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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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12020 年 4 月 19 日文档仅供参考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促进森林资源的稳定增长和生态建设,根据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林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省属国有林场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第三条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该单位

2、每年采伐胸径5 厘米以上林木(含毛竹)蓄积(株数)的最大限量。第四条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县(区、市、场)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具体方法编制。城镇、水利、公路、厂矿等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其所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单列编制。农垦系统农场、铁路和部队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单列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每 5 年核定一次。第五条森林采伐限额按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它采22020 年 4 月 19 日文档仅供参考伐限额三项,按消耗结构分为商品材、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三项,其中商品材限额按出材率确定出材量限额。各分项限额实行分类管理,不得突破、挪用和挤占。商品材限额,是指作为商品流通(

3、或交换)和木材生产单位自用的符合国家木材标准的各类木材所消耗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农民自用材限额,是指农村居民在自留山或集体林采伐自用的木材所消耗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农民自用材只能自用,不得进入商品流通。烧材限额,是指农村居民生活烧材所消耗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第六条 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属国有林场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 采伐森林、林木(包括乔木经济林)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抚育间伐人工用材林中胸径小于 10 厘米

4、(含 10 厘米)的林木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但其消耗蓄积量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以木材为原料生产的木片、商品木炭和薪材,必须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32020 年 4 月 19 日文档仅供参考毛竹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各市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毛竹采伐限额内控制执行。第八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以编制采伐限额单位为单位制定。市级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上一年10 月底前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逐级下达执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各地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为年度生产木材的最大限量,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分解下达时,不得突

5、破。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年度执行期与林木采伐的年度一致,即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禁止跨年度使用。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在不突破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前提下,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九条以木材为原料的企业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外商投资造林企业营造的速生丰产林,其经营面积在3000 公顷以上、经营期限在 以上,而且已委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其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可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编制,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单列下达。其它形式的非公有制造林面积在700 公顷

6、以上的,其木材生产计划可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单列下42020 年 4 月 19 日文档仅供参考达。非公有制造林面积在 700 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安排。第三章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第十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森林、林木的法律凭证,分为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和竹林采伐许可证三类,实行分类发放管理,各类采伐许可证不准相互串换使用。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不准伪造、涂改和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向当地有发证权限的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取林木采伐申请表,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林地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它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造林更新设计书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它单位和个人,要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采伐申请文件;(三)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还必须提供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第十二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必须成立林木采伐审批小组,严格审核采伐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文件,在接到采伐申请之5202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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