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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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汇编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职责,确保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取得经营资质的各类别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及做好相关实施记录。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

2、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管理责任。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各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内机动车维修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定期组织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政府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因企业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爆炸、触电、机械伤害以及其他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

3、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是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须与各安全生产岗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实行安全生产层级责任制。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生产配套资金的落实,规范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持证上岗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

4、。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当配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应当严格落实。 第十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时,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落实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熟识各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

5、应当制定各工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在相应工位进行公示,提醒和规范各岗位工作人员的生产操作。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每季度召开不少于2次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查找、分析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和薄弱环节。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帐和*管理制度,记录每次安全生产会议及检查情况,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维护更新、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

6、演练、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等。 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火灾、食物中毒、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危险品车辆维修企业必须根据承修危运车辆所涉及的危化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指挥架构、通信联络、报告程序、应急设备的储备和处理措施等内容。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危险品车辆维修企业每年演练不少于2次。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场地的安全生产例行检查制度,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消防安全、生产设备安全和生产操作安全。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参照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指引(穗维管202x43号)要求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7、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向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负责,及时报告安全生产隐患,并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意见。 机动车维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和生产场地进行考核。企业应当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对生产场地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完善各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有关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范,未建立相关安全生产管理

8、制度或者安全生产管理记录不齐全的,限期15天整改;拒绝整改的,由经营所在地维管部门进行通报。 集团式经营企业或连锁经营企业,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违反本规范的,追究其上级主管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202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发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2x年05月13日实施日期:202x年05月01日 厦门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分类导航: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发布日期:1987-07-25关键字:【阅读全文】 为加强对全市汽车(包括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机动车辆、挂车、半

9、挂车)维修行业管理,提高汽车维修质量,保证车辆安全行驶,保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交通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以适应厦门市经济建设对交通运输发展的要求,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 ,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厦门市及各县、区交通局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的任务,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清理整顿和管理。 厦门地区由厦门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代表厦门市交通局具体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整顿和管理。 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地区汽车维修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策和政府的有关规定

10、,坚持“规划、协调、业务、监督”的方针,支持全民、集体、个体户多家经营,促进行业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道路,使各种类型的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二、承办本地区全民、集体、个体汽车维修业的审批,制定核发汽车维修许可证、维修工人技术合格证。 三、组织汽车维修职工的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做好维修技术、配>和信息的交流工作。 四、负责仲裁和处理承修单位与送修单位之间有关维修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争议。 第二章 维修行业管理范围 第二条 凡在本地区从事经营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修理的企业,不论是全民、集体、个体、联合体(下简称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均属本暂行实施办法的管理范围。企业内部的汽车维修厂

11、、车间、班组,凡是有对外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也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按经营项目分类制定,主要类型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改装企业。 二、汽车高级维护(三级保养)企业。 三、汽车低级维护(一、>级保养及小修)企业。 四、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安装汽车玻璃、汽车车身修理、喷漆、电器设备、蓄电池、篷布及座垫、水箱、油箱、轮胎修理、汽车高压油泵、汽车空调器、暖风机、摩托车、拖拉机等修理业务)企业。 第三章 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停业申请和管理 第三条 凡是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

12、,报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第一类企业须由厦门市交通局审批)进行技术审查合格后,发给汽车维修许可证,然后凭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办理税务登记,对已开业的企业、个体户,要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整顿,经审查合格的,按所具备的技术条件,核定其营业范围,发给汽车维修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准登记。对不合格的,限期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营业执照不准 继续营业。 第四条 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变动维修项目和营业地点时,应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批准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申请停业者,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3、报告,经同意后应缴销汽车维修许可证,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并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办理注销登记,撤销银行账户,缴交应纳的管理费和税款等手续。 第六条 凡无汽车维修许可证、维修工人技术合格证、营业执照的,一律不准对外承揽汽车维修业务,对擅自超越核定维修项目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汽车维修业经营者的开业条件 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必须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厂房、停车场地、维修设备、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配足维修技术人员,筹足生产流动资金。应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安全措施。 第七条 关于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地 一、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改

14、装企业,主要作业厂房面积应不少于平方米。 二、汽车高级维护企业,主要作业厂房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三、汽车低级维护企业,主要作业厂房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四、汽车专项修理企业,主要作业厂房面积按实际需要设置。 五、调车和停车场地,低级以上维护企业应不少于平方米。专项修理企业只要有适当的停车场,能进行作业即可。 六、必须有零配>库房或设施。 七、不准在露天作业,不准占用街道、道路和公共场所停车进行维修作业。 第八条 维修技术人员配备 一类企业: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改装企业,至少要有名本专业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技师)。小型企业(年大修辆以下)至少要有从事汽车维修技术第一线工作年以上或从事汽

15、车维修技术工作年并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文凭的技术员负责技术工作。要有专职检验 技术人员(含具有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有正式驾驶证的试车员),工种必须齐全,其中:必须配备六级汽车修理工、六级钣金工、六级汽车电工、五级喷漆工、四级木工。 >类企业:汽车高级维护企业,至少要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并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文凭的技术员人负责技术工作,至少要有五级修理工人,五级钣金工人,五级电工人,其他工种也必须相应配备。 三类企业:汽车低级维护企业,至少要有五级修理工人,其他工种也必须相应配备。 四类企业:汽车专项修理企业,工艺简单的(指轮胎、篷布、座垫、油箱、安装汽车玻璃、蓄电池等)

16、至少要有该项专业的四级工人,工艺复杂的(指车身、喷漆、高压泵、电器、水箱、空调、暖风机等)要按规定配备维修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工。 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和工人技术等级,必须是经过主管部门考核评定或认可的,个体户技工级别必须取得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全民、集体企业)或劳动局的证明。以师带徒形式经过短期学习后就从事汽车维修工作的,必须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定级发给技术等级证明。其中:要求 升为高级工(五级工以上)必须经过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考试核定。 上述人员须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发给汽车维修工人技术合格证方可承揽维修业务,但不能同时受聘于两个(含)以上企业。 第九条 汽车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

17、一、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改装企业必须具有以下主要维修生产设备:车床、刨床、钻床、机械压力或液压机床、镗缸机、磨缸机、制动鼓镗削机、制动带车削机、充电机、光气门机、磨气门座机、电焊机、空压机、氧焊设备、车辆及零>清洗设备、喷漆设备、起重设备。从事客 车大修企业必须有剪板机,机床设备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对于镗瓦机、发动机冷热磨合架、曲轴磨床及凸轮轴磨床,设备也可由协作合同单位承修。同时必须具有下列检测仪器:电器试验设备、连杆校正仪、汽缸水压试验设备、探伤设备、动平衡试验设备、弹簧试验设备(或由协作单位检 测)。从事柴油车修理企业,还必须有高压油泵试验台、喷油嘴试验台等。 二、从事高级维护企

18、业,必须配备镗缸机、光气门机、磨气门座机、制动鼓镗缸削机、制动带车削机、充电机、空压机、电焊机、清洗装置、气焊设备,还要有电器试验设备、探伤设备(或由协作合同单位检测),从事柴油车修的企业必须有高压油泵试验台(或由协作合同单位检测) 、喷油嘴试验台等检测仪器。 三、汽车低级维护企业必须配备光气门机、气焊设备、镗制动鼓设备、制动蹄片铆削设备、充电机、电焊设备、喷烤漆设备。普通车床、汽车外部清洗装置、气泵、砂轮机、电器试验设备等。 四、汽车专项修理企业应根据修理项目配备相应必须的维修、检测设备。 五、所有维修企业都应配置与维修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量、卡具,如:量缸表、游标卡、分厘卡、卷尺、气缸压力表、

19、万用表、千分表、万能角尺、转速表、真空表等。全部量、卡具必须经当地计量管理部门进行周期检验,并具有检验合格证。 第十条 资金 凡是*核算企业的流动资金,按维修生产规模或汽车维修企业百元产值流动资金占有率核定。 一、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改装企业需有流动资金万元以上,并备有与维修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材料和配>。 二、汽车高级维护企业需有流动资金万元以上,并备有相适应的配>。 三、汽车低级维护企业需有流动资金元,并有一定数量的配>。 四、专项修理企业需有流动资金视其经营项目而定,至少要有元以上。 五、所有维修企业都必须在当地银行开户。 第五章 维修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业经

20、营者的汽车维修质量必须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和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各级保养标准按省地方标 准汽车各级保养技术条件执行,且必须符合车辆管理部门验车标准要求,对已属国家规定报废的车辆不准大修、改装,改型及事故车辆必须由用户向车辆监理部门办理批准文件后方可承修,不准利用维修配>拼装车辆。 第十二条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健全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凡经大修改装、三保、>保的车辆出厂时,承修单位必须向送修单位提供车辆进厂维修项目检验单和全部技术*。出厂合格证和二、三级保养过程检验单必须由专职检验人员或技术负责人签字,修理不合格的车辆 一律不准出

21、厂,合格证要规定一定的保修期和保养条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修车质量问题应进行监督并进行必要的抽检,或协同当地标准计量管理部门进行抽检监督。 第十三条 承修单位要坚持信>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凡出厂后的大修车要有万公里行驶里程的保修期,在保修期间,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机械事故,由承修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对“解放”及“东风”牌以外的各种类型车辆,各级保养作业规范参照“解放”、“东风”牌的规范执行。进口车辆技术标准可参照本车的使用说明书和修理技术资料,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必须合理和有据可查。 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业经营者与用户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由当地维修管理部门会同计量标准管理部门负责调解和仲裁

22、,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委托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分析所需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 第六章 维修收费管理 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必须按规定计算收取工时费和维修材料费,不得随意加价,乱收费用,不准采取给用户回扣等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不正常手段搞非法经营。 第十六条 汽车大修工时定额按附表执行,附表以外车型的工时定额可参照执行。(详见附表一、>)。 第十七条 汽车大修、保养的一般工种综合工时单价,按每个工时人民币元计算(包括低值易耗材料费)。特殊工种:曲轴磨、凸轮磨、搪磨缸、电焊按元,涂镀按元计算。 第十八条 汽车维修材料计费,企业应以实际购价加管理费计收(其中包括税金、运杂费、保管费、损耗等费用)。用

23、户自备材料不计收管理费,这部份材料费也不得列入结算收据中。用于维修车辆的材料不得以次充好,或使用不合格的配>,经修复的旧>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有关安全等关键部位不许使用修复的旧配>,实行新旧互换配>制度的单位要在制度和工艺上切实保证安全。旧配>收费不得高于原价的,加工配>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价格不得超过汽配公司销售价的。 第十九条 汽车维修使用的专用发票,统一按福建省人民政府闽>()号附件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由福建省交通厅确定式样,厦门市交通局印制。 第二十条 凡属本管理范围内的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应按月向当地交通主管部

24、门缴纳管理费,其费率按省财政厅、交通厅()闽交财字第号文件规定精神,征收费率为营业收入总额的,对不易按营业额计算的,可测算年度收入,按月定额征收。 各汽车维修业经营者每月要按规定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机务报表。 第七章 检查监督和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汽车维修业经营者要接受交通、工商、财政、物价、税务、公安、标准等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违反上述部门有关规定的企业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对无证开业或擅自超越核定维修范围,擅自增加工时,肆意要价,变相加价,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多收费用,以及其他违法活动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

25、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注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后果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或企业内部的汽车维修厂、车间、班组,没有对外营业的,也要将汽车维修机构设置情况,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参照第四、五章有关条文执行。也可以参加汽车维修企业的技术交流和信息交流,以提高汽车保修质量,确保交通安全,充分发挥行业的活力。 第二十四条 凡在公路上从事客、货运输的>轮、三轮机动车、拖拉机、挂车、半挂车等机动车辆的维修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未尽事项,由厦门市交通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补充规定报经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省交通厅、省经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厦门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汽车大修工时定额 修理分类 车 型 工时定额 解放 东风 跃进 北京 黄河 解放半挂车、东风半挂车 客 解放客车 车 东风客车 大 黄河客车 修 跃进客车 挂 车 挂车 吨 大 挂车 吨 修 附件> 汽车保养工时定额 保养车别三级保养 >级保养 汽油客车 (磨汽门) 汽油货车 (磨汽门) 柴油客车 (磨汽门) 柴油货车 (磨汽门) 全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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