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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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该法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不难发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主要方面即是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的扩展。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越来越清楚地反映了消法在适用范围上的片面及模糊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灰色地带逐步显现,而同时它们也为该法律的完善和社会进步带来了新的启示。本文论述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扩大的趋势和现象,以及作者对此问题的看法和认识。论文集中

2、分析了消法中“消费”和“消费者”的概念,以及消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并从这两方面来探讨消法适用范围扩大时应遵循的主要思路。其次,论文以医患纠纷为视角重点论述了消法的适用问题,综合理论界的各种看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作者自己的主张。最后,综合上文所述,提炼观点。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适用范围 消费者 消费 医患纠纷1ABSTRACTABSTRACT The issue of the law-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is the first confirmation in a legi

3、slation form to the rights of consumers. The law speeds up the acceleration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But in recent years the judicial practice is not difficult to discover that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presents many new characteristics, which is rooted in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of

4、consumer rights and expansion of the case. Judicial practice more and more clearly reflects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the law in a one-sided and fuzziness of social relations so that the rule of law and social progress brings new enlightenment.Firstly,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la

5、w applicable scope of expanded tendency and phenomenon, and the author issues and the understanding. The paper focuses on the concepts of consumption and consumer in the existing law of our country, and the legislative principles and spirit. Secondly, paper discusses the problem in the perspective o

6、f medical disputes and concludes the theoretical views. On this basis puts forward the authors own claims. Finally, sum up the mentioned above to abstract the viewpoint. Key words: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pplicable scope; consumption; consumer; medical disputes3目 录目 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的扩大趋势及领域1二

7、、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消费及消费者的界定3(一)关于消费的界定3(二)关于消费者的界定3三、从对消法立法目的的理解来阐述消法的适用范围5四、以医患关系为视角浅析消法的适用范围6五、结论8主要参考文献9后 记101浅析消费者权益者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因社会化商品生产而产生的消费者问题日益突出。中国消费者保护立法是在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初,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在中国特色的法制建设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

8、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不难发现,近几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主要方面即是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的扩展,包括旅游消费、教育消费、商品房买卖、医患纠纷等方面。这些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领域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由于地域差别及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使得各种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也是不同的。这些案件越来越清楚地反映了消法在适用范围上的片面及模糊性,以及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灰色地带的逐步显现,而同时它们也为该法律的完善和社会进步带来

9、了新的启示。一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的扩大趋势及领域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国在颁布此法之初广泛汲取了各国及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九项权利。90年代之初的中国正处于一场深刻的变革之中,由计划经济向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正是应对了这种转型和变革所带来的经济生活领域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改革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才逐渐得到真正实现。进入到二十一世纪之后,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

10、展,综合国力的提升,经济生活领域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兴的消费层次和消费需求。在这些层次和需求中,哪些属于生活消费?哪些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这些问题都在新的社会转型时期给我们的司法实践和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难题和挑战,这也是近些年来因消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所产生诸多争议的来源。我国消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产生的生活消费关系。但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显现,其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到了房屋装修、旅游消费、奢侈品消费、教育消费以及虚拟财产、网上购物等新兴领域,以及在立法时立法者们没有预见到的消费领域。以旅游消费为例,根据有关统计材料,1995年以前,有关服务纠纷的案

11、件约占消费者纠纷案件的10%左右,1995年之后,服务纠纷呈上升趋势。随着国内旅游业的发展和允许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有关旅游服务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加。如广东省一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游,在泰国海岸游泳时被海浪卷走,不幸身亡。其家属认为旅行社没有按照规定为游客投保人身意外险,将旅行社推上法庭,要求旅行社赔偿人身伤亡损失20万元人民币。去年署假,北京市某中学组织教师去大连旅游,旅行社收取了预交的旅费4万余元后,将60名教师和家属送到大连就不管了,致使旅游团无人接待,又没有旅费,学校只好从北京电汇现金,才使旅游团返京。旅游团回京后立即到北京市旅游局投诉该旅行社。投诉状认为,该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欺

12、诈,要求按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损失 Herry,“旅游业,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警钟” 。再以奢侈品消费为例。在我国,汽车是否属于奢侈消费品?汽车消费中产生的纠纷是否应适用消法?发生在成都的案例足以引发我们对这个问题的思考。车主朱刚花4万元小轿车在保养时,意外发现经销商曾将此车出售,前买主开过2000公里。车主将销售商告到法院,要求按照消法的规定“退一赔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汽车消费尚不属于消法规定的“生活消费”,汽车消费属奢侈消费,只能以合同法由经销商赔偿其损失5000元。朱刚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再看同在四川省的达州案例,却有不同判决。2004年,达州市民朱先生发现自己一年前花

13、28万多元买的“新车”,竟然在购买前发生过车祸,经销商卖给他的是经过精心修复的受损车。朱先生认为,销售商隐瞒真相是欺诈,遂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赔偿。达州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经销商赔偿原告购车款及其合理支出费用共计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勘验费,受伤“雅阁”仍归原告所有。刘裕国,“关注:买私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管吗?”,人民日报网络版这些案件越来越清晰的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上的片面及模糊性,以及不同地域的司法判例的混乱,这种片面为该法律的完善和社会进步带来了新的启示,也急需法律作出进一步的规范调整。本文首先对消法中“消费”及“消费者”的概念进行阐述,确立消费者领域的判断标准,并在此基

14、础上,从医患纠纷的视角出发来阐述笔者对于消法适用范围的观点。二、 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消费及消费者的界定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是消法对其适用范围的界定。在近些年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有争议的焦点,不外乎是集中在对消法中“消费”和“消费者”这两个概念上的界定问题。因此有必要先将这两个消法上的重要概念加以阐述。(一)关于消费的界定消费,从经济学角度讲,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最终环节。它是指利用社会产品来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过程。消费又分为生产消费和个人消费。前者指物质资料生

15、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和活劳动的使用和消耗,后者是指人们把生产出来的物质资料和精神产品用于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也即生活消费,是“生产过程以外执行生活职能”。它是恢复人们劳动力和劳动力再生产不可少的条件。通常讲的消费,是指生活消费。从以上概念的阐述中可以得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都要消耗物质资料和非物质资料,但不同之处在于,生产性消费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的耗费,而生活性消费是指在人们生存发展过程的中的生活资料的消耗。生活消费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是个人与单位维持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活动。所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的理解,应当是着眼于生活消费,即用于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行为

16、和过程。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及法律工作者应当对消法中的生活消费有着透彻和准确的理解,这对于更好的适用消法是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的前期工作。(二)关于消费者的界定对于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是整个消费者保护法制度功能与内容构成的关键之处,也是消费者保护理论的难点。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界定,理论上也有不同的理解。依照消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1消费类型。如上所述,我国消法中的“消费”一般只限于生活消费,即满足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的消费。需要注意的是,消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17、”这是将生产消费视为生活消费的一个特例。考虑到我国农业经营者的实际情况,法律作此特殊规定也有其现实意义。除此之外,司法实践过程中应该将案件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生活消费之中。这既是尊重法律的权威,增强法律的确定性,也是防止司法人员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使适用范围无限扩大现象的产生。2消费主体。生活消费有个人消费和单位消费(有称集团消费)之分。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消法中消费主体是否适用于单位消费仍有较多争论,有部分学者认为单位应当成为消费主体,并受消法的调整和保护 何山,“还我一个宁静的公序良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问题访谈录”,中国律师,1998年第3期,第1719页。但理论界学者大多认为,所谓消费者

18、,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梁慧星,“关于消法四十九条的解释适用”,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9日第3版。笔者认为,消法中所指的消费者原则上应适用于自然人消费,而不包括单位消费。单位因买卖或销售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而不应该适用消法。理由是:首先单位并不是最终的消费主体。单位作为自然人的集合体,它的存在或者说它消费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满足单位内部个人的利益,其消费的最终方向还是属于个人即自然人。其次,如果将单位列为消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也容易滋生腐败。因为消法第49条所规定的双倍赔偿的制度,会导致单位采购部门在实践中为了获得双倍赔偿,在“赔偿归自己,损失归单位”问题

19、上作文章,进而导致腐败。最后,不将单位列为消法保护范围之内的另一个原因,是消法确定的消费者权利大多是和个人享有的权利联系在一起的,而不是赋予单位所享有的权利。消法在第2章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专门规定,其中包括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之时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及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由此可见,其中许多权利都是赋予个人所享有的权利,而不涉及单位。如果将消费者的概念扩大到单位,那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认和保护消费者个人权利的目的也不完全一致。3消费客体(即消费品)。消费品是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

20、活需要的那部分社会产品,也可以称作“消费资料”或者“生活资料”。根据我国消法的规定,消费品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此不难发现,此规定十分模糊:何为商品和服务?我国消法中所指称的商品,一般只限于消费品,即可用于生活消费的物品,而将专用于生产消费的物品排除在外。服务,是指经营者向劳务者提供劳务的行为。消法上的服务,其范围是否及于所有的消费服务并不是非常明确。现代社会,服务业日趋发达,服务消费已成为生活消费的重要内容,新兴出现的交通运输、旅游、电信、金融、医疗等是否应纳入消法的保护范围之列,理论界的争论一直存在。笔者认为,虽然在消法的立法之初并没有出现像现代社会如此纷杂的服务消费领域,

21、但是在现代的市场经济大背景下,如果依然固守当时的法律,刻板地分析案例和解决纠纷,那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是极大的损失,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应当做到与时俱进,立法者也应当保持着与时俱进的思维,在面对一些立法当时并没有考虑到的新兴领域纠纷时,司法人员不能将其一概排除在消法的保护范围之外,也不能一概的包括在范围之内,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主体属于消费者,消费客体属于生活消费,就应当适用消法。三、 从对消法立法目的的理解来阐述消法的适用范围对消法适用范围的扩大现象的理解,除了上述对消费及消费者概念的阐述之外,还应当对消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有个全面和透彻的理解和领悟,这对于明确消法的适用范围应

22、具体应用于哪些领域以及为什么运用都有很大的帮助。我国消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保护消费者权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是其立法宗旨。且第6条还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和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综观我国消法的主要内容,其基本精神的内涵可以概括为“特别保护消费者”。消法的这一基本精神内涵是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的。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他们在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资源禀赋的差异、能力缺陷、受

23、控制等因素,导致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实现甚至遭受损害。首先消费者的满足程度低于经营者,而其风险负担重于经营者;其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对知情人的交易关系,这种信息不对称致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再次,消费者的财产能力一般小于经营者;最后,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者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而消费者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能力和选择余地,明显不如经营者 吕忠梅、陈虹,经济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第2版,407页。因此消法立足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实现,侧重于对消费者一方的特殊保护,同时给予经营者一方以限制,通过倾斜性的权利配置,

24、保障居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恢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均衡,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其体现着消法鲜明的经济法特质。综上所述,消法中对消费者这个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在消法适用范围这个问题上,司法工作者也应当立足于“特别保护消费者”这个基本精神内涵来作出分析和判决。在近些年来出现的诸多新兴领域中,法官更多的是拘泥于法律的字面规定和解释,局限在一些条框之中,无法同现在的市场经济生活的繁荣现象接轨,无法做到与时俱进,以至于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这和“特别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其次,我国消法基于“特别保护消费者”这一基本精神演绎出了消费者特别保护、国家与

25、社会干预、综合法律保护、消费者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这三项基本原则。在适用消法时,司法工作者除了特别注意保护消费者权益之外,也要注意消费者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这一基本原则,这项原则对于消法适用范围的扩大也是一个很好的诠释。因为在诸多新兴消费领域产生的今天,人们的消费范围已不再局限于满足生活最基本需要的吃、衣、住、行的消费,它更趋向于一些精神层次的消费,即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提高消费者文化知识水平,陶冶思想性情,愉悦情绪等目的的以精神产品为消费对象的消费,比如旅游、观赏音乐会、看电影等。现行消法虽未将精神消费明确界定在适用范围为列,但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仍然不能将精神消费一概的排除在消法

26、的保护范围之外,也不能因为精神消费不属于物质消费就认为它不是生活消费。从现代社会可以看出,精神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生活消费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所以笔者认为,消法的适用范围,不仅应该包括物质性的生活消费,还应包括精神性的生活消费。这和消费者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这一基本原则也是相契合的。总之,在面对各地区不同的司法判例和司法实践时,司法工作者应当始终秉承着对消法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的全面理解和领悟,并将其运用到案例中,只有这样才能将消法落实到实处,真正达到立法目的。四、 以医患关系为视角浅析消法的适用范围医院与患者的关系是国家福利表现,是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法律在对其调整上,习惯做法

27、是几乎等同于司法机关对医疗事故的民事处理方式,这样一来,就混淆了医患关系和医疗事故的内涵和外延。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医患关系不再是法律可不可以调整或是用何种法律规范的浅层次问题,而发展到利用消法填补医患关系的灰色地带是不是合适的讨论上,抑或是更深一步的思考消法调整范围的新的界定。在新的法治观念下,全国各地许多地区也注意到这一急需解决的问题,他们通过各种方式试图弥补该法律空白,其大方向都是试图将医患纠纷列入消法的适用范围之中 参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四川省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另外也有不同的声音,国

28、家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出,消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理由主要是: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公立医疗机构不具有营利性,医疗活动因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限制和患者病情差异的影响而具有较高的风险,医疗机构承担医疗风险的能力有限。理论中对于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这样三种观点:肯定说。普遍观点认为,看病、治病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活动,医生、医院为人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法中的服务,其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法中的商品。因此,认为医疗纠纷不适用消法没有法律依据,医院向患者提供的是有偿服务,这仍然是一种消费行为;否定说。该说认为,医院与患者的关系不能等同于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与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之

29、间的关系,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法。理由是医疗行为是不同于普通生活消费行为的一种特殊消费行为,因为医疗行为具有高科学技术性、高风险性、高服务行和高职务性等特点和规律;其次是因为医院的医疗收费市场大多数仍然坚持执行政府的指令性价格,不是采取市场调节的随行就市,所以患者不是一般的消费者;折中说。该说认为,从总体上说医患关系应适用消法的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并未把所有的医院推向市场,根据国家有关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我国将实行营利和非营利医疗机构管理,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比较这三种观点,进行简要的必要分析后,笔者对于医疗纠纷能否适用消法的问题比较赞成肯定说,其理由在于:第一,虽

30、然患者和医院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可否认医疗合同关系的存在。在现代社会中,为了维持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就必需依赖于各种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患者接受医院的治疗与他从商店里购买衣服、食品没有任何实质的差别。因此,病人接受医疗服务完全符合消法第2条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其次,虽然医疗本身具有危险性,对医生而言,从事医疗行为是一种“专业性的冒险”,但是就该服务的“专业性”,以及提供的服务对患者可能具有的“危险性”而言,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专业性”、“危险性”相比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笼统的将医疗行为排除在消费行为之外是

31、没有理由的。最后医院提供的医疗行为既包括服务也包括商品如药品等,但因缺乏加害服务方面的专业知识,患者在受到损失时,一般也很难通过传统的私法体系获得救济。出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合理可行的救济手段的目的,也应当将医患纠纷列入消法的适用范围之中。第二,患者符合消费者的特点。首先在医疗关系中,患者都是接受医疗服务的个人,这和支付对价而获得服务的一般消费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其次,我国消法所赋予的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包括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之时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及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大

32、多可以为患者所享有。所以,患者符合消费者的特点。尤其是在医患关系中,医生在整个医疗活动中处于主导和优势地位,和患者的关系中出现信息不对称,使得患者一般处于缺少充分选择权的被动地位,其弱者身份更加突出,因此也需要消法对其进行特别保护。 第三,医疗单位已逐渐具有经营者的特点。应当看到,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医院带有某种福利的性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医疗体制也在不断地改革,大部分医院已从福利性的纯事业单位逐步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企业化运营的轨道,营利也成为维持其生存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目标。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也逐渐具有某种经营者身份。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具有消费关系

33、的特点。总之,医疗服务需求属于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完全符合消法适用于商品、服务两类关于生活消费关系的规定要求。将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认定为消费关系,一方面可以明确患者作为消费者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患者作为消费者在其权利受到侵害以后,可以寻求消协等消费者团体的保护,这对于有效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是非常必要的。 五、结论中国正在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此期间对经济持续增长、社会观念激变、各项改革迭出和民主化进程发展迅速等社会现象的深刻注解,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在社会转型进程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变革必然会面临一系列冲突和难题。近年来由于消法适用范围的扩大而引发的争议现象,更是说明了中国消费者

34、保护法的变革速度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社会变型是一个及其复杂的过程,所引起的消费者问题的发生及消法的演变也是复杂多变的。93年之初,我国在制定消法时,很多问题和冲突在司法实践中还未出现,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实践中出现的新兴问题急需立法部门对现行法律作出修改或解释,以求更好的适应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变化。对于消法的适用范围,司法部门既要严格按照法定主义,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来判案;又要准确理解立法精神,紧跟社会发展的变化,看到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抓紧做好立法和现实之间的衔接工作。7主要参考文献主要参考文献1 . 扬琴,“中国六十年:消费者保护法的演进历程”,

35、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11月第27卷第6期。2李微,“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精神的思考”,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年第4期。3.邓振明、梁燕,“消费者在经济法主体中的地位及司法保护”,法制与社会,2008年11月下。4孙国强,“医患关系:法律的灰色地带-也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企业家天地,2008年第7期。5彭涛、刘冬梅,“论双倍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诠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4期。6刘四辈,“要重视满足人们的精神消费需求”,新潮论丛,2004年第3期。7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8.吕忠梅、陈虹,经济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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