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制度】机械工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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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制度】机械工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第贰条 本公司职员的任聘、试用、报到、保证、职务派免、迁调、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勤、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公司章程组织规程及政府有关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第三条 本公司除董事、监察人外,自总经理以下各级业务执行人员,均称爲本公司职员,并依工作性质分治理职、技术职,其职位等次如下:第肆条 本公司除业务执行人员外,可雇用工员 (服务员 )、特勤人员 (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 )等,辅助业务的执行。其治理悉依本规则执行。第伍条本公司工员分下列二种:(一)作业员:凡具有专门技能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二)服务员:凡

2、不具有专门技能非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第六条 本公司因业务工作需要可聘请顾咨询或特约人员,雇用临时工或包工。其治理方法另以聘约或合同。第七条本公司得招收实习生,其方法另定。第八条 本公司职员除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 (室、中心 )经理 (主任 )签请总经理核准招募。第九条 本公司各级职员,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规章及通告。 任 聘第一条本公司任聘用各级职员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体会、体格适合於所任职务或工作者爲原则,但有专门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壹条新进职员的任聘,依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呈报核准。第贰条本公司各级职员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予以任聘

3、:(一)正治理师、正工程师1. 具有博士学位者。2. 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体会 2 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3. 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 具有实际工作体会 10 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4. 任本公司治理师 (工程师 )3 年考核均列优等者。(二)治理师、工程师1. 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体会一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2. 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体会 6 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3 任本公司副治理师 (副工程师 )两年零 6 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三)副治理师、副工程师1. 具有硕士学位者。2. 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体会三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3.

4、 国内外专科毕业,并具有实际工作体会 6 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4. 任本公司助理治理师、 助理工程师 1 年零 6 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四)助理治理师、助理工程师1. 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体会一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2. 国内外专科毕业,具有 3 年以上实际工作体会,经试用合格者。3. 高中 (高职 )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 10 年以上实际工作体会,经试用合 格者。4. 任本公司一级办事员、 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一年考核均列优等者。(五)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1. 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或高考及格,经试用合格者。2. 高中 (高职 )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有实际

5、工作体会 3 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3. 任本公司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 2 年考核均列优等者。(六)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1. 高中 (高职 )毕业或初中毕业并在企业团体或生産工厂服务 5 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2. 曾任本公司作业员、服务员 3 年考核均列优等者。(七)任用规定1. 晋升者,应经考试并由职员考评审议委员会审定。2. 助理治理师、助理工程师以上各级人员任聘资格特准者,不受上列各项 资格的限制。第四条 本公司各级职员如有出缺时,应由低一级职员中选定服务成绩优异者,按前条规定优先升任。第五条 本公司特勤人员 (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 )须年满 18 岁以上,具下列资格

6、并经考试或甄选合格者,才能雇用。(二)守卫:具工厂安全知识或有实际体会者。(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相当体会者。(四)总机值机员:具电话接线知识,有实际体会者。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任用爲本公司职员。(一)被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二)曾犯刑事,判决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满者。(三)受禁治産的宣告者。(四)通缉有案者。(五)贪污公款有案者。(六)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七)躯体衰弱不堪从事工作或有传染性疾病者。 试用及报到第壹条本公司职员依本规则第二章第三条规定录用时,应由主管安全部门调查,并确定不抵触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才予以录用。新录用人员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试用期间定爲40

7、天。期满成绩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爲正式职员。第贰条 本公司新进职员试用成绩优良者,由服务单位按其工作能力与成绩表现填具试用期满考核报表,会同人事单位出勤资料呈请正式任用,发给任用书。其服务年资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算。第三条 试用职员在试用期间如品行欠佳或经试用单位认爲不适合或发觉进入公司前曾有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等不法情况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不可要求任何资遣费或旅费等补助。第四条 本公司职员录用 (试用 )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填具下列书表 (由本公司印发 )及缴验身份证、毕业证明书、健康检查表、最後服务单位离职证明书及缴交 2 寸半身照片 3 张。(一)服务誓约书。(二)保证书。(三)家庭调查

8、表。第五条 本公司职员办妥报到手续,经公司分派试用工作後,应即赴派定单位工作,不得藉故拖延或要求更换,并由主管人事部门填发工作记录卡按照规定时刻到职工作,无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但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保 证第一条 本公司职员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新进职员於办妥保证手续後才能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的责任均按保证书及保证规约执行。第二条 本公司职员保证人 (以下简称保证人 )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本公司认爲适当者。(一)铺保: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工厂或商号。(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亲

9、属或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爲保证人。第三条本公司职员经管现款、票据、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爲相当之铺保。第四条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情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盗窃及其它不法行爲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三)弃职潜逃者。第五条 保证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更正。第六条本公司职员如因职务变更对原保证人认爲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妥保证人。第七条 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应赶忙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觅新保证人办妥

10、换保手续,发还原缴保证书後方得解除保证责任。第八条 本公司职员换保或离职後六个月内如发觉有依规约应由原保证人负责的事项,该原保证人不得推卸其保证责任。第九条 本公司对职员的保证人如发觉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後才准许复职。第十条 本公司职员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後 6 个月内未发觉任何弊端时才发还保证书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职务派免第一条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爲实授、代理二种。第二条 职务的派免除依章程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单位主管如认爲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派免。第三条 职务的派免经核定後由人事部门填发人事派 (免 )令。第四

11、条 职务的委派经核定後准支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迁 调第一条 本公司基於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职员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职员如藉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第二条 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职员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调。第三条 奉调职员接到调任通知後,单位主管人员应於 10 日内,其他人员应於七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职员由於所管事物专门纷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 日爲限。第四条 奉调职员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方法报支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爲限。搬运家具之运费,可检附单据及

12、单位主管证明报支。第五条 奉调职员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应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第六条调任职员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解 职第壹条本公司职员的解职分爲因此解职 、退休 、辞职 、 停职 、 资遣 及免职或解雇 六种。第二条本公司职员死亡爲 因此解职 。因此解职 得依规定给恤。第三条本公司职员退休给予退休金,其方法另定。第四条 本公司职员自请辞职者,应於请辞日 30 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第五条本公司职员停职分爲 自请停职 及命令停职 二种。(一)职员因服兵役期

13、间超过一个月者可自请停职。(二)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停职。1.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爲必要停职者。2.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6 个月者。3.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第六条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形,酌情予以处理。(一)自请停职者,於退伍後15 天内未申请复职者,予以免职或解雇。(二)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 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三)因病命令停职者, 自停职日起 6 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 资遣或命令退休。(四)因案命令停职者, 经判决爲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後,可予复职。第七条本公司职员於停职期间,

14、 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第八条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可资遣有关职员,其方法另定。第九条 违反本公司规章,经本公司职员考评审议委员会决议免职或解雇者即予免职或解雇。第十条本公司职员离职, 除因此解职 及 命令停职 未能办理交卸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後才能离职。 服务守则第一条 本公司职员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挥监督,忠实勤奋地执行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作如有建设性意见时,能够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第二条 本公司职员平日的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慎重、勤奋,同事间要和谐相处以争取公司荣誉。第三条 本公司职员上下班均应按规定签到。签到均应亲自爲之,不得托人

15、代爲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的规定论处。第四条 本公司职员除规定之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与其他正当事由外,均应按照规定时刻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每月迟到或早退: 7 次至 10 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11 次至 15 次者以旷工 1 天论处。 16 次至 20 次者以旷工 2 天论处。 超过 21 次概以旷工3 天论处。(二)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外,超过20 分钟起至 1 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第五条各级职员每日应办事务必须当日办清,如不能於办公时刻内办妥应加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刻亦应遵照办理,不

16、得藉故推诿。加班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第六条 本公司职员对顾客或叁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第七条 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职员有服从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第八条 各级职员对於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截了当主管的命令爲准。第九条本公司职员不得有下列行爲:(一)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四)对於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赠送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五)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六)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

17、得私自携出或出借。(七)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 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九)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第十条本公司各级职员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分不予以惩戒,该主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戒,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保证有关的责任。 交卸手续第一条本公司职员交卸分:(一)主管人员交卸。(二)经管人员交卸。第二条称主管人员者爲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爲直截了当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第三条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不造册办理移交。(一)单位人员名册。(二)未办及未了事

18、项。(三)主管的财物及事务。第四条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不造册办理移交。(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二)未办及未了事项。第五条 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第六条 本公司职员的交接,如发生争吵应由监交人述明通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第七条主管人员移交应於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第八条经管人员移交应於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第九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後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晰,于前任移交後3 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第十条 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後

19、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晰,于前任移交後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第十一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专门缘故,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爲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第十二条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於 10 天内交卸清晰,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缺失者应负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本公司职员派往国内外实习或考察者其交卸亦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给假与出差第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爲例假日 (若有变更时得预先公布 ),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运算:(一)例假日 1. 元旦 2. 耶诞节 3. 感恩节 4. 妇女节 (限女性 ) 5. 劳动节

20、6. 复活节(二)每星期日(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第二条职员请假分下列七种:(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 天爲限。(二)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 30 天爲限;住院者,以 1 年爲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 1 年。(三)婚假:1. 职员结婚可请婚假 8 天(包括例假日 )。2. 子女结婚可请假 2 天(包括例假日 )。3. 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 1 天。(四)娩假:1. 职员生育可请假 8 星期;小産 4 星期 (均包括例假日 )。2. 配偶分娩可请假 1 天。(五)丧假:1

21、. 父母、翁姑、配偶丧亡可请丧假 8 天(包括例假日 )。2. 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 天(包括例假日 )。3. 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 1 天。(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 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民意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 3 天以内者,可请公假。(七)专门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不给予专门假。第三条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第四条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许可权如下:(壹) 科长级以下人员,假期3 天内由科长核准, 3 天以上由经理 (主任 )核准。(贰) 科长级人员,假期3 天内由经理核准, 3 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三)经理级人员由

22、协理以上主管核准。第五条本公司职员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爲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运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第六条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 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 天者免职或解雇。(二)病假逾期能够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专门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爲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运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第八条 本公司职员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爲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

23、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第九条本公司职员请假假期届满未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情况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公司职员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阻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第壹拾贰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职员代理,并於请假单内注明。第壹拾三条 运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 1 月 1 日起到 12 月 31 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运算。第十四条 本公司职员依本规则所请各如果发觉有虚僞情况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

24、情节轻重予以惩戒。第十五条本公司服务 1 年以上未满 3 年者每年给予专门休假7 天。服务 3 年以上未满 5 年者每年给予专门休假 10 天。服务 5 年以上未满 10 年者给予专门休假 14 天,服务满 10 年者给予专门休假 15 天,满 10 年以上每增满 1 年加给 1 天,但至多以 30 天爲限。第十六条专门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一)每年初 (元月 )由各单位在不阻碍工作范畴内, 自行排专门休假日期。专门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 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 (室)经理 (主任)核阅後送人事单位备查。(二)专门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填职员请假记录卡 ),并觅妥职务代理人

25、,办妥职务交待後才能休假。(三)基於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 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发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得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数额改发奖金。第十七条职员在休假之前1 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给予专门假:(一)事、病假积计逾21 天者。(二)旷工达 3 天以上者。第十八条本公司职员因公出差时可支领旅费,其支给方法另定。 值 勤第一条本公司於休假日及每日办公时刻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职守内各负全责外,可另派职员值勤处理下列事项。(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二)指挥监督警卫人员及值勤工人。(三)预防灾难、盗窃及其他危险事项。(四)随时注

26、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五)公司交办各项事宜。第二条本公司职员值勤,其时刻规定如下:(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翌日上班时刻止。(二)例假日:日班:上午八时起至下午五时半止(可随办公时刻的变更而变更 )。 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翌晨上班时止。第三条职员值勤轮值表由各分支机构编订,於上月底公布及通知值勤人员按时值勤,并应置值日牌,写明值勤职员姓名悬示於明显处所。第四条值勤职员应照规定时刻在指定处所连续执行职务,不得中途间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事务所或工厂内所指定处所膳宿。第五条值勤职员遇有事故发生时可先行处理,事後分不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者,应赶忙通报并请示主管办理。第

27、六条值勤职员收到急要文电应分不依下列方式处理:(一)属於职权范畴内者可即时处理。(二)非职权所及者,视其性质应赶忙联络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处理。(三)密件或限时信件应赶忙原封保管,於上班时呈送有关主管。第七条 值勤职员应将轮值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报告表,於交班後送主管部门转呈核阅,报告表另定。第八条 值勤职员如遇临时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缺失者,可由服务单位主管报请核奖,并於每年度终了时,考核其值勤成绩作爲年终考核的叁考。第九条 值勤职员在规定值勤时刻内,擅离职守者应於记大过处分,如因情节重大误及公务者得从重论处。至於处理紧急事件如有失当,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条 值勤职员如因

28、病或其他事故不能承值时,应先行请假并自行觅妥代理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第十一条本公司职员值勤可支领值勤津贴,其标准另定。 考 绩第一条 本公司职员考核分爲试用考核、平常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一)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则规定任聘人员, 均应试用三个月。 试用三个月後应叁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爲必要延长试用时刻或改其派他单位试用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3 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二)平常考核1. 各级主管对於所属职员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

29、 核,其有专门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2. 主管人事人员,对於职员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於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的叁考。(三)年中考核於每年 6 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四)年终考核1. 职员於每年 12 月底举行总考核 1 次。2. 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叁考平常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密送复审。第二条 考核年度爲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一)试用人员。(二)复职未满 3 个月或留职停薪者。第四条 前条不得叁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於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叁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第五条本公司职员年中、年终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

30、态度、学识、勤惰等专案,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分数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条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等级。第七条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定。其程式另定。第八条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隐秘,不得营私舞弊成遗误。第九条 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爲优等。(一)所请各假 (不包括公假 )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方法规定日数者。(二)旷工日数达 2 天以上者。(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第十条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一)本公司职员於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1. 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 3 天。2. 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 10 天。3

31、. 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 1 个月。4. 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二)本公司职员於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1. 所请各假 (不包括公假 )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方法满一星期者,减发 20%,满两星期减发 40%,满三星期者减发 60%。2. 记过一次者减发 20%。3. 记大过一次者减发 60%。4. 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过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第十一条任职未满一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奖 惩第一条本公司职员的奖励分爲奖金 记大功 记功 嘉奖 。(一)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予 奖金 或 记大功 。1. 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

32、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2. 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专门功绩者。3. 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峻损害者。4. 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5. 对於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情况,能事先揭发、禁止者。6. 研究改善生産设备,有专门功效者。(二)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记功 。1. 对於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2. 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者。3. 协助第 (一)项 1 至 3 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奉献者。4. 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三)职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 嘉奖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2. 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

33、当成效者。3. 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産不致中断者。4. 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从指导,堪爲全体职员榜样者。5. 节约物料,有显着成绩者。(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衆有利益的行爲,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第二条职员奖励,以嘉奖3 次等於记功 1 次,记功 3 次等于记大功1次。第三条 本公司职员的惩戒分爲 免职或解雇 降级 记大过 记过 警告,分不予以惩戒。(一)职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 处分。1. 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2. 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有意毁损公物者。3. 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4. 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5. 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逼行

34、爲者。6. 利用工作时刻,擅悠闲外兼职者。7. 逾期仍移交不清者。9. 品行不端,严峻损及公司信誉者。10. 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11. 连续旷工 3 天或全年旷工达 7 日以上者。12. 记大过达 2 次者。(二)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 、记大过 处分。1. 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 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爲举报者。2. 有意白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3. 违抗命令,或有威逼侮辱主管的行爲,情节较轻者。5. 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6. 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抗禁令,或吸烟引火者。7. 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爲者。8. 全年旷工达

35、 4 日以上者。(三)职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记过 处分。1. 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2. 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叁观者。3. 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4. 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阻碍秩序者。5. 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6. 冒替签到或打卡者 (本人及顶替者 )。(四)职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警告 )处分。1. 遇专门事变,有意规避者。2. 在工作场所内喧哔或口角,不服管教者。3. 办事不力,於工作时刻内偷闲怠眠者。4. 白费物料者。5. 办公时刻,私自外出者。6. 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 次(含 7 次)以上者。(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予惩诫事项者

36、,应分不予以惩戒。第四条 职员之惩戒,警告 3 次等於记过 1 次,记过 3 次等於记大过 1 次,累计记大过 2 次,应予免职或解雇。第五条职员的奖惩,应叙明事实以书面通知本人并摘录事由公布周知。第六条 本章所称嘉奖、警告、记功与记过、记大功、记大过能够相互抵消。第七条 本公司爲求对职员考核、调迁、奖惩公平起见,可设置职员考评审议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 待 遇第一条 本公司职员待遇分爲 1. 薪资; 2. 职务加给; 3. 专门津贴; 4. 酬劳金。第二条各级职员薪水核定标准,依实际需要另定。第三条 本公司顾咨询及特约人员与临时职员的待遇,视实际需要以聘约或合同予以规定。第四条 本公司职员职务加给应按所任主管职务的繁简及责任的轻重分不规定。其标准另定。第五条 本公司年终决算有盈馀时,可按照章程的规定提拨奖励金发给编制内的职员。其分配方法由董事会决定。福利 本公司爲安定职员生活,增进职员福利起见,可设置职工福利委员会,其组织及方法另定。 退休与抚恤第一条 本公司职员因超过规定的年龄或因心神丧失或躯体残疾不堪胜任职务者,可予退休。其方法另定。第二条 本公司职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亡或在职死亡者,给予抚恤。其方法另定。 附 则第一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另行补充规定。第二条本规则经董事会核定後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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