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全文)-条据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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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全文)-条据书信 为规范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加强全省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了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具体内容,欢迎阅读。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国

2、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独立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建筑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 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在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

3、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供应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通过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施工许可,实现施工许可信息化管理。 有关职能部门可通过信息平台传输数据,实现项目工程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肢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依法单独立项并单独发包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须单独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招标工程以规划许

4、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上登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办理施工许可证。 其次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依法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且签定施工合同; (五)依法应托付监理的工程已托付监理,且签订监理合同; (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七)根据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手续; (

5、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九)已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伤保险;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各发证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以并联审批、捆绑审批等方式,变相增设施工许可前置条件。 除国务院规定确需保留的保证金外,发证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在施工许可时增设其他保证金。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 3.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般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看法。 5.招标发包的,供应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实行招标备案制的,还需供应招标备案书。 6.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质量平安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附件2)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根据合同商定供应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须供应本单位截至申请之

7、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10.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伤保险的证明。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政工程类的场站建设按房屋建筑工程提交相关资料,其它道路桥梁、管线等工程提交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场地、招标发包或挺直发包的手续、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平安监督、资金证明等手续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3-10项内容提交。 4. 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供应)。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8、公共建筑(含公用建筑工程、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等)装修装饰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已取得房屋全部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供应房屋全部权证;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的,须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托付书。 3.施工场地、招标发包或挺直发包的手续、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平安监督、资金证明等手续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4-10项内容提交。 4.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设计师专用章的施工设计图纸。其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托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

9、具设计图纸,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5.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或在工程装修装饰时转变建筑用法性质、转变原规划许可条件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自然人建设的住宅,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发证机关可对申报材料进行简化。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通过信息平台施工许可管理系统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供发证机关核查备存。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具体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登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

10、信息平台,在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录入信息,上传所需资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已通过信息平台审核或备案的图审合格书、施工合同等,建设单位可挺直导出,无需再上传原件扫描件。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对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资料进行受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四)发证机关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资料进行

11、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施工许可决定并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各级发证机关应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施工许可事项提前办结。 第_条实行违法施工行为登记管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基建手续办理状况等进行登记,对建设、施工等责任单位未报先建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惩罚。 第十四条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施工许可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12、(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已经惩罚并执行到位;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应从全省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及其附件。 施工许可证含有二维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扫描二维码查验证书真伪。 第十六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新版施工许可证样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附件3),可依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用法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13、。附件及申请表由各市县发证机关自行印制。 第十七条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用印应是发证机关公章。正本一份,副本3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正两副,发证机关留存一份副本备查。禁止伪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各级发证机关要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流水号的对应关系。 第十九条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填写,具体编码规章详见附件4。 第三章监督管理 其次十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纳

14、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予以公布和通报,作为动态监管和资质升级考核的依据。 其次十一条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查验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理。对为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进行施工和监理的企业,发证机关除依法按有关规定对其惩罚外,还应将违法违规行为记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予以公布和通报,作为动态监管和资质升级考核的依据。 其次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施工许可证或其复印件,公开施工许可内容,主动接受_监督。 其次_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15、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3个月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其次十四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超过90天或者可能超过90天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缘由、在施部位、现场平安、维护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发证机关接到报告登记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其次十五条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在复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复原施工申请。

16、在建工程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复原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程质量平安监督部门同意重新报监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等担保文书。 建筑工程具备复原施工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原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修正竣工期限;不具备复原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复原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其次十六条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变更发生后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符合变更条

17、件的,发证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上注明变更信息。 其次十七条颁发施工许可证后,发证机关及其托付的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施工许可证要求施工的行为,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状况、供应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或者实行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施工许可以及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其次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发证机关应建立举报台帐,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举报线索进行登记和依法处理。 其次十九

18、条发证机关要充分利用全省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施工许可管理网上申报、审批、统计与监管,为全省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和工程质量平安供应保障。 第三十条施工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应相对集中,实行施工许可项目、审批权力、审批人员三集中审批模式,落实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制度。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所需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提交的资料名目、申请书示_本等在办公场所、政务中心办事窗口或门户网站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在信息平台予以公开,公众均可查阅。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工程业绩以信息平台发布为准,未进入信息平台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工程业绩

19、,在资质申请、诚信评价中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第三十一条发证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施工许可管理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对挺直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挺直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峻后果的; (六)不用法全省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施工许可管理网上申报、审批、统计与监

20、管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发证机关负责人和其他领导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示、强令挺直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违反规定实施施工许可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第三_条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下级施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状况予以通报。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爱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爱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根据国务院、_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21、三十五条各级发证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申请领取和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进一步细化或调整,但不应再增加其它非法定条件。 各级发证部门可对申请领取和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进行细化或调整的,应在实施前10日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说明。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文件不全都的,以本细则为准。 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实施细则(暂行)全文2021年国土资源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2021山东省重点产业学问产权运营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江西公车改革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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