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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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4.9)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篇一:4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1年第5号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刘明康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目录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 1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净资本计算 . 2 第三章风险资本计算 . 2 第四章风险控制指标 . 3 第五章监督检查 . 3 第六章附则 .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 本办法所称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配置给某项业务用于应对潜在风险的资本。 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 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自

3、身资产结构和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管理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控制指标、风险资本计算标准等进行调整。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新产品、新业务,信托公司在设计该产品或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审慎确定相应的比例和计算标准。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净资本计算 第八条 净资本计算公

4、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第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充分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系数对资产项目进行风险调整。信托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1. 金融产品投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调整。信托公司以固有 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其他理财产品的,应当根据承担的风险

5、相应进行风险调整。 2. 股权投资应当根据股权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3. 贷款等债权类资产应当根据到期日的长短和可回收情况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4. 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类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扣除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对于或有事项,信托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出现损失的可能性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信托公司应当对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等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风险资本计算 第十二条 由于信托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存

6、在一定风险并可能导致资本损失,所以应当按照各项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有相应的净资本来支撑。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和其他业务,应当计算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 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固有业务各项资产净值*风险系数。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各项资产余额*风险系数。 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发布。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业务的规模和规定的风险系数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 第四章风险控制指标 第十五

7、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 1. 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2. 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净资本管理的实施工作,包括制定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风险识别、计量和报告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并建立相应

8、的净资本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信托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季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如遇影响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信托公司总经理应当至少每年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对公司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

9、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风险资本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与上季度相比变化超过30%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方案,明确整改期限; 2. 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和资产结构或补充资本,提高净资本水平; 3

10、. 限制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增长速度;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托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1. 限制分配红利; 2. 限制信托公司开办新业务。 3. 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二十八条 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信托公司稳健运行的,除采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措施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责令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3. 责令停业整顿; 4. 依法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督促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

11、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篇二: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_13559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2021年修订) 为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我会调整了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年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2.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1 附件1: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2 3 注:1. 股票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采用最高的

12、比例进行扣减。 2. 证券投资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 3. 金融债券含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信用评级以长期信用评级为基准,短期信用评级A-1归入AAA级信用债券中,短期信用评级A-2、A-3归入AAA级以下、BBB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券,短期信用评级B级(含)以下归入信用评级BBB级以下的信用债券。超短期融资券适用其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未评级的信用债券归入BBB级以下信用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照其信用评级确定其净资本扣减比例。 4. 信托产品投资由中国证监会按其评级、期限以及担保等情况确定其风险调整扣减比例。目前按80%的比

13、例进行风险调整。 5. 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定向、专户等理财投资不含购买的集合理财计划及证券投资基金。6. 按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有关投资的风险情况确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7. 按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有关投资的风险情况确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8. 融出证券除按照融出证券市值的5扣减净资本外,还应根据融出证券所属自营股票的类别,按对应的折扣比例扣减净资本。 9. 期货保证金是指已被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 10. 其他业务子公司是指经批准或认可的从事直接投资、另类投资等业务的子公司。 11. 策略性股权投资是指经批准或认可的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参股性

14、投资。12. 其他股权投资是指未经核准或认可的股权投资。 13. 购买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的预付款项应按照100%比例扣减净资本。 14. 按或有事项涉及金额的20%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孰高者扣除。15.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允许计入净资本或从中扣除的项目。 16. 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具体比例在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3号)中规定。 4 17. 计算净资本时,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项目,以扣减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作为计算基础;无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项目,以其账面余额作为计算基础。 18. 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已发行尚未上市流通的新股、处于禁售期的法人股以及在一定期限内被锁定的

15、股票。 法定代表人:办公电话: 总经理: 办公电话: 财务负责人:制表人: 办公电话: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移动电话: 5 篇三: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及风险调整表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对信托公司实

16、施净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 本办法所称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配置给某项业务用于应对潜在风险的资本。 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 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结构和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管理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控制指标、风险资本计算标准等进行调整。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新产品、新业务,信托公司在设计该产品或开展该业务前,应当

17、按照规定事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审慎确定相应的比例和计算标准。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净资本计算 第八条 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第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充分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8、会规定的系数对资产项目进行风险调整。信托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一)金融产品投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调整。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其他理财产品的,应当根据承担的风险相应进行风险调整。 (二)股权投资应当根据股权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三) 贷款等债权类资产应当根据到期日的长短和可回收情况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类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扣除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对于或有事项,信托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出现

19、损失的可能性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信托公司应当对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等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风险资本计算 第十二条 由于信托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存在一定风险并可能导致资本损失,所以应当按照各项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有相应的净资本来支撑。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和其他业务,应当计算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 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固有

20、业务各项资产净值*风险系数。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各项资产余额*风险系数。 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发布。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业务的规模和规定的风险系数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 第四章 风险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第五章

21、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净资本管理的实施工作,包括制定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风险识别、计量和报告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并建立相应的净资本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信托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22、理委员会报送季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如遇影响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总经理应当至少每年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对公司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风险资本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与上季度相比变化超过30%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

23、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方案,明确整改期限; (二) 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和资产结构或补充资本,提高净资本水平; (三) 限制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增长速度;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托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分配红利; (二)限制信托公司开办新业务。 (三)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二十八条 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信托公司稳健

24、运行的,除采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措施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依法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督促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业风险资本调整表 (截至2021年9月3日) 信托业务种类 计入风险资本比例() (一)单一类信托业务(不含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1、投资类信托业务 (1)金融产品投资 其中:有公开市场价格金融产品 030 其他: 050

25、(2)股权投资类业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括) 080 (3)其他投资类业务 080 2、融资类信托业务 (1)房地产类融资100 (2)其他融资类业务 080 3、事务类信托业务030 4、其他 (二)银监发(2021)72号文下发之前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1、投资类信托业务 (1)金融产品投资 其中:有公开市场价格金融产品 050 其他 100 (2)股权投资类业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括) 150 (3)其他投资类业务 150 2、融资类信托业务 (1)房地产类融资200 (2)其他融资类业务 100 3、其他 (三)集合类信托业务(不含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和银监发(2021)72号

26、文之后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1、投资类信托业务 (1)金融产品投资 其中:有公开市场价格金融产品 050 其他 100 (2)股权投资类业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括) 150 (3)其他投资类业务 150 2、融资类信托业务 (1)房地产类融资300 (2)其他融资类业务 200 3、事务类信托业务050 4、其他 (四)附加风险资本 1、单一类资金投向关联企业的信托业务 300 2、银信合作中理财资金来自母公司的信托业务300 银监发(2021)72号文:主旨在于规范银信合作。内容包括:(1)对融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实行余额比例管理。此类业务占比不能高于30%,如果超过30%,不能再发行此类产品;低于,可以发行;(2)叫停了通道类业务;(3)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产品不能投资于非上市股权。银监会对于银行的规范内容包括:今明两年内,将表外资产并入表内,并且按比例计提拨备(150%)和资本(11.5%或者10%)。(2021.4.9)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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