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西南州晴隆县中营镇中田煤矿“1·4” 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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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煤安监调查函201412号 关于黔西南州晴隆县中营镇中田煤矿“1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14年1月4日11时29分,晴隆县中营镇中田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27万元。 事故发生后,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盘江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盘江分局)会同你州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形成了黔西南州晴隆县中营镇中田煤矿“1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我局将盘江分局报来的关于呈报黔西南州晴隆县中营镇中田煤矿“1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黔煤安监盘字 20144号)征求了省有关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了研究,现

2、批复如下: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令第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令第493号)和省有关规定。二、原则同意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三、原则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四、请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按照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认真抓好事故预防,有效遏制事故发生。请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盘江分局依法予以落实。请将处理落实情况于2014年4月30日前报我局备案。附件: 黔西南州

3、晴隆县中营镇中田煤矿“14”较大煤与瓦 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3月14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抄送:省监察厅、省能源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恒盛公司,中田煤矿,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4日印发 黔西南州晴隆县中营镇中田煤矿“1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1月4日11时29分,晴隆县中营镇中田煤矿(以下简称中田煤矿) 主斜井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27万元。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委、省政府领导就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调

4、查处理工作作出重要批示;黔西南州委、州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晴隆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人员全力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贵州煤监局领导率相关处室负责人、盘江监察分局相关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工作。1月6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了由贵州煤监局盘江监察分局牵头,黔西南州监察局、州安监局、州能源局、州公安局、州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并邀请州、县检察院派员参加的中田煤矿“1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全面进行调查;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进行鉴定。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

5、,认定了事故性质,划清了事故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一)贵州晴隆恒盛西南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概况贵州晴隆恒盛西南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私营企业,注册资本肆亿元,下属9个煤矿,其中黔西南州6个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50万t/a)。王刚任公司董事长,贾昌涛任总裁,孔亮任安全生产副总裁(无安全资格证),胡灵元任总工程师(无安全资格证),王维任安全通防副总工程师。公司虽然设置有相关业务部室,但未按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部和防突机构。公司制度规定每旬组织专业人员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一

6、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二)中田煤矿概况1、煤矿概况中田煤矿位于晴隆县中营镇,为设计生产能力30万t/a、手续齐全的建设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12年6月中田煤矿由恒盛公司全资收购。矿井采用斜井开拓,设计开采一水平标高+1000m,开采2、4、5、7、8、10、14号煤层共七层煤,煤层平均倾角26,其中8、10号煤层经鉴定属于突出煤层,煤层自燃倾向性均属类,煤尘均有爆炸危险性。其它煤层未鉴定。设计布置主斜井、副斜井、回风斜井,三条井筒均布置在10、14号煤层之间(煤层间距27m),巷道顶板距离10号煤层底板10m。矿长关长华,全面负责煤矿生产安全管理;

7、生产副矿长李殿学,负责煤矿生产管理工作;安全副矿长席贵,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和“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工作;总工程师钱喜才,负责煤矿技术和“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机电副矿长李树涛,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2、施工单位情况2013年5月31日,中田煤矿与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矿山建设二级资质)签订中田煤矿井巷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在瓦斯治理和防突方面,中田煤矿负责瓦斯治理、预测预报、效果检验,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瓦斯排放钻孔施工,遇到地质条件变化时双方共同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田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2013年6月2日成立,项目经理刘常贵,副经理柯

8、华宝,生产副经理何永江,安全副经理辛增元(无安全资格证、兼管技术工作),无机电副经理。3、煤矿建设情况2007年7月煤矿按设计生产能力9万t/a开工建设,2010年6月停建(停建时主斜井、副斜井、回风斜井分别掘进286.1 m、282.9 m、292.2 m)后进行技改扩能,变更能力至30万t/a,2012年5月完善技改扩能手续。2013年7月28日由项目部续建、对三条井筒进行延伸,至事故发生时,主斜井新掘133.9m、累计长420m(标高+1002m),副斜井新掘117.1m、累计长400m(标高+1010m),回风斜井新掘127.8m、累计长420m(标高+1001m)。矿井在+1074m

9、标高以上形成负压通风系统,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抽出式;建有瓦斯抽放系统,但主斜井瓦斯管路未铺设到位(距离迎头60m);建有KJ90NA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但系统运行不正常,瓦斯监测数据失实。(三)事故工作面概况及防突工作开展情况1、事故工作面概况主斜井设计布置在距离10号煤层底板下方10m的岩层中,坡度-26,巷道净断面8.9 m2, 底宽3.4m,中高3m,采用锚网喷+U型棚联合支护,U型棚距0.8m,锚杆长2m。采用安装在主斜井+1074m回风口上方30m处的FBDNo.6.0/215局部通风机供风,供风量300m3/min。项目部于2013年7月28日从距主斜井井口286.1 m处开掘、至

10、事故发生时掘进133.9m;主斜井开掘时工作面出现厚度0.2m左右的一未判明煤层,掘进至距离井口400m时,地质条件变化、煤层变厚,至2014年1月3日早班工作面爆破后迎头上方可见煤层厚度达1.5m左右。由于煤层变厚,改用4m长的锚索代替锚杆进行支护,1月3日中班迎头右上方发生漏顶后,煤矿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只是采用3.2m长的50mm钢管打撞楔的方法控制漏顶(共打设5根撞楔),直至事故发生。2、防突工作开展情况主斜井从距井口400m处遇地质条件变化(煤层变厚)直到事故发生,煤矿未对未判明煤层进行鉴定,未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主斜井开掘遇到煤层后,煤矿才编

11、制了晴隆县中田煤矿主斜井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在迎头沿巷道方位打13排排放钻孔,孔深10m,终孔间距1.5m;排放8小时,再实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验证,采取远距离放炮的防护措施。1月3日夜班施工5个排放孔(最长孔6米、最短孔3米),1月4日早班(事故当班)施工7个排放孔(最长孔4米、最短孔2米),未进行效检;且在施工防突钻孔过程中出现顶钻、卡钻、喷孔等突出预兆,未采取有效的防突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1月4日早班24人入井(李殿学带班),其中事故发生区域作业人员4人(掘进工3人、耙装机司机1人)于8时20分左右入井,在主斜井施工瓦斯排

12、放孔和出渣。11时29分,中田煤矿监控系统显示主斜井工作面瓦斯传感器(T1)最大值2.21%、回风流瓦斯传感器(T2)最大值12.5%;此时在回风斜井的安全员牛治江听到响声、便往下走查看,到副斜井与回风斜井联络巷时发现该处风门被冲开,同时便携式瓦检仪报警,牛治江立即向调度室电话汇报“主斜井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其它作业区域的20人安全升井。(二)事故抢救经过11时30分,正在调度室的何永江接到牛治江电话报告。煤矿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撤出井下人员。11时50分,李殿学出井,清点人数发现在主斜井作业的4人未升井,李殿学、何永江等8人便从主斜井入井救援。12时30分,李殿学等8人搜救到1074回

13、风口往下30m处时,便携式瓦检仪报警、瓦斯浓度达5%,前方巷道粉尘弥漫,无法开展救援,便全部返回。12时55分,李殿学出井,将情况向矿长关长华、恒盛公司总工程师胡灵元报告,初步确认主斜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当班工人肖本城、卓宋智、齐学、李连强4人被困。13时3分,胡灵元向晴隆县安监局报告。县安监局接报后立即向黔西南州政府、盘江监察分局报告事故情况,县政府领导随即带领相关人员于16时赶到中田煤矿,立即成立了中田煤矿“14”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部署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17时40分黔西南州矿山救护大队赶到中田煤矿,入井开展侦察工作,通过侦察发现在1074回风口处瓦斯浓度为1.5%、距主斜井井口

14、302m处瓦斯浓度为12%、382m处瓦斯浓度为21.5%。经抢险指挥部研究决定,1月4日20时20分开始瓦斯排放,至5日2时11分排放工作完成,救护队员22时14分发现第一名遇难人员李连强,6日23时30分发现最后一名遇难人员卓宋智并运出井口。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善后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了处理。经清理,发现突出孔洞位于工作面迎头右上方,孔洞口宽800mm、高700mm,突出煤岩充填巷道长度约30m,突出煤量约260t,涌出瓦斯量约2.4万m3。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主斜井掘进工作面遇地质条件变化、煤层变厚,出现突出预兆,防突措施不到位,未消除突出危险

15、,工作面漏顶,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二)间接原因1、中田煤矿地质预测、瓦斯防治、安全监控、顶板管理不到位。(1)地质预测工作不到位。主斜井掘进时,未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也未编制防止误穿煤层措施。(2)瓦斯防治工作不到位。中田煤矿未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防突机构,未配齐防突专业人员。主斜井见煤后未采取区域防突措施,瓦斯抽放系统不健全、未进行瓦斯抽放。未按规定对主斜井施工中揭露超过0.3m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局部防突措施不到位,未进行效果检验。未对井下工作人员实施防突专业知识培训。瓦斯检查弄虚作假,现场瓦斯超限数据未真实记录。(3)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事故前瓦斯

16、监测数据失实、瓦斯超限不能记录。(4)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未编制针对性支护措施,顶板管理现场监督不到位。(5)违反规定将突出矿井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项目部瓦斯防治、顶板管理不到位。(1)瓦斯防治工作不到位。项目部违反规定承建突出矿井,未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防突机构,未配齐防突专业人员,未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项目部未按规定编制掘进工作面专项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不到位,主斜井瓦斯排放钻孔施工未达到设计要求。未对井下工作人员实施防突专业知识培训。(2)顶板管理不到位。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未编制针对性支护措施,现场支护措施不到位。3恒盛公司对所属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17、1)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备不齐。(2)未按规定执行技术审批制度,对晴隆县中田煤矿主斜井专项防突设计未进行审查。(3)对中田煤矿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现场检查对中田煤矿存在的主斜井施工出现突出预兆、未采取综合防突措施、瓦斯抽放系统不健全、未进行瓦斯抽放等隐患和问题,未提出整治措施和处置意见。(4)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防突专业知识培训。4中营镇监管工作不到位。(1)镇安监站对检查发现的隐患督促煤矿整改不到位。(2)镇政府对分管领导及安监站职责履行督促不力。(3)镇党委对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5县工业和特色产业局行业监管不到位。(1)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18、”上,虽然按照国办发201399号文件制定了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但工作落实不到位。(2)对中田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不到位。6县安监局综合监管工作不到位。(1)日常监管执法不到位。2013年10月8日县安监局煤监股负责人谭勇带队对中田煤矿检查时提出了“主斜井、副斜井瓦斯抽放管路未安装到位”等6条问题,但未督促煤矿整改到位。(2)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不到位。驻矿安全监管员未严格按照黔府办发201345号文件规定督促煤矿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隐患,对煤矿整改不力的情况未进行汇报。驻矿安全监管员12月24日请假后未及时安排人员顶岗,致使驻矿安全监督空岗。7晴隆县委县政府安全监管工作不

19、力。(1)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督促县相关部门及镇政府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上力度不够。乡镇安监站监管人员配备不到位。(2)落实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要求不到位。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和强化联合执法机制上存在差距,行业监管、综合监管、属地监管之间沟通不足、未形成监管合力。(3)落实黔府办发201345号文件存在差距,驻矿安全监管员未达到每矿不少于2人的要求,现有驻矿安全监管员能力不足。(三)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晴隆县中营镇中田煤矿“1.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四、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20、人员1.刘常贵,中共党员,中田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配齐项目部“五职”矿长,对主斜井施工出现突出预兆,未及时组织编制及采取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冒险组织施工。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证号:12152010100684);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辛增元,中共党员,中田项目部安全副经理(无安全资格证),负责项目部的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对主斜井施工出现突出预兆,未及时采取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

21、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关长华,中共党员,中田煤矿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把建设项目承包给不具备突出矿井建设资质的单位施工,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证号:13052010200095);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李殿学,中共党员,中田煤矿生产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

22、矿长,负责煤矿生产管理工作。对主斜井掘进工作面出现漏顶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证号:12052010100662);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席贵,中田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安全管理及“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工作。对主斜井施工出现突出预兆,未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

23、规定,建议撤销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证号:13052020200037);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钱喜才,中共党员,中田煤矿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对主斜井施工出现突出预兆,未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证号:13052020200058);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24、究刑事责任。上述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在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其所在的党组织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党纪处分人员7.何永江,中田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项目部生产管理工作。主斜井施工支护措施不到位,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2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其参加复训,复训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复训考核不合格撤销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证号:11052010100555);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处9000元罚款。8.王维,中共党员,恒盛公司安全通防副总工程师,兼任安全

25、生产技术二部部长,具体负责公司安全、通风、防突管理工作。现场检查隐瞒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2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其参加复训,复训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复训考核不合格暂停其煤矿企业副总工程师安全资格证(证号:13052020200024);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处9000元罚款。9.胡灵元,中共党员,恒盛公司总工程师(无安全资格证),公司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发现中田煤矿主斜井揭露未判明煤层后,未督促煤矿对该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未监督防突措施报审;现场检查隐瞒煤矿存在的事故

26、隐患和问题。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处9000元罚款;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10.孔亮,中共党员,恒盛公司安全生产副总裁(无安全资格证),接受总裁委托全权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处15万元的罚款;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11.王刚,中共党员,恒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煤矿

27、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2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其参加复训,复训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复训考核不合格暂停其煤矿企业法人安全资格证(证号:12052130200050);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处15万元的罚款。(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2.佟盛伟,晴隆县政府派驻中田煤矿安全监管员。自2013年9月30日驻矿,12月24日因病请假离矿,至2014年1月4日事故发生后方才返矿。驻矿期间未认真履行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对煤矿进行检查,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检查、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调离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13.李旺,中营

28、镇安监站副站长(未配备站长)。未按规定对煤矿进行检查,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检查、督促整改不到位,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14.王玉榜,中共党员,中营镇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中田煤矿包保领导。对辖区煤矿安全工作检查督促落实不到位,未认真督促安监站工作履职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5.王旭,中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全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安监站对煤矿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县委已作出停职检查问责。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6.龙汉勇,中营镇党委书记,全镇安全生产第一责

29、任人(党委)。未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工作方针和政策;对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向县委作出深刻检查。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17.谭勇,晴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监股负责人,晴隆县北部片区煤矿检查组组长,负责中田煤矿等北部片区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驻矿安监员请假后,未安排人员顶岗。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8.李松,晴隆县工业和特色产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煤炭行业指导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监管责任。事故发生后,县委已作出停职检查问责。建议给予行政记

30、过处分。19.罗定祥,晴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县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单位负责人,未协调好各成员单位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未督促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本单位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监管责任。事故发生后,县委已作出停职检查问责。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20.刘舟,中共党员,晴隆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代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乡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向晴隆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对此起事故中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中田煤矿于2014年1月4日发生一起较大

31、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斜井掘进时,未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处30万元罚款;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9号)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处9万元罚款。两项合计处39万元罚款。建议晴隆县政府将中田煤矿纳入被兼并重组对象。2.恒盛公司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防突专业知识培训;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六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处2

32、5万元罚款;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黔)MK安许证字1024。3.建议晴隆县委、县政府分别向黔西南州委、州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五、防范措施建议(一)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特别行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专业机构,配备齐全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防突专业人员,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所属矿井的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督促煤矿落实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措施计划,及时有效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切实加强瓦斯治理工作。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防治

33、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切实加强地质勘查及编录工作,严格“先探后掘”措施,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赋存位置、形态;岩巷掘进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煤层措施,对揭露煤层及时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要建立健全瓦斯抽放系统并实施抽放,掘进工作面必须做到不抽不掘、先抽后掘。加强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监控有效。进一步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防突专业知识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防突意识和能力。(三)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工程承包。煤矿企业严禁将建设项目井巷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煤矿企业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4、;承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否则,煤矿建设项目严禁组织施工。(四)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县、乡镇两级政府及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规定,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要按照“三个监管”、“三个必须监管”的要求,健全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形成煤矿安全监管合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突出矿井要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加强监管。切实加强本地区乡镇安监站和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配备具有相应煤矿安全业务知识和能力的驻矿安监

35、员,确保驻矿安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五)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99号文件,将“打非治违”、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推向深入。事故暴露出晴隆县个别煤矿仍然存在违规建设行为,县、乡镇两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县、乡镇两级政府的“打非治违”责任,切实将“打非治违”的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加强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另一方面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检查执法力度。要加大力度督促煤矿企业加快兼并重组步伐,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强化矿长责任,认真开展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不断提高煤矿生产力水平和安全

36、保障能力。附件:1.事故调查组签名表 2.事故现场示意图黔西南州晴隆县中营镇中田煤矿“14”较大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组 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晴隆县中田煤矿“1.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调查组人员名单表序号组内分工姓 名工 作 单 位职 务1组长余庆国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盘江分局总支书记2副组长熊海承黔西南州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3副组长李克坚黔西南州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4成员柒 沛黔西南州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5成员顾文学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盘江分局副局长6成员刘宗融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盘江分局主任7成员黎学恭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盘江分局主任科员8成员陈 君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盘江分局主任科员9成

37、员韩述刚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盘江分局主任科员10成员陈仕曦黔西南州能源局科长11成员韦德刚黔西南州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科员12成员昌 翔黔西南州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科员13成员王家海黔西南州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科长14成员何华鸿黔西南州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科员15成员孔 平黔西南州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科员16成员龙启波黔西南州监察局副主任17成员张志才黔西南州检察院处长18成员张 源黔西南州总工会副部长19成员卢玉云黔西南州公安局干警20成员袁远忠晴隆县公安局干警21成员岑志富晴隆县检察院副检察长22成员王云东晴隆县检察院局长23成员冯德平晴隆县检察院工作员附件2 中田煤矿“14” 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平面示意图-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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