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法律保护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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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视节目法律保护问题初探 电视节目法律保护问题初探 摘 要:21世纪以来,电视节目传媒产业开始了迅速开展,伴随着国际版权贸易的日益兴盛,因电视节目而引发的版权纠纷也在逐渐增多。传媒界和法学界将解决问题的矛头指向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有人支持将电视节目模式引进?著作权法?予以保护,有人反对,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是不能一概而论的。节目模式因其被引进的情况各有不同,究竟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依据哪部法律保护笔者认为也应该是不同的。 关键字:节目模式 思想 表达 版权交易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国内原创能力的欠缺,中国在参与过的版权贸易中扮演的角色多数是买方,这也说明了我国仍然是一个文化弱国,再加上国内民众淡

2、薄的版权意识,致近几年来因电视节目而引发的版权纠纷逐渐增多。从2005年英国Frechmantle Media公司声明?超级女声?抄袭其拥有版权的?流行偶像?节目模板纠纷、2021年湖南卫视向广电总局申诉提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综艺节目涉嫌抄袭?我们约会吧?节目模式,再到浙江卫视和江苏卫视因今年4月同时开播的跳水真人秀而产生的版权官司,因电视节目侵权而产生的纠纷还在上演,以上纠纷的相关报道中都不约而同地将矛头指向了节目模式。这也引起了传媒界和法学界的关注,这也就诞生了最新研究课题,即电视节目模式是否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主要问题探讨-聚焦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社研讨会 研讨

3、会主题介绍 2021年8月14日下午,在?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社开展了一场主题为电视节目模式是否应得到保护的研讨会,这个主题是由当时热播的中国好声音节目而被引出的。中国好声音因其成功的引进荷兰?The Voice?的版权而成为浙江卫视的王牌节目,这个节目让人耳目一新的点在于导师是通过盲听的方式选择选手的,并且采用转椅的表现形式。但这一节目的走红,也让那些看红了眼的电视制作人纷纷效仿,电视屏幕上出现了很多雷同的节目,比方广西卫视的?大地飞歌?、?非常6+1?等。这些电视制作公司简单的模仿、跟风行为,除了违反行业内的道德标准外,是否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呢? 出席研讨会的专家主要来自传媒界和法学界。会上主

4、要出现了两方面的分歧,一个分歧是电视节目模式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个分歧是电视节目模式是否可以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对电视节目模式是否进行法律保护,?著作权法?修改专家组成员的汪涌律师持否认态度,随后他通过经济学理论为其观点进行了论证。他指出,同质化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常态,大家喝的水,有娃哈哈的水,有农夫山泉的水,在所有市场经济你能想到的效劳里面,同质化竞争永远是常态,但怎么鼓励在同质化竞争中产生优胜劣汰的效果,他认为是品牌经营。同时汪律师又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称如果没有同质化竞争,如果给节目模式这种构思一个垄断的保护,消费者就失去了多样化的选择。笔者以一个消费者的身份去理解,也必

5、须成认汪律师的这番论证是很有说服力的。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军律师却觉得现在很多节目有很多同质性的具体性表达被抄袭了,这种抄袭是非常恶劣的,这种行为本身是应该受到法律追究的。 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定性 笔者认为之所以会产生上面的争议,主要是由于学界对电视节目模式的定性没有统一的意见,电视节目模式是不是只有单一的一种定性?尤其是针对第二个分歧,笔者认为仍然有必要对电视节目模式在法律意义上定性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于电视节目模式的概念问题。这个概念产生于电视行业,起源于一个创意,大家对电视节目并不陌生,而 模式最简单的理解就是框架。所以大多数人认为,电视节目模式是系列电视节目制作的框架,其不

6、仅着眼于某一集电视节目的制作,而且将整个系列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和规划。【1】近几年来电视节目模式这一词汇在国内知识产权界却还是新鲜事物,它的含义依然没有定论。美国作家协会曾于1960年给电视模板下了一个定义:电视模板为系列电视节目框架的书面材料;其规定主要做什么,并且在每一集中哪些框架将被不断重复。【2】 对这一概念,中国政法大学罗莉副教授对美国作协这一定义作出解释,一个电视节目模式一方面必须保证在其根底上制作的节目之间拥有足够的相似性和连续性,如此才能使其组成一个系列;另一方面又必须给每集电视节目留有足够的发挥空间,使其相对完整并可以独立播放。【3】综上分析,不难得出:主流观点认为模式只是一

7、个模子,就像成批量制作月饼一样,月饼的大小和外形已经被固定的模板所确定,而其中的馅料可以随意发挥。 上面对电视节目模式所下的定义是从电视行业角度出发的,然而要解决研讨会上那两个分歧的关键还要从法律意义上谈电视节目模式,究竟模仿电视模式的行为是不是民商法所禁止的?电视模式又该归入哪部法律所调整的客体范围?能不能归到?著作权法?中? 学界争议较大的是节目模式是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有三个特征,第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

8、情感本身;第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第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第2项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及于表达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对于节目模式的性质,王军律师总结分析认为,节目模式是被抽掉了表达元素和内容的节目规那么、商业方法,是在思想和概念层面谈节目。如果按照王军律师对节目模式的定性,再依据?著作权法?规定所保护的客体范围,很明显节目模式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为其根本不构成作品意义上的表达,它仍然只是一种创意思想。当然,我们不能仅凭一家之言就将节目模式剔除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外,也有人认为节目模式虽然基于创意,但它并非只是停留在思想

9、层面的不可捉摸的东西,而是创意的具体化。对于实践中新出现的思想载体,应从版权保护产生的初衷考察,没有理由把这种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载体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这样的一种观点是对现有理论的一种突破,但不无道理。华东政法大学学者王涛的文章中也看到了类似观点的阐述,他认为从过程来看,模板介于创意和作品之间,比创意具体,但比作品抽象,由此他本人总结认为电视节目模板不同于电视节目创意。另外,有作者将电视节目模式与构成作品的三个要件一一比照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电视节目模板完全满足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要求,能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4】 难道只能在传媒界给予电视节目模式一个概念的界定,无法在法学界予以界定吗

10、?笔者认为电视节目模式其内涵和外延具有不确定性,很难给予其法律意义上的定性。既不能肯定地认为它只是思想创意层面的内容,也不能说它必然就是具有独创性的、属于文学艺术范畴的作品。笔者的观点是:当一个节目模式还停留在制作者的头脑中时,它只是个创意;当一个节目模式已经通过文字形式固定下来并且具备独创性时,它就可以成为著作权中的作品。 三、值得探讨的其他问题 第一、国际版权交易中交易的客体究竟是什么?是否包括电视节目模式?国际电视节目模板认证和保护协会2021年发布了一个名为?电视模板走向世界?的报告。报告显示:2006-2021年,世界上445个原版电视模板得以远销海外。在此期间,电视节目模板产生的包

11、括授权许可费、参谋费和其他辅助收入等在内的交易量,已到达93亿欧元,比2002-2004年增加了45%。那么,模板产业属于所谓版权产业的一局部吗?有人说买模板好比购置了一个漂亮包装盒,【5】里面放什么自己决定,但外壳包装是既定的,没方法改变。买这个包装盒时,卖方会提供附赠的产品说明书,对情节设计、台词脚本、灯光等进行说明;同时,模板提供方还会派出专人进行现场指导,参与节目的制作、执行、营销等各个环节。 笔者的观点是,如果购置的只是一个节目的设想,且不具有独创性,那就不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也就不能将这样的交易称之为版权交易。既然不是版权交易,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为什么国际上一些电视台还

12、要傻傻地出钱购置这些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节目模式,而不去廉价复制呢?因为有一点是我们必须要成认的,构思和创意也是有价值的,而这些饱含创意的节目模式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候还是可以受到其他法律的保护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的规定。所以,当谈及国际电视节目模式的交易时,决不能一概的称之为版权交易,当节目模式尚未构成表达且不具有独创性时,它的交易只能是一种商业秘密的交易,反之那么可能构成版权的交易。 第二、思想表达二分法是否真的不可突破?有这样大胆设问的是华东政法大学的王涛,他提出尽管目前我们不能否认思想表达二分法这一根本原理,但是我们也不能将其作为理论及实践中的僵

13、硬教条,在认定版权的保护对象时,不能一概否弃结构或者情节。【6】对王涛学者的观点,笔者尚不能认同。很多人都在指责法律在节目模式方面存在空白,认为是法律的空白导致了同质化节目及诸多纠纷的不断出现,首先这样的思维逻辑就是错误的,法律并非万能的,不是事事都要由法律来标准的。国外娱乐产业是以效仿为耻,以创新为荣的,模仿的东西收视率也不可能高。在中国,这种趋势也在慢慢出现,但每个新生的市场都需要经历这样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相信这种现象将随着中国文化产业的逐步成熟而渐渐消失,而不是只要有问题出现,法律就要出手约束。假设今天我们更改了前人经过千百年的理论论证而得出的结论,将思想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14、那就意味着著作权保护什么就要重新定义,这不是小问题,这是很深层次的理论体系架构问题,要重新推导出来,我们保护的是表达,还是什么?而且如果保护构思,那就有可能跟专利法重合了,那?著作权法?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王涛学者在其文章的最后总结到故解决思想与表达的关系问题是解决电视节目模式保护窘境的上策,笔者也不敢苟同,并非实践中出现什么问题就必须重构法律体系,像我之前讲过的某些达不到专利法中的技术创意,也并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对其保护并不一定非要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我们还有其他法律可以进行保护。 第三、电视节目模式是否可以适用出版物版式的保护规定?确实出版物的版式和电视节目模式很类似,但?著作权法

15、?对版式设计有严格的限定,什么东西的版式设计被作为作品受到法律保护,根本是图文杂志类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版式设计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首次出版后至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汪涌律师也提到包括美国的法律,版式的保护都是有很多限定的,根本上仅限于出版物。现在还有一种新概念叫电视杂志,如果从判例法的角度分析,版式设计可以延伸到电视出版物的作品,可能会寻到一种保护的时机。但在中国,因为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电视节目就是电视节目不是电视杂志,不是图书、期刊,这个版式就很难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参考文献: 【1】Albert

16、 Moran. Copycat Television. Globalisation, Program Formats and Cultural Identity. Luton. University of Luton Press, 1998.p13. 【2】Robin Meado Television Formats-The Search for Protection. 58 Cal. L. Rev. , 1169. 【3】罗莉:?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载于?法律科学?2006年第四期,第134页。 【4】彭茗慧:?破解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保护?,载于?中国知识产权报?,2021年1月。 【5】白朝阳:?好声音唱火了节目版权生意?,载于? 中国经济周刊 ?,2021年第33期。 【6】王涛:?电视节目保护问题初探-由湖南卫视和江苏卫视之争所引发的思考?,载于?知识产权法研究?,第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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