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警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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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正面)申办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 申请书公安交通警察支(大、总)队:我单位车牌号为冀的(厂牌型号)车辆,现依法申请办理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我单位承诺:已组织车辆驾驶人学习法律、法规关于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的 规定,提交的车辆外观照片、数码照片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真实、有效,车辆及 车辆外观标志图案、警报器音调和标志灯具颜色式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 标准规定。申办理由说明(单位的职责、职能、执行需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紧急任务 情况):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粘贴于下方空白处):申办单位(盖章)年 月日法定代表人: 授权经办人姓名: 单位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2、: 邮 编:(背面)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关于车辆外观标识及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方面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 志灯具,应当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使用证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2004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附加要求:消防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GB/T3181规定的R03大

3、红色;救护车车身颜色应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涂符合规定的图案;工程救险车的车身颜色应 符合GB/T3181规定的Y07黄色,其车身两侧应喷涂工程救险字样;警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有关规定;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 车和警车应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各装置应布局合理、固定可靠;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警报器 应符合GB8108的规定,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符合GB13954勺规定,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固定可靠”。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第89号令)第四条“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 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

4、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车载电子警报器(GB8108-1999) 5.13 “警车:紧急调频调、双音转换调、空气号(汽笛调)、国宾开道、手控调频;消防车:连续调频调;救护车:慢速双音转换调;工程救险车:单音断鸣调”。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13954-2009) “ 3 .1警车: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3.2消防车: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3.3救护车:急救、医疗机

5、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用于转运、抢救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中用于现场医疗救援和辅助现场医疗救援的专用机动车;3.4工程救险车: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市建设、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3.5标志灯具:安装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上,为其提供警告、警戒、危险、紧急等标志信号的灯具。5.6色度性能:警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红色或红、蓝双色,消防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红色,救护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蓝色,工程救险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黄色,光色应为GB/T8417-2003规定。7.2安装安全要求7.2.1标志灯具的安

6、装不应影响车辆的结构强度、电气安全性能。7.2.2标志灯具电源线路正极的熔断器应设置在车辆电瓶正极一端,与电瓶连接端的距离应小于 200mm 7.2.3小型汽车上安装的标志灯具只允许安装在汽车顶部,灯体顶部平面与车辆顶部平面的距离应小于370mm长度应小于车辆宽度;大型汽车上围绕车辆顶部安装的标志灯具,标志灯具任何边缘与车辆自身的信号和照明灯具的近边缘距离应不小于80cm,并按颜色对称安装”。行业标准QC/T 457-2002,WS/T 292- 2008 5.5.3 “救护车的左、右侧和车后正中应喷涂或粘贴红底白色十字图案标志,图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WS/T 292- 2008 (2007

7、-12-27发布 2008-04-01实施)5.3.2 标识:救护车车身主色为白色,车身应标有卫生部统一的医疗急救车标志“生命之星”,贴有反光彩带”。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规定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的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内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警 报器和标志灯具,车辆的外观颜色、标志图案和警报器音调、 标志灯具式 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依照本规定,申请、办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以下简称警灯

8、警报器使用证)。第三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全省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的审批、核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各设区市、 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受理本辖区有关单位提交的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申请, 并对申请材料实 质性内容进行核查。全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的安装、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应当遵循公开、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严格许可条件,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第五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应当在电子政务网站上公布申请、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的范围、条件、程序、期限、使用文书等事项,方便申 请人查询、下载。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安

9、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车辆应当在办结车辆登记手 续领取号牌后,申请、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 申办时应当填写制式申请 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张(标准:A4纸张)2、提供车辆外观照片2张(标准是:长 88mm 0.5mm,宽 60mm 0.5mm,圆角半径为4mm );3、车辆外观数码照片(300万一500万像素)。申请书可从省或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也可从电子政务网站上下载。第七条 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向当地 的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设区市及市辖区相关单位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向当地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省

10、直单位的车辆可以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直接提交申请。申请可通过当面或者邮寄的方式提交。全省各级医疗机构的救护车申办警灯警报使用证,应当填写制式申请书,并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标准、规定对车辆进行审核后, 由省卫生厅向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提交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救护车的审核应当在7日内完成,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应当在 13日内完成申请受 理、材料审查、许可决定等事项。第八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对通过邮寄提交申请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 书,并当面或者在10日内通

11、过邮寄方式将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第九条 有下列第(一)至第(三)项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有下列第(四)至第(七)项情形 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场或在 5日内一次告知应当补正、改正的 材料:(一)不属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范围的;(二)未在本省登记的车辆;(三)申办车辆未办结登记手续、领取号牌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五)申请人提交的车辆外观照片、数码照片、行驶证复印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六)提交的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七)申请书填写内容缺项的。有上述第(四)至第(七)项情形,能够现场补正、改正的,应当允 许。申请材料经

12、现场补正、改正后达到受理要求的,应当受理。第三章核查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对申办警灯警报 器使用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查,确定核查场所,公布办公电话,设置警务公开栏。第一条 对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进行核查 的项目包括:核对车辆登记信息、 核查车辆外观喷涂的标志图案、警报器音调、标志灯具颜色式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第十二条 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的申请人, 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开具的受理决定书中载明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要求, 接受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核查。第十三条 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核查,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的 10日内完成

13、。核查时应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制作核查笔录,核查笔 录应由核查人员及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共同签字确认。第十四条 对在核查工作中发现车辆未按规定检验、车辆基本信息、 车辆外观标志图案、安装的警报器音调、标志灯具颜色式样存在问题或不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应当在核查笔录中注明, 并制作补正告知书, 送交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人。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第十五条 各县(市)、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核查工 作结束后的2日内,将车辆基本信息、申请、受理、核查等情况及拟办意 见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制办理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情况登记表,与车辆数码照片(控制在300k以内)通过公安网一并上传至设区市公安机关

14、 交通管理部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各县(市)上传的信息,与车辆登记信息进行网上比对,并对其他受理、实地核查等上报信息进行审核, 确认无误后在1日内通过公安网上传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第十六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上传的申办车辆核查情况及车辆照片,在3日内完成审查。对属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申请材料齐全有效,核查合格的车辆,作 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将批准信息通过公安网回传至相关设区市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属设区市或市辖区相关单位的, 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在收到准予许可信息的 1日内,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按照规定

15、期 限送达申请人;属县(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1日内将批准信息转发至相关县(市),由县(市)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在1日内,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按照规定期限送达申请人。第十七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将证件委托设区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申请人,或者通过当面、邮寄等法定方式送达申请人。第十八条 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以下第(一)至第(四)项情形之 一的,不予许可;有第(五)至第(九)项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制作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改正,申请人未按规定改正或改正后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予许可:(一)车属单

16、位不具备执行安装、 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特定工作任务 的工作职责、职能的;(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模糊无法辨认的;(三)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与登记不一致的;(四)车辆喷涂的标志图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五)警报器音调属非本类车辆专用音调的;(六)未屏蔽与本类车辆警报器音调无关的音调的;(七)标志灯具颜色不符合规定的;(八)标志灯具式样不符合规定的;(九)存在其他不予许可情形的。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通过公安网回传至相关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属设区市或市辖区相关单位的, 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信息的1日内,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17、,并按照规定期限送达申请人;属县(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 1日内将不予许可信息转发至相关县(市),由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 1日内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按照规定期限送达申请人。第十九条 网络无法使用或发生故障不能在规定期限上传相关材料和信息的,县(市)、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通过当面或邮寄方 式报送办理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情况登记表、车辆电子数码照片及相关文书。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各县(市)上报的申办材料审核无误后,再行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第二十条 各县(市)、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办结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相关

18、申请、核查、审批手续后的一个月内, 将有关材料组卷,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归档保 存。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更换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加强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件管 理。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核查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车辆的核查、审批的;(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填写内容缺项或不符合填写要求,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四)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办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无关的材 料、图片资料的;(五)未对车辆进行实地核查、提供虚假核查笔录的;(六)未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申办安装使用许可证的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的;(七)未按照规定期限做出受理、 不予受理,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以及 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和安装使用许可证件的;(八)向申请人收取费用或索取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试行。河北省特种车辆警 报器、标志灯具管理暂行办法(冀公交【1998】179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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