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或将要影响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贷款安全;(四)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五)检查借款人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正当,有否对贷款人的资金安全构成威胁;(六

23、)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各支行应出具风险报告及时报总行信贷管理部。第四十五条支行必须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担保能力进行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第四十六条支行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并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第四十七条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支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第四十八条支行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第四十九条支行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资金归

24、行率、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第五十条支行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债权。第五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支行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第五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支行应安排专人管理并组织清收。总行信贷管理部组织对新增不良贷款进行责任界定。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支行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重组方案必须报总行

25、批准。第五十三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流动资金贷款,总行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后,应落实相应的岗位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十一章责任追究第五十四条总行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稽核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检查、审计和监督。第五十五条各业务岗位违反本细则规定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总行对照有关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一)贷款调(审)查、风险评价、用信审核、贷后管理、风险处置等环节未尽职的;(二)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三)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

26、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四)未按本细则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五)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六)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七)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八)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九)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二章附 则第五十六条本细则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

27、、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

28、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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