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HSE环境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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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 XXXXXXXX1公司适用法律法规清单XXXXXXXXXX2017年度XXXXXXF限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序 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最新修订日生效日期颁布部 门法规/标准编号适用条款说明及部分条款选登备注适用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修订全国人 大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 议通过第一章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现行的第四部宪法在 1982年由第 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 过了 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

2、次修正。各单位、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2014 年 12 月 1日全国人 大第一章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 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各单位、部门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2009年5月1 日实施全国人 大第六号主席令第一章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

3、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 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各单位、部门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 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

4、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H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2011 年 4 月 22日2011年5月1 日实施全国人 大第八十一号主席 令第二章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 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第二章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二章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章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

5、定,按照操作 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H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各单位、部门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全国人 大第二十八号主席 令第一章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章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 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 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第三章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

6、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各单位、部门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2008.1.1全国人 大十届全国人大第 二十八次会议通 过第一章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 用的原则。第一章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章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各单位、部门动合同。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2016年7月2 日修订全国人 大2016年7月2日第一章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三章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 的职业病

7、防护用品。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 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单位、部门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 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 年 8 月 27日修订全国人 大九届全国人大第 二十四次会议修 订主席令第五十 七号第一章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 级的群众组织。第一章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 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 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章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 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

8、权益,工会有权要 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 真处理。第三章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 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 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 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8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各单位、部门9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1全国人 大主席令9届第15 号第一章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 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 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各单位、部门10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法1989.4.1全国人 大七届全国人大第 五次会议通过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 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戈队第四条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 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

10、业的标准化工作各单位、部门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法1997.3.1全国人 大主席令第七十七 号第一章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 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章第十八条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 汰制度各单位、部门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 年 4 月 22日2011年7月1日全国人 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20次会 议于2011年4月第三章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

11、书面合同,明确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各单位、部门22日通过,主席 令四十六号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五章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 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 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第五章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O1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件应对法2007.11.1全国人 大2007 年 8 月 30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通过,主 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一章第四条

12、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 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 制。第一章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 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 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 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各单位、部门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9.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40 号第一章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 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 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第一章第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 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

13、便 民高效的原则。各单位、部门15工伤保险条例2011.1.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86 号第一章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 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 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 险费。第二章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第二章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 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 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 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

14、场所内,从事 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 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 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 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 伤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 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 日起施行。各单位、部门1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2013 年 12 月 7日2013.1

15、2.7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91 号第一章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 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 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1年12 月1日起施行。各单位、部门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 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第一章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 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第一章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1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

16、6年2月6 日修订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45 号第一章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 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各单位、部门1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 7 月 29日修订2004.1.13国务院第397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 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 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 制度。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年。安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 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

17、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严 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号颁布,自二0 0四年一月十三日起正式施行各单位、部门1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1.9国务院第653号3.10. 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 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3.11.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3.12. 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加强安全生产 培训工作5.21.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

18、全生产 责任。各单位、部门2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劳动保护条例2002.4.30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52 号第一章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 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一章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 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第一章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 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各单位、部门2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2012.4.18国务院第619号令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

19、职工劳动 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 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 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 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 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各单位、部门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2007.6.1国务院国务院第493号 令第一章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 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一章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一章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20、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 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各单位、部门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小时内向事故发 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报告。2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1.242009.5.1国务院第549号令第一章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 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 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

21、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 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 行检查。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各单位、部门25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 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 识2003.10.1国家标 准局GB 7231-20035.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 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6.1a适用范围:管道内的物质,凡属于 GB13690所列的危险化学品,其管道应设置危 险标识。各单位、部门2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1996.10.1国家技 术监督 局GB 161

22、79 19966.标志牌的设置高度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 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 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 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7、2标志牌不应设在设备技术部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 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7、4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2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规定2008.2.1国家安监总局第一章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 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报告。第二章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23、和防控的责任 主体。第二章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 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第二章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 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各单位、部门2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 示标识2003-12-1卫生部GBZ 158-20033。图形标识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 标识和提示标识。4.警示线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 标识线,分为红包、黄色和绿色三种5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 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各单位、部门29生产经营

24、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2006.3.1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第一章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第一章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 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二章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 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章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学 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各单位、部门3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经 贸委国经贸安全2000189 号三、国家对特种

25、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 生产许可证制度。四、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 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 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九、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 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 (盒),每次使 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各单位、部门3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1996.2.1国家技 术监督 局GB 11651-896.1 判废条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即予判废:6.1.1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6.1.2 未达到上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 据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6.1.3 在使用

26、或保管贮存期同遭到损坏 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 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各单位、部门6.2.1企业内的安全技术机构每年定期或不 定期对企业内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 全技术条件1994.7.1国家技 术监督 局GB 4053.3-934. 1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0mm在离地 高度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 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00mm在离地高度等 于或大于20m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200 mm=5强度要求,栏杆的设计,必须保证其扶手 所能承受水平方向垂直施加的载荷不小于500N/ m=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

27、条 件 GB 4053.3-93 代替 GB4053.3-83各单位、部门33消防安全标志1993.3.1国家技 术监督 局GB13495-926. 3消防安全标志牌应用坚固耐用的材料 制作,如金属板、塑料板、木板等。用于室 内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可以用粘贴力强的不干 胶材料制作。对于照明条件差的场合,标志 牌可以用荧光材料制作,还可以加上适当照 明7. 1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在醒目、与消防 安全有关的地方,并使人们看到后有足够的 时间注意它所表示的意义 7. 2消防安全标 志不应设置在本身移动后可能遮盖标志的物 体上。同样也不应设置在容易被移动的物体 遮盖的地方。各单位、部门34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

28、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 年 12 月 23日卫生部1.我国法定十三种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 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各单位、部门3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 理办法改为职业病危 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3月6日2012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部令第21号 于2002年3月15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

29、病危害项目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各单位、部门36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 危险品规定1997.1.1劳动部劳部发(1996)423 号第一章第四条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 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第二章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 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第三 章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各单位、部门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37危险化学品

30、登记注册管 理规定2000 年 10 月 1日国家经 贸委第19号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 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 (经委)负责本 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 标识、理化特性、燃爆特性、消防措施、稳 定性、反应活性、健康危害、急救措施、操 作处置、防护措施、泄漏应急处理等以及企业基本情况各单位、部门3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国家安 全生产 监督管 理总局第30号第一章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 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

31、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 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一章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 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二章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 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 实际操作培训。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 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 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

32、贸易委员会发布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各单位、部门39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1.22劳动部第56号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 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 分原则见附件一)。第十三条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 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 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 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 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第十六条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 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第十八条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 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 导除静电接

33、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各单位、部门4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标准1987.2.1国家标 准局GB6441-861. 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 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2.事故类别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010坍塌011冒顶片帮012透水013放炮014火药爆炸各单位、部门015瓦斯爆炸016锅炉爆炸017容器爆炸018其它爆炸019中毒和窒息020其它伤害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 分析规则1987.2.1国家标 准局GB6442-862.1.1 事故发

34、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2.1.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 痕迹、状态,不得破坏。2.1.3 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 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各单位、部门第一章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第一章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第二章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国豕女42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2015国家安监管总局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1斤簪巧各单位、部门管理规范的通知1124号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第三章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

35、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 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 报废等管理制度。43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 品公约1990.6.25第170号国际公 约第一条1 .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 部门。4.(c) 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一词 系指可能使工人接触化学制品的任何作业活1990年6月25日国际劳工组织通 过.各单位、部门动,包括:(i)化学品的生产;(ii)化学品的搬运;(iii)化学品的贮存;(iv)化学品的运输;(v)化学品废料的处置或处理;44安全标志1996.10.1国家技 术监督 局GB2894-19963.安全

36、标志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4标志类型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 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4.5.2.2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均为白色衬底,黑色字。标志杆下部色带的颜色应和标志的颜色 相一致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 GB2894-88。各单位、部门45工伤认定办法2011年1月1日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8 号令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 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

37、在单位 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56次 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各单位、部门4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 察规定1996.7.1劳动部(质量 技术监 督检验 检疫总 局管)。第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 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38、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 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二)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 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三)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 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 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技术部门47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1990.8.1国家国 家技术 监督局GB12158-904.1.6 控制气体中可燃物的浓度,保持在爆 炸下限以下。4.3.2 在输送和灌装过程中,应防止液体的飞散喷溅,从底部或上部 入灌的注油管末端应设计成不易使液体飞散 的倒T形等形状或另

39、加导流板;或在上部灌装时,使液体沿侧壁缓慢下流。4.3.7 煌类液体的检尺、测温和采样。a.当设备在灌装、循环或搅拌等工 作过程中,禁止进行取样、检尺或测温等现 场操作。在设备停止工作后,需静置一段时 间才允许进行上述操作。各单位、部门48用电安全导则2008 年2008-12-1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 质量监 督检验 检疫总GB/T 13869-20086.5 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 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6.7 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 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6.8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替彳

40、弋 GB/T 13869-1992各单位、部门局中国 国家标 准化管 理委员会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 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6.12 禁止利用大地作为工作中性线。49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暂行条例1982.7.1国务院国发198222 号第九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向当地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 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 的数量和对安全性能的要求,设置专门机构 或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 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对运行的锅炉、 压力容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验制 度第十

41、一条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安全监 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将修理和改造 方案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 同意。各单位、部门5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 规范1986.7.1中华人 民共和 国计划 委员会GBJ 87-1985第1. 0. 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 新建、改建、扩建与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 (脉冲声除外)控制设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 同时进行。第1 . 0 . 3条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 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 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各单

42、位、部门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51安全色2008 年2009-10-1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 质量监 督检验 检疫总 局中国 国家标 准化管 理委员会GB 2893-20083.1 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分为红黄绿蓝四种颜色3.2 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4.1.1红色传递禁止停止危险或者提示消防设施设备的信息替彳弋 GB 2893-2001各单位、部门52气瓶颜色标志2000.10.1国家质 量技术 监督局GB7144-19994. 1气瓶的漆膜颜色应符合 GB/T3181的规 定(铝白、黑、白除外)。5气瓶的字样和色环气瓶的字样、色环彼此间应避免叠合, 不占防震圈

43、的位置。5. 1. 2充装气体名称一般用汉字表示。凡 属液化气体,气体名称应冠以“液”或“液 化”字样,凡属医用或呼吸用气体,在气体 名称前应分别加注“医用”或“呼吸用”字样。对于小容积气瓶,充装气体名称不可用 化学式表示。各单位、部门5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7.06.01国家质 量监督 检验检第 92号第三章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 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设备技术部门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令第四章第十七条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第四章第十九条起重机械报

44、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5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3年6月1日国家质 量监督 检验检 疫总局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 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 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 定。第二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 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 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 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 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55焊接与切割安全2000.5.1国家质 量技术 监督局GB 9448 19992 .1.3乙焕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氢气 和液化石油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 结措施。一

45、旦冻结应用热水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敲打解冻2.1.4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 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严禁使用明火检漏代替 GB 9448 1988o设备、技术、 安全部门562014.建设部、 质检总 局GB50016-2014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技术部门的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7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57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1996.2.1国家技 术监督 局GB15603-19956.3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 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 品不得

46、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 存。6.6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 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 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 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 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 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 查,不得超装。各单位、部门5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11 年 10 月 1日中华人 民共和 国住房 和城乡 建设部 公告GB50057-2010其中,第 3 章 4.1.1、4.1 .2、4.2.1 (2) (3)、 4.2.3 (1) (2)、4.2.4 (8) 4.3.3 4.3.5 ( 6)、 4.3.8 (4)

47、(5)、4.5.8、6.1.3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4.1.2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由国家机械工业局 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 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 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11年10 月1日起施行,原规范中相应的条 文同时废止。现予公告。原建筑 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安全、电仪设 备技术部门5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 总则1999.12.1国家质 量技术 监督局GB5083-19994. 1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 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在按规定条件 制造、运输

48、、贮存、安装和使用时,不得对 人员造成危险。4. 2生产设备正常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应 向工作场所和大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 有害物质,不应产生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噪 声、振动、辐射和其他污染。对可能产生的 有害因素,必须在设计上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替代标准号:GB 5083 1985各单位、部门防护。6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范2005.10.1建设部GB50140-2005其中,第 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 为强制性条文 (共15条),必须严

49、格执行。各单位、部门6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噪声作业分级规范2010年7月 日1996.6.11建设部劳动部GB50052-2009LD80-1995其中,第 3. 0. 1、3. 0. 2、3. 0.3. 0. 9、4. 0. 2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4.1噪声作业级别0级安全作业I轻度危害口中度危害m高度危害IV极度危害3、电仪设备部门62各单位、部门6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010.8.1卫生部GBZ1-20104.1.3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 的上风侧。4.1.7 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必须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 按GB1165

50、4- GB11666GB1805A GB18083及其它相关国家标准执 行。GBZ 1-2002已于2010年8月1日 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各单位、部门6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2013.11.292014.6.1建设部、 质检总 局GB50034-2013其中 6.1.2 6.1.3 6.1.4 6.1.5 6.1.66.1.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各单位、部门6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2007.11.1卫生部GBZ2-20074.4.2.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高温作业:高温作业系指工作场所有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大于 23w/m3-h或84kJ/m3 -h 的车间;或当

51、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时,工作场所的气温高于室外 2c或2c以上的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 温度 30c地区的露天作业,不含矿井下作 业)。4.4.2.4.4高温作业综合温度的测定采用通风温湿度计、黑球温度计的测定值,按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C)计算方法,GBZ2.1-2007 和 GBZ2.2-2007 标准 是对旧版标准 GBZ 2-2002工作 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修 订版本,也是目前最新有效版本, 修订后分为GBZ2.1工作场所有害 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 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各单位、部门66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 度分级依据2

52、010.11.1中华人 民共和 国卫生 部2.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 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 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 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3.3 一般以接触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 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替代国标GB5044-85各单位、部门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2011.06.01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 质量监 督检验 检疫总 局中国 国家标1.1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 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

53、重机、桅杆起重机、升 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1 . 3高强度螺栓连接替彳弋GB6067-85各单位、部门准化管 理委员 会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 拧紧。68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 求2003.09.01国家标 准局GB/T8196-20032.1防护罩结构和布局应设计合理,使人体不能直接进入危险区域。2.3.1为防止指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6.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35mmOGB/T8196-2003 代替GB8196-1987,各单位、部门693.2.5防火堤内有效容积对应的计算液面 是液体外溢的临界面,故防火堤顶面应比

54、计 算液面高出0. 2s 防火堤高度下限规定为建设部、1. 0m,是为了防止消防水及泡沫液外溢,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2014.3.312014.12.1检疫总 局GB50351-2014时也是为了限制罐组占地面积过大。防火各单位、部门堤高度上BM规定为2.2m,且从外侧计算,主 要考虑满足消防操作视野的要求,同时也考 虑到单罐容积和储罐组容积越来越大,储罐 区占地面积急剧增加,7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006.11.1国家安监总局AQ/T9002-20063.2.5 应急预案编制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 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注 重全体人员的

55、参与和培训,使所有与事故有 关人员均掌握危险源的危险性、应急处置方 案和技能。应急预案应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 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预案相衔接。3.2.6 应急预案评审与发布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进行评审。内部评 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 进行。外部评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 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组织审查。评审后,按 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经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各单位、部门7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2008.10.1环保部GB12348-2008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 测量方法(GB12349-90)合

56、并为 一个标准,并改名为工业企业厂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单位、部门72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工作的 通知2003.9.30国家发 改委、国 家安监 总局发改投资20031346 号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 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 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二、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以 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各单位、部门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57、时,应对安全生产条 件进行专门论证,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 行安全生产评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 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 产对策的具体方案;对报告书应对建设项目 安全生产设施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 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对安 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项 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 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 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 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 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7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2011.7.222011.12.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 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废除各单位、部门国家安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评估1.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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