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浙江电大物权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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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浙江电大物权法汇编 物权法期末202x春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B )。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抵押权 C土地使用权 D地役权 2为避免绕远,与他人协商通过他人土地直接到达自己的土地,其所享有的通行权属于( B)。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地上权 D土地使用权 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D )。 A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B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C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D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登记时设立 4甲购买乙的一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空调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配件并安装。安装好并付清

2、款项后,甲驾车离开。途中,因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全部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丙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 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B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C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 D甲不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5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 A )。 A债权、汇票、存款单、股票B支票、存款单、名誉权、专利权 C商标权、仓单、债券、荣誉权D汇票、提单、本票、继承权 6有关留置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 )。 A承运人

3、为取得运费对承运的扶贫物资可行使留置权 B保管人为取得保管费对保管的救灾物资可行使留置权 C加工人为取得加工费对加工物可行使留置权 D在所有人未交付修理费的情况下,财产侵占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7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在交付母马时,亦交付了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乙行使质权的范围应为(D )。 A母马 B母马、小马驹 C母马、小马驹和马鞍 D母马、小马驹、马鞍及马鞭 8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的是( B )。 A在建房屋 B某大学的教学楼 C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D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9共有人对

4、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到底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当推定为( B )。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C个人所有 D公共所有 10对于区分所有人的建筑物,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D )。 A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 B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 C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 D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担 11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C)。 A物权是绝对权 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 D物权是支配权 12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B)。 A电子 B电力 C阳光 D人身 13绝对权的主要特征是(B )。 A享受绝对权

5、,不受任何干预B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其权利的实现通常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C与相对权相比,对于权利主体更重要 D直接对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4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D )。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 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15甲将一部汽车作价3.5万元,抵押给乙,由甲继续使用,甲在开车时将汽车不慎撞坏,致严重损毁,应当( D )。 A仍以已毁损的汽

6、车作抵押物B认定抵押关系中止 C认定抵押关系解除D认定抵押关系仍存在,由甲以价值3.5万元的财产代替原汽车作抵押物 16甲在某服装店加工服装一套。取服装时,因带钱不够支付加工费,征得服装店同意将金戒指一枚留下,约定交清加工费后取回戒指,则服装店对戒指享有( B )。 A*权 B质押权 C抵押权 D留置权 17、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B) A、空气 B、掉在地上的假牙 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 D、商标 18、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

7、,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A) 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19、某商场从电视机厂购进100台57厘米彩电。老张从中挑选了五台,此时这五台彩电在法律上的性质是。 A特定物BC主物D从物、某甲委托某乙为其保管照相机,并允许乙使用。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照相机卖给了素不相识的丙,后被丁偷去。丁又卖给了同事戊。甲回来得知情况后,主张所有权,丙、戊也主张所有权,那么,该照相机应归( ) A 甲所有B 丙所有 C 戊所有D 甲、丙、戊均有所有权

8、、下列行为中属于添附行为中的附合的是( ) A 将米与米混在一起 B将不同金属焊接在一起C在扇子上题字 D为木舟配制一把桨 、为了耕种自己的土地,需要经过他人土地而取得通行权,这一权利属于用益物权中的( ) A 典权 B 地上权C 地役权 D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的是( )。 A 房屋 B 国有土地所有权C 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D 地上权 、占有是财产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但( )属于非法占有。 A 非所有人的占有 B 无因管理C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D 非所有人的占有和恶意占有 、 A 将富康汽车变卖 B将手机赠给他人C将日用生活用品消费掉D将电脑借给他人暂用 、质押合

9、同生效之日为( ) A 权利确定之日B 权利凭证交付之日 C 合同签定之日D 债务不能履行之日 、下列担保方式中,既属于物的担保,又属于约定担保的是( A 保证、定金、抵押、质押B 抵押、质押、留置、定金C 留置、抵押、质押D 抵押、质押 、甲在因加工费,同意,则享有( A *权B留置权C抵押权D质押权 、以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D无效 3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 B、甲

10、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 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 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偿还债权? 甲以自有的一批布匹作抵押向乙借款,未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批布匹卖给了丙,并已交货付款完毕。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效 B、丙无权取得对该批布匹的所有权C、乙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D、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4以汽车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5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6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 ) 7债

11、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8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 () 9在我国,土地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其他主体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人。( ) 10当事人可以约定相邻权的内容。 ( ) 1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 1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13、所有权

12、属于有期限的物权。() 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2所有权: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的权利。 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添附 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合成物、混合物),或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新物(加工物)。是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和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

13、住宅的权利。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1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特征。 答: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引,有权利用该

14、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

15、,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用益物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占有、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其区别主要有:第一,目的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以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第二,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限;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第三,物上代位性不同。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

16、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产生直接影响。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 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2)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3)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4)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5)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有偿的权利;(6)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第一,用益物权属于物权。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下位概念,具有物权的本质特征,是一种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第二,用益物权是以他

17、人之物为客体的物权,在性质上为他物权。第三,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使用价值加以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特定范围内的支配权,就是由用益物权人对物的本身加以直接的使用并获得收益。第四,用益物权是一种*的财产权利。用益物权作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的物权,权利人就可以对物加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从而获得利益。因此,用益物权虽然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设定的,但是其一经设定,就具有了*的价值 共同共有的发生,可以基于权利主体的一定的人身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共同继承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主要有三种。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

18、有规定的除外。 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10、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如果取得财产时让与人为善意,受让人为恶意,就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受让人在让与人交付财产以前具有恶意,则可以推定其接受财产时为恶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善意取得的财

19、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简述抵押和质押的区别1)从标的来看,抵押物既可以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则不包括动产。2)从是否要求移转占有来看

20、,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的设定则必须移转占有,以一些特殊的财产如以股票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物时,还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3)从公示方式来看,抵押权的设定主要应采用登记方法,质权的设定中一般动产和其他权利出质并不需要登记。4)从担保物权人享有的权利来看,抵押权人虽能享有对标的物的支配权,但并不能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质权人可直接对质物行使占有权,也有权收取原物所生的孳息。 财产,但并未涉及“无权*”的问题,因为在表面上,王某仍旧是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其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因此袁某只要是以合理价格购买的,而且办理了登记手续,他就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李

21、某 可以要求王某退还不当得利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了。 五、论述题(共16分) 1、202x年12月,村民李某与所属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荒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2x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

22、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问题:(1)请结合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看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2)按物权法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法院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作出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判决并无不妥。(2)但在物权法实施后,对于该类合同法院则不能再认定为无效。因为物权法第131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村委会发包村属的荒地也必须召开村民大会决定。所以按物权法的规定,本案中李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会依法受法律

23、保护。 2、李某与陈某是一对年轻夫妻,想要买一套房子。这 时正好某房产商推出一个楼盘,其中推介,如具有教师 资格证书,可获得九五折优惠。因为陈某的母亲王某是 教师,于是他们拿了王某的教师证以王某的名义购得了 一套房子,并在房产证上以王某的名义登记。后来李某与陈某闹离婚,要分割财产。这时岳母王某出来主张房子是她的,并有房地产证书为证。于是李某拿出购房时银行付款的单证,以及多年来居住该房子的事实,主张该房子实际上是属于李某的。 问题:(1)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2)如果在诉讼期间,王 某将房子卖给袁某,并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该房子的所有权该归谁? 李某的权利如何保护? 答:(1)若以物权法为依据

24、,不动产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以登记为转移要件,因此经过合法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归“记载于登记簿”(法定)的所有人所有。因此王某是合法的权利人。如果陈某和李某或房产公司主张原来的购房合同无效并确实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合同无效,这时如果能确实证明王某并无购房意思表示也未出钱购买,可以认定该房产为陈某和李某所有。 (2)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能证明只是以王某的名字来办理的,实际付款是夫妻的话,诉讼可以确定该房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的,可以根据判决来就房产证进行变更。 (3)在诉讼未结束前,该房产是有争议的3、甲将自己的手机卖给乙。双方协商卖价为3500元,乙当即预付1500元。双方当时还商定到第6天乙付清202x元后

25、,把手机拿走。不料第二天发生地震将手机砸坏,乙得知此事后要求甲归还1500元,而甲认为手机已卖给乙,不仅不同意归还1500元,而且还要求乙付清202x元。 问:你认为应如何处理本案?并说明理由。 答:本案处理办法及其理由是: (1)法律规定,按合同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自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本案中,乙支付的1500元是预付款,这说明手机所有权尚未转移。(2)风险负担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本案涉及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甲的手机还未交付给乙,所有权也就未转移,所有权未转移,风险也就未转移。(3)因此手机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承担,甲应向乙返还1500元的预付款。 4、甲欠乙货款20万元,与乙

26、商量1年后还清,并以自己价值1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乙同意甲1年后还清欠款,并与甲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向乙提出,办理抵押登记费钱费时,就不必办理抵押登记了,如乙不相信,他愿将自己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质押给乙。乙同意不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又与甲签订了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乙就将甲质押的汽车开回家中院里存放。半年后,乙感到汽车放在自家院里不方便,就要求乙将汽车开回。1年还款期满,甲无力还款。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甲所抵押的房屋和质押的汽车,优先受偿。 问:法院能否满足乙实现抵押权和质押权的要求? 为什么? 答:本案处理办法及其理由是:不能。 (1)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已登记的抵押权顺序先

27、于未登记的抵押权顺序,乙的抵押权未登记,无权优先受偿;(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乙将质物归还于甲,不再占有质物,质权已经削灭,无权优先受偿。 5. 李某在县里有临街房屋12间,是祖遗房产。因为李某是孤寡老人,长期以出租房屋为生。1970年,该县食品公司因扩大业务需要营业用房,便主动找到李某协商要求买房,李某未同意。以后县食品公司又提出要求典当房屋,李某起初不同意,后经人说和,双方达成了房屋典当协议。协议规定:李某愿将12间房屋出典给县食品公司,典价1202x元,典期无限,立约为凭。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县食品公司于协议订立后即支付了典价,李某将房屋交付给了县食品公司使用。19

28、88年8月。李某接受一个外地朋友的邀请,去朋友处住了数月,县食品公司在此期间将承典的12间房屋拆除,并动工兴建了营业用楼房。李某回来后发现此事,即向县食品公司提出异议,但对方仍继续施工,劝解不成,李某于是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维护典当关系,并且认为县食品公司在未征得出典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出典旁屋毁损,应赔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而县食品公司则认为,李某是明典暗卖房屋,我们买了房,就有权拆建,根本不存在侵权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所订立的协议应认定为买卖关系,而不是典当关系。所以,县食品公司既然将房屋买下,就有权将其拆除、改建。我国法律虽没有关于典价的规定,但典价不能太高,况且协议声明典期无

29、限,很明显李某是将房屋出卖给了县食品公司。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所订立的协议是典当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该典当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应当维护出典人的利益。县食品公司作为承典人无权拆除出典人的房屋,其拆除房屋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赔偿出典人李某的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所订立的协议是典当关系,但该典当关系不合法,不能成立。因为,协议规定的典价过高,况且典期又没有限制。 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协议是什么关系?应该如何判决此案?理由是什么?30年。本案中尽管双方约定典期无限,实际上还是有限制的,即典期只能为30年。这一点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精神,也不能成为成立买卖关系的根据。而典权中的典价是当事人约定的,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限制,但一般接近于卖价。本案中的12间房屋的典价为1202x元,并不过高,是低于卖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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