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公意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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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论公意与自由关键词:主权自由公意制度权力政府摘要:每位思想家都有其自己的理想国,以此寄托其对政治社会的向往与追求的蓝图。社会契约论描绘的自然权利论与人民主权论带着极大的乌托邦性质。“我所探讨的是权利的真理,我不要争论事实。”书中第二卷与第四卷中关于主权、公意、自由的探讨无非在论证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产物,所以人民有权废除一个违反自己意愿、剥夺自己自由的政府,而公意是不可摧毁的。只要若干人结合起并且以一种关系着共同生存及公共幸福的意志维系国家,那么治理这样的国家政府只需要很少的法律而且其必要性早已被人们普遍的认识到。这就是公众意志与自由所形成的巨大权力,由此所形成的各种政府制度、国家制度必然导

2、致一种民主、自由与平等的理想升华。一、公意的提出卢梭的公意理论说让雅克卢梭(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卢梭认为,理想化社会的人民是完全自由的,是因为他们只服从非个人的、任何人都支配不了的自然力量,即他没有受任何人支配,依然在服从自己的意志。沿着这样的思路,他便找出了一种个体结合的形式,

3、创造一种替换自然的社会力量,这种力量有三个特点:一是对自由和平等的保护是个体力量无法比拟的;二是它是非个人的,没有被个体占有,因而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三是在这种力量作用下,每一个与全体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这种足堪媲美自然力量的社会原则就是作为社会生活最高准则的公意,或者说是“普通意志”。在公意的统治下,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堪注目的变化,“自然状态中仅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所代替。”卢梭认为,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由,拒不服从公意的就要迫使他自由。这是因为,公意具有自然力的非个人特征,公意既不是多数人的意志否则会出现阿克顿勋爵所说的多数人的暴政,

4、也不是只着眼于私人利益的众意,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公意从全体出发,并不倾向于某种特定的人、个别的目标,因而服从公意就不存在屈从他人意志和使他人意志屈从于我们意志的情况。所有人在普遍的公意面前都是平等的。公意必须得到尊重,不是因为它更强大,而是因为它是普遍的。卢梭说,个别意志正负相抵消剩下的总和是公意,即公意是在纷争的个人意志中达成的共识,因而服从公意就是服从于个人对自己的立法,卢梭说每个人顺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循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的必要性。正是卢梭开启了从意志角度论述法律之下自由理念的先河,在卢梭看来,法律是公意的记录,法律是公意的行为,由于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

5、对象的普遍性,“唯有法律才赋予人们正义与自由;正是这种全民意志的有益机构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成为应尽的责任;正是这种神圣的声音向每一位公民提出了公众理性的戒令,却又告诫人们按照他们自己判断的准则行事,而又不自相矛盾。”由于公意具有非个人的普遍性特征,只有在作为公意具体体现的法律指引下,才能给人们带来关系上的平等和自由。卢梭的公意理论带来了三个方面的重大影响:一是卢梭的公意理论使他偏离了自然法的传统,在自然法思想家看来,自然法只能认识而不能创造,只能摹写不能变更,世俗法律只是自然法的实证化。而卢梭为自然找到了一个现实的替代物即公意,因此法律则取决于人民的公意,人民参与为自己立法,法律是人民公意的

6、体现,正是卢梭的这一公意理论为现代民主思想奠定了基础。二是卢梭的公意理论成就了康德传统的伦理学,并与之提供理论基础。三是把法律看作公意的体现,并且成为后来社会主义思想家普遍接受的思想,即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二、公意的性质公意、众意与权力说如果说生命、财产、自由可以分开来讲的话,霍布斯强调的是生命,人类只有能保全生命,完全可以让渡其他一切权利,所以他渲染了一种及其恐怖的自然状态:人与人之间是狼。竞争、猜疑、荣誉使每个人都虎视眈眈,对他人都想食之而后快,不安和焦虑是人们的第一感觉,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为了避免人不得善终,无法老于瓮牖之下的“横死”状态,利维坦的组建成为头等重要的

7、事情;对洛克而言,他更强调财产权,在自然状态中,“由于人人有惩罚别人的侵权行为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行使既不正常又不可靠,会使他们遭受不利,这就促使他们托庇于政府的既定法律之下,希望他们的财产由此得到保障。正是这种情形使他们甘愿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相比之下,卢梭更强调自由,“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

8、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弃权是不符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为权利而斗争是自己的义务。这恰恰和冯耶林的观点相吻合。在卢梭看来,公意就是人类自由意志的升华,首先它不是众意,“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而公意却是个别意志相加后多出来的一部分,“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就是结构功能大于各功能简单相加之和,产生的一种系统优化力量;按照涂尔干主义的解释,它是一种“看不见的实在”,是一种人们使心灵依归的“集体力”当然,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公意是和世俗的权力密切相联的,宗教社会学对集体力和权力的关系

9、也曾做出过解释:“事实上,力的观念蕴含着权力的观念,而权力观念又是从占有主导地位的统治和支配,及其推导出来的依赖和服从等观念中产生出来的;所有这些观念所表达的关系明显是社会关系。社会确立了各种存在的高低贵贱之分,把人划分成了发号施令的主人和惟命是从的奴仆;同时社会也将一种独一的属性赋予了前者,确保他的命令行之有效,这就形成了权力。”正是现实中已经存在了统治与被统治、主人与奴隶、依赖与服从、高低贵贱等关系和等级,卢梭正视现实,丝毫没有逃避,也没有恋旧情结,而是采取了积极的入世态度,为人类设计了一个个可能的方案和途径来回应现实。在这一点上,伏尔泰的笑里藏刀的批判是对卢梭的曲解。卢梭把主权看成是公意

10、的运用,权力受公意指导就称为主权,因为公意是自由的化身,所以主权不可转让和分割,就像灵魂之于生命,转移和分割都意味着死亡。其次,公意永远是正确的,因为公意以共同利益为依归,不是指向个人利益或者团体意志,就像法律的非特指性一样,“对事不对人”。因此,公意是永远公正的,它本身就是正义的代名词。再次,从表面上看,众意越集中越有利于公意的形成,个人意志之间的冲突越大越不利于公意的形成,恰恰相反,“如果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又没有任何勾结;那末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而且讨论的结果总是好的。但是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

11、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分歧在数量上是减少了,而所得的结果却更缺乏公意。”公意正是为了协调个人意志才产生的,没有个人意志的分歧和冲突,公意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了,公意不可以被替代。在这里,卢梭的思想并没有矛盾之处,是学者们没有真正领悟卢梭的公意的内涵才随意把他评判为民主主义者或者集权主义者的。在思想的表述上,我相信即使是卢梭本人,也常常会在用词上变得笨拙,这样一种复杂而抽象的思想他实在找不出更好的名词来表达,故而在论述中他极力想用简化的语言来表达,这反而不仅减弱了原有思维的内涵,而且引起争执。三、公意与主权依卢梭看来,主权是不可转让且不可分割的。“主权既然不外是

12、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转移。”他此番的议论正是针对专制君主而发的,很清楚,卢梭是反对分权理论的,他主张主权者的权利应当高度统一。这绝不是说,首领的号令,在主权者反对他的自由而并没有这样做的时候,也不能算是公意了。在这样的情况下,缄默就被认为是人民的同意,这道有点像政论家们所玩弄的把戏了。卢梭假想有一群自由的人民,他们本来各自为政,自由自在的享受着归属于自己的全部权力,当他们认识到合作的必要、认识到协作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大利益的时候,他们决定共同组建一个集体,他们依靠这个集体来保护每个加盟者的权

13、利。显而易见,为了让他们的自由和利益得到更充分的体现,他们必须放弃部分自由和利益。用现代观念来看,就是众多独立的个人组建一个国家,他们同意接受政府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纳税等形式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力,从而得到明确而强大的保护,比如军队、警察等。另一方面,不同个体的自由也不允许互相侵犯,于是建立一个所有人共同遵守的公约势在必行。卢梭把人民出于这种目的缔结的公约称之为“社会契约”,世界各国的宪法,也就是国家的基本大法,可以理解为卢梭说的契约,只有在宪法的基础上,才有法律体系,继而才有政府体系。然而考虑到法律和政府对人民行为的强大影响力,作为失去部分权力的人民,怎样使这个契约形成的法律和政府不侵犯自己

14、的自由权利,个人能够继续“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法律能够体现保护人民权力和权利的精神和原则,政府不至于凌驾于人民之上,用人民主动献出的权力来实施暴政、剥夺人民其他的权力,卢梭说,“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成立国家,建立国家法律,组建国家政府,这本身就是营造一个权力巨大的怪物,不受限制的权力天然有腐败和专制的倾向,这种权力是人民无法抗衡的,一个人失去了应有的自由,也就意味着全体都可能失去了应有的自由,既然社会契约是人民用来保护自己权利的,那么在契约中,也就是我们的宪法中,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如果人民不能够在契约中有效阻止极权和独裁,我们可以认为,这个契约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

15、了人权原则,恶之果无法开出美之花。不能够反映公意的主权是不存在效力的,正如不符合公意的契约不可能达到它的订立的目的一样。四、结语社会契约论读了好几遍,似乎仍然没看懂,或许大师们的真实想法在现代是难以完全参透的尽管。尽管全文中我都在大言不惭地对其理念和论断做出自己的理解、重组甚至是批判,或许这是我解读社会契约论的方式吧。应该说,我对其的理解是零散的、微小的,也很有可能是断章取义的不成熟的,但这并不妨碍我对卢梭的崇敬,毕竟在那样的时代,有如此惊世骇俗的作品,本身就可令历史失语了。总之,此文只是自己读过全书后的一点浅薄的收获,以及对公意、自由的自我认识,自然也心怀着对理想化社会的无限憧憬和对卢梭思想自我化的解读与理解。参考文献:1.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2.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3.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4.王彬,论公意与权力,文载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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