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确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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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确权实施细则篇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细则 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 作 技 术 细 则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二八年十一月 目 录 一、工作内容与任务 2 二、工作依据 3 三、工作程序 3 四、权属调查 4 五、地籍测量 9 六、登记注册 17 七、其他 19 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细则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明晰农村宅基地产权关系,依法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工作。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结

2、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工作内容与任务 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是: 1、完成全省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工作。按法律程序核定每宗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界线,填写地籍调查表,量算面积,测绘宗地图与地籍图。 2、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农村居民点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组织农民居民以户为单位进行宅基地登记发证。 3、建立全省农村宅基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将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形成的图、表、卡、册和有关法律文书纳入数字化管理,形成省、市县、乡镇三级联网的农村宅基地产权管理系统。 二、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128号) 4、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 5、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21?234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146号) 8、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9、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10、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发20214号) 11、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三、工作程序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准备 2、权属调查 3、地籍

4、测量 4、建立数据库 5、登记注册与发证 四、权属调查 1、宅基地权属调查的任务宅基地权属调查的任务是按照权利人申请,根据权源资料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打下基础,为发放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 2、土地所有权的界定 宅基地土地的所有权按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结果确认。 3、现状登记的原则 宅基地确权登记采取现状登记的原则,即对地上有房屋的宅基地才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对空闲的宅基地暂不予以登记。 4、宅基地界线调查 宅基地的界线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调查。 5、庭院

5、经济用地 (1)庭院经济用地只能用于种植庭院经济作物,不得用于建造住房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2)庭院经济用地不属于宅基地,不按宅基地确权登记,但可以将庭院经济用地在宅基地宗地图中加于注明。 6、共用宅基地的确认 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其中:篇二: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实施细则最新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试 行) 2021年8月前 言 为满足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保证成果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

6、证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地和各生产单位,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并报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本实施细则的附录是本细则的规范性附录。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实施细则起草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 本实施细则设计人:盛国民、王西同、张晓豫。 本实施细则审定人:王成文、田群杰、高岚、张玉敏、贾行雨、张营海、李欣、王

7、唯。 本实施细则主要起草人:邓炯、马惠、路晓明、邵亚杰、李东敏、任春太、杨书毅、曲跃伟、尹广立、邓彩、邵卫东、马海涛、付治河、孟瑶、王芳、王杨、李莉、李文彬、胡蝶、琚玲莉、王洪润、张冰冰、肖予钦、李振伟、薛振萍、杨涛。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目 录 1.总则 ? 1 2.准备工作 ? 4 3.土地权属调查 ? 5 4.地籍测量 ? 8 5.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 14 6.地籍调查结果公示与确认 ? 15 7.土地登记发证 ?15 8.成果整理 ?16 9.检查验收? 17 10.提交成果?18 附录A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

8、记发证工作通告 ?20 附录B地籍调查表 ?21 附录C指界通知书 ?34 附录D指界委托书 ?35 附录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6 附录F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37 附录G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38 附录H界址点标志类型 ?39 附录I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核实结论 ?41 附录J宗地图 ?42 附录K地籍图图式 ?44 附录L面积计算方法 ? 47 附录M土地登记申请书 ?48 附录N土地登记委托书 ?50 附录O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 ?51 附录P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申请表 ?52 附录Q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结果表 ?53 附录R土地登记审批表 ?54 附录S土地登记簿 ?59

9、附录T土地归户卡 ?63 附录U土地证书签收簿 ?64 附录V宗地基本情况表等汇总表 ?65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为落实中共.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21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21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60号)、国土资源部、.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21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

10、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2177号)的有关要求,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1 任务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21)中地籍总调查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中土地总登记的规定,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完成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

11、确认文件,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确认集体土地使用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完善已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提升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管理水平。 1.2调查方法 权属调查方法为以实地使用状况为准,由集体土地使用者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地籍测量方法为实测法(解析法),地籍图成图方法为全野外数字测量法。 1.3 原则 1.3.1 依法依规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结果依法合规。 1.3.2 便民高效原则 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服务”的原则,做到“便民、利民、护民”,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1.3.3 实事求是原则 以实

12、地、实际状况开展地籍调查,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进行登记,确保登记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 1.3.4 急需优先原则 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妥善安排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3.5 全面覆盖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全省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1.3.6 承前启后原则 充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登记成果开展工作。对已有的资料,经实地核实无误、资料完整有效的可继续使用,以加快工作进度、节约工作成本,保证成果的连续性,提高成果质量。 1.3.7 统筹规划原则 在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

13、要求高的情况下,要统筹安排新型城镇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等相关工作,做好衔接。实施过程中要严密组织、科学计划、加强协调, 1 加强对工期、程序、成果、质量等方面的控制与管理,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1.3.8 注重创新原则 要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建立数据库,实现管理信息化。 1.3.9 服务.原则 着眼满足.经济发展、政府科学决策的需要;着眼满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土地开发整理、土地规划和计划以及土地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着眼满足.对土地权利保护的需要。 1.3.10 确保稳定原则 加强土地权属调解处理队伍建设,及时

14、调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对土地权属问题的出现要有预见性,切实保证全省农村.大局稳定。 1.4 依据 1.4.1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1.4.1.4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1.4.1.5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1.4.1.6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1.4.1.7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 1.4.1.8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1.4.1.9 中共.国

15、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211号) 1.4.1.10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60号) 1.4.1.11 国土资源部、.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21178号) 1.4.1.12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211号) 1.4.1.13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2177号)

16、1.4.1.14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豫土集发20211号) 1.4.2 技术依据 1.4.2.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21) 1.4.2.2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2157号) 1.4.2.3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21) 1.4.2.4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21) 1.4.2.5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21) 1.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GB/T 22602021) 1.4.2.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 139892021) 1.4.2

17、.8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21) 1.4.2.9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21) 1.4.2.10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21) 1.4.2.1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212021) 1.4.2.1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 000 12 000地形图图式 (GB/T 20257.12021) 1.5 步骤 1.5.1 准备工作 主要进行组织准备、资料准备、方案制定、宣传培训、通告发布、经费筹措、队伍组织、 2篇三:南浔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南浔区农

18、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明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关系,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认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73号)、关于印发市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补充政策意见的通知(湖新农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全面开展南浔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宅基地登记发证的程序 本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行动工作范围为城镇建设规划区外所有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在村庄范围内,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为

19、形式的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不包括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或农业生产用房用地。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用地,以及规划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拟占用地,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具体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由农村宅基地使用者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指定代表提出书面申请。 (二)举证。由申请人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农村私人建房批准资料或其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地上物权属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由各镇(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辖区内的土地使用者提出的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的,

20、经审查合格后出具土地登记收件单。 (四)审核。由各镇(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所会同申请登记土地坐落的行政村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土地登记申请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国土分局审核。 (五)公示。土地登记审核结果由各镇(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分批在各行政村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期间,有关当事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区国土分局及时进行复查。复查时间不计入土地登记时间。 (六)登记。公示期满,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再由区国土分局报经区人民政府核准后,办理土地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缮证。 (七)发证。收回土地登记收件单,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

21、簿上签字后,领取土地证书。 二、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确认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应当依法确认给本村农民集体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经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异地建房的,可以确权登记发证。 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登记发证,在权利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经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登记发证,在权利证书记事

22、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历史上因继承已经实际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在出具继承公证书或司法调处意见后,可以按照初始登记予以登记发证。严禁将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登记发证。 三、宅基地处置的相关政策 本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以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四邻无争议为前提,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一)不同阶段宅基地的处置办法。除已颁发过宅基地使用权证并至今未扩建、改建、翻建的可直接换证外,其余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发生

23、的时间,予以区别对待: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建、改建、翻建的,且四至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的,可以按照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的宅基地,若已按中共.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若至今未处理的,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参照当时的处理政策进行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3.1

24、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起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出部分退还集体。 4.1999年1月1日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今,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一律要求“一户一宅”,如一户多宅的,除合法宅基地法定继承外,由农户自行确认一宅,按照“一户一宅”的处置办法予以确权登记发证,但其余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原则上应予以拆除。 5.

25、对因政府性工程集中拆(搬)迁安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集中安置形成的公寓式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按照建筑物实际占地面积进行共用分摊。多套套式住宅合计实际共用分摊面积未突破规定标准的,可以视为“一户一宅”。 6.农户购买村或生产队等集体农业生产及管理用房,或市政府为改善农村养殖专业户生产条件,批准城镇规划区外每户45平米生产用房的非农建设用地,在土地证书记事栏中注明临时生产用房。 7.共用宅基地的确认。两户或两户以上农村居民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相关农户首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单独确权登记;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

26、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确权登记;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8.对有合法权属来源但未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可以依据合法权属来源直接申请登记发证。对于没有发过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则由村民本人出具不具有土地证的证明,由村委会进行核实后方可办理。 (二)违法宅基地的处置办法。在严格遵循“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对违法宅基地上的房屋,除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依法补办的,应列入“三改一拆”范围予以拆除。 1.对符合“一户一宅”但没有合法权属来源,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中为建设用地的,要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后,在对规定

27、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由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对符合“一户一宅”但没有合法权属来源,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中为非建设用地的,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违法占用前的地类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在2021年12月31日前,因违法占地建房被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缴纳相应罚没款,至今仍保留现状,也未建(改)造过其他任何农村住房的,其进行罚没款处理的房屋可以暂缓拆除。 (三)暂缓办理宅基地登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确权登记: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

28、理的; 3.农村居民已批准取得新宅基地,原宅基地应退而未退的; 4.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5.已列入2021年底前新农村建设或旧城(村)改造计划的; 6.空闲的农村宅基地;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宅基地管理中“户”的认定标准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户”,是指南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村民,具有本村常住户口(寄户除外)。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结合南浔区实际,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对分户条件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子户连同父母、祖父母按一户计算。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外孙)子女之间不可分户,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可分户。

29、(二)未成年子女之间不可分户,外嫁子女(包括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不能和父母分户。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分户;夫妻离婚两周年以上且连续两周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四)农户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具体分户按以下不同情况认定: 1.子女未婚的,不得分户。 2.子女已婚的,且配偶户口已迁入的情况下,子女可以申请分户。3.子女已婚的,若配偶户口未迁入的情况下,配偶所在户承诺该配偶今后不在所在地单独分户,并经所在地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备案的,可以等同户口已迁入认定。 4.子女已婚的,配偶户口既不迁入,也不作出相关承诺的,不得分户。 5.祖父母(外

30、祖父母)、父母户口应随子女,不可单独分户。 (五)上述情形中未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应提交村民代表按“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决定,经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同相关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五、其他 (一)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管理。 (二)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要处理好政府管理和村民自治的关系,突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用地补办方面要充分尊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村民民主自治管理。 (三)2021年以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已经发过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在核发新证之前,一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收集上交并由区国土分局统一销毁。 (四)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实施细则由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宅基地确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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