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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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津东疆发200921号关于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实施细则,经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第七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特此通知。 二九年九月四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加快推进功能开发和项目建设,根据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是指符合天津东疆港区(含保税港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依据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制定的产业发展目录。第三条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设立企业发展资金专项帐户,用于支持暂行规定中给予企

2、业的各项资金支持。第四条暂行规定所述“明显带动货运量增长”的量化标准,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会商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招商部门于每年初确定。第二章现代物流业第五条暂行规定第八条所指的仓储物流企业、第九条所指的物流服务企业、国际贸易企业和第十条所指的专业运输企业,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年营业收入不小于1000万元;(二)仓储物流企业自有或租赁仓储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第六条暂行规定第十条中的贷款贴息拨付,是指自专用设备和设施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分两种情况每年期末分别按年度利息的20%或40%进行补贴,累计补贴总额不能超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上限。第三章进出口加工业第七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的

3、进出口加工类企业,是指以低能耗、环保型、轻结构为特点,在保税港区内自建或租用厂房、仓库并实际经营的企业。第八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的经审核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市科委审核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九条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指的企业设立的技术研发中心,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组织审核认定工作,并报经管委会批准。经认定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给予一定期限和数额的贷款贴息、租金补贴或资金资助。对于符合天津市、滨海新区扶持政策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落实相应的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落实管委会给予的匹配资金支持。第四章现代服务业第十条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经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应

4、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要求,在东疆保税港区汇总缴纳相关企业税收,并根据纳税贡献给予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初期运营补贴。第十一条对于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新设立的从事离岸业务的银行区域中心机构或分行,给予初期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按注册资本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第十二条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涉及的区域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或海外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企业总部认定条件的,可享受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资金支持。第十三条给予企业的初期运营补贴,从实际纳税年度开始,按三年期每年分别按实际纳税金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30%、20%的比例进行拨付。第五章用地、租金及能源第十四条对于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所指的世界五

5、百强企业或在国内外同行业领先企业投资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购地自建厂房:(一)、属仓储物流类的,其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在2000元/平方米以上;(二)、属进出口加工类的,其投资总额在1.5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在3000元/平方米以上。第十五条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所指允许购地自建厂房的企业,根据产业发展目录所确定的条件,享受相应额度的软地基处理补贴。属于产业发展目录鼓励类的项目,企业租赁厂房的给予最多两年的租房补贴,第一年最高10元/平方米、第二年最高5元/平方米、补贴面积最高5000平方米。以租代购或为其提供定制厂房的,视情况给予一定补贴。第十六条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6、,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自来水、燃气、热力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对于加工、仓储、物流类以外的项目,市政配套费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不予减免。第十七条由管委会建设发展局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发布市政配套费价格,由市政配套主管部门或单位收取。由管委会建设发展局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每年度发布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作适时调整。第六章人才引进和奖励第十八条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各类人才资格的认定和奖励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第十九条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国内外领军人才的认定标准执行滨海新区相关规定;高级人才是指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第二十条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中的高级管理人才,是指在企业担任管理部门经理以上

7、职务,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管理类职称,对企业经营和管理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高级技术人才是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企业生产和研发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第二十一条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享受收入奖励的企业高层人员,是指担任企业经理以上职务的国内外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可以享受收入奖励的企业中层人员,是指在企业中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享受收入奖励的人才,专业背景应和在东疆保税港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保税港区内企业或机构签订五年以上工作合同。奖励的封顶

8、年薪为40万元人民币,奖励返还政策累计享受年限最高五年。所享受到的收入奖励,用于在东疆保税港区及毗邻区购买房产补助。第二十二条对企业引进的国内外领军人才在滨海新区购买自用住房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购房补贴;对企业引进的担任企业经理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在滨海新区购买自用住房的,最高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各类人才的购房补贴奖励先执行滨海新区有关政策,不足部分由东疆保税港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付。管委会办公室根据个人贡献确定具体补贴数额和支付方式。购房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所购房款总额。第二十三条对企业引进的领军人才提供两年全免租赁费用的高级人才公寓,或按当时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格给

9、予所提供公寓面积相同的租房补贴;对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提供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半收取租赁费用的高级人才公寓,或按当时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格给予所提供公寓面积相同的租房补贴。按季度支付租房补贴。第二十四条管委会办公室按照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有关政策为入区工作的各类人才优先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协助安排其子女在滨海新区入学,并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第二十五条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天津市有关规定,为入区的归国留学人员申报办理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第七章贸易便利第二十六条东疆保税港区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口岸联合监管委员会成员单位,在东疆保税港区联检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设立贸易便利服务窗口,并按照

10、暂行规定第七章的要求,为企业提供各方面贸易便利措施。第二十七条由东疆保税港区国税部门负责协调办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中涉及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的入区退税事宜。第二十八条由东疆保税港区海关负责办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涉及的区内企业自用设备、物品等从境内入区退税相关手续。第二十九条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检查贸易便利措施的执行情况。第八章招商奖励第三十条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中介机构和个人,是指将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引荐到东疆保税港区,并对其投资行为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等职责的中间人,包括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第三十一条对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荐项目的奖励,根据引荐项目企业正式注册、开工建设和

11、投产三个时间,分别给予各三分之一的奖励额兑现。第三十二条对中介机构和个人的奖励以项目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为计奖依据,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第九章申办程序第三十三条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现代物流、进出口加工、现代服务业和招商奖励等优惠政策的申请咨询和受理审查工作。管委会政策研究室负责金融类创新项目优惠政策的申请咨询和受理审查工作。管委会建设发展局负责自建厂房补贴、租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的申请咨询和受理审查工作。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才优惠政策的申请咨询和受理审查工作;负责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复核和拨款工作。第三十四条管委会、各口岸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12、并兑现各项资金支持。对于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提交的材料,部门之间可以共用的,企业只需提交一次,由第一次受理的部门负责将材料提供给相关部门。第三十五条企业申请税收资金支持的,应向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只需在第一次申请时提交的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4、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5、基本户开户许可证;6、公司章程。(二)需提交的其他材料:1、东疆保税港区优惠政策申请表和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3、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款证明材料;4、其他材料。第三十六条企业申请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应向管委会经

13、济发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只需在第一次申请时提交的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4、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5、基本户开户许可证;6、公司章程;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诚信承诺书)。(二)需提交的其他材料:1、东疆保税港区优惠政策申请表和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企业贷款合同及贷款划款凭证;3、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4、其他材料。第三十七条企业申请资金补助的,应向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只需在第一次申请时提交的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4、国(地)税税务

14、登记证副本;5、基本户开户许可证;6、公司章程。(二)需提交的其他材料:1、东疆保税港区优惠政策申请表和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企业运营情况说明;3、项目申请报告;4、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5、其他材料。第三十八条企业申请运营补贴资金支持的,应向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只需在第一次申请时提交的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4、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5、基本户开户许可证;6、公司章程。(二)需提交的其他材料:1、东疆保税港区优惠政策申请表和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企业运营情况说明;3、项目申请报告;4、年度会计

15、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5、其他材料。第三十九条企业申请自建厂房补贴资金支持的,应向管委会建设发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只需在第一次申请时提交的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4、基本户开户许可证;5、公司章程。(二)需提交的其他材料:1、东疆保税港区优惠政策申请表和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项目申请报告;3、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4、地基加固范围、加固手段、投入资金明细等资料;5、其他材料。第四十条企业购买、租赁办公用房申请补贴的,应向管委会建设发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只需在第一次申请时提交的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组织机构

16、代码证;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4、基本户开户许可证;5、公司章程;6、房屋产权证明;7、房屋租赁合同。(二)需提交的其他材料:1、东疆保税港区优惠政策申请表和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项目申请报告;3、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4、其他材料。第四十一条申请个人所得税资金支持的,应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只需在第一次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劳动合同。(二)需提交的其他材料:1、东疆保税港区优惠政策申请表和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3、其他材料。第四十二条申请个人购房、租房补贴资金支持的,应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只需在第一次申请时提交的材料:1、劳

17、动合同;2、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二)需提交的其他材料:1、东疆保税港区优惠政策申请表和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其他材料。第四十三条招商中介机构和个人申请招商奖励的,应向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只需在第一次申请时提交的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2、引荐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二)需提交的其他材料:1、东疆保税港区优惠政策申请表和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3、引荐企业到位资金验资报告;4、其他材料。第十章资金拨付第四十四条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各项目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的复核工作,在接受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

18、四十五条各项税收的优惠政策,通过专项发展资金予以支付。营业税等资金支持,企业于每季度末提交申请资料;房产税、契税资金支持,企业于缴税完毕后次月提交申请资料;所得税资金支持,企业于下年度初提交申请资料;土地补贴和租金补贴资金支持,企业于开业年度提交申请资料;运营补贴资金支持,企业于开业年度提交申请资料;贴息或奖励资金支持,企业按年度提交申请资料。第四十六条对于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管委会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落实企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第四十七条管委会办公室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财政资金支持、资助和补贴事项的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一式三份,

19、管委会项目主管部门、办公室和集团公司计财部各一份。第十一章管理服务第四十八条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各有关部门相关工作,并负责监督政策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暂行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管委会决定。第四十九条管委会、天津港集团对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有骗取、截留、挪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不当行为的,管委会有权停止拨付、责令其退还奖励资金,并赔偿经济损失。第五十条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管档案,协调解决款项拨付过程中发生的相关问题。第五十一条申请人应妥善保存原始票据及凭证,积极配合检查,提供相关资料。拒绝配合检查的,管委会有权停止拨付、责令其退还奖励资金。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第五十三条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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