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项核心制度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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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是 医 院 管 理 的 核 心 内 容 和 永恒 的 主 题 , 须 不 断 完 善 并 持 续 改 进 。 医 院在 建 立 健 全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同 时 , 认真 执 行 医 疗 质 量 和 医 疗 安 全 的 核 心 制 度 ,在 全 程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中 及 时 发 现 医 疗 质 量和 医 疗 安 全 隐 患 , 并 进 行 动 态 监 控 。 2005年 , 卫 生 部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开 展 “ 医 院 管 理 年活 动 ” , 提 出 医 疗 质 量 和 医 疗 安 全 的 核 心 制 度 ,包 括 : 我 院

2、十 四 项 核 心 制 度 死 亡 病 例 讨 论 会 分 级 护 理 制 度 查 对 制 度 病 历 书 写 基 本 规 范 与 管 理 制 度 值 班 、 交 接 班 制 度 临 床 用 血 审 核 制 度 技 术 准 入 制 度 一 、 首 诊 负 责 制首 诊 医 师 和 首 诊 科 室 ? 一 、 病 人 第 一 次 就 诊 的 科 室 为 首 诊 科 室 , 接 诊 医 师 为 首诊 医 师 , 须 及 时 对 病 人 进 行 必 要 的 检 查 、 作 出 初 步 诊 断 与处 理 , 并 认 真 书 写 病 历 。 二 、 诊 断 为 非 本 科 疾 患 , 需 请 其 它 科

3、 室 会 诊 。 若 属 危 重 抢救 病 人 , 首 诊 医 师 必 须 及 时 抢 救 病 人 , 同 时 向 上 级 医 师 汇报 。 坚 决 杜 绝 科 室 间 、 医 师 间 推 诿 病 人 。 首 诊 负 责 制 三 、 被 邀 会 诊 的 科 室 医 师 须 按 时 会 诊 , 执 行 医 院 会 诊 制 度 。会 诊 意 见 必 须 向 邀 请 科 室 医 师 书 面 交 待 。 四 、 首 诊 医 师 请 其 它 科 室 会 诊 必 须 先 经 本 科 上 级 医 师 查 看 病人 并 同 意 。 被 邀 科 室 须 有 二 线 医 师 以 上 人 员 参 加 会 诊 。 五

4、 、 两 个 科 室 的 医 师 会 诊 意 见 不 一 致 时 , 须 分 别 请 示 本 科 上级 医 师 , 直 至 本 科 主 任 。 若 双 方 仍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由 首诊 医 师 负 责 处 理 并 上 报 医 疗 管 理 部 门 或 总 值 班 协 调 解 决 , 不得 推 诿 。 六 、 复 合 伤 或 涉 及 多 科 室 的 危 重 病 人 抢 救 , 在 未 明 确 由 哪 一科 室 主 管 之 前 , 除 首 诊 科 室 负 责 诊 治 外 , 所 有 的 有 关 科 室 须执 行 危 重 病 人 抢 救 制 度 , 协 同 抢 救 , 不 得 推

5、诿 , 不 得 擅 自 离去 。 各 科 室 分 别 进 行 相 应 的 处 理 并 及 时 做 病 历 记 录 。 首 诊 负 责 制 七 、 首 诊 医 师 对 需 要 紧 急 抢 救 的 病 人 , 须 先 抢 救 , 同 时 由 病人 陪 同 人 员 办 理 挂 号 和 交 费 等 手 续 , 不 得 因 强 调 挂 号 、 交 费等 手 续 延 误 抢 救 时 机 。 八 、 首 诊 医 师 抢 救 急 、 危 、 重 症 病 人 , 在 病 人 稳 定 之 前 不 得转 院 , 因 医 院 病 床 、 设 备 和 技 术 条 件 所 限 , 须 由 二 线 医 师 亲自 察 看 病

6、 情 , 决 定 是 否 可 以 转 院 , 对 需 要 转 院 而 病 情 允 许 转院 的 病 人 , 须 由 责 任 医 师 (必 要 时 由 医 疗 管 理 部 门 或 总 值 班 )先 与 接 收 医 院 联 系 , 对 病 情 记 录 、 途 中 注 意 事 项 、 护 送 等 均须 作 好 交 代 和 妥 善 安 排 。 九 、 首 诊 医 师 应 对 病 人 的 去 向 或 转 归 进 行 登 记 备 查 。 十 、 凡 在 接 诊 、 诊 治 、 抢 救 病 人 或 转 院 过 程 中 未 执 行 上 述 规定 、 推 诿 病 人 者 , 要 追 究 首 诊 医 师 、 当

7、事 人 和 科 室 的 责 任 。 首 诊 医 师 发 现 传 染 病 ( 疑 似 病 例 ) 怎 么 办 ?按 照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及 时 上 报 。 二 、 查 房 制 度 ( 1) 、 三 级 医 师 查 房三 级 医 师 ?主 任 ( 副 主 任 ) 医 师主 治 医 师住 院 医 师 查 房 制 度一 、 科 主 任 、 主 任 医 师 ( 副 主 任 医 师 ) 或 主 治 医 师 查 房 , 应有 住 院 医 师 、 护 士 长 和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 科 主 任 、 主 任 医师 查 房 每 周 次 , 主 治 医 师 查 房 每 日 一 次 , 查 房

8、 一般 在 上 午 进 行 。 住 院 医 师 对 所 管 病 员 每 日 至 少 查 房 二 次 。二 、 对 危 重 病 员 , 住 院 医 师 应 随 时 观 察 病 情 变 化 并 及 时 处 理 ,必 要 时 可 请 主 治 医 师 、 科 主 任 、 主 任 医 师 检 查 病 员 。三 、 查 房 前 医 护 人 员 要 做 好 准 备 工 作 , 如 病 历 、 光 片 , 各项 有 关 检 查 报 告 及 所 需 用 的 检 查 器 材 等 。 查 房 时 要 自 上而 下 逐 级 严 格 要 求 , 认 真 负 责 。 经 治 的 住 院 医 师 要 报 告简 要 病 历

9、、 当 前 病 情 并 提 出 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 主 任 或 主治 医 师 可 根 据 情 况 做 必 要 的 检 查 和 病 情 分 析 , 并 做 出 肯定 性 的 指 示 。四 、 护 士 长 组 织 护 理 人 员 每 月 进 行 一 次 护 理 查 房 , 主 要 检 查护 理 质 量 , 研 究 解 决 疑 难 问 题 , 结 合 实 际 教 学 。 查 房 制 度 五 、 查 房 的 内 容 : ( 一 ) 科 主 任 、 主 任 医 师 查 房 , 要 解 决 疑 难 病 例 ; 审 查 对 新 入 院 、 重危 病 员 的 诊 断 、 治 疗 计 划 ; 决 定

10、 重 大 手 术 及 特 殊 检 查 治 疗 ; 抽 查 医 嘱 、病 历 、 护 理 质 量 ; 听 取 医 师 、 护 士 对 诊 疗 护 理 的 意 见 ; 进 行 必 要 的 教学 工 作 。 ( 二 ) 主 治 医 生 查 房 , 要 求 对 所 管 病 人 分 组 进 行 系 统 查 房 。 尤 其 对 新入 院 、 重 危 、 诊 断 未 明 、 治 疗 效 果 不 好 的 病 员 进 行 重 点 检 查 与 讨 论 ;听 取 医 师 和 护 士 的 反 映 ; 倾 听 病 员 的 陈 述 ; 检 查 病 历 并 纠 正 其 中 错 误的 记 录 ; 了 解 病 员 病 情 变

11、化 并 征 求 对 饮 食 、 生 活 的 意 见 ; 检 查 医 嘱 执行 情 况 及 治 疗 效 果 ; 决 定 出 、 转 院 问 题 。 ( 三 ) 住 院 医 师 查 房 , 要 求 先 重 点 巡 视 重 危 、 疑 难 、 待 诊 断 、 新 入 院 、手 术 后 的 病 员 , 同 时 巡 视 一 般 病 员 ; 检 查 化 验 报 告 单 , 分 析 检 查 结 果 ,提 出 进 一 步 检 查 或 治 疗 意 见 ; 检 查 当 天 医 嘱 执 行 情 况 ; 给 予 必 要 的 临时 医 嘱 并 开 写 次 晨 特 殊 检 查 的 医 嘱 ; 检 查 病 员 饮 食 情

12、况 ; 主 动 征 求 病员 对 医 疗 、 护 理 、 生 活 等 方 面 的 意 见 。 六 、 院 领 导 以 及 机 关 各 科 负 责 人 , 应 有 计 划 有 目 的 地 定 期参 加 各 科 的 查 房 , 检 查 了 解 对 病 员 治 疗 情 况 和 各 方 面 存 在的 问 题 ,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 做 好 查 房 及 改 进 反 馈 记 录 。 查 房 制 度 ( 2) 、 护 理 业 务 查 房 制 度 一 、 科 室 应 每 月 组 织 一 次 护 理 业 务 查 房 , 查 房 应 保 证 质 二 、 科 室 护 理 业 务 查 房 的 主 要 对 象

13、是 重 症 抢 救 病 例 , 疑 难病 例 和 特 殊 病 例 , 手 术 前 后 护 理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 新 开 展 的护 理 技 术 操 作 , 新 开 展 的 检 查 , 有 教 学 价 值 的 病 例 等 。 三 、 科 室 护 理 业 务 查 房 由 护 士 长 主 持 , 必 要 时 护 理 部 派 人参 加 , 责 任 护 士 报 告 病 例 并 主 讲 。 四 、 主 讲 人 在 查 房 前 应 做 好 病 历 资 料 、 护 理 基 础 理 论 的 准备 。 五 、 护 士 长 认 真 组 织 并 做 好 查 房 记 录 , 定 期 总 结 经 验 。 六 、

14、护 理 查 房 的 形 式 , 应 多 样 化 , 如 : 一 般 护 理 查 房 、 护士 长 查 房 、 整 体 护 理 查 房 、 疑 难 护 理 问 题 查 房 、 护 理 会 诊和 护 理 教 学 查 房 等 。 七 、 查 房 时 注 意 保 护 性 医 疗 制 度 , 避 免 在 病 人 面 前 讨 论 病情 。 查 房 制 度 住 院 医 师 在 上 级 查 房 前 应 当 做 好 那 些 准 备 工 作 ? 三 级 医 师 查 房 的 意 义 ? 提 高 医 疗 质 量 、 保 证 医 疗 安 全 。 重 要 的 是 在 临 床 工 作 中 要 规 范 和 坚 持 三 级 查

15、 房 制度 ! ! ! 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 那 些 病 例 需 要 讨 论 ? ?疑 难 病 例治 疗 效 果 不 佳入 院 三 天 内 未 明 确 诊 断病 情 严 重 等疑 难 、 危 重 病 例 讨 论 制 度 疑 难 、 危 重 病 例 讨 论 制 度 ( 一 ) 对 疑 难 患 者1.各 病 区 收 治 的 疑 难 患 者 应 在 个 科 室 主 任 的 指 示 下 尽 快 完 成各 项 检 查 。2.全 科 每 周 进 行 1次 疑 难 病 例 讨 论 会 , 以 最 终 确 诊 并 明 确 治 疗 、手 术 方 案 。 讨 论 须 由 科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主 持 ,

16、相 关 医 师 参 加 ,术 者 必 须 参 加 , 病 例 中 及 记 录 本 中 应 详 细 记 录 。 讨 论 前 经治 医 师 应 准 备 好 相 关 材 料 , 必 要 时 检 索 文 献 。3.对 科 室 内 讨 论 不 能 明 确 诊 治 方 案 的 患 者 , 应 报 告 医 务 部 ,以 组 织 全 院 或 相 关 科 室 联 合 会 诊 , 或 请 院 外 专 家 会 诊 。4.节 假 日 或 急 诊 疑 难 患 者 应 由 值 班 组 副 主 任 医 师 主 持 进 行 疑难 病 例 讨 论 , 作 好 记 录 , 并 向 科 主 任 及 院 总 值 班 汇 报 , 已明

17、 确 诊 治 方 案 , 避 免 延 误 病 情 。 疑 难 、 危 重 病 例 讨 论 制 度 ( 二 ) 、 对 危 重 患 者1.各 治 疗 组 ( 或 病 区 ) 在 病 房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医 师 带 领 下 , 应及 时 讨 论 、 确 定 治 疗 方 案 , 并 密 切 监 护 患 者 , 认 真 观 察 病情 变 化 , 及 时 记 录 病 程 。2.在 每 日 全 科 交 接 班 时 , 主 管 医 师 向 科 主 任 及 质 量 管 理 小 组汇 报 病 情 , 进 行 进 一 步 讨 论 , 及 时 发 现 诊 治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调 整 治 疗 方 案

18、 。3.交 办 后 主 管 医 师 及 值 班 医 师 应 落 实 科 内 讨 论 意 见 , 并 与 病历 上 记 录 。4.对 于 特 殊 危 重 患 者 除 以 上 讨 论 外 应 及 时 组 织 全 科 及 相 应 科室 的 全 院 讨 论 。 会 诊 制 度 ( 一 ) 医 疗 会 诊 包 括 : 全 院 会 诊 : 病 情 疑 难复 杂 且 需 要 多 科 共 同协 作 者 、 突 发 公 共 卫生 事 件 、 重 大 医 疗 纠纷 或 某 些 特 殊 患 者 等应 进 行 全 院 会 诊 。v 急 会 诊 应 在 10分 钟 内 到 位 v科 内 会 诊 由 经 治 医 师 或

19、主 治医 师 提 出 , 科 主 任 召 集 有 关 义务 人 员 参 加 。 v科 间 会 诊 应 邀 科 室 应 在 24小 时 内 进 行 会 诊 由 医 务 部 主 持 , 业 务 副 院长 和 医 务 部 主 任 原 则 上 应该 参 加 并 作 总 结 归 纳v院 外 会 诊 由 科 主 任 提 出 报医 务 部 同 意 , 并 与 有 关 单 位联 系 会 诊 。 会 诊 制 度 ( 二 ) 、 护 理 会 诊 制 度 : 院 内 有 疑 难 、 危 重 病 人 、严 重 的 护 理 并 发 症 等 问 题 及 护 理 新 技 术 开 展 中 遇到 的 操 作 方 面 的 难 题

20、 , 需 要 进 行 全 院 护 理 会 诊 的 ,由 护 理 部 组 织 实 施 , 切 实 解 决 临 床 护 理 中 的 疑 难问 题 。一 、 需 进 行 院 内 护 理 会 诊 时 , 要 求 申 请 科 室 护 士 长 填 写 护理 会 诊 单 并 报 告 护 理 部 , 将 病 人 主 要 病 史 、 护 理 问 题 、会 诊 目 的 等 简 明 扼 要 的 写 出 , 以 供 会 诊 人 员 参 考 。 由 护 理部 组 织 实 施 , 确 定 会 诊 的 时 间 、 地 点 、 人 员 范 围 , 使 会 诊能 及 时 解 决 问 题 , 提 高 危 重 、 疑 难 病 人

21、的 护 理 质 量 , 会 诊结 果 及 措 施 应 详 细 记 录 在 会 诊 单 中 。 二 、 护 理 部 接 到 需 要 会 诊 科 室 申 请 时 , 通 知 相 关 护 理 专 家 组成 员 进 行 会 诊 , 具 体 时 间 由 护 理 部 安 排 。 急 诊 会 诊 在 2 小时 内 完 成 , 一 般 会 诊 在 24小 时 内 完 成 。 三 、 院 内 护 理 会 诊 ,由 护 理 部 主 任 ( 副 主 任 ) 及 科 护 士 长 到 申 请 科 室 参 加 会 诊 。四 、 会 诊 时 , 由 申 请 科 室 的 护 士 长 主 持 会 议 , 要 求 申 请 会 诊

22、科 室 的 相 关 人 员 参 加 会 诊 , 由 责 任 护 士 或 主 管 护 士 负 责 介绍 病 人 情 况 , 并 做 会 诊 记 录 。五 、 紧 急 情 况 下 , 申 请 科 室 可 电 话 邀 请 会 诊 , 同 时 上 报 护 理部 , 应 邀 护 理 会 诊 组 成 员 应 立 即 赶 往 现 场 进 行 工 作 指 导 ,以 便 进 行 人 员 、 设 备 的 协 调 。会 诊 制 度 危重患者抢救及报告制度 一 、 凡 疑 难 手 术 、 新 技 术 、 特 殊 技 术 、 重 大 疑 难 病 例 、 重 大合 并 症 的 抢 救 , 包 括 急 诊 抢 救 手 术

23、、 心 血 管 急 性 合 并 症 、急 性 呼 吸 衰 竭 、 感 染 中 毒 休 克 、 各 种 原 因 引 起 的 心 脏 骤 停 、昏 迷 等 抢 救 , 特 殊 治 疗 , 包 括 特 殊 化 疗 方 案 , 尤 其 非 常 规 、有 创 、 特 殊 治 疗 及 检 查 , 各 主 管 医 师 必 须 报 告 科 主 任 , 按医 院 规 定 的 制 度 及 时 报 告 医 疗 管 理 部 门 和 分 管 院 领 导 。二 、 上 述 诊 治 活 动 需 要 外 请 专 家 协 助 时 , 经 科 主 任 同 意 后 ,上 报 医 疗 管 理 部 门 和 分 管 院 领 导 , 并

24、负 责 组 织 安 排 专 家 会诊 讨 论 。三 、 对 于 抢 救 过 程 中 需 要 人 员 或 医 疗 资 源 调 配 , 由 科 主 任 提出 上 报 医 疗 管 理 部 门 或 分 管 院 领 导 协 调 抢 救 事 宜 。四 、 科 室 应 指 派 专 人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抢 救 情 况 汇 报 , 书 写 抢救 记 录 以 备 检 查 。 凡 是 报 医 疗 管 理 部 门 的 治 疗 抢 救 意 见 及过 程 要 实 事 求 是 , 如 实 报 告 病 例 情 况 。五 、 上 述 所 有 医 疗 活 动 ,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医 院 有 关 医 疗 管 理

25、 程序 , 逐 级 负 责 , 责 任 到 人 , 严 格 纪 律 , 避 免 发 生 一 些 不 必要 的 技 术 纠 纷 。六 、 如 未 履 行 医 院 有 关 规 定 , 造 成 医 疗 纠 纷 、 医 疗 事 故 者 , 将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当 事 人 追 究 责 任 。 手 术 ( 有 创 操 作 )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一 、 手 术 及 有 创 操 作 分 级 : 手 术 及 有 创 操 作 指 各 种 开 放 性手 术 、 腔 镜 手 术 及 介 入 治 疗 ( 以 下 统 称 手 术 ) 。 依 据 其 技术 难 度 、 复 杂 性 和 风 险 度

26、, 将 手 术 分 为 四 级 : (一 ) 四 级 手 术 : 技 术 难 度 大 、 手 术 过 程 复 杂 、 风 险 度 大 的 各种 手 术 。 (二 ) 三 级 手 术 : 技 术 难 度 较 大 、 手 术 过 程 较 复 杂 、 风 险 度 较大 的 各 种 手 术 。(三 ) 二 级 手 术 : 技 术 难 度 一 般 、 手 术 过 程 不 复 杂 、 风 险 度 中等 的 各 种 手 术 。(四 ) 一 级 手 术 : 技 术 难 度 较 低 、 手 术 过 程 简 单 、 风 险 度 较 小的 各 种 手 术 。 手 术 ( 有 创 操 作 )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27、二 、 手 术 医 师 分 级 (一 ) 住 院 医 师 1、 低 年 资 住 院 医 师 : 从 事 住 院 医 师 岗 位 工 作 3年 以 内 , 或 获得 硕 士 学 位 、 曾 从 事 住 院 医 师 岗 位 工 作 2年 以 内 者 。 2、 高 年 资 住 院 医 师 : 从 事 住 院 医 师 岗 位 工 作 3年 以 上 , 或 获得 硕 士 学 位 、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 并 曾 从 事 住 院 医 师 岗 位工 作 2年 以 上 者 。 (二 ) 主 治 医 师 1、 低 年 资 主 治 医 师 : 从 事 主 治 医 师 岗 位 工 作 3年 以 内 ,

28、 或 获得 临 床 博 士 学 位 、 从 事 主 治 医 师 岗 位 工 作 2年 以 内 者 。 2、 高 年 资 主 治 医 师 : 从 事 主 治 医 师 岗 位 工 作 3年 以上 , 或 获 得 临 床 博 士 学 位 、 从 事 主 治 医 师 岗 位 工 作2年 以 上 者 。 手 术 ( 有 创 操 作 ) 分 级 管 理 制 度(三 ) 副 主 任 医 师 : 1、 低 年 资 副 主 任 医 师 : 从 事 副 主 任 医 师 岗 位 工 作 3年 以 内 ,或 有 博 士 后 学 历 、 从 事 副 主 任 医 师 岗 位 工 作 2年 以 上 者 2、 高 年 资 副

29、 主 任 医 师 : 从 事 副 主 任 医 师 岗 位 工 作 3年 以 上 (四 )主 任 医 师 :受 聘 主 任 医 师 岗 位 工 作 者 。 三 、 各 级 医 师 手 术 权 限 (一 ) 低 年 资 住 院 医 师 : 在 上 级 医 师 指 导 下 可 主 持 一 级 手 术 。(二 ) 高 年 资 住 院 医 师 : 在 熟 练 掌 握 一 级 手 术 的基 础 上 , 在 上 级 医 师 临 场 指 导 下 可 逐 步 开 展 二级 手 术 。(三 ) 低 年 资 主 治 医 师 : 可 主 持 二 级 手 术 , 在 上级 医 师 临 场 指 导 下 , 逐 步 开 展

30、 三 级 手 术 。 手 术 ( 有 创 操 作 ) 分 级 管 理 制 度(四 ) 高 年 资 主 治 医 师 : 可 主 持 三 级 手 术 。 (五 ) 低 年 资 副 主 任 医 师 : 可 主 持 三 级 手 术 , 在 上 级 医 师 临 场指 导 下 , 逐 步 开 展 四 级 手 术 。 (六 ) 高 年 资 副 主 任 医 师 : 可 主 持 四 级 手 术 , 在 上 级 医 师 临 场指 导 下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可 主 持 新 技 术 、 新 项 目 手 术 及 科 研项 目 手 术 。 (七 ) 主 任 医 师 : 可 主 持 四 级 手 术 以 及 一 般

31、 新 技 术 、 新 项 目 手术 或 经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高 风 险 科 研 项 目 手 术 。 (八 ) 对 资 格 准 入 手 术 , 除 必 须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外 , 手 术 主 持 人还 必 须 是 已 获 得 相 应 专 项 手 术 的 准 入 资 格 者 。(九 )任 何 级 别 手 术 医 师 的 手 术 权 限 均 不 可 超 出 所 受聘 医 院 的 手 术 权 限 。 手 术 ( 有 创 操 作 )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四 、 医 疗 机 构 手 术 权 限 : 三 级 医 院 : 在 设 备 及 技 术 条件 允 许 、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32、 的 情 况 下 , 可 施 行 所 有 级 别 手 术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可 申 请 开 展 各 种 其 他 类 型 的 手 术 。 五 、 手 术 审 批 权 限 (一 ) 常 规 手 术 1、 四 级 手 术 : 科 主 任 审 批 , 由 高 年 资 副 主 任 医 师 以 上 医 师报 批 手 术 通 知 单 。2、 三 级 手 术 : 科 主 任 审 批 , 由 副 主 任 医 师 以 上 医 师 报 批 手术 通 知 单 。 3、 二 级 手 术 : 科 主 任 审 批 , 高 年 资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人 员 报 批手 术 通 知 单 。 4、 一 级 手 术 :

33、 主 管 的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医 师 审 批 , 并 可 签 发 手术 通 知 单 。 手 术 ( 有 创 操 作 )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二 ) 资 格 准 入 手 术 资 格 准 入 手 术 是 指 按 市 级 或 市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门 的 规 定 , 需 要 专 项 手 术 资 格 认 证 或 授 权 的 手 术 。 由 市 级或 市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认 可 的 专 业 学 术 机 构 向医 院 以 及 手 术 医 师 颁 发 专 项 手 术 资 格 准 入 证 书 或 授 权 证 明 。已 取 得 相 应 类 别

34、 手 术 资 格 准 入 的 手 术 医 师 才 具 有 主 持 资 格准 入 手 术 的 权 限 。 任 何 级 别 的 资 格 准 入 手 术 均 由 手 术 医 院院 长 签 发 手 术 通 知 单 。 ( 三 ) 高 度 风 险 手 术 高 度 风 险 手 术 是 指 手 术 科 室 科 主 任 认 定 的 存 在 高 度 风险 的 任 何 级 别 的 手 术 。 须 经 科 内 讨 论 , 科 主 任 签 字 同 意 后报 医 务 科 , 由 医 务 科 负 责 人 决 定 自 行 审 批 或 提 交 业 务 副 院 长 审 批 , 获 准 后 , 手 术 科 室 科 主 任 负 责

35、 签 发 手 术 通 知 单 。 手 术 ( 有 创 操 作 )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二 ) 资 格 准 入 手 术 资 格 准 入 手 术 是 指 按 市 级 或 市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门 的 规 定 , 需 要 专 项 手 术 资 格 认 证 或 授 权 的 手 术 。 由 市 级或 市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认 可 的 专 业 学 术 机 构 向医 院 以 及 手 术 医 师 颁 发 专 项 手 术 资 格 准 入 证 书 或 授 权 证 明 。已 取 得 相 应 类 别 手 术 资 格 准 入 的 手 术 医 师 才 具 有 主

36、持 资 格准 入 手 术 的 权 限 。 任 何 级 别 的 资 格 准 入 手 术 均 由 手 术 医 院院 长 签 发 手 术 通 知 单 。 ( 三 ) 高 度 风 险 手 术 高 度 风 险 手 术 是 指 手 术 科 室 科 主 任 认 定 的 存 在 高 度 风险 的 任 何 级 别 的 手 术 。 须 经 科 内 讨 论 , 科 主 任 签 字 同 意 后报 医 务 科 , 由 医 务 科 负 责 人 决 定 自 行 审 批 或 提 交 业 务 副 院 长 审 批 , 获 准 后 , 手 术 科 室 科 主 任 负 责 签 发 手 术 通 知 单 。 手 术 ( 有 创 操 作

37、)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 四 ) 急 诊 手 术 预 期 手 术 的 级 别 在 值 班 医 生 手 术 权 限 级 别 内 时 , 可 通知 并 施 行 手 术 。 若 属 高 风 险 手 术 或 预 期 手 术 超 出 自 己 手 术权 限 级 别 时 , 应 紧 急 报 责 任 规 定 的 上 级 医 师 审 批 , 需 要 时再 逐 级 上 报 。 原 则 上 应 由 具 备 实 施 手 术 的 相 应 级 别 的 医 师主 持 手 术 。 但 在 需 紧 急 抢 救 生 命 的 情 况 下 , 在 上 级 医 生 暂时 不 能 到 场 主 持 手 术 期 间 , 任 何 级 别

38、 的 值 班 医 生 在 不 违 背上 级 医 生 口 头 指 示 的 前 提 下 , 有 权 、 也 必 须 按 具 体 情 况 主持 其 认 为 合 理 的 抢 救 手 术 , 不 得 延 误 抢 救 时 机 。 急 诊 手 术中 如 发 现 需 施 行 的 手 术 超 出 自 己 的 手 术 权 限 时 , 应 立 即 口头 上 报 请 示 。 手 术 ( 有 创 操 作 )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 五 ) 新 技 术 、 新 项 目 、 科 研 手 术 1、 一 般 新 技 术 、 新 项 目 手 术 及 重 大 手 术 、 致 残 手 术 须 经 科 内 讨论 , 在 科 主 任

39、 填 写 手 术 审 批 单 , 签 署 同 意 意 见 后 报 医 务 科 ,由 医 务 科 备 案 并 提 交 业 务 副 院 长 或 院 长 审 批 。 2、 高 风 险 的 新 技 术 、 新 项 目 、 科 研 手 术 由 医 院 上 报 市 卫 生 局 审批 。 必 要 时 由 市 卫 生 局 委 托 指 定 的 学 术 团 体 论 证 、 并 经 专 家 委员 会 评 审 同 意 后 方 能 在 医 院 实 施 。 对 重 大 的 涉 及 生 命 安 全 和 社会 环 境 的 手 术 项 目 还 需 按 规 定 上 报 省 卫 生 厅 批 复 。 手 术 ( 有 创 操 作 )

40、分 级 管 理 制 度 ( 六 ) 其 他 特 殊 手 术 1、 被 手 术 者 系 执 外 国 或 港 、 澳 、 台 护 照 的 。 2、 被 手 术 者 系 中 央 、 省 保 健 对 象 或 普 洱 市 一 级 保 健 对 象 的 。 3、 可 能 导 致 毁 容 或 致 残 的 。 4、 已 经 或 预 期 可 能 引 致 司 法 纠 纷 的 。 5、 本 院 因 术 后 并 发 症 需 再 次 手 术 的 。 6、 外 院 医 师 会 诊 主 持 手 术 的 ( 异 地 行 医 必 须 按 执 业 医 师 法 有 关规 定 执 行 ) 。( 七 ) 外 出 会 诊 手 术 本 市

41、执 业 医 师 受 邀 请 到 本 市 外 单 位 或 外 地 手 术 , 必 须 按 执 业医 师 法 的 要 求 办 理 相 关 审 批 手 续 。 外 出 手 术 医 师 所 主 持 的 手术 不 得 超 出 其 按 本 规 范 规 定 的 相 应 手 术 级 别 。( 八 ) 外 籍 医 师 在 本 市 行 医 手 术 的 执 业 手 续 按 国 家 有关 规 定 审 批 。 术 前 病 例 讨 论 会 1.对 重 大 、 疑 难 及 新 开 展 手 术 , 必 须 进 行 术 前 讨 论 。2.由 科 主 任 或 主 任 ( 副 主 任 ) 医 师 主 持 , 手 术 医 师 、 麻

42、 醉 医师 、 护 士 长 、 护 士 及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 必 要 时 请 医 疗 管 理 部 门人 员 参 加 。3.订 出 手 术 方 案 、 术 后 观 察 事 项 、 护 理 要 求 等 。4.讨 论 情 况 记 入 病 例 。 一 般 手 术 、 也 要 进 行 相 应 讨 论 。 死 亡 病 例 讨 论 会 ( 一 ) 凡 死 亡 病 例 , 一 般 应 在 患 者 死 后 一 周 内 召 开 ,特 殊 病 例 应 及 时 讨 论 。 尸 检 病 例 , 待 病 理 报 告 做出 后 一 周 进 行 。( 二 ) 由 科 主 任 主 持 , 医 护 和 有 关 人 员

43、参 加 , 必 要 时请 医 疗 管 理 部 门 人 员 参 加 。( 三 ) 讨 论 目 的 是 分 析 死 亡 原 因 , 吸 取 诊 疗 过 程 中 的经 验 与 教 训 。( 四 ) 要 有 完 整 的 讨 论 记 录 , 由 科 主 任 、 上 级 医 师 签字 确 认 后 纳 入 病 历 。 分 级 护 理 制 度 一 、 新 病 人 入 院 每 天 测 量 体 温 、 脉 搏 、 呼 吸 二 次 ; 体 温 在37.1 以 上 及 危 重 病 人 , 每 4小 时 测 量 一 次 。 一 般 病 人 每 天早 晨 及 下 午 测 体 温 、 脉 搏 、 呼 吸 各 一 次 , 每

44、 天 记 录 大 小 便 一次 。 新 入 院 病 人 测 血 压 、 身 高 及 体 重 一 次 ( 七 岁 以 下 小 儿 酌情 免 测 血 压 ) 。 其 他 按 常 规 和 医 嘱 执 行 。二 、 医 师 根 据 病 情 下 达 护 理 分 级 医 嘱 后 , 作 出 分 级 护 理 的标 记 。 特 级 护 理 护 理 分 级 ? 一 级 护 理 二 级 护 理 三 级 护 理 分 级 护 理 制 度 特 级 护 理 病 情 依 据 : 1.病 情 危 重 , 随 时 发 生 病 情 变 化 需 要 进 行 抢 救 的 病 人 ; 2.各 种 复 杂 或 大 手 术 后 的 病 人

45、 ; 3.严 重 外 伤 和 大 面 积 烧 伤 的 病 人 ; 4.使 用 呼吸 机 辅 助 呼 吸 , 需 要 严 密 监 护 病 情 的 病 人 ; 5.重 症 监 护 病 人 ; 6.实 施 连 续性 肾 脏 替 代 治 疗 (CRRT), 需 要 严 密 监 测 生 命 体 征 的 病 人 ; 7.其 它 有 生 命危 险 , 需 要 严 密 监 测 生 命 体 征 的 病 人 护 理 要 求 : 1.除 病 人 突 然 发 生 病 情 变 化 外 , 必 须 进 入 抢 救 室 或 监 护 室 ,根 据 医 嘱 正 确 实 施 治 疗 、 用 药 ; 2.严 密 观 察 病 情 变

46、 化 , 随 时 测 量 体 温 、脉 搏 、 呼 吸 、 血 压 , 保 持 呼 吸 道 及 各 种 管 道 的 通 畅 , 准 确 记 录 24 小 时 出入 量 ; 3.制 定 护 理 计 划 或 护 理 重 点 , 有 完 整 的 特 护 记 录 , 详 细 记 录 病 人的 病 情 变 化 ; 4.重 症 病 人 的 生 活 护 理 均 由 护 理 人 员 完 成 ; 5.备 齐 急 救 药 品和 器 材 , 用 物 定 期 更 换 和 消 毒 , 做 到 “ 五 定 一 及 时 ” , 严格 执 行 无 菌 操 作 规 程 ; 6.正 确 实 施 口 腔 护 理 、 压 疮 预 防

47、 和 护 理 、 管 路 护 理 等 护 理 措 施 , 保 障 护 理 安 全 。 实 施 床 旁 交 接班 。 分 级 护 理 制 度 一 级 护 理 病 情 依 据 : 1.病 情 趋 向 稳 定 的 重 症 病 人 ; 2.手 术 后 或 者 治 疗 期 间 需 要 严 格卧 床 休 息 以 及 生 活 完 全 不 能 自 理 的 病 人 ; 3.生 活 部 分 自 理 , 但 病 情 随 时可 能 发 生 变 化 的 病 人 。 护 理 要 求 : 1.每 小 时 巡 视 病 人 , 观 察 病 人 病 情 变 化 , 根 据 病 情 , 定 时测 量 体 温 、 脉 搏 、 呼 吸

48、 、 血 压 等 生 命 体 征 ; 2.正 确 实 施 口 腔 护 理 、 压 疮预 防 和 护 理 、 管 路 护 理 等 护 理 措 施 , 保 障 护 理 安 ; 3.根 据 医 嘱 , 正 确 实施 治 疗 、 用 药 ; 4.观 察 用 药 后 反 应 及 效 果 , 做 好 各 项 护 理 记 录 ; 5.对 病 人提 供 适 宜 的 照 顾 和 康 复 、 健 康 指 导 。 二 级 护 理 病 情 依 据 : 1.病 情 稳 定 , 仍 需 卧 床 的 病 人 ; 2.生 活 部 分 自 理 的 的 病 人 ;3.行 动 不 便 的 老 年 病 人 。 护 理 要 求 : 1

49、.2-3小 时 巡 视 病 人 , 观 察 病 人 的 病 情 变 化 , 根 据 病 人 病 情 测 量 体 温 、 脉 膊 、 呼 吸 、 血 压 ; 2.根 据 医 嘱 , 正 确实 施 治 疗 、 用 药 ; 3.根 据 病 人 身 体 状 况 , 实 施 护 理 措 施 和 安 全措 施 ; 4.对 病 人 提 供 适 宜 的 照 顾 和 康 复 、 健 康 指 导 。 分 级 护 理 制 度 三 级 护 理 病 情 依 据 : 1. 生 活 完 全 自 理 , 病 情 稳 定 的 病 人 ; 2.生 活 完 全自 理 , 处 于 康 复 期 的 病 人 。 护 理 要 求 : 1.

50、 3-4小 时 巡 视 病 人 , 观 察 病 人 的 病 情 变 化 , 根 据病 人 病 情 测 量 体 温 、 脉 膊 、 呼 吸 、 血 压 ;2.根 据 医 嘱 , 正 确 实 施治 疗 、 用 药 ;3.对 病 人 提 供 适 宜 的 照 顾 和 康 复 、 健 康 指 导 。 查 对 制 度查 对 制 度 医 师 查对 制 度护 理 查对 制 度 临 床 科 室手 术 室药 房血 库 检 验 科病 理 科医 学 影 像 科理 疗 科 及 针 灸 室特 殊 检 查 室供 应 室医 嘱 查 对 制 度 服 药 、 注 射 、输 液 查 对 制 度 腕 带 识 别 标 志 制 度输 血

51、 查 对 制 度手 术 病 人 查 对 制 度. . 查 对 制 度 医 师 查 对 制 度一 、 临 床 科 室( 一 ) 开 医 嘱 、 处 方 或 进 行 治 疗 时 , 应 查 对 病 员 姓 名 、 性 别 、床 号 、 住 院 号 ( 门 诊 号 ) 。( 二 ) 执 行 医 嘱 时 要 进 行 “ 三 查 八 对 ” : 摆 药 后 查 ; 服 药 、注 射 、 处 置 前 查 ; 服 药 、 注 射 处 置 后 查 。 对 床 号 、 姓 名 和服 用 药 的 药 名 、 剂 量 、 浓 度 、 时 间 、 用 法 、 有 效 期 。( 三 ) 清 点 药 品 时 和 使 用

52、药 品 前 , 要 检 查 质 量 、 标 签 、 有 效期 和 批 号 , 如 不 符 合 要 求 , 不 得 使 用 。( 四 ) 给 药 前 , 注 意 询 问 有 无 过 敏 史 ; 使 用 毒 、 麻 、 限 剧 药时 要 经 过 反 复 核 对 ; 静 脉 给 药 要 注 意 有 无 变 质 , 瓶 口 有 无松 动 、 裂 缝 ; 给 多 种 药 物 时 , 要 注 意 配 伍 禁 忌 。( 五 ) 输 血 前 , 需 经 两 人 查 对 , 无 误 后 , 方 可 输入 ; 输 血 时 须 注 意 观 察 , 保 证 安 全 。 查 对 制 度 二 、 手 术 室( 一 ) 接

53、 病 员 时 , 要 查 对 科 别 、 床 号 、 姓 名 、 性 别 、 诊 断 、拟 施 手 术 名 称 、 手 术 部 位 、 所 带 的 术 中 用 药 以 和 病 历 与 资料 、 术 前 备 皮 等 。( 二 ) 实 施 麻 醉 前 , 麻 醉 师 必 须 查 对 姓 名 、 诊 断 、 手 术 部 位 、麻 醉 方 法 及 麻 醉 用 药 , 在 麻 醉 前 要 与 病 人 主 动 交 流 作 为 最后 核 对 途 经 。 同 时 要 知 道 患 者 是 否 有 已 知 的 药 物 过 敏 。( 三 ) 手 术 切 皮 前 , 实 行 “ 暂 定 ” , 由 手 术 者 与 麻

54、 醉 师 、 护士 再 次 核 对 姓 名 、 诊 断 、 手 术 部 位 、 手 术 方 式 后 方 可 开 展手 术 。( 四 ) 凡 进 行 体 腔 或 深 部 组 织 手 术 , 要 在 术 前 与 缝 合 前 清 点所 有 敷 料 和 器 械 数 。( 五 ) 除 手 术 过 程 中 神 志 清 醒 的 患 者 外 , 应 使 用 “ 腕 带 ” 作为 核 对 患 者 信 息 依 据( 六 ) 对 使 用 各 种 手 术 体 内 植 入 物 之 前 , 应 对 其 标 示 内 容 与 有 效 期 的 进 行 逐 一 核 查 。 查 对 制 度 三 、 药 房( 一 ) 配 方 时 ,

55、 查 对 处 方 的 内 容 、 药 物 剂 量 、 配 伍 禁 忌 , 医 师 签 名 是 否 正 确 。( 二 ) 发 药 时 , 查 对 药 名 、 规 格 、 剂 量 、 用 法 与 处 方 内 容 是 否 相 符 ; 查 对 标 签( 药 袋 ) 与 处 方 内 容 是 否 相 符 ; 查 对 药 品 有 无 变 质 , 是 否 超 过 有 效 期 ; 查 对姓 名 、 年 龄 , 并 交 代 用 法 及 注 意 事 项 。 四 、 血 库( 一 ) 血 型 鉴 定 和 交 叉 配 血 试 验 , 两 人 工 作 时 要 “ 双 查 双 签 ” , 一 人 工 作 时 要 重做 一

56、次 。 逐 步 推 广 使 用 条 形 码 进 行 核 对 。( 二 ) 发 血 时 , 要 与 取 血 人 共 同 查 对 科 别 、 病 房 、 床 号 、 姓 名 、 血 型 、 交 叉 配 合试 验 结 果 、 血 瓶 号 、 采 血 日 期 、 血 液 质 量 。 五 、 检 验 科( 一 ) 采 取 标 本 时 , 查 对 科 别 、 床 号 、 姓 名 、 检 验 目 的 。( 二 ) 收 集 标 本 时 , 查 对 科 别 、 姓 名 、 性 别 、 联 号 、 标 本 数 量 和 质 量 。 ( 三 ) 检 验 时 , 查 对 试 剂 、 项 目 , 化 验 单 与 标 本

57、是 否 相 符 , 以 及 标 本 的 质 量 。( 四 ) 检 验 后 , 查 对 目 的 、 结 果 。( 五 ) 发 报 告 时 , 查 对 科 别 、 病 房 。 查 对 制 度 六 、 病 理 科( 一 ) 收 集 标 本 时 , 查 对 单 位 、 姓 名 、 性 别 、 联 号 、 标 本 、 固 定 液 。( 二 ) 制 片 时 , 查 对 编 号 、 标 本 种 类 、 切 片 数 量 和 质 量 。( 三 ) 诊 断 时 , 查 对 编 号 、 标 本 种 类 、 临 床 诊 断 、 病 理 诊 断 。( 四 ) 发 报 告 时 , 查 对 单 位 。 七 、 医 学 影

58、像 科( 一 ) 检 查 时 , 查 对 科 别 、 病 房 、 姓 名 、 年 龄 、 片 号 、 部 位 、 目 的 。( 二 ) 治 疗 时 , 查 对 科 别 、 病 房 、 姓 名 、 部 位 、 条 件 、 时 间 、 角 度 、 剂 量 。( 三 ) 使 用 造 影 剂 时 应 查 对 病 人 对 造 影 剂 过 敏( 四 ) 发 报 告 时 , 查 对 科 别 、 病 房 。 八 、 理 疗 科 及 针 灸 室( 一 ) 各 种 治 疗 时 , 查 对 科 别 、 病 房 、 姓 名 、 部 位 、 种 类 、 剂 量 、 时 间 、皮 肤 。( 二 ) 低 频 治 疗 时 ,

59、 并 查 对 极 性 、 电 流 量 、 次 数 。 ( 三 ) 高 频 治 疗 时 , 并 检 查 体 表 、 体 内 有 无 金 属 异 常 。( 四 ) 针 刺 治 疗 前 , 检 查 针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 取 针 时 , 检 查 针 数 和 有 无 断 针 。 查 对 制 度 九 、 供 应 室 ( 一 ) 准 备 器 械 包 时 , 查 对 品 名 、 数 量 、 质 量 、 清 洁 度 。 ( 二 ) 发 器 械 包 时 , 查 对 名 称 、 消 毒 日 期 。 ( 三 ) 收 器 械 包 时 , 查 对 数 量 、 质 量 、 清 洁 处 理 情 况 。 ( 四 )

60、高 压 消 毒 灭 菌 后 的 物 件 要 查 验 化 学 指 示 卡 是 否 达 标 。 十 、 特 殊 检 查 室 ( 心 电 图 、 脑 电 图 、 超 声 波 等 ) 。 ( 一 ) 检 查 时 , 查 对 科 别 、 床 号 、 姓 名 、 性 别 、 检 查 目 的 。 ( 二 ) 诊 断 时 , 查 对 姓 名 、 编 号 、 临 床 诊 断 、 检 查 结 果 。 ( 三 ) 发 报 告 时 查 对 科 别 、 病 房 。 十 一 、 其 他 科 室 应 根 据 上 述 要 求 精 神 , 制 定 本 科 室 工 作 的 查 对 制 度 。 查 对 制 度 贯 穿 于 护 理

61、工作 全 过 程 中 ,是 保 证 病 人 安全 , 提 高 护 理质 量 , 防 止 差事 故 发 生 的 有效 措 施 。 护 理 查 对 制 度 查 对 制 度 一 、 医 嘱 查 对 制 度( 一 ) 处 理 长 期 医 嘱 或 临 时 医 嘱 时 要 记 录 处 理 时 间 , 执 行 者签 全 名 , 若 有 疑 问 必 须 问 清 后 方 可 执 行 。 各 班 医 嘱 均 由 两名 当 班 护 士 进 行 查 对 。( 二 ) 主 管 护 士 和 夜 班 护 士 对 当 日 医 嘱 要 进 行 查 对 , 每 周 定期 大 查 对 一 次 , 并 根 据 需 要 进 行 重 整

62、 。 整 理 医 嘱 后 需 经 另一 人 查 对 , 方 可 执 行 。( 三 ) 抢 救 病 人 时 , 下 达 口 头 医 嘱 后 执 行 者 须 复 诵 一 遍 , 由二 人 核 对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暂 保 留 用 过 的 空 安 瓿 。 抢 救 结 束后 及 时 补 全 医 嘱 , 执 行 者 签 全 名 , 执 行 时 间 为 抢 救 当 时 时间 。( 四 ) 护 士 长 每 周 总 查 对 医 嘱 一 次 。 查 对 制 度 三 查 八 对 三 查 : 操 作 前 查 、 操 作 中查 、 操 作 后 查 。 八 对 : 对 床 号 、 姓 名 、 药名 、 剂 量

63、 、 浓 度 、 时 间 、 用法 和 有 效 期 。 查 对 制 度 二 、 服 药 、 注 射 、 输 液 查 对 制 服 药 、 注 射 、 输 液 前 必 须 严 格 进 行 “ 三 查 八 对 ” ; 清 点 药 品 时 和 使 用药 品 前 要 检 查 药 品 外 观 、 标 签 、 有 效 期 和 批 号 , 如 不 符 合 要 求 不 得 使 用 ; 静脉 给 药 要 注 意 有 无 变 质 、 瓶 口 松 动 、 裂 缝 。 同 时 使 用 多 种 药 物 时 , 要 注 意 配伍 禁 忌 ; 摆 药 后 必 须 经 第 二 人 核 对 方 可 执 行 ; 对 易 致 过 敏

64、 的 药 物 , 给 药 前 需询 问 病 人 有 无 过 敏 史 ; 使 用 毒 、 麻 、 限 剧 药 时 , 要 经 过 反 复 核 对 , 用 后 保 留安 瓿 ; 发 药 或 注 射 时 , 如 病 人 提 出 疑 问 , 应 及 时 查 清 , 无 误 并 向 病 人 解 释 后方 可 执 行 , 必 要 时 与 医 生 联 系 ; 观 察 用 药 后 反 应 , 对 因 各 种 原 因 病 人 未 能 及时 用 药 者 应 及 时 报 告 医 生 , 根 据 医 嘱 做 好 处 理 , 并 在 护 理 记 录 中 有 记 录 。 三 、 输 血 查 对 制 度 根 据 医 嘱 ,

65、 输 血 及 血 液 制 品 的 申 请 单 , 需 经 二 人 核 对 病 人 姓 名 、病 案 号 、 血 型 ( 含 Rh 因 子 ) 、 肝 功 , 并 与 病 人 核 实 后 方 可 抽 血 配 型 ;查 采 血 日 期 、 血 液 有 无 凝 血 块 或 溶 血 , 并 查 血 袋 有 无 破 裂 ; 查 输 血 单与 血 袋 标 签 上 供 血 者 的 姓 名 、 血 型 ( 含 Rh 因 子 ) 及 血 量 是 否 相 符 ,交 叉 配 血 报 告 有 无 凝 集 ; 输 血 前 需 两 人 核 对 病 人 床 号 、 姓 名 、 住 院 号及 血 型 ( 含 Rh 因 子 )

66、 , 无 误 后 方 可 输 入 , 输 血 完 毕 应 保 留 血 袋 24 小 时 , 以 备 必 要 时 送 检 ; 输 血 单 应 该 保 留 在 病 历 中 。 查 对 制 度 四 、 手 术 病 人 查 对 制 度 ( 一 ) 术 前 准 备 及 接 病 人 时 , 应 查 对 病 人 床 号 、 姓 名 、 性 别 、 诊 断 、手 术 名 称 及 手 术 部 位 (左 、 右 )。 ( 二 ) 查 手 术 名 称 、 配 血 报 告 、 术 前 用 药 、 药 物 过 敏 试 验 结 果 等 。 ( 三 ) 查 对 无 菌 包 内 灭 菌 指 示 卡 以 及 手 术 器 械 是 否 齐 全 。 ( 四 ) 凡 体 腔 或 深 部 组 织 手 术 , 要 在 缝 合 前 核 对 纱 垫 、 纱 布 、 缝 针 、器 械 的 数 目 是 否 与 术 前 相 符 。 ( 五 ) 手 术 取 下 的 标 本 , 应 由 洗 手 护 士 与 手 术 者 核 对 后 , 再 填 写 病理 检 验 单 送 检 。 ( 六 ) 当 家 属 面 取 下 假 牙 和 贵 重 物 品 ( 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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