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现行规定及其实施现状特教OK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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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美 两 国 特 殊 教 育 体 系 的 比 较 研究 第 四 章 现 行 规 定 及 其 实 施 现 状 理 念对 象鉴 定安 置法 律 保 障师 资 培 养教 育 教 学教 育 管 理 学 前 教 育义 务 教 育职 业 教 育普 通 高 级 中 等 以 上 教 育及 成 人 教 育 第 一 讲 : 中 美 两 国 学 前 特 殊 教 育 的 比较 1.理 念 2.对 象 3.鉴 定 4.安 置 5.法 律 保 障 6.师 资 培 养 7.教 育 教 学 推 荐 书 目 美 国 学 前 特 殊 教 育 现 状 回 归 主 流在 较 少 教 育 限 制 、 较 少 特 别 看 护 的环 境

2、 促 使 他 们 与 正 常 幼 儿 一 起 学 习 、生 活 , 更 好 地 促 进 特 殊 幼 儿 的 社 会化学 前 特 殊 教 育 : 理 念 1975年 发 布 的 94 142公 法 : 3 5岁 特 殊 儿 童 ,也 可 提 前 到 0 3岁 美 国 法 律 规 定 0 21岁 的 所 有 障 碍 儿 童 有 权 利 获得 免 费 和 适 当 的 教 育 。学 前 特 殊 教 育 : 对 象 学 前 特 殊 教 育 : 安 置 人 数 4 3 2 1 混 合 班 小 学 和 研 究机 构 附 设 的 特 殊 幼 儿 园 特 殊 幼 儿 园 特 殊 学 校 的学 前 班 1.加 劳

3、 德 特 大 学 的 早 期 干 预 模 式 特 点 : 1974年 制 定 早 期 干 预 计 划 , 服 务 对 象 是 0 3岁 的残 疾 儿 童 在 家 在 校 为 聋 人 “ 提 供 连 续 的 服 务 ” 干 预 的 主 要 内 容 : 家 庭 教 育 演 示 、 每 周 一 次 的 学 校 教 育( 家 长 参 与 ) 、 对 聋 儿 的 情 况 进 行 补 偿 性 评 估 学 校 为 父 母 开 的 课 程 : 给 家 长 提 供 相 关 的 信 息 和 支 持 、帮 助 家 长 给 儿 童 设 计 理 想 的 学 习 环 境 、 给 家 长 和 儿 童 提供 教 育 方 面

4、的 帮 助学 前 特 殊 教 育 : 几 种 早 期 的 干 预 模 式 2.波 特 奇 计 划 :实 质 : 美 国 家 庭 先 行 教 育 的 一 种 具 体 方法 , 即 通 过 培 训 家 庭 访 问 者 , 再 由 家 庭访 问 者 具 体 教 给 家 长 如 何 在 家 庭 中 对 幼儿 进 行 综 合 性 的 教 育 。学 前 特 殊 教 育 : 几 种 早 期 的 干 预 模 式 波 特 奇 家 访 内 容直 接 干 预 ( 25-35分 钟 ) 非 正 式 活 动 ( 30-35分 钟 ) 家 长 或 家 庭 活 动( 20-30分 钟 )家 长 、 家 访 者 、 儿 童

5、家 长 、 儿 童 、 兄 弟、 家 访 者 家 长 、 家 访 者在 全 部 所 需 领 域 内 直 接指 向 特 殊 技 能 的 获 得 通 过 活 动 使 行 为 保持 、 泛 化 扩 大 家 长 知 识 领 域 、提 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获 得 新 或 旧 基 线家 访 者 提 出 新 活 动 记 录 水 平 基 线示 范 教 学 技 术家 长 示 范 新 活 动家 长 和 家 访 者 回 顾活 动 和 记 录追 踪 准 备 、 接 受如 : 音 乐 、 艺 术 、自 然 走 路 等 计 划 每 周 课 程 活 动分 享 信 息发 展 处 理 与 家 庭 有 关的 策 略 目

6、 的 : 针 对 发 育 迟 缓 和 不 平 衡 的 乳 幼 儿 早 期 教 育 。 主 要 的 法 律 法 规 : 提 早 教 育 计 划 ( 89 794公 法 ) 1966年 障 碍 儿 童 早 期 教 育 援 助 法 ( 91 230公 法 ) 1968年 障 碍 儿 童 早 期 教 育 计 划 ( 90 538公 法 ) 1969年 康 复 法 案 ( PL93 112法 , 第 504部 分 ) 所 有 残 障 儿 童 教 育 法 ( 94 142公 法 ) 1975年 1990年 美 国 残 疾 人 条 例 ( ADA) 障 碍 儿 童 的 个 别 化 教 育 条 例 学 前 特

7、 殊 教 育 : 政 策 法 规 该 法 律 规 定 , 必 须 向 3岁 到 21岁 残 疾 儿 童 提 供 恰 当 的 、免 费 的 教 育 及 有 关 的 特 殊 服 务 。 该 法 案 还 规 定 了 障 碍儿 童 的 基 本 权 利 , 这 些 权 利 包 括 ( 1) 所 有 残 障 儿 童 都 有 获 得 免 费 公 共 教 育 的 权 利 ; ( 2) 所 有 残 障 儿 童 都 有 在 最 少 受 限 制 的 教 育 环 境 中 得到 教 育 的 权 利 ; ( 3) 父 母 有 权 参 与 制 定 有 关 他 们 子 女 的 教 育 计 划 所 有 残 障 儿 童 教 育

8、法 ( PL94 142公 法 ) 美 国 学 前 残 疾 儿 童 享 有 的 权 利1.受 教 育 权2.受 免 费 教 育 权 利3.受 最 恰 当 的 教 育 的 权 利4.在 最 少 受 限 制 的 环 境 中 受 教 育 的 权 利5.家 长 充 分 参 与 的 权 利6.残 疾 儿 童 隐 私 受 保 护 的 权 利7.在 评 估 过 程 中 不 受 歧 视 的 权 利 美 国 政 策 法 规 制 定 的 特 殊 教 育 原 则1997年 新 的 教 育 法 障 碍 个 体 教 育 法 , 根据 残 疾 儿 童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 提 出 了 美 国 特 殊教 育 应 遵

9、循 的 教 育 原 则1.无 排 斥 原 则2.无 歧 视 原 则3.适 宜 性 原 则4.最 少 限 制 环 境 原 则5.合 法 诉 讼 程 序 原 则6.家 长 和 学 生 参 与 原 则 要 求 : 除 了 应 达 到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的 基 本 要 求 以 外 , 还 必须 掌 握 一 些 学 前 教 师 的 特 别 知 识 与 技 巧 。 特 殊 教 育 的 哲 学 特 殊 教 育 的 历 史 和 法 律 基 础 对 学 习 者 特 征 的 了 解 以 及 对 他 们 的 评 估 、 诊 断 和 评 价 具 体 的 教 学 内 容 和 操 作 实 践 等 八 方 面 的 知

10、 识 和 技 能学 前 教 育 : 师 资 1995年 , 美 国 特 殊 儿 童 委 员 会 ( CEC) 制 定 每 个 特 殊教 育 者 必 须 知 道 什 么 有 关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准 备 和 资 格的 国 际 标 准 至 少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掌 握 CEC规 定 的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应 掌 握 的 共 同 核 心 知识 和 技 能 掌 握 CEC规 定 的 在 特 定 领 域 或 年 龄 组 中 从 事 特 殊 教学 工 作 应 掌 握 的 专 门 知 识 和 技 能 至 少 担 当 过 一 年 辅 导 教 师学 前 特 殊 教 育 : 师 资 早 期 教

11、育 和 早 期 干 预 专 业 标 准 早 期 干 预 专 家 、 早 期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 普 通 早 期 教 育 教 师、 服 务 协 调 人 、 心 理 学 家 、 各 类 治 疗 师 、 医 疗 健 康 人 员、 社 会 工 作 者 、 辅 助 专 业 人 员 和 儿 童 照 料 人 员 等 等 , 这些 专 业 人 员 的 工 作 对 象 是 那 些 在 早 期 干 预 环 境 或 早 期 教育 环 境 内 0-8岁 的 可 能 存 在 迟 缓 或 发 展 障 碍 的 幼 儿 。 美 国 早 期 特 殊 教 育 师 资 培 养 :政 策 层 面实 践 层 面 政 策 层 面

12、国 家 的 专 业 标 准各 州 的 资 格 师 资 要 求 .ppt证 书 要 求 实 践 层 面早 期 特 殊 教 育 本 科 项 目早 期 特 殊 教 育 硕 士 项 目 特 点 : 按 年 龄 实 行 分 阶 段 教 育 对 于 0 3岁 残 疾 幼 儿 的 指 导 , 一 般 由 家 长 去 相 关 学 校 或幼 儿 园 咨 询 , 也 可 派 巡 回 教 师 家 庭 指 导 , 学 校 为 残 疾 幼儿 家 长 提 供 的 服 务 ( 1) 巡 回 教 师 去 家 庭 给 家 长 提 供 咨 询和 帮 助 ( 2) 家 长 到 专 设 点 来 咨 询 、 参 加 短 期 学 习 或

13、 陪 同残 疾 儿 童 在 教 师 指 导 下 共 同 活 动 , 或 在 观 察 室 内 观 察 老师 与 幼 儿 活 动 ( 3) 专 业 人 员 参 与 家 长 协 会 和 家 长 会 议 (一 般 一 月 一 次 ) ( 4) 有 的 学 校 还 为 家 长 设 有 专 门 的 图 书馆 和 工 作 室 3 5岁 或 6岁 的 幼 儿 大 多 去 特 殊 幼 儿 班 活 动 , 家 长 可 以 同去 , 以 便 学 习 后 回 家 辅 导 幼 儿 。 特 点 : 内 容 : 按 幼 儿 的 残 疾 程 度 、 种 类 和 需 要 进 行 个别 安 排 , 一 般 是 针 对 弱 点 进

14、 行 学 前 特 殊 教 育 : 教 育 教 学 要 求 我 国 学 前 特 殊 教 育 现 状 2001年 , 我 国 对 天 津 市 等 12个 市 县 进 行 了 0-6岁 残 疾儿 童 抽 样 调 查 , 结 果 显 示 : 全 国 约 有 0 6岁 残 疾 儿 童19.9万 。 3-6岁 残 疾 儿 童 接 受 学 前 教 育 率 为 43.92%, 其中 城 市 为 61.48%, 农 村 为 26.41%, 远 低 于 普 通 幼 儿 园入 园 率 ( 70.55%) 。 原 因 有 二 : 一 是 为 残 疾 儿 童 提 供学 前 教 育 的 特 殊 教 育 机 构 严 重 匮

15、 乏 , 二 是 普 通 学 前 教育 机 构 缺 少 接 纳 残 疾 儿 童 的 师 资 力 量 和 相 应 设 施 。 孟 万 金 等 .“ 推 进 残 疾 儿 童 教 育 公 平 任 道 重远 -四 论 残 疾 儿 童 教 育 公 平 ” 早 期 发 现 , 早 期 干 预 儿 童 都 是 平 等 的 教 育 对 象1.一 体 化 教 育2.全 纳 教 育学 前 特 殊 教 育 : 理 念 中 国 儿 童 发 展 纲 要 ( 2001 2010年 ) , 提出 : “ 保 障 儿 童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 提 高 儿 童 受教 育 的 水 平 ” , 使 “ 适 龄 儿 童 基 本

16、 能 接 受 学前 教 育 。 ” 发 展 0 3岁 儿 童 早 期 教 育 。 同 时对 残 疾 儿 童 做 出 特 别 规 定 切 实 保 障 残 疾 儿童 、 孤 儿 和 流 动 人 口 中 儿 童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学 前 特 殊 教 育 : 对 象 残 疾 幼 儿 的 学 前 教 育 , 通 过 下 列 机 构 实 施 : (一 )残 疾 幼 儿 教 育 机 构 ; (二 )普 通 幼 儿 教 育 机 构 ; (三 )残 疾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 (四 )残 疾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 (五 )普 通 小 学 的 学 前 班 和 残 疾 儿 童 、 少 年 特 殊教

17、 育 学 校 的 学 前 班 。 残 疾 儿 童 家 庭 应 当 对 残 疾 儿 童 实 施 学 前 教 育 。 1994年 残 疾 人 教 育 条 例 第 二 章 第 十 条学 前 特 殊 教 育 : 安 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 残 疾 人 保障 法 、 残 疾 人 教 育 条 例 等 法 律 中 , 对 残 疾 儿 童 教 育 的 职 责 、 特点 、 发 展 方 针 、 办 学 渠 道 、 教 育 方 式 等 做 了 基 本 的 、 宏 观 的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 国

18、家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的 教 育 事业 , 提 高 全 国 人 民 的 科 学 文 化 水 平 。 举 办 各 种 学 校 , 普 及 初 等 义 务 教育 , 发 展 中 等 教 育 、 职 业 教 育 和 高 等 教 育 , 并 且 发 展 学 前 教 育 。 第 四 十 五 条 规 定 : 国 家 和 社 会 帮 助 安 排 盲 、 聋 、 哑 和 其 他 有 残 疾 的 公民 的 劳 动 、 生 活 和 教 育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国 家 培 养 青 年 、 少 年 、 儿 童 在 品 德

19、 、 智 力 、 体 质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学 前 特 殊 教 育 : 法 律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受 教 育 者 在 入 学、 升 学 、 就 业 等 方 面 依 法 享 有 平 等 权 利 。 第 十 条 第 三 款 : “ 国 家 扶 持 和 发 展 残 疾 人 教 育 事 业 。 ” 第 三 十 八 条 : “ 国 家 、 社 会 、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根据 残 疾 人 身 心 特 性 和 需 要 实 施 教 育 , 并 为 其 提 供 帮 助 和 便利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20、 障 法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 实 行 普及 与 提 高 相 结 合 , 以 普 及 为 重 点 的 方 针 , 着 重 发 展 义 务 教育 和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 积 极 开 展 学 前 教 育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普 通 幼 儿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接 受 能 适 应 其 生活 的 残 疾 幼 儿 。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 残 疾 幼 儿 教 育 机 构 、 普 通 幼 儿 教 育 机 构附 设 的 残 疾 儿 童 班 、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的 学 前 班 、 残 疾 儿 童 福利 机 构 、 残 疾 人 家 庭 , 对 残 疾 儿 童

21、实 施 学 前 教 育 ” 残 疾 人 教 育 条 例 第 七 条 规 定 : “ 幼 儿 教 育 机 构 、 各 级各 类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规 定 , 实 施 残 疾 人 教 育 。 第 十 条 规 定 : “ 残 疾 幼 儿 的 教 育 应 当 与 保 育 、 康 复 结 合 实施 。 ”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 “ 卫 生 保 健 机 构 、 残 疾 幼 儿 的 学 前 教 育 机构 和 家 庭 , 应 当 注 重 对 残 疾 幼 儿 的 早 期 发 现 、 早 期 康 复 和早 期 教 育 。 卫 生 保 健

22、 机 构 、 残 疾 幼 儿 的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应 当就 残 疾 儿 童 的 早 期 发 现 、 早 期 康 复 和 早 期 教 育 提 供 咨 询 、帮 助 1.相 关 条 款 分 散 ,法 的 级 别 不 高 ,尤 其缺 乏 核 心 的 特 殊 教 育 法 ,权 威 性不 强 ;2.宣 誓 性 的 语 言 过 多 ,部 分 条 款 用 词空 泛 ,可 操 作 性 不 强 ;3.存 在 明 显 的 程 序 瑕 疵 ,加 之 问 责 不严 ,缺 乏 应 有 的 强 制 性中 美 学 前 特 殊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比 较分 析 建 议 1. 完善现行学前特殊教育政策法规 2.制定

23、特殊教育法,必须坚持“平等”、“适宜性”、“参与性”、“包容性”原则 3.细化现有相关法律条款,明确责权关系,加大执法力度 4.建立评估验收“一票否决”预警机制中 美 学 前 特 殊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比 较 2009年 5月 7日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特 教事 业 发 展 的 意 见 , 明 确 提 出 要 因 地 制宜 地 发 展 残 疾 儿 童 学 前 教 育5月 11日 , 第 四 次 全 国 特 教 工 作 会 议 ,刘 延 东 强 调 “ 积 极 发 展 残 疾 儿 童 学 前 教育 ”2010年 7月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展 规 划 纲 要

24、 ( 2010 2020) 再 一 次 重申 “ 要 因 地 制 宜 发 展 残 疾 儿 童 学 前 教 育 学 前 1.最 大 限 度 的 缺 陷 补 偿 2.享 有 平 等 的 人 权 3.教 育 公 平 的 内 在 要 求 4.教 育 质 量 的 提 高发 展 学 前 特 殊 教 育 的 意 义 1.特 殊 教 育 师 资 历 史 2.我 国 特 教 师 资 的 培 养 目 标 ( 1) 特 教 师 资 培 养 目 标 的 特 点 定 位 不 同 , 培 养 目 标 不 同 总 体 目 标 不 同 , 素 质 目 标 与 职 业 目 标 相 似 忽 视 了 职 业 道 德 ( 2) 培

25、养 方 式 ( 培 养 方 式 与 学 制 ) 四 年 一 贯 制 2+2模 式学 前 特 殊 教 育 : 师 资 培 养 ( 3) 课 程 设 置 选 修 与 必 修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 学 科 基 础 课 程 和 专业 教 育 课 程 学 前 特 殊 教 育 : 师 资 培 养 3.分 析 及 建 议 ( 1) 培 养 目 标 : 多 样 化 、 实 用 性 ( 2) 培 养 方 式 : 1.5+2.5 ( 3) 课 程 设 置 : 丰 富 通 识 课 程 规 范 学 科 基 础 课 程 完 善 专 业 课 程 ( 4) 教 育 实 习 : 拓 展 教 育 实 习 时 间学 前 特

26、 殊 教 育 : 师 资 培 养 第 三 十 六 条 从 事 残 疾 人 教 育 的 教 师 , 应 当 热 爱 残 疾 人教 育 事 业 , 具 有 社 会 主 义 的 人 道 主 义 精 神 , 关 心 残 疾 学生 , 并 掌 握 残 疾 人 教 育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 国 家 实 行 残 疾 人 教 育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 具 体 办 法 由 国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 普 通 师 范 院 校 应 当 有 计 划 地 设 置 残 疾 人 特 殊 教 育 必 修 课程 或 者 选 修 课

27、 程 , 使 学 生 掌 握 必 要 的 残 疾 人 特 殊 教 育 的基 本 知 识 和 技 能 , 以 适 应 对 随 班 就 读 的 残 疾 学 生 的 教 育需 要 。 残 疾 人 教 育 条 例 学 前 特 殊 教 育 : 师 资 培 养 思 考 : 美 国 学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与 我 国有 什 么 区 别 ?中 美 两 国 在 学 前 特 殊 教 育 课 程 设 置 方面 有 什 么 区 别 ? 1. 只 规 定 了 掌 握 特 殊 教 育 的 专 业 技能 与 知 识 , 规 定 比 较 泛 化 , 对 这 些 知识 和 技 能 没 有 细 化 。2.教 师 资 格

28、证 书 制 度 目 前 只 有 上海 在 试 行 , 大 部 分 特 殊 学 校 教 育教 师 来 自 于 普 教中 美 学 前 特 殊 教 育 师 资 比 较分 析 1. 制 定 和 完 善 有 关 早 期 干 预 和 早 期 特 殊 教 育 的 内 容 2. 鼓 励 高 校 在 现 在 的 基 础 上 关 注 和 发 展 早 期 干 预 , 早 期 特殊 教 育 专 业 人 员 的 培 养 。中 美 学 前 特 殊 教 育 师 资 比 较 建 议 3.各 高 校 在 现 有 基 础 上 可 以 设 立 一 些 复 合 型 的 培 养目 标 。 4. 建 议 分 设 核 心 课 程 和 不

29、同 的 课 程 板 块 。 总 任 务 : 使 特 殊 儿 童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 成 为 有 社 会 主 义 觉 悟的 有 文 化 的 劳 动 者 特 点 : 从 不 同 儿 童 的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 对 任 务 要 求 有 所 不 同 有 各 自 的 特 殊 任 务学 前 教 育 : 教 育 教 学 要 求 截 至 2006年 , 全 国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 盲 、 聋 哑 、 弱智 三 类 校 ) 数 量 为 1605所 。 在 校 残 疾 儿 童 总 数 36.29万 人 。 2006年 全 国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统 计公 报 ( 教 育部 , 20

30、07年 5月 )义 务 教 育 : 理 念 义 务 教 育 : 理 念 大 陆 地 区 特 殊 教 育 所 持 理 念 : 融 合 从 目 前 许 多 学 校 在 “ 随 班 就 读 ” 中 所 得 到 的 实 际 支 持 来看 ,“ 随 班 就 读 ” 还 只 是 停 留 在 融 合 教 育 的 初 级 阶 段 , 即 初 步 达 到 回 归 主 流 的 水 平 ( 方 俊 明 , 2006) 。 由 于 融 合 教 育 需 要 普 通 教 育 系 统 进 行 改 革 , 包 括 教 育 的指 导 思 想 、 培 养 目 标 、 管 理 方 式 、 教 育 内 容 、 教 育 方 法和 教

31、学 手 段 等 。 因 此 , 目 前 还 未 能 实 行 完 全 的 融 合 。义 务 教 育 : 理 念 分 析 残 疾 人 包 括 视 力 残 疾 、 听 力 残 疾 、 言 语 残 疾 、 肢体 残 疾 、 智 力 残 疾 、 精 神 残 疾 、 多 重 残 疾 和 其 他残 疾 的 人 。 2008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第 一 章 第 二 条特 殊 教 育 学 校 ( 班 ) 的 就 读 对 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相 应 的 实 施特 殊 教 育 的 学 校 ( 班 ) , 对 视 力 残 疾 、 听 力

32、 语 言残 疾 和 智 力 残 疾 的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 2006年 修 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第 三 章 第十 九 条 义 务 教 育 : 对 象 随 班 就 读 的 对 象 普 通 学 校 应 当 接 收 具 有 接 受 普 通 教 育 能 力 的 残 疾 适 龄 儿童 、 少 年 随 班 就 读 , 并 为 其 学 习 、 康 复 提 供 帮 助 。 2006年 修 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第 三 章 第 十 九 条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随 班 就 读 的 对 象 , 主 要 是 指 视

33、力 ( 包 括 盲和 低 视 力 ) 、 听 力 语 言 ( 包 括 聋 和 重 听 ) 、 智 力 ( 轻 度, 有 条 件 的 学 校 可 以 包 括 中 度 ) 等 类 别 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1994年 国 家 教 委 关 于 开 展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随 班 就 读 工 作 的 试行 办 法 义 务 教 育 : 对 象 实 施 现 状 29所 培 智 学 校 共 招 生 2163人 , 招 生 的 残 疾 类 型 多样 , 包 括 : 智 力 落 后 、 言 语 障 碍 、 听 觉 障 碍 、 肢体 障 碍 、 其 他 健 康 受 损 、 多 重 残 疾 、 情 绪

34、障 碍 、学 习 障 碍 、 孤 独 症 、 视 觉 障 碍 、 脑 外 伤 。 江 苏 特 殊 教 育 网 培 智 教 育 学 校 招 生 与 办 学 形 式 的 基 础调 查 ( 该 资 料 更 新 于 2006-12-18)义 务 教 育 : 对 象 义 务 教 育 : 对 象 法 律 规 定 相 矛 盾 不 管 从 法 律 上 还 是 理 论 上 讲 , 义 务 教 育 的 对 象 都 不 宜 只 限 定 为三 类 , 将 其 他 类 型 的 适 龄 残 疾 儿 童 、 少 年 排 除 在 外 。 与 我 国 特 殊 义 务 教 育 现 实 不 相 符 与 当 代 特 殊 教 育 发

35、展 相 违 背 1997年 修 改 的 美 国 残 障 者 教 育 法 修 正 案 列 出 了 13类 特 殊 教育 对 象 ; 我 国 台 湾 1997年 颁 布 的 特 殊 教 育 法 包 括 了 11类 身 心障 碍 教 育 对 象 与 资 赋 优 异 教 育 对 象 。 顾 定 倩 对 有 关 特 殊 教 育 条 款 的 分 析 ( 中 国 特 殊 教 育 , 2007)分 析 入 学 时 间 与 就 读 年 限 残 疾 儿 童 、 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入 学 年 龄 和 年 限 , 应 当与 当 地 儿 童 、 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入 学 年 龄 和

36、年 限 相 同; 必 要 时 , 其 入 学 年 龄 和 在 校 年 龄 可 以 适 当 提 高 。 1994年 残 疾 人 教 育 条 例 第 三 章 第 十 五 条 残 疾 儿 童 随 班 就 读 的 入 学 年 龄 与 普 通 儿 童 相 同 。 特 殊 情况 可 以 适 当 放 宽 。 1994年 国 家 教 委 关 于 开 展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随 班 就 读 工 作 的 试 行办 法 第 三 条 第 8点 义 务 教 育 : 安 置 适 龄 残 疾 儿 童 、 少 年 可 以 根 据 条 件 , 通 过 下 列 形 式 接 受 义务 教 育 : (一 )在 普 通 学 校 随

37、 班 就 读 ; (二 )在 普 通 学 校 、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或 者 其 他 机 构 附 设 的 残疾 儿 童 、 少 年 特 殊 教 育 班 就 读 ; (三 )在 残 疾 儿 童 、 少 年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就 读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逐 步 创 造 条 件 , 对 因 身 体 条 件 不能 到 学 校 就 读 的 适 龄 残 疾 儿 童 、 少 年 , 采 取 其 他 适 当 形 式进 行 义 务 教 育 。 1994年 残 疾 人 教 育 条 例 第 三 章 第 十 五 条义 务 教 育 : 安 置安置形式 初 级 中 等 以 下 特 殊 教

38、 育 机 构 和 普 通 教 育 机 构 附 设 的 特殊 教 育 班 , 对 不 具 有 接 受 普 通 教 育 能 力 的 残 疾 儿 童 、 少年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 普 通 教 育 机 构 对 具 有 接 受 普 通 教 育 能 力 的 残 疾 人 实 施 教育 , 并 为 其 学 习 提 供 便 利 和 帮 助 。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的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适 合 残 疾 人 学 习 、 康 复 、生 活 特 点 的 场 所 和 设 施 。 2008年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第 二十 五 条 、 第 二 十 六 条义 务 教 育 : 安 置安置形式 教 学 班 人

39、 数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应 根 据 有 利 于 教 育 教 学 和 学 生 身 心健 康 的 原 则 确 定 教 学 班 学 额 。 1998年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暂 行 规 程 第 二 章 第 十 条 在 普 通 学 校 随 班 就 读 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每 班 以 至 人 为 宜 , 最 多 不 超 过 人 。 1994年 国 家 教 委 关 于 开 展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随 班 就 读 工 作 的试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第 9点 义 务 教 育 : 安 置 对 于 入 学 时 间 与 就 读 年 限 的 规 定 是 合 理 可 行 的 , 在 具 体实 施

40、 中 也 得 到 较 好 的 贯 彻 。 基 于 融 合 教 育 的 初 级 阶 段 , 三 种 不 同 限 制 程 度 的 安 置 形式 是 恰 当 的 。 在 现 有 的 条 件 下 , 不 同 的 安 置 形 式 给 不 同障 碍 程 度 的 儿 童 提 供 了 更 多 的 教 育 选 择 机 会 , 有 利 于 他们 获 得 更 适 合 的 教 育 。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中 的 班 级 学 额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 而 特 殊 教 育班 的 人 数 如 何 规 定 也 没 有 提 及 。义 务 教 育 : 安 置 分 析 国 家 有 计 划 地 举 办 各 级 各 类 特

41、殊 教 育 师 范 院 校 、 专 业 ,在 普 通 师 范 院 校 附 设 特 殊 教 育 班 , 培 养 、 培 训 特 殊 教 育师 资 。 普 通 师 范 院 校 开 设 特 殊 教 育 课 程 或 者 讲 授 有 关 内容 , 使 普 通 教 师 掌 握 必 要 的 特 殊 教 育 知 识 。 2008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第 三 章 第 二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应当 有 计 划 地 举 办 特 殊 教 育 师 范 院 校 、 专 业 , 或 者 在 普 通师 范 院

42、 校 附 设 特 殊 教 育 师 资 班 (部 ), 培 养 残 疾 人 教 育 教师 。 1994年 残 疾 人 教 育 条 例 第 六 章 第 三 十 九 条义 务 教 育 : 师 资 培 养特殊教育教师培养 职前教育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将残 疾 人 教 育 师 资 的 培 训 列 入 工 作 计 划 , 并 采 取 设立 培 训 基 地 等 形 式 , 组 织 在 职 的 残 疾 人 教 育 教 师的 进 修 提 高 。 1994年 残 疾 人 教 育 条 例 第 六 章 第 四 十 条义 务 教 育 : 师 资 培 养特殊教

43、育教师培养 在职教育 国 家 实 行 残 疾 人 教 育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 具 体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关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 1994年 残 疾 人 教 育 条 例 第 六 章 第 三 十 七 条义 务 教 育 : 师 资 培 养特殊教育教师培养 资格证书 地 方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把 视 力 、 听 力 语 言 和智 力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随 班 就 读 的 师 资 培 训 工 作 列 入计 划 , 设 立 培 训 基 地 ,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 对 教 师 进行 岗 前

44、和 在 职 培 训 。 普 通 中 等 师 范 学 校 要 分 期 分批 开 设 特 殊 教 育 课 程 , 以 保 证 从 事 随 班 就 读 教 学新 师 资 的 来 源 。 省 、 市 ( 地 )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为 县 、 乡 两 级 培 训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的 检 测 人 员 。 1994年 国 家 教 委 关 于 开 展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随 班 就 读 工 作 的试 行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20-22点义 务 教 育 : 师 资 培 养 随 班 就读 师 资培 养 普 通 师 范 院 校 开 设 特 殊 教 育 课

45、程 或 者 讲 授 有 关 内容 , 使 普 通 教 师 掌 握 必 要 的 特 殊 教 育 知 识 。 2008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第 三 章 第 二 十 八条 普 通 师 范 院 校 应 当 有 计 划 地 设 置 残 疾 人 特 殊 教 育必 修 课 程 或 者 选 修 课 程 , 使 学 生 掌 握 必 要 的 残 疾人 特 殊 教 育 的 基 本 知 识 和 技 能 , 以 适 应 对 随 班 就读 的 残 疾 学 生 的 教 育 需 要 。 1994年 残 疾 人 教 育 条 例 第 六 章 第 四 十 一 条义 务 教 育 : 师 资 培 养

46、随 班 就读 师 资培 养 实 施 现 状 在 职 前 教 育 中 , 我 国 已 逐 步 形 成 中 等 特 殊 师 范 、 大 专 和本 科 学 历 层 次 的 特 殊 教 育 师 资 培 养 格 局 。 在 职 教 育 没 有 得 到 足 够 重 视 。 主 要 通 过 特 殊 教 育 师 资 培训 中 心 、 特 教 师 范 学 校 师 资 培 训 部 、 特 教 学 校 附 设 师 资培 训 班 , 以 及 各 种 形 式 、 层 次 的 短 期 师 资 提 高 班 、 函 授等 多 种 形 式 对 特 教 教 师 进 行 在 职 培 训 。 但 培 训 机 构 专 业水 平 不 高

47、 , 培 训 没 有 连 续 性 、 针 对 性 和 实 用 性 。 汪 斯 斯 , 雷 江 华 中 美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专 业 化 发 展 之 比 较 ( 现 代 特 殊 教 育 , 2007)义 务 教 育 : 师 资 培 养 实 施 现 状 调 查 表 明 , 国 内 137所 师 范 院 校 中 已 开 设 或 曾 经 开 设 过特 殊 教 育 必 修 或 选 修 课 程 的 仅 19所 , 占 调 查 对 象 总 数 的13.9%; 至 今 尚 未 开 设 的 118所 , 占 86.1%。 汪 海 萍 普 通 师 范 院 校 特 殊 教 育 课 程 开 设 情 况 的 调

48、查 ( 中 国 特 殊 教 育 , 2006) 上 海 在 1997年 11月 正 式 颁 布 了 关 于 实 施 “ 上 海 市 特 殊教 育 资 格 证 书 ” 的 意 见 , 成 为 全 国 首 个 也 是 至 今 为 止唯 一 的 实 行 特 殊 教 育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的 地 区 。 李 季 平 , 周 翠 堤 上 海 市 实 施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的 目标 、 内 容 、 方 法 与 成 效 ( 特 殊 教 育 研 究 , 2001)义 务 教 育 : 师 资 培 养 造 成 法 律 法 规 中 规 定 与 实 施 现 状 之 间 脱 节 的主

49、 要 原 因 : 执 法 不 力 专 业 师 资 缺 乏 国 家 缺 乏 相 应 的 支 持义 务 教 育 : 师 资 培 养 分 析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应 当 符 合 教 育 规 律 和 学 生 身 心 发 展 特 点 ,面 向 全 体 学 生 , 教 书 育 人 , 将 德 育 、 智 育 、 体 育 、 美 育等 有 机 统 一 在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中 新 义 务 教 育 法第 三 十 四 条 在 进 行 思 想 教 育 、 文 化 教 育 的 同 时 , 加 强 身 心 补 偿 和 职业 教 育 ; 依 据 残 疾 类 别 和 接 受 能 力 , 采 取 普 通 教 育

50、方 式 或 者 特 殊教 育 方 式 ; 特 殊 教 育 的 课 程 设 置 、 教 材 、 教 学 方 法 、 入 学 和 在 校 年龄 , 可 以 有 适 度 弹 性 。 2008年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第 二 十 三条 义 务 教 育 : 教 育 教 学 美 国 残 疾 人 义 务 教 育 是 凡 每 年 度 的 12月 1日 前 满 5周 岁 和 本 学年 末 满 21周 岁 , 并 就 读 于 公 立 学 校 (包 括 教 育 局 特 殊 教 育 委 员 会 所 指 定 的个 别 私 立 学 校 ) 的 学 生 , 具 有 不 同 程度 的 肢 体 残 疾 、 弱 智 、 视 觉

51、 障 碍 、 听觉 障 碍 、 语 言 障 碍 、 神 经 失 调 、 心 理功 能 失 调 以 及 行 为 差 异 等 有 特 殊 教 育需 求 的 人 , 均 有 权 申 请 并 接 受 特 殊 教育 。义 务 教 育 : 对 象 在 普 通 学 校 的 普通 班巡 回 辅 导 教 室 :资 源 教 室自 助 式 特 殊 班单 独 的 特 殊 学 校医 院 或 其 他 隔 离式 教 养 机 构 人 数少 多学习环境限制 轻重 残疾程度 义 务 教 育 : 安 置 形 式 1975年 颁 布 的 所 有 障 碍 儿 童 教 育 法 是 美 国 的 一 部根 本 大 法 , 规 范 着 美 国

52、 残 疾 人 的 初 等 中 等 教 育 的 运 行。 该 法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使 美 国 有 各 种 缺 陷 的 3至 21岁 的幼 儿 、 少 年 儿 童 和 青 年 都 能 受 到 义 务 教 育 ; 该 法 案 还规 定 残 疾 儿 童 的 教 育 是 免 费 的 公 立 教 育 , 不 需 要 儿 童家 长 和 担 保 人 承 担 儿 童 的 教 育 经 费 , 即 把 残 疾 儿 童 的教 育 真 正 纳 入 到 国 家 义 务 教 育 的 范 畴 。义 务 教 育 : 法 律 法 规 在 美 国 要 取 得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的 资 格 首 先 要在 特 殊 教 育

53、 系 学 习 四 年 , 取 得 一 定 的 学 分后 才 能 取 得 教 授 缺 陷 儿 童 的 师 资 资 格 证 ,师 范 生 在 学 习 期 间 除 了 学 习 普 通 教 育 的 课程 外 , 还 要 学 习 特 殊 教 育 的 专 业 课 程 , 包括 特 殊 儿 童 心 理 、 特 殊 教 学 法 和 有 关 病 理学 、 语 言 学 等 课 程 。义 务 教 育 : 师 资 (1)持 有 美 国 特 教 教 师 全 国 认 证 书 (2)通 过 美 国 国 家 特 教 教 师 执 照 考 试 义 务 教 育 : 师 资 美 国 特 殊 学 校 开 设 的 课 程 可 分 为 三 部 分: 一 般 课 程 、 职 业 课 程 、 缺 陷 补 偿 课 程。以 美 国 聋 校 课 程 设 置 为 例 : 义 务 教 育 : 教 育 教 学 回 归 主 流融 合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 理 念 高 等 教 育 对 象 :高 等 教 育 安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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