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实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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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一 章 公 证 实 务 概 述 公 证 实 务 第一节 公证法概述 一、公证的概念: 在我国,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 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 公证的主体包括公证人和当事人。 2、公证的客体即公证对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 (如 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 标投标、拍卖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如婚姻状况、亲属关 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 )以及有法律意义的文 书 (如毕业证、学位证、结婚证、公司章程 )。 3、 公证的内容是公证人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与合 法性的活动。

2、公证人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我 国的公证机构是公证处。公证当事人是指 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 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 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公证人和公证当事人之间 形成公证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依法必须申请办理或自愿申请办理 公证的,公证机构应依法办理。公证当事 人应对申请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 性负责。 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是指证明民事法律 行为确实发生,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确实存 在;证明公证客体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民事法律 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符合法律规定, 不违反国家政策和公共

3、利益,合法有效。英美法 系国家的公证制度侧重于形式证明,只证明真实 性,即证明当事人在公证人面前签署文件的行为 属实;大陆法系国家则侧重于证明法律行为、有 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我国 属于后一公证体系。 二、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 民事程 序法的范畴 。它是国家为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 职责,规范公证行为,预防纠纷,维护民商事活动的正常 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我 国的公证制度,是由我国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当事人和公证人进行公证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

4、称。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 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在与其他证明活动 (如私证、认 证、签证、保证 )或相关制度 (如民事诉讼、行政行为 )比较 的基础上,可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 (一 )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1公证主体的特定性。 2公证对象和内容的特定性。 3公证效力的特殊性。 4公证程序的法定性。 (二 )公证是一种非诉讼司法活动 公证制度属于国家司法制度的范畴。许 多国家的公证机构归属于司法机关,如西 班牙等国归法院,英国归“特许法院”, 法国归检察机关,日本归法务省,我国公 证事务也曾由法院兼办,并一直作为人民 司法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公证活动不 是行政行为,而是一种司法活动,公证

5、书 是一种司法文书。司法活动可分为诉讼活 动与非诉讼司法活动。公证属于非诉讼性 质的预防性司法活动。公证的这一特征, 可通过与民事诉讼、行政行为的比较而体 现。 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公证属于非诉 讼司法活动,是一种事前的预防,通过预防纠纷保障当事 人的权利和民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民事诉讼是一种事 后的救济,在当事人对抗的基础上由法院居中裁判,正确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适用程 序不同。公证活动按照法定的公证程序进行;而民事诉讼 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3)效力不同。公 证以公证当事人对有关事项无争议为前提,对民事法律行 为、有

6、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予以证明,赋予其证据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但公证不能产 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诉讼,通过法院裁 判,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判 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证与行政行为的区别是: (1)组织不同。公证机构虽 然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但它本身并非司法行政 机关的一部分,而且公证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行政行 为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机关的组织有上下级之分 。 (2)活动程序不同。公证依法定的公证程序进行,必须有 当事人的申请;行政行为依行政程序进行,实行首长负责 制,它往

7、往是行政机关的单方行为,无需征得行政相对人 的同意。 (3)法律关系不同。公证人与公证当事人是办理公 证与申请公证的关系;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是管理与被 管理的关系。 三、我国公证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员协会行业管 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 (一 )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 1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公证机构的设立,颁发公证机构执 业证书; 2按照统筹规范、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法对公证机构的 业务辖区、外部管理体制等进行调整和规范,实现公证资源的优化配置; 3对推选产生的公证机构负责人予以核准和备案; 4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对公证员进行考核、任免和执业 注册; 5接受公证员协会章程的备

8、案; 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证机构的收费标准; 7加强公证宣传工作,改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环 境; 8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 )公证员协会的行业管理 1990年 3月中国公证员协会 (China Notaries Association) 在北京成立。中国公证员协会是司法部主管,由公证员、 公证处、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 、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员协会是 全国性公证行业组织;地方公证员协会是地区性公证行业 组织,接受中国公证员协会的指导。公证员协会是我国公 证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和公 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9、 根据 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 第 4条规定,公证员协 会的职责是: (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 工作,指导各地公证员协会工作; (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3)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4)对会 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 会员的违纪行为; (5)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 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 (6)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公证刊 物; (7)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 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 (8)按照 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 议 的规定,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 寄送工作; (9)负责公证专用水

10、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 助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管理工作; (10)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 询等服务; (1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 法部委托的事务。 三、公证处 1、公证处的性质:根据 公证法 第六条的规定:公证 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 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法定性:必须依法设立 法律赋予公证职能 业务法定,效力法定 非营利性:不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费用标准不由公证处自己决定,法定机关核定 收取的费用不能用于内部分红 独立性:职业的独立性,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独立 办理 公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非法干涉。 承担责任的独立性,公证处

11、以自己的财产对外 承担责任。 中立性:公证处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 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民事 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 合法性予以证明。 74岁健在老太遭“公证死”,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 2、公证处的设立: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 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 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 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立条件: ( 1)有自己的名称 在县、不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本县、市名称 +公证处; 在设区的市或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

12、冠名方式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本市名称 +字号 +公证处; 在直辖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 直辖市名称 +字号 +公证处; ( 2)有固定的场所 ( 3)有两名以上的公务员 ( 4)有开展业务所必须的资金 四、公证员 公证行业属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中的重要职业之 一,因此,对于从事公证证明职能的公证员所应具有的条 件有一定的限制。 1、积极条件 根据 公证法 第 18条的规定 (一)具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 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 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 三年以上其他法律

13、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 经考核合格。 2、消极条件 公证法 第 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处罚的;(三 )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 3、权利 ( 1)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 2)提出辞职 ( 3)提出申诉或恐高控告 ( 4)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律程序不得被免职或处罚 (丧失中国国籍;年满六十五周岁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 履行职务;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被吊销公证员职业证) ( 5)依法办理公证事务 4、义务 ( 1)遵纪守法的义务 ( 2)恪守职业道德 ( 3)保守执业秘密 ( 4)依法履行公证员职责 不得 :( 1)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 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 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 系的公证 ( 4)私自出具公证书 ( 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 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 7)损毁、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 8)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节课完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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